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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很正常,學校收違約金已經過時-學校工作總結

欄目: 跳槽 / 發佈於: / 人氣:1.17W

從今年起,武漢理工大學就業協議書變臉,學校只當監督方,不再向違約畢業生收取違約金。在本報看到武漢理工大學的這一改革舉措(見6月30日本版)後,中國人民大學的應屆畢業生李圓向記者表達了她的羨慕之情,因為自己剛剛向母校交了6000元的違約金,才得以順利地簽上新協議。李圓今天説,她向用人單位和學校總共繳納了1.3萬元的違約金。

跳槽很正常,學校收違約金已經過時-學校工作總結

蘭州某高校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碩士畢業生是借錢向學校交違約金的。儘管20XX元錢不多,但他對作為“孃家”的母校竟在最後那麼不講“情面”,難以接受。於是,該同學向校方寫了一份要求免去違約金的申請,並找到研究生院的一位副院長和就業指導中心的負責人。

但學校有關部門的態度很明確:不繳納違約金,不籤新協議,不進入就業計劃,也不發放報到證。學校的解釋是:收取違約金是為了限制畢業生的隨便違約行為,以免損害學校的聲譽而影響以後畢業生的就業。同時,作為三方協議一方的學校這麼做,也算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負責和交待。

這種解釋似乎道出了很多高校收取違約金的理由。記者在人大就業指導中心的網頁上看到了該校今年4月23日發佈的一份《辦理違約手續有關問題的聲明》。《聲明》將畢業生的違約行為看作是一種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並説明了違約的3種後果,包括破壞學校聲譽,影響畢業生在用人單位的形象,嚴重損害今後幾年學校畢業生就業的社會大環境等。而北京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天津大學等高校都有收取違約金的相關規定。

那麼,學校收取違約金到底能不能有效地限制學生違約呢?對此,接受採訪的大學生無一例外地予以否定,正如中國礦業大學的翟東海所言,“人往高處走,只要有更好的發展機會,我不會在乎幾千元的違約金”!在“錢”與“前途”之間,畢業生們大都和李圓一樣毫不猶豫地選擇了後者。

高校:畢業生違約會影響學校聲譽

但不可否認的是,如果不收違約金,高校會更擔心———可能導致更多的違約現象。北京理工大學就業指導中心的宋老師認為,收違約金是一種制約方式,有一定的效果。如果違約的人多了,用人單位怎麼敢再要這所學校的畢業生呢?在他看來,除了收取違約金,目前很難找到更好的方式來限制畢業生違約。而李圓能夠肯定的是,如果學校收取兩三萬元的違約金,她就不會違約,“但實際上學校不可能收這麼多,最終還是限制不了”。

與各大高校的擔心形成反差的是,武漢理工大學今年的畢業生中,違約的約為300人,和20XX年基本持平。在畢業生比去年增加了1500多人的情況下,該校的違約率實際上還下降了。

學校總擔心畢業生違約會影響學校的聲譽,而接受的幾家公司的負責人卻並不這麼看。北京賽迪信息技術評測有限公司的總裁陳正清先生表示,任何一所大學的任何一個畢業生都有違約的可能,自己就不會因為個別學生違約,認為這所學校所有畢業生都不講誠信。“僅憑學校有人違約就不招那所高校的學生?那會讓公司減少獲得很多有能力有才華的員工的機會,這對人力資源的開發和管理都不利”。

那麼,尚未畢業的大學生是否會擔心師兄師姐們的違約給自己的`就業造成新的障礙呢?“一點也不。”西南政法大學大二的王璐説,“強者自有跳槽的能力,用人單位能夠明白這點。”正在北京準備考研的河北大學的小付同學認為,一家成熟的用人單位會更願意留住那些違約的學生,而不是考慮拒絕接受他們的師弟師妹們。一位致電本報的大學生指出,對師兄師姐的違約並不能簡單地稱之為“不守誠信”,違約的本質就是跳槽,而跳槽在今天很正常。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學校收取違約金在某種程度上還影響了畢業生與學校的關係,大家普遍認為,學校不該收取違約金。蘭州某高校的那位畢業生在減免違約金的申請書中就直言不諱地指出:學校收取違約金並不合理,既約束不了學生的違約,又會讓學生對學校產生不滿。因此,他“鄭重地請求學校領導能從理解、體諒、關愛學生的角度出發,免去違約金,並考慮取消收取違約金的相關規定”。而李圓也因此對母校產生了一些怨言。

一些還未畢業的大學生也認為學校此舉在情理上説不過去。中國礦業大學的翟東海甚至尖鋭地指出:“是學校的一次就業率重要,還是學生的前途重要?”他説,學校應該從更高的層次來指導學生就業,而不能只盯着就業率。學校應該給學生更多的選擇空間,幫助他們找到更適合自己的工作,而不是通過違約金等方式加以限制:“一分錢難倒英雄漢,幾千元的違約金或許真的就會讓一個貧困的畢業生失去更好的發展機會。”西南政法大學的李新雪説:“即使學生的違約會對學校的聲譽造成不利影響,但學生已經違約了,學校再收取違約金也挽回不了損失,不如不收。”

正如前文所述,學校收取違約金有其原因,人大學生李圓表示能夠理解。但讓她和更多畢業生不滿的是,作為三方協議最重要的一方,他們在違約金的收取標準上根本沒有發言機會,拿到協議書時,條款中大都早已白紙黑字的寫清了違約金的數目———有同學甚至將這種協議書稱之為“不平等條約”。因此,一些大學生認為,學校在確定收取違約金的數目時,能否開個聽證會,聽聽畢業生代表的意見?這既是學校對畢業生權益的尊重,也真正體現了就業協議書所應有的協商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