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什麼條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依據《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98]2號),通常來説,當生育女性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1、具有上海市城鎮户籍;
2、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
3、屬於計劃內生育;
4、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但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實踐總結,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女性,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1、具有上海市城鎮户籍的從業婦女,其所在單位已經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户的。
2、具有上海市城鎮户籍的失業婦女從業時按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户的。
3、具有上海市城鎮户籍的自由職業者、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户的。
4、不具有上海市城鎮户籍的從業婦女,與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户的。
5、參加上海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招用上海市户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其所在單位按本市城鎮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並建立個人賬户的'。
6、參加上海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個體工商户及其幫工,按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並建立個人賬户的。
當然,《生育保險辦法》實施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而不是僅僅侷限在參加上海社會保險的城鎮户籍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