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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經銷商合同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38W

第一條: 約因

產品經銷商合同

製造商名稱山東東旭熱能工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其公司法定地址中國山東博興工業園(簡稱制造商),同意將下列產品

(簡稱產品)的獨家代理權授予經銷商(簡稱經銷商),經銷商名稱 ,其公司法定地址 。

經銷商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簡稱地區)推銷新產品:

經銷商不得在指定區域外銷售,一經發現可處罰金最低10萬元人民幣。

第二條 經銷商的職責

經銷商應在該地區拓展用户,經銷商應向製造商轉送接收到的報價和訂單。經銷商無權代理製造商或簽訂任何對製造商具有約束的合約。經銷商應把製造商規定的銷售條款(包括裝運期和付款)對用户解釋。製造商可不受任何約束的拒絕由經銷商轉送的任何詢價及訂單。

第三條 代理業務的職責範圍

經銷商是 市場的全權代理,應收集信息,爭取用户,盡力促進產品的銷售。經銷商應精通所推銷該產品的技術性能。經銷所得利益應包括為促成銷售所需費用。

第四條 經營與合作方式(二選一)

a方案

簽署經銷協議後三日內,繳製造商 萬元服務信譽保證金,合同終止前無息返還,(價格詳見合同附頁"省市經銷商價格表")

b方案

簽署經銷協議後三日內,經銷商首次訂貨 最低10套設備價格執行省市經銷商價格表中的最高價格。

1,協議簽訂後,可將有關市場推廣人員送由製造商培訓。以及在製造商策劃下的進行終端建設。

2,每次訂貨以傳真為準,提前一週,款到發貨。每次訂貨量不低於10台。

第五條 訂貨,付款及貨運

1,經銷商第一次訂貨必須滿足最低訂貨數量:附訂貨明細單

2,經銷商向製造商訂貨時,須填寫"加工定做合同",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後,加蓋單位公章,傳真給製造商。

3,製造商收到訂貨單後,堅持款到發貨,按照先訂貨,先付款者先發貨的原則。山東以外地區,乙方應在付款後儘快將付款憑證複印件傳真至甲方,以便甲方儘快安排發貨。

4,經銷商須在收到貨物三個工作日之內驗收貨物,如有商品損壞,需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同一次驗收合格。產品如出現自身質量問題,所發生的損失由甲方負責維修退換。以下情況如有發生製造商不負任何責任:1。在安裝中不按安裝手冊中的要求違章操作的;2。所用的氣源不合格和或現場條件惡劣的;3。經銷商安裝在用户的使用地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不符合製造商提供的使用説明書及國家燃氣用具檢測中心標準要求的。

5,經銷商一年內銷售量最低壹佰套,如經銷商在合同簽訂一年內銷售量達不到五十套設備本合同自行終止作廢,製造商可與本區域其他的單位簽訂合作協議。

第六條:有關銷售約定

1,換貨政策

經銷商在首次進貨 天內可申請換貨,經甲方總部批准後執行(換貨所發生的運費由乙方承擔)。

2,經銷商返利

經銷商可享受返利銷售優惠政策,年銷售東旭系列燃氣紅外輻射採暖設備在50台以上100台以內(包括100台)可享受6%的返利 ,年銷售在200台以內(包括貳佰台)可享受8%的返利,年銷售在300台以內的(包括300台)可享受12%的返利,年銷售在300台以上的可享受15%的返利。

第七條 廣告和展覽會

為促進產品在該地區的銷售,經銷商應刊登一切必要的廣告如(報紙,牆體廣告,電視台等)並支付廣告費用並突出"東旭"品牌,宣傳內容要真實,在宣傳中由經銷商宣傳的不合理內容製造商不負任何責任,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由經銷商承擔。凡參加展銷會需經雙方事先商議後辦理。經銷商凡是所做的產品宣傳依據必須提供給制造商。

第八條 用户的意見,經銷商的作用

經銷商有權接受用户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及時通知製造商並關注製造商的切身利益為宜。

第九條 向製造商不斷提供信息

經銷商應盡力向製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4個月需向製造商寄送工作報告。

第十條 保證不競爭

1,經銷商不應與製造商或幫助他人與製造商競爭,經銷商更不應制造代理產品或類似於代銷的產品,也不應從與製造商競爭的'任何企業中獲利。同時,經銷商不應代理或銷售與代理產品相同或類似的(不論是新的或舊的)任何產品。

2,此合約一經生效,經銷商應將與其他企業簽訂有約束性的協議告知製造商。不論是作為代理的或經銷的,此後再簽訂的任何協議均應告知製造商,經銷商在進行其他活動時,決不能忽視其對製造商承擔的義務而影響任務的完成。

4,所有產品設計和説明均屬製造商所有,經銷商應在協議終止時歸還給製造商。

第十一條 保密

經銷商在協議有效期內或協議終止後,不得泄露製造商的商業機密,也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協議範圍使用。

第十二條 分包經銷商

經銷商事先經制造商同意後可聘用分包經銷商,經銷商應對該分包經銷商的活動負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工業產權的侵犯

經銷商應視察市場,如發現第三方侵犯製造商的工業產權或有損於製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為,經銷商應據實向製造商報告。經銷商應盡最大努力並按製造商的指示,幫助製造商使其不受這類行為的侵害,製造商將承擔正常經銷活動以外的此類費用。

第十四條 經銷商獨家銷售權的範圍

製造商不得同意第三方在該地區取得代理或銷售協議產品的權力。製造商應把其收到的直接來自該地區用户的訂單通知經銷商。

第十五條 信息反饋

向經銷商不斷提供信息,為促進代理活動,製造商應向經銷商提供包括銷售情況,價目表,技術文件和廣告資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製造商應將產品價格,銷售情況或付款方式的任何變化及時通知經銷商。

第十六條 技術幫助

製造商應幫助經銷商的僱員獲得經銷產品的技術知識。經銷商應付其僱員往返交通費及工資,製造商應提供食宿。

第十七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為1年,合同執行滿1年後,經銷商如無違約行為且符合以下兩條;1。如遇原材料價格上漲製造商需提供市場價格上漲的合理有效依據,在原價格加上價格上漲部分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同意可按新價格執行。 2。雙方可以協商任務量逐年遞增(銷售量只能增加不能減少),可以重新簽署合同。

第十八條 文件的歸還

協議期滿時,經銷商應將第十三條中所述及的由製造商提供的全部廣告資料及所有文件歸還給製造商。

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方式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任何爭議由製造商方人民法院處理(山東博興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 變更

本協議的變更或附加條款,應以書面形式為準。

第二十一條 禁止轉讓

本協議未經事先協商不得轉讓

第二十二條 留置權

經銷商對製造商的財產無留置權。

本合同最終解釋權歸山東東旭熱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所有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附:1, 雙方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

2,製造商提供的一級經銷商價格表。

3,製造商提供的產品配件價格明細表和指導價格表。

製造商: 經銷商:

簽署地: 簽署地:

日 期: 日 期:

代理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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