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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社會保險法六大亮點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欄目: 勞動保障 / 發佈於: / 人氣:2.9W

為幫助用人單位學習、瞭解及掌握運用社會保險法,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張峯律師從《社會保險法》出台背景、對社保種類的最新規定等方面,全面解讀社會保險法的六大亮點。具體分析如下:

解讀社會保險法六大亮點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步驟/方法

1 基本養老保險將全國統籌

新規: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解讀: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認養老金全國統籌。意味着不同地區的繳費率將會統一,有利於縮小地區之間養老金待遇差距,有助於推動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實現勞動力跨地區自由流動、全國範圍內優化配置人力資源。

2 放寬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

新規: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解讀:現在一部分因企業改制斷保或外出務工未保的大齡職工,都面臨無法繳費滿十五年的情況,這影響到了職工和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新規並未以退休為“節點”作“一刀切”處理,而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作為退休職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途徑,賦予了此類職工予以 “補救”的合法渠道。

3 擴大五項社保基金支付範圍

新規: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失業人員本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解讀:這對經營效益不好的企業職工來説,無疑是一個利好消息。上述新規確保了職工及時有效地獲得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求助,不僅保障了職工個人的合法權益,又大大減輕了企業的負擔,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制度的人性化、共濟性。

4 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新規: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解讀:意味着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關係可以跟人走,能實現在哪定居,在哪領取,省去了過去異地認證的繁瑣手續。

5 個人社保賬户餘額可繼承

新規:個人賬户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户餘額繼承辦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户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同時,明確了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離世,其個人賬户中的餘額可以全部繼承。

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解讀:有利於保障居民的權益。

6 首次賦予徵收機構查賬劃款權力

新規: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解讀:用人單位不辦理社保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面臨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