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是試用期兩個月,工資1400,試用期過後工資加到1600,並且買保險。可是兩個月過後,就變卦了,説是試用期要6個月,6個月以後才給買保險,而且工資沒有之前承諾的加兩百。本人有籤合同的複印件,本因為合同是一式兩份,但是她偏不給我一份,後來通過別的途徑複印了一份,合同上面打印部分是寫了6個月,但是後面有手寫部分,明明白白的`以填空形式寫了從2011年8月3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為試用期貳個月,請問,我是不是能去勞動局告她,她這樣做有沒有違法急啊 先謝謝大蝦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