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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辭職十天之後,老闆拖欠上月工資不發是否合理?

欄目: 職場百科 / 發佈於: / 人氣:2.92W

本人5月13號到一家淘寶公司上班,於6月25日向老闆提出辭職,並提出交一份書面辭職報告,老闆説不用辭職書之後招到人就讓我走。期間7月2號跟我於旺旺聊天工具詢問時,再次答應招到人就讓我走或者等汶浠(老闆娘)7月 10-13號從外地回來就讓我走。我們公司本身是5號發工資,由於之前有員工5號收到上月工資就直接走人的情況,上月老闆推遲到10號發工資。

口頭辭職十天之後,老闆拖欠上月工資不發是否合理?

然後今天老闆跟我交談的時候,稱7月10號不發我6月份工資,並且改變主意説大概20號讓我走,等我走時再一起結算工資免得麻煩,我假意以我沒錢用希望還是如期發放工資跟他協商,老闆只説沒錢用先墊500元給我?

我們公司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請問這種情況下,我是否可以依據我的'指紋打卡機電子檔打卡記錄,旺旺和QQ等聊天記錄,以及工資條和支付寶工資發放記錄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他發放工資並且予以辭職通過??(支付寶轉賬賬户實名認證為公司法人代表姓名)電子記錄是否可作為有效證據?我沒有工作牌以及工作服以及任何公章下的文件,我連公章都沒見過。

我查詢了百度一些資料以及聘才職業圈的回答,明白一個月後不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補償發放雙倍工資,我每個星期工作時長在58.5個小時,也可以要求加班工資,這些我都是不強烈要求,只希望老闆可以即刻結算應得工資報酬,即刻離職。

勞動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這一條可否支持我現在要求結算工資即可離職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