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範例 行業範例 行政範例 職場範例 校園範例 書信範例 生活範例 節日文化範例

年終獎如何計税(摘自)

欄目: 職場百科 / 發佈於: / 人氣:5.73K

教您算税:

年終獎如何計税(摘自)

年終獎的計算方法其實並不複雜,只要套用公式,每個人都可以輕鬆算出自己應繳的個人所得税

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後再用如下公式計算: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 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如在某事業單位工作的小張年終獎為5000元,5000元除以12個月,結果為416.67元,屬於下表中的第1級“不超過500元”,適用税率為5%,小張的應納税額=5000元 5%-0=250元。

而在外企工作的王女士年終獎為7萬元,7萬元除以12個月,結果為5833.33元,屬於表格中的第4級“超過5000元至20000元”,適用税率為20%,王女士的應納税額=70000元 20%-375=13625元。

也有一種情況例外,不適用上面的計算公式,即員工的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很低,以至於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2000元,這種情況下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 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例如劉先生年終獎15000元,當月工資為1500元,費用扣除額2000元與工資的差額為500元,則其應納税額=(15000-500) 10%-25=1425元。

節税技巧一 化零為整法

“去年的年終獎通常是今年春節前才發,假如老闆好心趕着12月前發年終獎,就會好心辦 壞事 。”地税部門特別提示,年終獎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等各項年度獎金,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只允許採用一次分解12個月確定税率計税。就是説,一年中出現兩筆年終獎收入,只能有一次享受“除以12”的税收優惠。



假設某公司A級員工年終獎為2萬元,當月工資為5000元,則其當月工資部分個税應繳325元;2萬元年終獎部分個税應繳1975元。税款總計為2250元。

但是,如果單位單獨設置了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税法要求是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繳納個人所得税。假設A級員工的單位將2萬元年終獎分成1萬元“業績獎”和1萬元“先進獎”兩筆發放,那麼先進獎加工資將達到15000元,税率20%,只有1萬元業績獎可以除以12個月計算,A級員工當月總計繳税將達到3200元。

看,一個獎項設置不同,就需多繳950元税款,税款比原來增加了42.22%。

節税技巧二 化整為零法

不同收入人羣的年終獎相差較大,税款也相差很大。有時候化整為零反而能省錢,也沒有改變公司的年終獎發放制度。方法一是將年終獎分拆為13個月工資和年終獎兩部分;方法二是將年終獎分拆到12個月當中,每月增加一定收入。

方法一:以月薪1萬元、年終獎7萬元為例,如果按照正常的繳税方式,由於年終獎70000/12=5833.33元,應適用20%徵税率這一檔,因此應繳税70000 20%-375=13625元。如果將原本的年終獎7萬元定義為發放“1.2萬元的13個月工資”及“5.8萬元年終獎”,則年終獎應為58000/12=4833.33元,應適用15%的徵税率這一檔。

因此應繳税=13個月工資税金1625元+年終獎税金(58000 15%-125)=10200,少納税金13625-10200=3425元,節約了25%税金。

方法二:不發放年終獎金,而是將獎金平攤到各月中,例如每月工資1800元,年終獎25000元(有單位設定,如果該員工工作業績未達要求,則在第四季度逐步扣發工資獎金),如果按照傳統的做法,該人年終獎應繳個人所得税(25000-200) 15%-125=3595元,如果將其年終獎分攤至每月發放,則是25000/12+1800-2000=1883.33元,應繳税(1883.33 10%-25) 12=1959,節約了3595-1959=1636元的個人所得税。

節税技巧三 零頭遞延法

員工們拿到工資條後,經常發現這樣的“不公平”現象:小張的年終獎比小王多出1元錢,税款卻多交了274元,這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年終獎9個納税區間的起點均為税率變化的相應點,會出現税前收入雖然增加,但税後收入不升反降的情況。如年終獎為6001元,除以12正好比500元多8分錢,適用10%的税率,個税為575.1元,税後收入為5425元。而年終獎為6000元時,除以12正好為500元,適用5%的税率,個税僅為300元,税後收入為5700元,相差274.1元。

因此,企業在籌劃年終獎時應該充分考慮這一點。可採用的對策是“零頭遞延”法。即一旦計算出商數和税率臨界點相差不多的年終獎,可以將獎金零頭滯後一個月發放。


據瞭解,有些單位用購物卡、各種禮品以及免費旅遊等方式代替獎金獎勵員工的行為,税法對於這種情況也作了明確説明,即“所發生費用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全額計入應税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税。

有經驗的税務人員表示,以上“獎金多1元,税款多出好幾百元”的情況也適用於工資薪金的情況。因此,單位應科學安排季度獎、先進獎、加班獎等額外獎金的發放時間,不宜過度集中在年底年初等時段,而是應選擇在工資薪金收入較少的月度。這樣,個人所得税適用的税率沒準兒就會低一個層級,少繳不少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