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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強迫續訂勞動合同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71W

Q:我是某公司的部門經理,2001年12月,我與公司簽訂的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到期。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我已向公司人事部提出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書面報告。前幾天,我去人事部辦理調離手續遭到拒絕。理由是,根據《員工守則》規定,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員至少應服務5年,所以我必須與公司再續簽兩年合同,否則就要交2000元違約金才能調離。

不能強迫續訂勞動合同

請問公司這樣做合法嗎?我該怎麼辦?——讀者 熊先生

A:熊先生你好!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雙方是否續訂合同,應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強迫對方接受自己續簽勞動合同的要求。所以,公司強迫你續訂兩年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公司認為,根據《員工守則》的規定,“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員至少應服務5年”,因而你必須與其續簽兩年合同,這一説法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員工守則》只是公司的內部規章制度,即使該守則在你們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就已頒佈實施,但鑑於該守則只是一個一般性的約定,針對的對象是全體員工,而勞動合同只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當初你和公司簽訂的是三年期勞動合同,不管是公司疏忽也好,愛才也罷,總之你們是以特別約定的方式排除了《員工守則》的有關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兩者對服務期限的規定發生衝突時,按照“特別優於一般”的原則,應執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至於交2000元違約金才能調離的説法,同樣沒有任何法律根據。違約金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即只有發生了一定的違約行為,才發生違約金的支付。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而告終止,其間並無任何的違約行為,故而2000元違約金無從説起。

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爭議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力市場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保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因此,用人單位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勞動者的做法將難以立足,同樣,勞動者想“從一而終”,強迫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