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按照公司的規定提前23天向公司申請離職
(公司規定為提前15天)
但是我們都是當月20號發上個月的薪水
公司告訴我離職後到下個月才能拿到離職那個月的薪水
我想問按照勞動法是不是應該在正式離開公司那天應該把薪水結算清楚呢?
謝謝情況緊急請指點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