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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註銷申請書

欄目: 勞動保障 / 發佈於: / 人氣:1.47W

醫療保險註銷申請書

醫療保險註銷申請書

各有關單位:

根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及莆田市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現就辦理醫療保險參保及2014年年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關參保的事項:

(一)參保登記、年審、變更、註銷

用人單位必須在批准成立、項目變更、關閉註銷之日起30日內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年審、變更、註銷等手續,填報《莆田市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申報表》(附表一)。

1、參保登記。報送材料:營業執照副本、批准成立證件或核准執照證件、組織機構代碼證、銀行開户許可證、法人代表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證件、税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地税繳費電腦編碼。

2、年審。檢查審驗用人單位參保登記信息。辦理年審的時間以當年度通知為準。

3、參保登記變更。根據變更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税務登記、開户銀行變更等項目的不同,相應報送營業執照副本、批准成立證件或核准執照證件、組織機構代碼證、銀行開户許可證、法人代表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證件、税務登記證副本的批文複印件等。

4、參保登記註銷。報送解散、關閉、破產、撤銷、合併的批文複印件。

(二)參保單位的繳費申報

1、繳費基數。以繳費人的上月工資總額(按1990年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不得低於莆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超過300%。

2、申報期間及申報要求。

(1)以月為繳費申報期間。醫療保險費按“月”徵繳,參保單位應於每月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完成當月繳費申報並足額繳存當期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已開通“E”點通的參保單位,可通過其軟件系統操作自行完成當月的繳費申報並報送紙質材料)。逾期未報送的,醫保經辦機構將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按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當月應繳醫保費數額併發送地税徵收;

(2)醫保經辦機構在次月15日若仍未收到由地税機關傳送的入庫數據電子文檔,將按《關於轉發福建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徵繳管理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莆勞社[2010]293號)文件規定暫停劃撥個人賬户、凍結統籌基金支付待遇,在此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額負擔。

(3)參保人員發生工作調動、在職轉退休等變動情況,參保單位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否則不予退還已劃繳醫療保險費。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審批同意,從辦理變更手續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4)參保單位應按本單位員工人數及工資情況如實申報當月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故意隱瞞或少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將依據社會保險相關政策法規予以追繳,並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申報材料。

(1)繳費申報:《莆田市醫療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申報表》(附表三)、《莆田市醫療保險繳費申報彙總表》(附表四);

(2)增員申報:《莆田市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附表五)、《莆田市醫療保險新增人員繳費明細申報表》(附表六),莆田市轄區內轉移由轉入地直接辦理增員手續,本市轄區以外(其他省、市)參保關係轉入的應提供原所在醫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憑證》;

(3)減員申報:《莆田市醫療保險參保單位減員申報表》(附表七);

(4)在職轉退休申報:《莆田市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職轉退休申報表》(附表八)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申報

1、申報繳費期間:按年繳費,繳費申報請在當年度3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到醫保經辦機構一次性完成,逾期未繳將按中斷繳費的規定執行。

2、繳費基數:以莆田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其中男職工年滿50週歲、女職工年滿40週歲以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

3、在職轉退休。靈活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及時到醫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在職轉退休手續,經審批,從辦理變更手續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四)異地就醫申請

新增異地工作人員、異地安置退休人員或要求變更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的人員,須報送《莆田市醫療保險異地工作、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附表二)以登記備案。

(五)參保中斷補繳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應保持連續,不得隨意中斷。因故中斷後補繳費應填寫《莆田市醫療保險中斷補繳申請表》(附表九)。

依據《莆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莆田市財政局關於轉發進一步完善我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莆人社【2013】66號)文件規定,參保關係因故中斷不超過3個月,以本人當期醫療保險繳費工資補繳後,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統籌基金予以支付。

參保關係中斷超過3個月,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如重新參保繳費,以上年度我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12個月內,僅能享受統籌基金支付待遇限額的50%;不願補繳的,在重新參保24個月內僅能享受統籌基金支付待遇限額的.50%。

(六)困難企業認定

參保單位需進行困難企業認定的,請於當年度4月1日前提交困難企業認定申請,並報送《福建省國有、城鎮集體困難企業認定申請表》(附表十)、《福建省國有、城鎮集體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情況表》(附表十一)。

對首次申請認定為困難企業的,除報送上述表格外,還應提供經企業主管部門確認的上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審計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申請認定。對上年度已經認定為困難企業,經營狀況仍未改善的,只需報送《福建省國有、城鎮集體困難企業認定申請表》(附表十)及人員花名冊。在困難企業認定報告下發之前,應暫按困難企業的標準根據本通知的要求進行申報繳費。

二、2014年年審

(一)2014年度的年審在2013年12月15日至2014年1月31日統一辦理。

(二)根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公佈2012年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通知》(閩人社文【2013】218號)和《關於認真做好2010年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數年審工作的通知》(莆勞社[2009]271號)文件規定,2014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莆田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按40056元/人年為標準,在2013年莆田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公佈後,2014年7月1日起執行新標準。

(三)為規範醫療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本年度年審時,參保單位必須認真填報參保職工個人的電話號碼及通訊地址等內容,以方便職工獲得醫療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