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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如何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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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間的工資如何計發?

病假工資如何計發

我是原德興市火柴廠下崗的“40女工”,下崗後一直未能就業,愛人是德興市郵政局的職工,每月有標準工資560元,工齡補貼250元(由部隊復員來郵政局工作,工齡25年)我和一個小孩依靠愛人的工資並種菜維持生活,小孩16歲正在國中三年級唸書。不幸的是,我的愛人今年七月下旬突發傳染性重症急性肝炎,在德興市人民醫院住院,因病情加重,生命垂危,轉院到南昌市傳染病醫院醫治,醫治一個月後,病情已好轉,共花去家中積蓄並向親友借貸共4萬餘元,但因病情尚未完全康復,需要繼續住院,在這困難時期,八月份發工資時,愛人的工資已大部分扣發,只剩227元,郵政局人事處對我説“繼續病假滿6個月,就作為‘自動離職’”。請問:以前規定:工齡滿八年連續病假不滿六個月的病假期間工資照發的規定,是否已經取消?按國企改革現在的規定,我愛人病假期間的工資應該怎樣享受?病假期滿六個月作自動離職處理有沒有這個規定?

一、關於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問題。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根據上述規定,德興市在我省屬最低工資標準二類區域,即230元/月,按80%計算,為184元,所以,你愛人的病假工資227元/月沒有違法。

二、關於病假期滿6個月作自動離職處理問題。《勞動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按自動離職處理;第29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更不能作自動離職處理;如果你愛人醫療終結,且長期不上班,用人單位就沒有違反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