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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已過試用期員工被判賠

欄目: 職場百科 / 發佈於: / 人氣:8.59K

本報記者 周起

公司辭退已過試用期員工被判賠

王先生與公司簽訂了3個月的.試用期合同,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試用期結束又工作了一個月後,王先生突然被公司“解聘”。2008年7月7日,北京市東城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公司支付王先生工資及補償金1.8萬餘元。

2007年6月6日,31歲的王先生與雅柏(北京)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稱雅柏公司)簽訂《試用期協議書》,任部門經理,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工資每月6000元。試用期滿,雅柏公司未解聘王先生,雙方也未簽訂勞動合同。9月24日,雅柏公司口頭通知王先生被解聘,10月10日王先生離職。王先生認為,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應予補償。協商無果後,他向仲裁委申訴。去年12月5日,仲裁委作出裁決,雅柏公司支付王先生自去年9月至去年10月10日的工資及解除勞動關係等經濟補償金。雅柏公司對裁決結果不滿,向法院提起訴訟。代理人稱,王先生在試用期內沒有完成考核,且不接受崗位調整。公司解聘他符合法律規定,不應支付補償金。代理人還稱,王先生於9月24日後滯留公司,是個人行為,不應支付報酬。對此,王先生的代理人予以否認,稱王先生是因辦理交接手續才延遲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