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範例 行業範例 行政範例 職場範例 校園範例 書信範例 生活範例 節日文化範例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10篇)

欄目: 財務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1.35W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集團財務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10篇)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以及有關法規、政策和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河南xxx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分子公司和關聯公司是獨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在其授權範圍內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分子公司是指河南xxx集團公司直接或間接控股的公司,關聯公司是指河南xxx集團公司不直接或間接控股的公司。

第三條河南xxx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分子公司和關聯公司必須依法設立會計機構,根據內部控制制度及授權制度規定合理配備合格會計人員,任命財務負責人,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及時、準確、真實地核算企業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並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和關聯公司(以下簡稱各公司)。

第二章財務管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職責

第五條集團公司設財務管理中心,各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下設財務部或設項目會計。

第六條財務管理中心負責財務管理、資金管理、財務指標管理和財務風險預警與調控、融資決策;負責集團整體資金投資安排與調劑;負責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及辦法的修訂、完善;負責彙總、編制集團合併會計報表與集團財務分析;指導、檢查、監督分子公司的所有財務管理工作;負責集團對外財務資料的審核報送;外部審計的支持、配合;負責集團及分子公司主要財務人員的招聘、培訓、考核及調度。

財務管理中心對所屬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的財務進行統一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定並確保各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財務部貫徹執行集團公司的各項管理辦法;擬定集團及其下屬分子公司的會計核算制度;對分子公司經營結果及財務數據進行認定和評價。

第七條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的財務部主要負責其本公司的財務風險預警,財務管理制度與內部控制制度的貫徹執行;經營業務的日常會計核算和監督,貫徹落實集團財務管理的制度和辦法;各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的財務部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政策法規,在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框架內製定本公司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同時報送集團公司財務中心審批後執行且備案,接受集團公司的財務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各公司應不斷完善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內部牽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記錄、計量驗收、財產清查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經濟責任制和科學的內部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

第三章財務管理的主要制度與辦法及其修訂

第九條集團財務管理的制度、辦法主要有:

1、集團會計核算制度

2、集團財務人員管理辦法

3、預算管理與管控辦法

4、資金調配與管控辦法

5、貨幣資金管理辦法

6、往來賬管理辦法

7、財務檔案管理辦法

8、資產管理辦法

第十條財務管理中心每季度對各公司進行一次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的全面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完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十一條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的修訂調整,由集團公司財務中心擬定,經集團公司總經辦會議討論通過,集團財務總監、董事長審批後方可執行。

第四章對外會計報表的編制

第十二條各公司須按照國家的有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編制各類會計報表並上報。

第十三條外部投資者需要的會計報表應以中國會計準則的會計報表為基礎,按照外部投資者需要的會計準則進行轉換。

第十四條各公司的會計報表必須及時、準確和真實的反映本公司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

第五章財務檢查與監督

第十五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有權對各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檢查和監督,確保經營成果真實、合法。

第十六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每季度應對各公司進行一次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的全面檢查,並提出書面檢查意見。具體時間可根據公司業務實際進行安排,檢查內容包括各分子公司會計賬務處理的規範性和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每季度應進行一次財務預決算會議,對需結轉的收入和成本進行提前的規劃計算;各公司每季度應對大額的資產、負債和往來掛賬的費用進行清查、清收,確保財務預算的可靠性和會計制度執行的嚴肅性。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財務管理中心。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集團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是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控制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在資金管理方面可能出現的風險,保障企業的資金安全。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實際控制公司以及全部具有實際控制能力的下級公司(以下簡稱"成員企業")。

第三條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本部將隨時檢查成員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集團公司監審部在對成員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時,成員企業資金管理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要求也將是其中一個重要部分。

第二章 成員企業銀行賬户管理

第四條 開立賬户:

成員企業需要開設新的銀行賬户(包括以公司名義開立的信用卡賬户),需

填寫《開户申請表》(參見附件:1),並上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本部審批。

第五條 賬户統計與報告:

(一) 成員企業必須指定非銀行出納人員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户(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編表人與銀行出納共同查找原因,及時處理。《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要有編表人簽字、銀行出納複核簽字、財務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審核簽字。銀行對賬單及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應視同會計憑證及賬簿等會計檔案進行保存。

(二) 成員企業資金日報應按照規定每天上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本部。

第六條 印鑑管理:

(一) 成員企業必須加強銀行預留印章的管理。成員企業財務專用章應由財務負責人或其授權非銀行出納人員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授權非銀行出納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嚴禁一人保管印章同時保管各種票據。

(二) 更換銀行印鑑的保管人,須經過總經理批准,交接雙方須在交接記錄上簽名。

第三章 現金管理

第七條 成員企業根據當地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當日(經過財務負責人審批後,可最遲不超過下一工作日)必須存入銀行。

第八條 成員企業必須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不屬於現金開支範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一) 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

(二) 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三) 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包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各種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 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現金支出。

(五) 收購成員企業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價款。

(六) 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 結算起點(結算起點為 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 因採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辦理轉賬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的現金,開户成員企業,要向開户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由本成員企業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開户銀行審查批准後,予以支付現金。

第九條 注意事項:

(一) 轉賬起點以上的開支原則上不得使用現金支付。

(二) 與外單位之間的大宗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三) 白條不得充抵現金。

(四) 不得在賬外保留公款。

(五) 不得與其它單位或個人互借現金。

(六) 成員企業另行規定的其他注意事項。

第十條 盤點制:

(一) 加強庫存現金的盤點工作,現金庫存至少每月盤點一次。

(二) 盤點工作由現金出納人員進行,編制《現金盤點表》並簽字,財務

負責人指定非現金出納人員負責監盤並簽字,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 《現金盤點表》作為會計檔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保管。

第四章 報銷管理

第十一條 報銷單據:

(一) 所有報銷單據均須有經辦人的背書,保證其真實性。

(二) 單據內容必須完整,包括時間、付款單位和項目名稱等。項目內容不完整的單據必須經總經理背書。

(三) 非發票不得報銷。

第十二條 預先借款的費用報銷:

(一) 報銷單據的消費內容必須與借款審批的用途一致。

(二) 成員企業應根據具體業務情況限定借款後的報銷期限。

第十三條 對於小額、年度預算內的費用開支,可不辦理事先借款手續。開支後直接到財務報銷。成員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零星支付的限額,例如 1,000元以下。

第五章 融資狀況管理

第十四條 每季度最初的5 個工作日內,成員企業應以書面形式向集團財務管理本部上報其融資情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融資單位(成員企業及其下屬分、子公司)、融資來源單位(銀行或信託)、融資形式(貸款、貿易融資額度、保理等)、批准額度或授信額度、已使用額度、融資期限、融資成本(利率)、擔保方或抵押物情況等;

第十五條 成員企業及其下屬分、子公司的融資情況變化均需以呈批形式上報集團財務管理本部,經批准後執行,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新增融資、現有融資條件或期限變更、現有融資歸還等。

第六章 資金支付管理

第十六條 支付程序總則:

(一) 各成員企業必須制訂嚴格的業務和財務審批程序。每筆款項的支付都應以經過完整審批程序的原始單據或文件作為憑據。

(二) 嚴禁成員企業總經理直接指揮出納支付或處理資金事宜。

(三) 除非特別授權,簽名權不可下放,但在應急情況下,簽名權可上浮。

第十七條 業務審批:

在業務審批程序中,業務主管和成員企業總經理審批的內容如下:

(一) 對下級人員權限的審批。

(二) 對經濟業務發生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審批。

(三) 對經濟業務發生可行性的審批。

第十八條 在財務審批程序中,財務人員審批的內容是:有關原始單據內容的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

第十九條 支付程序:

(一) 出納的支付應該在會計人員制單以後,根據會計憑證核實單據後支付。

(二) 收付款時,經辦人員要在相關單據上簽字,出納在收付款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章。

第七章 集團公司內部資金調劑程序

第二十條 調劑原則:

(一) 考慮到集團公司的整體利益和成員企業之間的業務需要,經集團公司財務總監、事業部總經理、總裁辦總經理和總裁共同批准,可以調劑各所屬成員企業資金的使用。

(二) 資金使用單位參考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向資金供給單位支付利息,使用期滿後,本息一次付清。

(三) 正常的成員企業利潤分配根據股東大會的決議執行,不執行以下調劑程序。

第二十一條 調劑程序:

(一) 根據資金平衡計劃,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向集團公司總裁提出資金調劑申請,並與相關成員企業總經理協調。

(二) 集團公司總裁、財務總監、事業部總經理、總裁辦總經理共同簽署《資金調劑通知》(參見附件:2),成員企業在收到通知書後,按要求辦理。

第八章 備用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根據業務需要規定可借支備用金的部門或個人,以及限額。

第二十三條 備用金的使用方式是先借後報,差額補足。

第二十四條 備用金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對於任何違反本規定的人員,集團公司或所屬成員企業將根據情節做出處罰,直至免職;給集團公司或成員企業造成損失的,對集團公司或所屬成員企業承擔賠償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3

一、基本原則

(一)一般程序

1、以出勤日計算每月應發工資;

2、每月10日發放上月基本工資,20日發放提成或績效,由公司財務部統一存入員工個人帳户(遇節假日順延);

3、自動離職人員工資待辦理完移交手續後於次月10日到財務部結算;

4、每月2日前由人事部統一上報公司人員考勤、人員崗位及相應社保異動表、獎罰等情況到財務部,部門人員獎金由各部門經理上報。

5、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及公司的福利待遇制度,根據當月考勤統計情況及公司有關規定由財務部門審核人事部門計算的工資,統一制工資表,執行公司有關制度、規定;

6、工資單經財務經理、部門經理、總經理簽字方可發放;

7、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制定並調整工資管理制度,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二)保密原則

工資報酬實行保密管理,任何管理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非因履行工作職責之需要,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所獲悉的公司薪酬結構;任何員工不允許以任何方式詢問、議論他人的薪資報酬,並不得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薪資報酬。凡違反者公司將做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者處理。

(三)收入掛鈎原則

1、為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及各事業部-利潤中心的經營管理需要,各利潤中心的人員收入、福利與所在利潤中心的總體效益相結合,具體工資等級由各利潤中心按本工資管理制定擬定。其中:業務人員的收入水平與其本人的業務完成額直接掛鈎;非業務人員的收入水平與其所在利潤中心的利潤指標完成情況相關聯;根據不同利潤中心的實際情況,條件具備部門的主管(含)以上人員可實行年薪制。

2、職能部門人員的收入水平與公司的整體利潤及個人績效考評的實際情況掛鈎,實行月薪制。各職能部門按照本工資管理制度,根據本部員工崗位職責、員工個人工作資歷等情況確定本部員工的工資等級。

(四)備案原則

1、對於利潤中心的業務人員與錄入人員的收入標準,可在公司的工資管理制度原則基礎上根據自身情況做調整,但必須在經營計劃中明確説明,並經公司批准後報運營中心備案,方可執行;

2、所有利潤中心、職能部門的人員工資等級必須在財務或運營中心備案(年薪制的除外)。

(五)薪酬結構

1、薪酬結構種類

1)年薪制加期權股;

2)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加期權股 ;

3)基本工資加佣金(提成)制;

4)基本工資加計件工資加績效獎勵。

2、基本工資可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飯補構成。

3、對應於不同級別的`人員公司規定不同金額的費用報銷額度,凡在此額度範圍內的交通費、通訊費、辦公費、招待費、禮品費等與業務相關的費用支出可與下月10日據實報銷;同時部門經理對本部門員工費用報銷,可在其相應的額度內,根據部門業績及員工當月工作考核情況予以調整。

4、根據深圳市政府社會保障制度,對於深圳市户口員工的房補,以“住房公積金”體現,直接存入個人帳户;而非深圳户口的員工作為相應的福利, 對應不同的級別人員公司規定不同金額的費用報銷額度, 凡在此額度範圍內的住房費用, 可以據實報銷。

5、實行以上薪酬結構的人員,除了由公司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按照勞動法規定給予加班費外,均不另外享受加班費。

6、每位員工只能享受一種薪酬結構,不允許既享受獎金基數又享受提成。

7、實行薪酬結構(3)(4)類的人員,其佣金(提成)提取標準以及計件工資的計算標準必須在公司財務部備案,並有財務部門的監督核算。

8、實行年薪制的人員,其年薪總額的50%—70%按月發放,根據收入標準相應級別確定每月的預期收入額,剩餘30%—50%部分在考核結束後根據考核結果一次性發放。

二、工資定級權限

1、各事業部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由公司總經理確定。

2、由公司總經理確定工資的人員,工資文件由財務部負責備案,財務部經理負責編制報表及發放的執行工作;其他人員的工資定級文件由運營中心、財務部備案並執行。

3、利潤中心人員工資定級:

1)各事業部總經理的年薪水平及月收入標準,與其利潤中心的經營計劃中各項指標掛鈎,由公司總經理確定,財務部經理負責執行;

2)事業部總經理以下實行年薪制的管理人員的年薪水平及月收入標準,由事業部經理制訂並隨其利潤中心的經營計劃上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運營中心、財務部備案並執行;

3)年薪制以外的管理人員、專業人員、業務人員、操作人員的定級與考核標準,由事業部總經理確定後報運營和財務部備案並執行。

4、職能部門人員工資定級:

1)部門經理(含)以上管理人員的收入水平與公司效益及個人績效掛鈎,其工資級別由公司總經理確定,財務部經理負責執行;

2)部門經理以下人員的定級與考核標準,由部門負責人制訂,報公司總經理審核後,運營中心、財務部備案並執行。

三、工資收入標準(見附表)

附表1:利潤中心管理人員收入標準;

附表2:成本中心管理人員收入標準;

附表3:專業技術人員收入標準;

附表4:操作人員收入標準;

附表5:業務人員收入標準。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4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費用開支包括維持公司日常營運的所需的開支(如:租賃費用,辦公費用,車輛使用費,業務招待費用、市內交通費用、差旅費用以及薪資獎金等相關費用),但不包括成本項下的開支(如:廣告費用,材料採購和工程費用等開支,成本開支管理制度另行規定)。

第三條:XX集團的費用開支從小帳户列支並實行一支筆的審批制度,各公司的費用開支在該公司總經理授權範圍內的,由該公司總經理審批,集團公司總裁授權職能部門和項目公司負責人的,由被授權人審批;在授權範圍外的,由集團公司總裁審批。

第四條:XX集團費用開支實施預算管理,各公司必須做出年度費用開支的預算,報集團公司審批後執行;各地區公司總經理有權在整體預算不突破的情況下,靈活安排各個月和季度的費用開支計劃;各公司應於每個月的成本分析會上確定下個月的費用開支預算,並報備集團公司財務部。

第五條:對於預算計劃內除薪資獎金外的費用開支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1、費用當事人填寫費用報銷單或付款申請書(見附表一、二);

2、在填制費用報銷憑證時,要按費用類別分別列支;

3、部門經理審查並簽字後送交財務部審核;

4、主管會計對費用報銷單或付款申請書進行統一編號並審核簽署意見後送交財務經理審核確認,之後呈報總經理,或被授權人批准;超過授權審批金額的,須經集團總裁與財務總監聯籤批准;

5、費用的事項與金額在授權範圍內的,由各公司被授權人審批,授權範圍外的除各公司總經理審批外還要報集團公司總裁審批;

6、已審批過的費用報銷單或付款申請書,轉到各公司財務主管籤閲後,交由出納辦理付款手續;如公司沒有另設財務主管,則直接返回到出納處辦理付款手續;

7、出納付款前核對各原始票據,並複核付款金額,正確無誤後將相關款項支付給經辦人,同時將已付款的原始票據加蓋付訖章,並將已編號的費用報銷單或付款申請書存檔保管;

第六條:薪資獎金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1、薪資獎金在年度預算額度內的,每月未人力資源部專人負責核算,然後送交財務部審核,財務部審核無異議後,送各公司總經理審批後,發放當月薪資獎金;

2、人力資源部門應將總經理鑑署的所有員工的薪資結構表、薪資調整表,加班表等與工資計算相關的資料原件報備財務部存檔;

3、超過年度預算額度的薪資獎金報集團總部追加預算後方可發放;

4、在公司總經理授權範圍外的薪資調整應報集團總部審批。

第七條:超出年度預算的費用開支應報集團公司追加預算額度後方可按上述程序審批,否則財務部有權拒絕支付該款項。

第八條:費用支出的有關規定:

一、辦公費用

辦公費用由辦公室統一採購、集中向財務部報銷。各部門把經審批的辦公購物申請表(見附表三)報辦公室,辦公室每月彙總的辦公費用計劃抄報財務部一份,由財務部監督執行。

二、業務招待費

各部門員工(包括部門經理)因業務需要招待賓客,應事先填制《禮品/業務招待申請表》(見附表四),詳細填寫招待對象、預計金額及時間,一事一單,不得與其他費用項目混合報銷。按金額範圍報總經理或其他被授權人批准,並嚴格掌握不得超支,特殊情況外出聯繫業務臨時發生業務招待費的,應電話口頭申請,於次日補辦手續(遇週末和節假日順延)。

三、市內交通

1、公司員工外出聯繫業務、工作一般以公交車、中巴為主,特殊情況下,經部門經理同意,公司總經理批准,方可報銷出租車費用。

2、在報銷出租車費時,應填寫差旅費報銷單(見附表五),所有的車票反面均需註明起止地點和原因,以便審核。

3、因工作需要,公司已經為其配備專用車輛的部門經理或員工,原則上不允許報銷市內交通費,特殊情況須由公司總經理批准方可。

四、外埠差旅

1、員工因公出差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部門經理審核簽字,總經理或其他被授權人批准。

2、出差人員可憑批准的申請單向財務部辦理暫借款手續,填寫《暫借款申請單》,預借金額由財務部根據路程遠近,時間長短核定,呈送總經理或其他被授權人簽字同意後,方予借款。

3、出差期間的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費歸為外勤補貼均按出差的自然(日曆)天數計算,實行分項計算、總額包乾、調劑使用,

節約歸己,超支自理的辦法。

4、凡出差到異地超過半個月以上的,按本出差補貼標準的80%報銷,超過一個月以上的,按長期外派人員待遇報支。

5、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市內交通費和伙食補助實行包乾使用,不再憑據報銷。乘坐往返機場或火車站等的交通費用不屬包乾範圍,憑據另外報銷。

6、出差人員如自帶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則不予報銷出差地市內交通費用。

7、如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提供食宿的,交通費用據實報銷,其它補貼取消。

8、員工出差返回公司,應在三天內到財務部辦理結算手續。財務人員按公司規定標準,認真審核報銷單,超過標準的支出,個人自理。暫借款如有剩餘,必須於結算時返還給公司,否則下月工資中扣除。

9、因公出差發的郵資、電話費(因業務而發生的)、行李寄存費,必須在票據上註明原因一同報銷。

10、長期外派人員或駐外機構人員,其住宿原則上應租房解決。每月補貼生活費(視具體情況定)。當地招收的員工,不享受生活補貼。

11、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標準及補貼標準依各地公司具體情況而定。

第九條:其他事項:

1、本制度之修改須經董事會討論、批准。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集團公司財務部。

集團成本開支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成本的控制,提高經濟效益,合理有序的安排資金的運用,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成本開支的範疇

本制度所指的成本開支的範疇是指除費用開支管理規定中所指的維持公司日常營運的費用以外的開支。(包括土地及拆遷費用、前期費用、建築安裝費、基礎設施費、公建配套費、以及項目所承擔的貸款利息等)。

建立綜合開發核算體制,搞好經濟核算,降低開發建設費用。

第三條成本開支的預算

根據公司成本分析會的制度,各項目公司按照集團公司的`年度戰略,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和工程進度,報集團公司審批後執行。各地區公司總經理有權在整體預算不突破的情況下,合理安排各個月和季度的成本開支計劃。每月各公司工程部門編制“經營預算表”確定下個月的成本開支預算,於財務部彙總在每月初的成本分析會上確定,並報備集團公司財務部。

第四條成本開支的帳户管理

本制度所規定的成本開支原則上必須從大帳户列支。如遇特殊情況,在總經理授權審批的額度以內的,可以從小帳户臨時列支,但財務部應做相應的台帳備查。

第五條成本開支的審批權限

所有的成本開支審批實行一支筆制度,各公司的成本開支在該公司總經理授權範圍內的,由該公司總經理審批,或由總經理授權的被授權人審批;在授權範圍外的由集團公司審批。

第六條成本開支審批的一般程序

1.工程預付款的支付,必須有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據,付款前必須按合同取得施工承包單位履約預付款保函或保證金的手續依據,未辦理保函或保證金手續的不得支付預付款。

2.所有成本開支的付款都應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執行,不得提前預付或超付款項;

3.集團下屬各房地產開發公司自行採購的材料、設備(甲供料),要有驗收報告,並附有規劃設計部、工程部、成本合約部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聯合簽名(簽單格式由集團工程部制定)

a)需驗收後支付的工程款,要附有驗收報告並有規劃設計部、工程部、成本部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聯合簽名(簽單格式由集團工程部制定)

b)支付精裝修項目工程尾款時,要有權威機構的環境衞生檢測報告

c)支付最後一筆項目工程款時,應審查工程款發票是否包含保脩金,未含保脩金的不予支付。

d)支付保脩金時,應附有《保修服務情況徵詢表》(見附表四)並由成本部、工程部、物業管理部門及項目總經理聯合簽名。

4.合同項下的付款由經辦人填寫付款申請書,部門經理審核後送交財務部;

5.財務部門參照合同核對後,送公司總經理審批,超出授權範圍的,再送集團公司總裁審批;

6.出納人員憑審批後的付款申請書辦理支票,由經辦人員籤領;

7.以上流程對於建築安裝工程款項,除按照合同條款約定外,經辦人員還必須附有經會簽過的《工程款撥付簽證程序單》(見附表一)或工程決算單;如因原設計圖紙修改等原因導致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致使工程成本發生變化的應在該合同後另附《施工圖變更籤證表》(見附表二);

第七條特殊事項的審批

1.對於土地相關費用、前期的交易規費以及市政配套費用等向政府部門支付不全部具有合同的款項,可依照政府規定或相關文件辦理;

2.對於應繳的營業税金及附加税及預徵的企業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由各公司財務部主管會計精確計算後,將當月申報税款填列付款申請書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劃轉至納税帳户,税務申報後自動轉帳。

3.銀行貸款利息支出由所貸銀行每季度末按照貸款合同利率自動扣款,財務部應在每月末預提當月的利息支出。

第八條超出預算外的成本開支應報集團公司追加預算額度後,方可按上述程序審批,否則財務部有權拒絕支付該款項。

第九條本制度之修改須經董事會討論、批准。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集團公司財務部。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5

一、財務管理堅持一支筆簽字,本着合理使用,厲行節約,遵紀守法,嚴格手續和審批的原則。

二、實行物資進出庫審批制。物資的採購,必須事前填寫申請單並經董事長批准方可購買。超過20xx元的按政府採購程序購買。物資出庫須經總經理審批、並有領取人的`簽字。物資管理人員每月底將本月物資進出庫情況進行彙總,交董事長審閲。

三、工作人員出差或處理業務,必須填寫註明事由的借款單,經總經理批准後,財務方可辦理借款,並在公事辦完後三天內與財務結算、歸還。借款未結清者,不得再借。

四、各項費用報銷必須做到票據真實規範,用途合理。報銷發票要有經手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總經理簽字方可報銷。單筆開支在5000元以上的須經董事長審核後才能報銷;數額較大的須報區黨工委、管委會領導同意。一切開支未經領導簽字批准不予付款。

五、財會人員對報銷的憑據要堅持原則,嚴格審查。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予以退回;對違規開支不予辦理。收款收據及白條等非正式發票一律不予報銷。

六、加強資金管理。做到合理使用,減少佔壓,降低風險,加速週轉,提高效益,對各項往來款項要及時清理和催收。

七、加強庫存現金的管理。應按規定限額提取備用金,做到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物相符,發現不相符數字及時核對審查,否則追查責任。各部門不得設有小金庫,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八、財務人員做到支票和公司印鑑分人保管。每月將出納賬、對帳情況表報送董事長審閲。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6

1,嚴格按照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最好配有兼職會計。縣財政負擔的供養經費和自費人員寄養經費、個人或集體捐贈和資助的款物及使用等一切經費收支都必須入賬,做到日清月清、賬款相符、賬目清楚。

2,經費報銷要有原始憑證,採購貨物要有專人驗收,報銷憑證由經辦人、驗收人、院長簽字後方可入賬,不符合手續的'憑證不得入賬。

3,堅持財務公開,自覺接受院內供養老人和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做到收支賬目每季公佈一次,食堂帳目每月公佈一次。

4,及時申領經費,保證供養經費按時、足額到位。

5,嚴肅遵守財經紀律,敬老院任何經費嚴禁私人借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6,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賬目,購置和製作的各類生活設施,要如實登記入賬。堅持一年一次的固定資產清查,填表造冊存檔,並上報縣民政局,確保敬老院的財產完整。

7,集中保管閒置固定資產,落實專人管理,防止流失。

8,按實際需要有計劃地購置日常生活用品,確保入院入住老人生活。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三條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二)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以提高會計資訊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四)監督公司財産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管理部定期進行財産清查。

(五)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説明書,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條財務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公司財務管理中心對財務管理工作負有組織、實施、檢查的責任,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並嚴守公司祕密。

第二章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五條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範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公司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複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條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複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複核。

第九條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帳務內容採用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位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條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燬。

第十一條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後,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第三章資本金和負債管理

第十二條資本金是公司經營的核心資本,必須加強資本金管理。公司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根據驗資報告向投資者開具出資證明,並據此入帳。

第十三條經公司董事會提議,股東會批准,可以按章程規定增加資本。財務部門應及時調整實收資本。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應按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和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財務部門應據實調整。

第十五條公司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須努力降低籌資成本,同時應按月計提利息支出,並計入成本。

第十六條加強應付帳款和其他應付款的管理,及時核對餘額,保證負債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凡一年以上應付而未付的款項應查找原因,對確實無法付出的應付款項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處理。

第十七條公司對外擔保業務,按公司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後,由財務管理中心登記後才能正式對外簽發,財務管理中心據此納入公司或有負債管理,在擔保期滿後及時督促有關業務部門撤銷擔保。

第四章流動資産管理

第十八條現金的管理: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頒佈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根據本公司實際需要,合理核實現金的庫存限額,超出限額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

第十九條嚴禁白條抵庫和任意挪用現金,出納人員必須每日結出現金日記帳的帳面餘額,並與庫存現金相核對,發現不符要及時查明原因。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8

一、企業集團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組織結構混亂,決策主觀化嚴重

長期以來,我國的許多企業集團都沒能夠明確劃分財務和會計之間的工作,許多時候都是把二者混為一談。這樣就會導致企業集團內部的財務和會計出現一元化的情況,影響了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同時,企業集團的財務管理體制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問題,因此只有負責人員憑藉主觀的臆斷來進行決策的制定。這樣對於企業集團財務決策的可觀性和準確性有着重要的影響,直接導致了企業集團的運營失敗。企業集團的`財務組織結構比較混亂,所以導致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力會大大降低。

(二)制度建設存在問題,缺少預算評估制度

當前,我國的一些企業集團對於財務管理的重要性已經有了比較好的認識,並且開始注重對於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改革。比如,費用審批和預算制度等。但是,一些企業集團所做出的改革還比較少,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還存在着一些漏洞。尤其是在項目籌資和投資考核方面,沒有系統化的和全面的管理考評機制。對於集團公司來説,如果有新兼併的子公司,那麼首要的事情就是想要重新使其進入市場,佔領市場份額,從而導致忽視了子公司其他方面的管控。

二、建設企業集團財務管理制度的方法

(一)明確財務和會計的真實主體

在完善企業集團財務管理制度的過程中,應該注重明確財務和會計的真實主體,理清楚企業集團內部的產權關係,從而對於內部的財務進行更加有效的管理和優化。同時,應該結合權責一致的原則,使子公司能夠掌握一部分財務管理的權利,實現集團經濟利益的合理分配。只有通過這樣的方式,才能夠有效避免企業財務決策的主觀性,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二)完善財務管理體制,開展資金預算評估

在具體開展工作的時候,企業應該注重健全和完善企業集團的財務管理體制,對於企業集團財務資金的籌措工作給與高度的重視,從而設計出更加符合企業集團當前發展時機情況的財務管理制度。對於企業集團來説,應該嚴格把控並且合理劃分子公司的資金籌措和資產處置等方面的權利。

(三)加強財務管理監督,完善激勵機制

企業集團建立和實施財務監督機制的主要目的就是更加有效地監控和監督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情況。具體來説,也就是對於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考評,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同時,還應該形成一套完整的監督控制體系,完善考評指標和激勵機制。在這個過程中,可以按照不同的考評指標對於子公司的財務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與品谷,更加真實有效地把子公司運營情況和財務情況展示出來,為企業集團更加合理地制定財務預算目標提供有效的參考數據和信息,保證企業集團財務決策的有效性。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為了能夠提升我國企業集團的市場競爭力,增加市場份額,建立符合企業集團實際發展情況的財務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這就需要在具體的工作中,應該明確財務和會計的真實主體,不斷優化和改進內部財務管理的模式和制度,從而有效降低財務決策出現的風險。同時,應該加強對於資金的預算和評估,保證企業集團的財務預算能夠更加規範和科學,從而使企業集團的核心競爭力得到有效提升。最後,還需要完善獎勵機制,推動財務管理和決策的科學化,推動企業集團更好的發展。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規範企業財務行為,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會計法》、《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企業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結合市政工程的特點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分公司及以資本為紐帶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如實反映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狀況,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税收,保證投資者權益不受侵犯。

第四條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種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第五條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的形式可根據企業的規模、管理特點而定,大、中型企業應按具體業務事項、有關內容制定各單項的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小型企業可以制定一個總的內部財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企業的其他職能部門要配合財務部門制定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並經企業董事會(領導辦公會)審議通過,同時報集團公司財務部審查後執行。

第七條企業制定的內部財務管理辦法要確保貫徹實施,並接受主管財政部門、社會中介機構和集團公司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內部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八條企業應按照國家財政部有關規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健全約束機制,保證財務會計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第九條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部門,配備持有主管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部門條件的,應當在有關部門中配備會計主管人員。

第十條企業會計部門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要經集團公司人事、財務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企業要制定會計人員的管理制度,包括各類會計人員的崗位設置、業績考核、業務水平鑑定、調整使用、任免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二條企業要制定原始記錄管理和填報制度,包括明確生產經營活動中各環節的原始記錄工作;統一規範各種原始記錄的格式、內容、填制方法及簽署、傳遞、彙集、反饋的要求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三條企業要制定先進合理的定額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定額的依據、方法和程序;勞動定額、物資定額、費用定額、人員定額、工時定額、設備利用率和各項成本開支標準;以及定額的執行、考核辦法及定期修訂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四條企業要制定計量驗收管理制度,包括各種計量手段的配置及其管理、校正、維修等要求;規定各種財產物資購建、領用、運輸、轉移、銷售等各環節的計量驗收;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的計量計價;以及計量驗收的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五條企業要制定財產物資的管理和清查盤點制度,包括財產物資轉移、調入、調出、領退、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的手續和程序;固定資產台賬和設備操作、使用、維護、檢修的崗位責任;在用臨時設施、週轉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責任;以及對各種財產物資、分包工程、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定期盤點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六條企業要制定內部結算價格管理制度,包括參照市場價格制訂各種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動力、設備、勞務等的內部結算價格;內部結算價格實施範圍及審批程序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七條企業要制定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包括財務預算的種類、作用、編制方法和程序;預算的審批及調整權限等方面的內容。第十八條企業要制定內部稽核管理制度,包括內部稽核工作的職責分工、內容、要求;審核憑證及複核賬表方法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九條企業要制定工程價款結算簽證和催收管理制度,包括工程價款的結算條件、手續、時間;填制結算憑證的要求;建立催收工程價款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十條企業要制定財務信息管理制度,包括財務檔案的保管、調用手續、銷燬期限;財務信息分類原則以及方法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實行會計電算化的企業,要制定會計電算化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資金管理和籌集

第二十二條企業資金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則,保證生產經營、技術改造和技術開發等方面的資金需要,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按照生產經營、固定資產投資、對外投資、非生產性開支等分類按月、季度、年度編制資金使用計劃。

第二十四條企業要制定適合本企業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貨幣資金內部會計控制規範,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按投資主體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等。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生產經營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根據《廣州市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風險和虧損。

第二十六條企業接受捐贈財產、資產重估確認價值的差額、國家撥入的專款等,按規定轉入資本公積。企業的資本公積用於轉增資本金時,要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二十七條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從淨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應當用於企業發展。如用於彌補虧損(潛虧)、非生產性開支、轉增資本金時,要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二十八條企業短期借款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長期借款的應計利息支出,在購建固定資產期間,計入資產的價值;生產經營期間,計入財務費用。企業按照有關合同規定預提應交給其他單位的費用,包括租金、利息等,如超過合同規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的,不得繼續預提,並將預提或多提數在年終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企業要制定負債的管理制度,包括對負債進行分類、登記、清理和還債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第三十條企業向銀行借款所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房地產買賣、股票和期貨等風險性投資。

第四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企業要制定債權的管理制度,包括對債權進行分類、登記、清理和催收措施及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企業要制定週轉材料、低值易耗品、臨時設施等的攤銷管理制度,包括攤銷範圍、類別、方法、領用、退庫、報廢處理等方面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定期清理和核實資產,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不得采取多領、少領存貨材料等手段調節企業盈虧。

第三十四條企業要按集團公司制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預計淨殘值、折舊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符合固定資產改良支出(裝修費)條件的,經税務部門批准其支出應作遞延費用處理,在不短於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三十六條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資產損失,包括盤虧、毀損、報廢和應收款等淨損失,須經資產使用部門負責人審核、財務部門審查、法定代表人簽署意見後,報集團公司和主管財政部門審批。企業在報批資產損失時,應提交詳細資料,説明損失原因。

第五章對外投資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對外投資(含企業自辦的各類經濟實體)的項目必須做好可行性研究,經企業董事會審議決定,並報集團公司審批,再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審批)後,才能實施。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資金不足,資不抵債的企業,以及對外投資項目報酬率預計達不到銀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對外投資。

第三十九條企業對外投資涉及財產轉移的,應當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和履行報批手續。

第四十條企業要對被投資企業進行跟蹤審計和財務管理,及時做好對外投資項目的效益測算和分析評價工作,定期向領導彙報投資收益情況。

第四十一條企業對外投資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查明原因,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六章成本和費用管理

第四十二條企業在工程施工、提供勞務、作業、房地產開發、銷售產品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計入成本、費用。

第四十三條施工企業必須按照集團公司下發的施工項目管理有關文件進行工程直接成本的核算。

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銷售(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根據有關人員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五條企業可按實發工資總額的比例14%、2%、1。5%分別計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按《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計算税前扣除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要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

第四十七條企業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的0。5%。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金。在核銷壞賬時,應提供司法、公安、法院、工商等部門的證明,經徵收機關審核同意,才准予在税前扣除;關聯方之間的往來賬款不得確認為壞賬。

第四十八條企業對外出租固定資產收取的租賃費用,不得低於該固定資產應當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用。

第四十九條企業工資增長幅度應當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員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應當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

第七章收入、利潤及其分配管理

第五十條企業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等。施工企業的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規定的初次收入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第五十一條企業應根據收入的性質,按照收入確認的原則,合理地確認和計量各項收入。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

第五十二條企業的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收益(虧損)以及營業外收支淨額等。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按國家税法規定作相應的調整後,依法計繳所得税。

第五十三條按照《廣州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企業集團公司管理辦法》和《廣州市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的税後利潤收益,扣除經批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數,扣除按規定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10%、法定公益金10%後的餘額全部上繳集團公司,上繳税後利潤收益餘額中20%由集團公司上繳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餘下80%留存於集團公司,作為國有資本金的投入。

第五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經税務部門批准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税後利潤等彌補。

第五十五條企業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主要用於集體福利設施的建設,不得和應付福利費混同使用,不得用於其他消費性支出,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員工發放。如企業按規定以法定公益金用於集體福利設施的,應以實際發生的金額減少法定公益金,同時增加任意盈餘公積。

第八章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評價

第五十六條企業必須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七條根據經營管理工作的需要,企業每月必須編制項目工程成本分析表、應收(預收)工程款分析表、會計報表補充資料表、合併報表補充資料表等內部會計報表。

第五十八條企業必須在每月15日(分公司在每月10日)前交上月會計報表給集團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必須在下年1月25日(分公司在1月20日)前交給集團公司。

第五十九條企業效績評價指標包括淨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總資產週轉率(次)、流動資產週轉率(次)、資產負債率、已獲利息倍數、銷售(營業)增長率、資本積累率、資本保值增值率、主營業務利潤率、盈餘現金保障倍數、成本費用利潤率、存貨週轉率(次)、應收賬款週轉率(次)、不良資產比率、現金流動負債比率、速動比率等。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條企業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規相牴觸,應以國家法規為準。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10

參考建議各位財務、人資、行政的朋友,可以根據自己公司實際情況修改調整完善。重要在於制度的實施流程與執行管理和執行監督,並與崗位職能掛鈎,同時需要符合企業自身的業務特點。可以將制度和辦公OA軟件及管理流程操作結合執行。

一. 總則

1 為加強集團的財務管理,規範集團的各項財務管理行為,保證集團戰略和目標順利落實,保障集團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首聯集團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2 集團財務管理的根本目標:以集團股東為主體的利益相關人利益最大化。

3 集團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和任務:

3.1 建立和健全集團基本財務管理體制。包括組織機制、決策機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信息流轉機制等。

3.2 制定集團財務管理規則,包括各財務事項操作規範和管理權限,具體包括:

3.3 投資融資和收益分配:其核心內容是企業發展“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的科學統一,具體包括選擇融資渠道及合理的資本結構,綜合分析評估投資風險與報酬,協助進行投資決策;制定符合股東利益和企業長遠發展需求的股利分配政策。

3.4 通過系統的全面預算制度和配套的監控體系,對集團業務運作和資金流轉進行管理和監控,保證集團戰略目標實現的效果和效率,實現股東權益的保值增值。

3.5 建立良好的企業內部控制系統,加強風險防範,保證資產安全,降低成本控制的費用。

3.6 遵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為各政府機構和股東提交準確完整的財會信息。

4 集團內部各單位財務制度不得違反或與本制度的規定和原則相沖突,本制度未盡事項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

二. 財務管理體制

1 集團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獨立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集團的財務管理工作,在集團高層領導下,由集團總部財務管理部具體組織實施。各分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在各分公司總經理及總部財務管理部和總部財務副總的領導下,由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組織實施,除接受總部財務管理部的檢查監督外,還要主動做好自查工作。

2 財務管理工作的開展以總公司、各分公司財務部門為主,各職能部門為輔;總公司、各分公司的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如下:

2.1 建立健全財務系統的基本規制,包括:

2.1.1 財務部門的目標體系和決策流程

2.1.2 核心業務的標準、制度流程

2.1.3 財務部門的組織設置/權限分配/崗位責任制/人員招聘、考核、培訓發展等

2.1.4 企業財務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和內部信息流轉的規定

2.1.5 培育和倡導符合公司文化導向的財會系統價值理念

2.2 核心業務流程包括:

2.2.1 財務系統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業務及管理目標的制定流程

2.2.2 嚴格遵循國家和集團各項財務制度的要求,辦理融資投資收益分配以及財務結算和核算業務;

2.2.3 組織編制財務預算,監督預算的執行情況;

2.2.4 負責經營活動分析工作,編制財務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及時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2.5 統一的貨幣資金管理和税務籌劃制度,保障整體利益的實現;

2.2.6 集團規定的重大業務審批制度

三. 權限分配

1 各經營財務事項審批權限人由業務部門負責人、專業管理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公司或集團高層領導構成。

2 審核責任人依據相關業務規範和經營政策對具體經濟業務的發生內容及要件進行審核。

3 審批責任人依據整體經營利益原則對具體經濟業務的發生必要性進行審批。

4 審核和審批權限人主要包括:

4.1 集團總部

4.1.1 職能部門經理:各管理職能部門經理在專業職權範圍內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1.2 財務副總:分管各項業務或分公司的副總在各自的分管領域範圍內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1.3 總經理:依據相關投資、經營政策要求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1.4 總經理辦公會:依據相關投資、經營政策要求行使審核或審批權,體現高管層集體決策的原則。

4.1.5 董事長辦公會:依據相關投資、經營政策要求行使審核或審批權,在經濟事項的審批程序中體現為最終審批權責任機構。

4.2 收入中心。收入中心為按業態分的各分公司。

4.2.1 各分公司:在專業職權範圍內對分公司的經濟事項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2.2 各分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專業職權範圍內,對縱向隸屬關係範圍內的單店的經濟事項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2.3 各分公司總經理:依據相關經營政策要求,對利潤中心的經濟事項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2.4 此外,如在單項業務環節存在其他審核或審批權限機構,分別在細則中描述。

4.3 關於授權:各審批責任人可執行臨時授權,向下或同級授權執行審批責任;

授權必須以書面形式説明授權事項、授權對象和授權範圍(日期和內容金額),以授權方親筆簽字為準,特殊情況下該書面授權説明可電話溝通後後補。所有授權文件應編號歸檔保存。

4.4 財務開支審批一般原則:

4.4.1 先下級,後上級;

4.4.2 先定性審核,後定量核准;

4.4.3 先業務行政線,後財務線。

4.5 財務開支審批要點:

4.5.1 開支是否合理、合規、真實;

4.5.2 單據是否合法,數量、金額是否準確;

4.5.3 是否完備了必要的手續,如:資產購置是否經過批准,資產是否經過驗收等,辦理財務手續的基礎要件是否齊全,如原始業務單據等;

4.5.4 是否符合審批權限和開支標準的規定以及有關文件的`精神;

4.5.5 是否符合有關經濟合同或協議的約定。

4.6 財務開支審批權限除本制度和集團其他有關制度、規定已明確的外,其餘由各分公司的總經理負責組織制訂。

4.7 對審批權限中未能涉及的具體事項,財務人員應作出符合常理的專業性判斷,交由具有類似或相近事項審批權限的領導審批,並要保持一致性原則。

4.8 財務人員任職基本要求:

4.8.1 極強的保密意識;

4.8.2 認真、仔細、一絲不苟的工作作風;

4.8.3 忠於企業,嚴格遵守財經紀律;

4.8.4 工作穩定性較強;

4.8.5 具備與職位相適應的財會專業技能和任職資格。

四. 財務管理規則

1 籌資管理

1.1 籌資原則

1.1.1 總體上以支撐集團戰略、遵從集團統籌安排、滿足集團資金需要為原則。

1.1.2 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兼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兼顧。要慎重考慮公司的償債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償債而陷入困境。

1.1.3 在控制融資風險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種融資渠道,權衡資本結構(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比重)對企業穩定性、再籌資或資本運作可能帶來的影響,以綜合資金成本率最小為目標。要注重學習運用各級政府及行業優惠政策,積極爭取低成本籌資如:無償、資助、無息或貼息貸款等;

1.2 權益性籌資

1.2.1 各分公司的實收資本不得隨意變更。各分公司資本的增減變動,不論是貨幣資金投入還是往來劃轉,均應報集團財務管理部審核,經批准後方可執行;合資企業註冊資金的增減變動應經本單位董事會批准,並聘請董事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後報集團總部備案。

1.2.2 合資企業在註冊或增資擴股時,應督促所有股東遵照國家有關法規和董事會要求,及時、足額交付資本金,對未按時或足額交付資本金的,應提交本單位董事會作股權調整等處理,並報總部備案。

1.2.3 合資企業股東投入的資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

1.2.4 合作項目吸收的資金比照註冊資本進行管理。

1.3 債務性籌資

各分公司向銀行借款應遵從銀行與國家的有關規定,並以維護公司信譽為首要原則,及時辦理銀行借款到期歸還、續借申報工作,避免罰息、拖欠利息和延誤借款歸還事件的發生。

1.4 集團控股企業的以下對外借款(包括長短期借款、票據貼現等)須報集團審批:

1.4.1 向其他單位和個人借款超過萬元、向銀行借款超過萬元時;

1.4.2 融資成本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時;

1.4.3 向有收購或參股意向的借款人借款;

1.4.4 借款有限制性條款,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易手或對公司其他方面產生重大影響如:如要求以公司的知識產權、重大資產作質押、擔保等。

1.5 集團總部及控股企業融資成本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含)以下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辦公會審批。

1.6 未經集團同意,集團附屬單位之間不得互相拆借資金。

1.7 集團控股企業的以下內部拆借須報集團審批:

1.7.1 集團成員單位之間短期資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內),金額 萬以下的,須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金額在萬-萬的,須報集團總經理審批;金額在萬以上的,須報集團董事長審批;

1.7.2 集團成員單位之間長期資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上),金額 萬以下的,須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金額在萬-萬的,須報集團總經理審批;金額在萬以上的,須報集團董事長審批;

1.8 各分公司應在維護本單位信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商業信用、緩交税費等方式融資。

1.9 簽訂融資合同或協議時,應考慮法律因素和對企業税收的影響,選擇最有利的方式。

2 投資管理

2.1 投資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兩種,長期投資指持有時間準備超過一年的各種股權性投資(如:獨資或與他方聯合設立公司、參股其他公司)、發行債券、其他債權投資及改建、擴建與新項目投資等,短期投資指能夠隨時變現並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基金投資及其他債權投資等,日常固定產購置不作為投資管理。

2.2 集團及控股企業設立新公司或參股其他公司(非上市公司)、搞新項目開發,必須事先進行可行性研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評價。

2.2.1 對公司發展戰略的影響;

2.2.2 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2.2.3 主要風險和應對措施;

2.2.4 公司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管理能力能否滿足新的投資需要;

2.2.5 投資收益;

2.2.6 税務論證。

2.3 集團內企業任何權益性投資(含股權投資)項目的確定,都應在詳盡的市場調查的基礎上,遵循穩健性原則,以“不高估收益、不低估風險”的慎重態度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召開包括由財務人員、有關專業人員參加的投資項目審評會,最終提交集團總經理辦公會和董事會審批。

2.4 長期投資項目立項一經批准,財務部門、融投資部門應積極配合項目操作部門做好項目啟動等前期工作及以後的投資管理,包括項目所需資金的籌措、調度、資金使用效果的跟蹤等工作。

2.5 集團內企業以房產、設備等固定資產進行聯營投資,在項目立項後應聘請專業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比照固定資產轉讓的審批權限,報集團有關領導審批。

2.6 原則上不對被投資單位提供超出投資份額的借款、擔保。特殊情況需提供的,全資企業應按審批權限報集團董事長或總經理批准,合資企業由其董事會批准,同時必須要求被投資單位提供反擔保或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必須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2.7 年度終了後,投資單位應關注被投資單位(包括股權投資)的董事會決議及利潤分配方案,積極催收應上繳利潤。

2.8 被投資單位(不含股權投資)應在投資全部到位後或發生股權變更時,及時辦理驗資手續;歇業或終止經營,投資單位應及時辦理或督促辦理有關工商、税務等法律手續。

2.9 集團內企業應充分利用各種投資渠道提高閒置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並遵循“風險第一、收益第二”的原則,企業從事短期投資必須經集團批准(政府部門分配的國債認購任務除外)。

2.10 被允許從事短期投資的企業,財務部門要制定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風險控制,並監控及分析業務部門的操作過程,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彙報。

2.11 長、短期投資的所有權不得登記在個人名下。

2.12 投資審批權限:

2.12.1 集團控股企業的投資審批權歸集團公司(政府部門分配的國債認購任務除外),非控股企業由其董事會確定。

2.12.2 設立新公司、參股其他公司等權益性長期投資,投資額 萬元以內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萬元至萬元(含萬)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萬元至萬元(含萬)的,由集團董事會批准;投資額在萬元以上的投資由集團股東會批准。

2.12.3 股票、基金等短期投資,在一級市場進行申購由集團董事長批准,二級市場上投資則必須經集團董事會批准。

2.12.4 通過資本市場實施併購,須經集團股東會批准。

2.12.5 債權投資

1) 國債及企業債券(含可轉換債券)在一級市場申購,在萬元以內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但不超過萬元的,由董事長審批;萬元以上的,由董事會審批;在二級市場投資,無論金額大小均由集團董事會審批;

2) 原則上一般不得向集團外企業提供以獲取利息收益為目的貸款,特殊情況下,由集團董事會批准。

2.12.6 集團總部及控股企業新項目投資萬元以內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 萬元以上但不超過萬元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萬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會審批。

2.12.7 各分公司的投資及投資效果、收益情況每年至少應向集團彙報一次。

2.12.8 投資清理審批權限。權益性投資的清理須報集團領導審批。

3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管理

3.1 集團定義單位價值(包括運輸、保險、安裝等費用)在元以上,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及建築物、機器機械設備、電子設備、辦公設備、運輸工具以及其它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資產為固定資產;對一些單價不足元,但數量眾多,在企業的經營中發揮較大作用的,根據管理需要也可列為固定資產,但需報經集團財務管理部批准。

3.2 固定資產的計劃與審批:

3.2.1 固定資產購置必須有請購計劃,詳細説明計劃購置的固定資產種類、名稱、單價、購置原因等;

3.2.2 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請購計劃審批權限:

3.2.3 集團總部和各分公司固定資產請購計劃金額在萬元以下的,須報集團總經理審批;金額為萬元-萬元的,須報集團總經理辦公會審批;金額在萬元以上的,須報集團董事長審批。

3.2.4 固定資產的處置,如報廢、出售及盤盈、盤虧的處理,應報經集團批准。

3.2.5 具體程序為:各分公司向集團財務管理部提交固定資產處置請示報告,由集團財務管理部會同集團其他職能部門商定處理意見,最後報集團有關領導審批。

3.2.6 單個分公司報廢、盤盈、盤虧金額在萬元以下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出售固定資產單位金額在 萬元以下的,由集團主管副總審批;萬元以上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

3.3 固定資產的購置與驗收:

3.3.1 大宗固定資產的購置應採取招標或詢價的方式;

3.3.2 固定資產購置的經辦人應在購置完成後持“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報告”、“驗收合格單”及有效税務發票到財務部辦理報帳手續,財務部門須查驗上述手續是否完備並核對購入資產的內容、附(備)件、價格等與合同、發票、單據一致後方能入帳;

3.3.3 由於採用分期付款或其他原因,在固定資產驗收並投入使用後,尚未取得發票時,財務部門應依據“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報告”,“驗收合格單”,並註明暫時未取得發票的原因,預計取得發票時間,回收發票責任人等,辦理暫估入帳手續。已完工的在建工程,應及時辦理結算及驗收手續,轉入固定資產;

3.3.4 購置固定資產,不得以個人名義定購、辦理產權登記、註冊等;遇特殊情況必須以個人名義辦理時,需經集團董事長批准。

3.4 無形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購買、轉讓及授權他方使用必須經過集團批准。

3.5 各分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遞延資產的帳面情況和攤銷情況進行清理,對長期掛帳的費用性開支和消耗性支出按集團相關會計政策及時處理,根據資產實際收益情況調整遞延資產的帳務處理,並清理其他經濟事項在遞延資產中的臨時掛帳,避免遞延資產虛增。

3.6 財務人員應注意考慮費用資本化的可能性和可行性,隨公司發展階段和戰略意圖的不同,做出費用資本化與否的選擇。

4 貨幣資金及結算資金

4.1 庫存現金管理

4.1.1 各分公司現金的使用範圍應符合國家《現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控制現金結算,超出結算起點的付款應通過銀行結算;特殊情況下需用現金結算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各分公司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

4.1.2 各分公司必須核定庫存現金限額,限額的核定以本單位3天以內的現金日常用量為準,凡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企業現金的存入及取出應派車輛接送,切實做好安全保衞措施。

4.1.3 除零星現金收入可以補充庫存外,收入的現金應當天送存銀行,在銀行停止收款後收進的現金,應存入企業保險櫃,於第二天上班後及時送存銀行。

4.1.4 出納員在辦理現金收付時,必須檢查收付款憑證是否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及程序經過審批,不得受理未按規定審批的收付款業務;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實、不合法的內外部憑證,並視情況報告財務負責人。

4.1.5 出納員在辦理現金收付時,應堅持“當面點清”的原則,每筆現金收付後,須加蓋“現金收訖”或“現金付訖”戳記。

4.1.6 “現金日記帳”應使用訂本式帳簿,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出納員仍要設置現金收付登記簿,逐筆登記。

4.1.7 出納員必須做到“日清月結”,日記帳與庫存現金應於每日終了後核對,如出現長短款,應報告財務負責人,查明原因後及時處理。

4.1.8 不準用白條抵充現金,不準因私借支現金,不準保存帳外現金,不得公款私存。

4.1.9 各企業財務部負責人或安排出納以外的其他人員每兩月至少對出納庫存現金檢查核對一次,驗證帳實是否相符,情況異常時,應進行突發性檢查。

4.1.10 出納員不得兼管任何購、銷業務和實物收發;不登記除銀行存款、現金日記帳外的任何其他帳簿;不兼管財務稽核和不抄寄結算帳户的對帳單。

4.1.11 現金支付範圍:

1) 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及勞保福利等開支;

2) 個人勞務報酬;

3) 報銷(或借支)的差旅費、業務費、修理費等;

4) 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5) 集團董事長、總經理、各分公司總經理批准的其他特別支出。

4.2 銀行存款管理

4.2.1 出納員在每月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應根據銀行對帳單仔細核對和清理銀行日記帳,查明未達帳項及其原因,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及其説明,交部門財務稽核人員審查核對並簽字認可後報財務經理審批。

4.2.2 《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及其説明應每年裝訂成冊歸檔。

4.2.3 各分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各開户行的户頭進行清理、核對,對不再使用的帳户應及時辦理銷户手續。

4.2.4 各分公司要嚴格規定銀行存款支付審批權限,出納人員應嚴格把關,履行審批程序,做到單據齊全、審批手續完備、合乎規章。各級審批人員出差、休假等不在公司期間,應對審批權限進行書面授權。

4.2.5 財務人員應通曉各類銀行結算方法,並根據情況選擇對公司較為有利的方法進行結算。

4.2.6 各分公司應就臨時閒置資金通過通知存款、定存等方式獲取最大利息收益。

4.2.7 款項支出須有可靠依據,並符合以下原則。:

1) 支出項目必須按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2) 收到的資產必須經檢查驗收;

3) 有關憑證的價格、金額、付款條件等經審核無誤。

4) 已經支付的付款憑證上應加蓋銀行(現金)付訖章,以防重複付款。

4.3 結算資金管理

4.3.1 結算資金主要指因商品銷售、購買物品等與其它單位發生的債權、債務往來。財務部門應本着加速資金週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止壞帳、呆帳的發生、充分利用商業信用獲取資金、維護本單位信譽的原則進行結算資金的管理。

4.3.2 結算資金按往來性質記入應收應付、預收預付等會計科目。各科目按業務發生單位設立明細帳,並在備註中註明我方經辦人姓名和往來內容,不得以業務員名稱等其他形式設立明細户頭。

4.3.3 各分公司對存貨銷售應嚴格控制賒銷,對庫存積壓的存貨可採取降價、置換等方式進行處理;各分公司賒銷、積壓存貨降價處理應報經各分公司總經理批准。

4.3.4 各分公司應建立必要的崗位責任制,明確規定業務部門及經辦人對應收帳款的收回應負全部責任。

4.3.5 財務部門應每月向本公司領導和業務部門通報應收帳款情況,督促催收。對長期未收回的款項,要求有關人員查明原因,採取措施追索。

4.3.6 對於已採取多種措施,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如果超過國家規定掛帳期限,可經本公司總經理確認和集團批准,報税務主管部門批准後作壞帳損失處理。債權雖然從財務帳上核銷,但並不意味着放棄債權,仍應設置處理壞帳登記簿進行備查登記,視情況採取或繼續採取法律途徑進行追索。

4.3.7 各分公司應取得並妥善保管好能證明公司債權客觀存在的依據如:合同協議、提貨憑證、對帳函件等。

4.3.8 在支付應付帳款時,應對照合同等仔細複核,並同預付貨款及應收帳款等全部債權一起清理結算,防止重複付款。

4.3.9 財務部門每月應對債權的帳齡和債權損失可能性進行綜合分析,密切關注債務人的近況,對快過訴訟時效期的債權或償債能力趨弱的債務人應及時提請本公司領導採取法律或其他行動,防止壞帳損失的發生或擴大。

4.3.10 每個年度末,各分公司應按集團會計政策提取壞帳損失準備,並應定期對壞帳損失做出處理。

4.3.11 壞帳損失標準如下:

1) 債務人已撤消、破產、資不抵債,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追償後,確實無法追回;

2) 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追回;

3) 因故在訴訟時效期內未起訴而債務人又拒不承認債務或雖承認但基本不具備償債能力;

4) 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償債義務已達三年以上,仍然無法收回。

5) 滿足上述條件之一,就應列入壞帳損失。

4.3.12 報批核銷壞帳時,應詳細説明債務人有關情況、發生應收款項的經濟事項、拖欠原因、催收情況等。同時,還應提交壞帳損失申請書,報經税務機關認可。

4.3.13 壞帳損失審批權限:各分公司的壞帳損失核銷均應報集團審批;各分公司年度壞帳損失總額在萬元以內或單户壞帳損失金額在元以下的,由集團財務管理部部長審批;總額在萬以內或單户壞帳損失金額在元以上的,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總額在萬以內或單户壞帳損失金額在萬元以下的,由集團總總經理審批;其餘由集團董事長審批。如債務人為與各級審批人有關聯關係或利益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無論金額大小,一律由董事長批准。

5 存貨管理

5.1 盤虧、毀損、報廢處理的審批權限:各分公司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應報經集團審批後方可處理:

5.2 總額1萬元以內的,由總部財務管理部部長審批;萬元-萬元的,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萬元-萬元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具體報批程序同固定資產的報批程序。

5.3 外贈產品或其他存貨的審批權限:金額在元以下的,由各分公司總經理審批;金額在元-萬元的,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金額在萬元-萬元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金額在萬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

5.4 低值易耗品管理

5.4.1 辦公用具類低值易耗品統一由行政部門按計劃購置,辦理登記、領用手續,且採購與驗收、保管不得為同一人,其審批權限由各分公司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5.4.2 個人保管使用的低值易耗品若丟失或人為損壞,應由責任人照價賠償;

5.4.3 正常損耗、損壞需重新領用時,必須以舊換新;

5.4.4 低值易耗品攤銷一般採用一次攤銷法;如一次性領用量太大,對當前成本費用產生較大影響時,亦可採用分期攤銷法,但攤銷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5.4.5 低值易耗品之價值雖然一次性攤銷,但對實物應在備查簿上進行登記管理。

5.5 各單位應根據自身的具體特點制訂本單位的存貨管理制度。

6 營業收入管理

6.1 各分公司應按照國家會計制度和集團有關制度的規定,正確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嚴禁收入不入帳或收入長期掛帳而不結轉銷售等隱瞞、截留營業收入,切實按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結算當期利潤。

6.2 各分公司應建立健全發貨、退貨的內部控制制度。倉庫應根據提貨憑證發貨;

6.3 發生退貨時,要按規定的程序審批,確認退貨原因,辦理入庫手續;退付貨款後,應取得對方單位的收款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