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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代理合同範文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17W

導語:銷售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為委託人銷售某些特定產品或全部產品的代理,對價格、條款及其他交易條件可全權處理與委託人簽訂的合同。下面是銷售代理合同範文。歡迎閲讀及參考!

銷售代理合同範文

甲方(授權方):______市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被授權方):

一、合約事項

1、為維護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共同達成本合約書的全部條款,並能共同守約執行。

2、雙方合作的基礎:風險共擔,利益共用,共同發展。

3、雙方合作的目標:長期合作,謀求產品的更大市場佔有率。

4、甲乙雙方在本合約有效期內,自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將______系列產品在_____區域內,授權乙方獨家代理銷售。

二、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有權確立代理區域內的銷售方式;

2、有權在代理區域內進行各種促銷活動及廣告發布;

3、代理區域內的分銷/零售商户及銷售/庫存狀況/客户退貨及反饋,須每月定期向甲方以書面形式報告;

4、嚴格執行甲方的銷售政策及價格體系,不得在代理區域外或非價格體系內銷售;

5、自覺維護甲方的知識產權及價格體系,不得有損害甲方知識產權及企業形象的作為並協助配合甲方對上述行為進行市場監督,對侵犯甲方權益的行為進行報告及打擊;

6、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且任何往來款項需匯至甲方指定帳號.沒有匯入甲方指定帳號的款項,甲方則視為未收款;

7、乙方和甲方確定試銷關係以後銷售商的渠道由甲方轉交給乙方負責後期的經銷,在此期間甲方不得重設分銷商,影響乙方的銷售。

三、代理/經銷數量/價格/廣告支持

1、代理/經銷商之銷售數量要求:

a、獨家代理:

備註:此代理數量,為我公司系列產品之數量,各經銷商首次提貨量在必須在_____台以上,乙方試銷期為_____個月,試銷期銷售額不能低於_____台。

2、如確定代理商需要搞活動的支持,乙方需把相關的資料傳給甲方,經過甲方審核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乙方廣告或推廣上的支持。

四、交貨與訂貨

1、交貨/訂貨-由乙方下定單至甲方經甲方確認交貨時間,乙方將全部貨款匯入甲方指定帳號,甲方按期將貨物發送至乙方指定的地方。(特殊情況除外)

2、乙方每次訂貨量運輸費用有雙方友好協商確定。

3、票據-本合約之營銷價格全部為不含税之價格,如代理要求發票,則在代理價格上加收税款。

五、售後服務

1、乙方應至少有一專職人員負責甲方產品的售後服務,並有能力進行簡單維修及判定客户申訴/調換貨物是否合理;甲方承諾由售出之日起“一個月包換,一年內免費保修”,所有保修服務按照<保修單>處理。

2、乙方在擔當甲方產品代理時,有銷售與甲方同一類型的產品需與甲方協商。

3、乙方確定為甲方代理,乙方可以拓展自己的銷售範圍,。並能嚴格執行甲方公司規定的價格體系,監督其他代理商串貨及不執行價格體系銷售的行為。

4、甲方在已確立獨家代理商區域內,不再確立第二家代理商。

5、在市場及產品材料價格變化而引致產品調價時,甲方第一時間通知乙方並妥善處理價格體系。

6、甲方保證乙方的利益/權益,對代理商的'違約行為:不按價格體系及總代理區域銷售等進行懲罰和制止。

7、甲乙雙方正常合作期間 返修費用,雙方各承擔一半。如果乙方月銷售額低於元,或由於乙方項目轉變造成雙方三個月未合作,合同自動失效,甲方將不再承擔維修及其他任何費用。

六、違約及終止

1、乙方違約,甲方將視情況,停止供貨,終止代理合約等措施,嚴重損害甲方企業利益及形象/破壞產權等行為,甲方將通過法律手段予與處理。並追究經濟損失。

2、雙方中任一方終止代理合約,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並取得對方同意。有關終止代理合約善後工作,雙方商議解決。

七、本合約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八、本協議解釋權在甲方。如有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若發生糾紛,以甲方所在地法律機關仲裁為準。

甲方: 乙方:

負責人:負責人:

蓋章: 蓋章:

日期: 日期:

與其他類的區別

1、銷售代理與經銷的區別

從法律上來講,銷售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係屬於委託代理的關係。銷售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替委託人銷售商品,其所有權不屬於代理商,因此銷售收入歸委託人所有。而代理商只領取佣金。

而經銷商與廠家之間的關係從法律上來看是買斷關係,經銷商的收入不是佣金,而是商品銷售價格減去購入價格後的銷售收入。

因此,銷售代理與經銷從理論上來講有如下三點區別:

經銷的雙方是買賣關係,銷售代理的雙方是一種委託一代理關係;

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而銷售代理商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銷售,簽訂銷售合同;

經銷商的收入是買賣差價收入,而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

2、銷售代理與經紀的區別

經紀關係是指:中間商提供訂約機會,並協助合同的簽訂,雙方成交後。交易雙方付給中間商佣金為報酬,經紀與代理有如下幾點區別:

服務對象不同。經紀人的服務對象極為廣泛,而銷售代理商只為一個或幾個委託方進行與銷售有關的服務。

行為的名義不同,經紀人雖為委託人進行買賣交易活動,但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其法律效果歸於經紀人身上。

享有的權利不同。由於經紀人只是以自己的名義替交易雙方媒介,他不具體代表任何一方,即經紀人一般沒有代為訂約的權力。銷售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一般是締約代理商,擁有代替被代理人訂合同的權力。

服務的範圍不同。銷售代理商服務的範圍僅限於銷售代理及與銷售代理有關的一些服務,如貨運、倉儲、報關等。而經紀人服務範圍則比較廣泛。

與委託人的關係的持續性不同,它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獨立的關係,它與被代理方的關係是長久的、持續性。經紀人則於特定市場,為一般商號臨時為一定商號作媒介,經紀人與委託方的關係較為短暫。

3、銷售代理與代銷的區別

代銷,是指廠商委託中間商,以中間商的名義銷售貨物,盈虧由廠家自行負責,中間商只取佣金報酬,若銷售不出產品,仍可將產品退還給委託人。代銷商與銷售代理商一樣,也不擁有對產品的所有權,只有代表委託人銷售商品的權力,因此也只能領取佣金。代理與代銷的區別較為明顯:

從理論上講,銷售代理是直接代理,而代銷是間接代理。

從實務上講,代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代銷產品;銷售代理中,代理商以委託方的名義售賣產品。

銷售代理關係一般較為持久,大多有明確細緻的代理合同,代銷關係較為短暫,代銷合同甚為粗略。

銷售代理商一般是批發商,而代銷商一般是零售商。

4、銷售代理與銷售代表的區別

銷售代表一般由廠家直接指定,其功能與銷售代理商有些類似,但是銷售代表只是協助廠家進行銷售事務,無期限的約定,廠家可隨時解除與銷售代表的合作關係,因此廠家與銷售代表的關係並不緊密,銷售代表通常不為廠商收帳,不承擔儲運功能 正因為銷售代表與委託廠家關係鬆散,特別是由於銷售代表承擔的功能有限,或是由於其同時代表許多廠家,甚至是競爭性廠家,因此一般的廠家都不願給銷售代表以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