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今年7月份與一家上海公司簽定了勞動合同,為期一年(國有企業),這一年算見習期。請問現在勞動法有見習期一說,而且我只簽了一年。
其次,我想與這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合同裡規定了以上海居民證為服務期,要是提前需要交3000RMB,因為我居民證剛辦下來,請問這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