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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個人的用人單位難逃工傷保險責任

欄目: 社保 / 發佈於: / 人氣:2.76W

廣東通法正承律師事務所  歐志強律師

發包個人的用人單位難逃工傷保險責任

[案例]

2007年7月8日,劉*正經別人介紹到包工頭許*祥手下做木工,未簽訂任何勞動合同及繳付工傷保險費。許*祥經常承包佛山市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室內裝修工程。2007年9月22日,劉*正在佛山市南海區桂城某住宅小區一複式套間安裝天花時,不慎跌落摔傷致殘。劉*正住院期間,其家屬接受了律師的建議,要求包工頭許*祥和佛山市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工傷認定,但兩者互相推卸。許*祥認為,其與劉*正不是勞動關係,故不屬工傷;佛山市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認為,劉*正並非他們招聘而來,跟他們沒有任何關係。無奈之下,其家屬直接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並在劉*正出院後申請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及醫療其鑑定。2008年2月28日,佛山市南海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調查核實後,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劉*正在工作中腰部受傷,屬於工傷,認定書中列明用人單位為佛山市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劉*正傷殘等級為九級,醫療終結期為四個月。劉*正要求許*祥和佛山市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共五萬多元,但兩者仍然互相推諉,不肯支付任何費用。2008年4月20日,劉*正以佛山市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作為被訴人向佛山市南海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佛山市南海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查明確認上述事實,因此,裁定佛山市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劉*正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款共52845.52元。


[評析]

上述案件非常普通且比較典型,因為這種用工方式目前普遍存在,除了裝修公司包工頭用工,還有工程建設施工單位用工、單位伙食團用工、運輸單位用工等等。對於此類用工形式,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到底是與誰建立?是發包單位,還是承包人。一旦勞動都發生工傷該找誰?

因此,這起案件涉及到勞動爭議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用人單位的範圍包括哪些;二是實行承包經營的用人單位,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工傷保險責任具體由誰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使用了“用人單位”這個概念,但是沒有具體界定,僅在第二條中規定了各類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屬於用人單位。也就是説,用人單位是指我國境內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以及僱傭他人從事勞動的個體工商户或者合夥組織。換言之,只要僱用職工為自己提供勞務,與自己有勞動關係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都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保障職工的權利。《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更把“用人單位”的範圍進一步拓寬,增加“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但是,無論是《工傷保險條例》還是《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均沒有將個人列入“用人單位”範圍內,因此,上述案件中包工頭許*祥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佛山市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

既然聘用劉*正的包工頭不屬於用人單位,那麼,劉*正是否可以直接向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要求工傷待遇呢?《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則更加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此,佛山市南海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工傷認定書》中列明用人單位為佛山市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且佛山市南海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佛山市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劉*正工傷保險責任,均符合上述法規的規定。


[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户、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為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