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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國家規定流產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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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國家規定流產假期

流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符合計劃生育多次流產的,根據醫生假條,按病假處理: 假期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醫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產後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後失敗而再次人工流產後,已休滿規定假期。

(二)未採取絕育、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術而再次人工流產。

(三)發生節育手術併發症。 根據國務院2012年4月28日剛剛公佈實施的最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產假並非“一刀切” 流產休假有規定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那麼流產女職工的產假究竟如何休呢?法律專家提醒,產假並非“一刀切”,勞資雙方都應避免誤讀法律規定而引發勞資糾紛。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工作4年的林女士於2012年1月意外懷孕,後經醫院診斷為宮外孕,不得已進行了人工流產手術。小林認為人工流產手術給身體造成傷害,根據規定,向公司申請3個月的產假。而公司則認為流產不屬於法定可以享受產假的情形,故僅同意按醫囑休假15天,並按照病假工資標準發放薪酬。小林認為其要求合理,對公司的電話以及快遞郵寄的上班通知置之不理,直至收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才慌了神,解除理由是連續曠工一個月。

海淀法院負責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按照法律規定,女職工正常生育享受的98天產假,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法官表示,小林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僅享有15天產假,其認為有權享受3個月的產假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讀。同時,單位認為小林不屬於產假而按照病假的標準發放工資也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讀,應當按照小林正常工資標準補發15天產假工資的差額。小林在產假期滿後沒去上班,其行為已構成無故曠工,故公司做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