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行政單位的'聘用人員,在這裏工作了十餘年了,從沒有簽過合同,也沒有保險,工資一直為200元,連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都沒有達到。請問我們可以要求用工單位將以前的社保補交嗎?最低工資標準差額能補償嗎?還有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是用工單位應支付給勞動合同工的工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