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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人所得税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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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説明

年終獎個人所得税計算

根據國家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國税發[2005]9號)規定,對於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確定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税”。該辦法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只允許採用一次。為了合理,減少教職工税負,為此將預發崗位貢獻獎、13月工資、09年1-12月份校崗位津貼30%暫存額(機關人員)、學院發放的年終津貼合併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預徵部分税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第一種情況是,當月應税工資高於(或等於)費用扣除額2000元的計算

應納税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例1:李某2009年年終獎為12000元,當月工資、薪金收入為2500元,則應納税額為1200元。

1、12000÷12=1000(元),適用税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

2、年終獎應納税額為12000×10%-25= 1175(元)

3、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税額為(2500-2000)×5%=25(元)

4、當月合計應納税額為1175+25=1200(元)

第二種情況是,當月應税工資、薪金所得低於費用扣除額2000元的計算

應納税額=(個人當月取得年終獎-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例2:劉某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2000元(只有1000元),2009年1月13日,該單位再向劉某發放年終獎3400元,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2000元之間的差額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據此,劉某在獲得這筆年終獎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税120元。計算過程為:

應納税所得額為3400-(2000-1000)=2400(元)

2400÷12=200元,適用税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

應納税額為2400×5%=120(元)

附件1:年終獎個人所税計算器

個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全月應納税所得額 税率%速算扣除數

不超過500元的5 0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125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2009年個人所得税計算公式:

應繳納的個税=[(應發工資-四金或三金)-2000]×税率-速算扣除數(見個人所得税税率表);

年終獎繳税計算方法 納税範圍: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