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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用期合同彙總十篇

欄目: 試用期 / 發佈於: / 人氣:3.2W

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試用期合同10篇,歡迎大家分享。

關於試用期合同彙總十篇
試用期合同 篇1

  試用期解除合同的規定: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必須是在試用期內證明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並在試用期內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才能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欲解僱不合格的職工的時候,一定要在試用期內對其進行考核、並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否則,就必須承擔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

新法新規:《勞動合同法》對於試用期的規定,比《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主要增加了試用期的期限、試用期內工資標準、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以及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問題。今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時需執行新的標準,而且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合同約定工資或者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否則,就是無效條款,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欲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必須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且向勞動者説明原因,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定情形?

陳文,在一家國有企業做了多年車工,去年年底跳槽到了一家新公司,並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3年,其中試用期3個月(自1月1日起至4月1日止)。並約定,試用期內公司有權對陳文進行考核,產品達不到三級為不合格。4月1日,技術考核組對陳文的工作進行了考核,4月2號,技術考核組得出考核結論:陳文加工的零件精度不合格,陳文的技術水平不夠三級。4月12日,公司做出決定:由於陳文不具備三級車工的技術水平,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公司根據勞動法第25條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與陳文的勞動合同。陳文對此決定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公司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陳文的主張,裁決公司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領導不明白,為何不能與在試用內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義賢專家律師評析】

試用期,又叫適應期,在這個期間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互相考察,以決定是否繼續建立勞動關係。在約定的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而用人單位則必須在試用期內證明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並在試用期內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才能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公司是在試用期內的最後一天,對陳文進行的考核,考核結果是在試用期滿後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在試用期滿後才做出的。可以看出,公司儘管是在試用期內進行的考核,但通過考核證明陳文不符合錄用條件(技術水平不夠三級)的結論,卻是在試用期滿後才得出的。這説明證明陳文不符合錄用條件,不是在試用期間,而是在試用期後。因此,公司此時已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來解除與陳文的勞動合同了。另外,勞動部(@義賢律師)在有關文件中也規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隨意為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而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須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有合法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

要對錄用條件事先進行明確界定。錄用條件一定要合法、明確、具體,可操作。首先,切忌出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錄用條件,如乙肝歧視,對女性設定婚育方面的條件。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將錄用條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説符合崗位要求,就不能僅僅説符合崗位要求,而應該把崗位要求是什麼,怎麼衡量是否符合崗位要求固定下來。第三,錄用條件應該是共性和個性的結合。所謂共性即大部分企業和崗位的員工都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比如誠實守信,在應聘的時候如實告知自己的與工作相關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體狀況、工作經歷等等。所謂個性即每個企業、每個崗位或者職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學歷的要求,要求獲得相應證書,有的有技術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業招聘時對崗位職責的描述等等。錄用條件的共性可以通過規章制度進行明確。錄用條件的個性可以通過招聘公告、勞動合同等等和規章制度結合起來進行明確。

  2、錄用説明書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簡單説來,就是要讓員工知道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從法律的角度來説,就是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知道了本單位的錄用條件。那如何進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幾種:(1)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2)勞動關係建立以前,通過發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其簽字確認;(4)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3)規章制度中對錄用條件進行詳細約定,並將該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簽訂前進行公示。比如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3、不符合錄用條件須有證據證明

不錄用不能跟着感覺,得建立在公正、客觀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如果認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解除勞動合同的,有舉證義務。即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了勞動者,並根據錄用條件對勞動者進行了考核;有相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達到錄用條件;已將考核結果告知了勞動者;將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了勞動者等。由於勞動法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嚴格責任的規定,因此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把工作做細, 儘量做到滴水不漏。

證據的取得和固定離不開完善和嚴格貫徹考核制度。應當對新員工結合錄用條件進行動態跟蹤考察。在考核過程中,有硬性指標的可作量化的考核,無法量化考核的可進行考評,作出評語。

  4、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須在試用期內

用人單位必須在試用期內就對勞動者進行錄用條件考核,並在試用期結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決定並送達勞動者。實踐當中,有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結束後才對員工進行考核或者在試用期結束後才將解除決定送達。這種做法,等於自棄權利。即使公司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也不能再以此為由辭退員工了。

試用期合同 篇2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條實際上是用詞不嚴密的表現,該條可以得出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從條款規定看,兩種理解都沒有錯,但是,一個法條不可能有兩種理解,否則無法操作。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採納了第二種理解,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合同 篇3

試用期沒簽合同辭職

:我和公司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上面試用期寫的三個月,試用期內我想辭職,口頭和老總説了,他不同意,如果這樣的話就不能辦正常的離職手續,我是否要提前幾天書面通知?如果我直接離開有影響嗎?還有就是當時籤的勞動合同2份,我手上沒有,全部在公司,這合法嗎?合同是否有效?

:提前三天即可。勞動合同有效,但是操作不太規範。

試用期沒簽合同辭職相關案例:

經過面試、口試、筆試後,某食品有限公司決定招用陳女士。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對陳女士説:“按照公司的規定,凡是新招用的職工要先簽訂三個月的試用合同,試用合同中約定每月工資500元,待試用合格以後再按勞動法的規定與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每月工資3000元。”陳女士提出簽訂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説:“只能簽訂試用合同,試用合格後才能簽訂勞動合同。”陳女士認為該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於是進行了舉報。

根據調查的事實,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2款的規定,責令該食品有限公司立即糾正簽訂試用合同的違法行為。食品有限公司三日內糾正了違法行為,與新招用的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

評析:簽訂試用合同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2 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很重要,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目前,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不瞭解,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隔開來,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是違反《勞動法》的。

試用期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嗎?

今年初,賀先生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兩年,其中試用期兩個月。在試用期的最後一天,人事主管與生產主管對賀先生進行考核發現,賀先生生產的產品不合規定要求。於是,公司決定以賀先生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賀先生的勞動合同。同時,公司將決定與賀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公司工會,工會予以准許。隨後,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交與賀先生,其中載明:由於賀先生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條件,所以決定即日起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其後,賀先生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撤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恢復勞動合同關係。案件審理中,賀先生訴稱,試用期間公司從未對他的工作提出意見,且公司單方解除合同時試用期已經履行完畢,公司不能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辯稱,試用期最後一天,賀先生未能通過工作考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現公司在試用期間對賀先生考核,並證明賀先生不符合錄用條件,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同時,公司提供“考核結論單”,上面載明瞭對賀先生從事工作的考核指標,且有生產主管和人事主管簽字。但賀先生對該“考核結論單”不認可,稱從來沒有見過,是公司事後補做的。最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賀先生的主張,理由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賀先生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且公司在試用期後與賀先生解約,已超過試用期,公司不能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解合同。

■維權提醒■

勞動者:走出“試用期內權利無保障”誤區

試用期是勞動關係存續的一個正常階段,在此期間,勞動者的各項權益均與在勞動合同期一樣,受到法律保障。就解除權而言,勞動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這相比勞動合同期內提前三十日的義務,自由度大幅增加,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試用期可以看作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考察期。現實的問題在於,廣大勞動者更容易相信,試用期亦是用人單位對自己的考察期,因而,往往試用期被隨意解僱,勞動者卻願意欣然接受,甚至單位有不為之繳納社保等違法行為,也不去追究。在此,提醒勞動者:要了解最新的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不但知曉自己在勞動合同期內的各項權益,還應掌握自己在試用期的合法權利;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多問一些“為什麼? ”,學會讓用人單位以事實、證據“説話”等。

■律師解析■

關於試用期的定性

用工實踐中,可能有些人認為,所謂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了相互瞭解、相互選擇而約定的相互考察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均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這是個錯誤認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須遵循解除預先通知期,即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須在試用期間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合同需證明員工不合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此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是勞動者處於試用期內。如果不符合這個前提條件,那麼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從另一方面考慮,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試用期滿是否轉正問題並無批准權,換句話説,當試用期履行屆滿後,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辦理轉正手續,勞動者均已進入正式錄用期,既然已處於勞動合同期,解除依據當須依照勞動合同期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辦理。

因此,本案中由於公司向賀先生髮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是在試用期之後,亦即賀先生進入正式錄用期之後,因而公司無權再以試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已處於勞動合同期內員工的勞動合同。

證明需在試用期內開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勞動者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會被勞動仲裁或法院裁決撤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作出勞動合同解除處理應具備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制訂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思想品德、技術業務水平、户籍關係等);

2、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定的錄用條件;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4、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勞動者試用期內。

以上四個要件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定要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進行考核、評價,並在試用期內作出解除合同決定。

本案中,公司僅提供了一份“考核結論單”,且上面僅有公司相關人員的簽字,而沒有賀先生的簽字,不足以讓勞動仲裁員信服這份“考核結論單”是當時對賀先生試用期工作的評價,而不是用人單位事後補做的。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須繼續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

試用期合同 篇4

甲方:xxx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性別: ________ 民族: 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乙方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應聘甲方在____________崗位工作。甲方經初步審查,同意乙方在________崗位試用。

二、本合同為試用期合同,試用期為______個月,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滿後,乙方應及時主動申請轉正,否則視為繼續試用。轉正後經雙方簽訂正式合同,甲方可依照乙方的能力和甲方的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及崗位進行調整,具體工資和職位在正式勞動合同中約定。

三、甲方按月發給乙方試用期工資______元/月。試用期未滿一個月的,甲方按乙方實際工作時間以日工資支付乙方報酬。

其他報酬: 。

四、甲方負責安排乙方工作,併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乙方必須在3日內向人事部門辦理完整甲方要求的上崗手續。

五、試用期間,甲乙雙方如有一方不滿意,可單方面解除合同,但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辦理相關的工作交接手續及財務手續。

六、試用期間乙方應服從甲方管理,遵守職業道德和甲方規章制度,積極工作,團結同事。

七、試用期財務制度:

1、在試用期滿後如公司不給予繼續聘用,按試用期工資標準結算薪資。

2、在試用期期間公司因故辭才,則按照實際工作時間計發薪金。

3、在試用期內,工作時間未滿30天本人提出主動辭職的,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4、乙方違反xxx公司日常管理制度的,則甲方有權按制度條款處罰。

八、甲方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考核乙方,如乙方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經申請批准後可提前轉正。

九、乙方應認真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保守公司商業祕密,不得同時為其它同類型企業工作,不得做出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事情,否則公司有權予以解聘、扣罰工資、獎金或要求賠償損失。

十、乙方確保已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及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負。

十一、在試用期間,公司不予承擔員工發生的意外事故及傷害。

十二、甲方有權對乙方身份證、學歷證進行審核,乙方須向甲方交納個人有效身份證和學歷證原件。

十三、乙方向公司提供的入職資料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備同樣法律效力。

十四、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十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 方:(蓋章) 乙 方:(手印):

委託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試用期合同 篇5

【案情與問題】

小建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在2個半月後,公司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小建請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説,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説到後來,公司乾脆説:你在試用期,解除合同要什麼理由?小建請公司把上述説法寫進解除合同的協議,公司中了圈套,真的落了筆。小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維持勞動關係。原來小建是個極有心計的人,他向仲裁庭提供了幾份有力的證據:公司招聘時對他這個崗位的具體要求的廣告、他與公司簽訂的合同中關於崗位的要求、公司崗位責任制對他這個崗位的考核要求,他在兩個半月中完成工作的量、質與公司崗位責任要求的對比……他提供的證據證明自己完全符合公司招聘錄用的條件,公司不能以試用期為名解除與他的合同。相反,公司在這些有力的證據面前顯得蒼白無力,無法證明小建不符合錄用條件。結果當然是小建贏了官司,仲裁庭裁定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分析與處理】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地位很脆弱,不少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主要表現在:不籤勞動合同、單獨簽訂所謂的“試用合同”、隨意決定試用期期限、有意拉長試用期、在試用期隨意解除合同等。在這些違法違規的行為中,對於前四種行為,法律法規有相當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勞動檢察、勞動仲裁等方法來自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隨意解除合同的行為,更多的人是自認倒黴。其實這種認識是片面的,在這個問題上,勞動者也有辦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並非是無條件的,必須證明對方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勞動者要想在試用期不被隨意炒魷魚,就必須證明自己符合錄用條件。從小建的成功經驗中,我們可以知道,證明自己符合錄用條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着手蒐集證據:

其一,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對崗位的招聘要求(如果是公開媒體的廣告,您可以將它拷貝下來;如果是現場招聘,您可以抄錄下來)。這是最主要的依據。

其二,勞動合同對你的崗位的要求。要想使這點成為證據,就要求你在與單位簽訂合同時,儘可能把崗位描述寫得詳細些,而不是沒有任何説明的乾巴巴的崗位名稱。如果合同寫得不明確,你可以利用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來證明你的崗位要求(最好有具體的質量與數量的要求)。

其三,你在試用期內工作數量與質量的記錄。在這一點上你更要做個有心人,因為有的工作是無法用數量來衡量的,你可以把自己與同一崗位的人做個對比,用來證明你在這個崗位上是稱職的,是能夠勝任的。

試用期合同 篇6

招聘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甲方聘用乙方,從事--------------工作,擔任---------------職務。

二、試用期:----------個月,從----------年---------月--------日最遲至---------年------月--------日止。

三、勞動報酬:

1、 試用期內月工資人民幣-----------------------------------------元。

2、 工資按月支付,甲方於次月---10----日支付。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工作設置和工作條件。

五、乙方的義務:

1、 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2、 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指揮;

3、 必須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技術機密。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試用其合同:

1、 乙方試用期間遲到3次以上,請假一週以上,或無故缺曠一次以上,甲方可以解除試用 合同。

2、 乙方有意泄露甲方機密的;

3、 乙方在聘用期間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4、乙方利用業餘時間兼職,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的;

5、合同到期的。

七、乙方在試用期內,工作表現突出,成績優異或作出重大貢獻的,經園長辦公室批准可提前轉正。

八、如果乙方在試用期內離職,必須前10天通過甲方,否則將以一個月的工資補償給甲方。

九、本合同訂立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

蓋章: 年 月 日

試用期合同 篇7

甲方:十堰傑德利工貿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0~3個月,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約定以下條款,以其共同遵守。

1、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

2、乙方的職務或工種為:______________,試用期工資______________元整;

3、乙方受聘於甲方期間,應根據甲方工作安排,履行職責;

4、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報酬;

5、乙方在試用期內,依請假事因計算當月應發工資;

6、乙方在試用期內,除應付工資外,適當享受本公司的其它福利待遇;

7、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第30日發放,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可提前或推後發放;

8、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週通知甲方,若未在一週內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可拒絕支付其試用期所有報酬;

9、甲方如認為乙方工作成績欠佳,在試用期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無故曠工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僱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10、乙方在工作區域及宿舍應遵守甲方管理規定,若出現在甲方工作區域及宿舍以外範圍的觸犯國家法律和個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情況,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1、乙方試用期滿經過考核,合格者將在第四個月內與甲方簽定正式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將延長試用期或予以解僱;

12、乙方存在非法佔有甲方財產或不服從管理造成設備損壞或其它損失由乙方照價賠償,甲方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13、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獲悉甲方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14、乙方在試用期內有3——7日的觀察期,若觀察期內不合格,甲方有權辭退乙方並不支付乙方在觀察期內的工資。

1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即時生效。

甲方:十堰傑德利工貿有限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試用期合同 篇8

籤合同兩個月試用期讓辭退給多少錢

籤合同兩個月試用期讓辭退的,需要給予約定的工資,並且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補償金。

合同期內辭退該怎麼辦

1、經勞動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補償金。

2、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除名、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勞動合同雖由企業人事保管,你不必太擔心。

3、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單位可在試用期辭退的情況有哪些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僱員工?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實際上是限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另外,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須合法,合理。有理有據,否則將導致在勞動爭議中敗訴。用人單位必須制定和細化崗位説明書,記錄勞動者的工作過程和業績。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根據。

試用期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 3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0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摺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十五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後,按照12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若在職期間公司所發放物品有損壞或者遺失的,按照公司購進價格進行賠付。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且繳納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簽字)

日期: 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試用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上,有效期為 個月。

二、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 工作崗位。

三、試用崗位根據雙方事先之約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 元,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亡,由甲方負擔賠償。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經以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對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試用期乙方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承擔 %(90%),乙方承擔 (10%);試用期甲方一般不為乙方辦理各項保險手續,如乙方被正式錄用,可補辦有關險種,從試用期起算;試用期,乙方請長病假10天、事假超過7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一般情況下,試用期間乙方崗位不得變更。若需變更,須事先徵求乙方的同意。

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友好協商原處理。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