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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的設備租賃合同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33W

出租方:承租方:

標準的設備租賃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承租方的權利、責任、義務關係,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現將承租方租賃設備有關事宜簽訂本合同,以此共同遵守:

一、租賃設備:日立330挖機一台,原價格140萬元,現以每月五萬貳仟元(52000元)出租於;

二、雙方約定租賃時間為20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具體租期以承租方將租賃的設備歸還出租方為止。租期不能少於個月,不足個月按個月計算。滿個月按實際歸還日期計算租金。

三、機械進場費由承租方承擔元(元),退場費出租方自理。

四、租金每月結算一次,承租方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租金由項目部代付給出租方。如不能按期付租金,出租方按租金總額的5%每月收取違約金。

五、設備操作機手工資、維修及輔助用油由出租方自理。機械所用的柴油(0#柴油)機手住宿、伙食由承租方承擔。

六、設備工作時間以每月250小時計算,如超出250小時,按250小時以上費用推算。

七、經出租方多次催促,承租方仍不能按期交付租金的,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停止使用租賃的設備。停機期間,租金照算,至賃物退還出租方為止,退還賃物的一切運輸費用均由承租方負責。

八、擔保方與承租方共同承擔本租賃合同的連帶責任。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執行,經合同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與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經三方簽字後生效,如本合同發生經濟糾紛,由出租方所在當地法院解決。租賃費用結算付清後,本合同自然失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擔保方:

20**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