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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集錦15篇

欄目: 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W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合同管理制度集錦15篇

合同管理制度1

為進一步加強合同文件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合同檔案管理制度所指的合同檔案是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形成的以工程、銷售專案為中心的資料總和,其構成包括招標檔案、應標檔案、技術方案、合同文字、二次設計方案、工程會議記要、竣工資料等。

二、合同檔案管理原則

1、合同檔案管理實行網路管理體系,由公司辦公室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件,並負責監督指導各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3、辦公室應分別建立建全合同文件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工作體系,並確定一名網路人員負責合同文件管理。

三、合同檔案管理的移交

1、公司在正式簽署合同後須將合同正本原件移交辦公室存檔。

2、移交的合同文件必須註明合同編號並保證齊全、完整,必須層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規律。

3、合同文件移交時,必須編制檔案移交清冊並當面清點。以雙方簽字認可後方為完成交接手續。

四、合同文件管理辦法

1、合同文件以年代結合專案性質進行分類編號。

2、儲存的合同文件每半年清理核對一次,如有遺失、損毀,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辦公室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的統計工作,要以原始記錄為依據,編制合同統計清單。

4、辦公室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合同檔案檢索工具,以有效地開展合同文件的查詢、利用工作。

5、各部門員工可在主管領導同意的情況下,到辦公室查閱合同文件,確因工作需要須借出查閱,須經部門主管領導、總經理簽字同意後,方可在辦公室辦理相關借閱手續,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借。

6、合同文件的儲存條件要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確保合同文件的安全

7、借閱人不得塗改、偽造、撕毀合同檔案材料,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8、合同文件的密級為機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合同對外公開,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範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採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負責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 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字;

(三)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字、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 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 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資料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 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 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 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 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 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准、法律顧問室稽核後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 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聯絡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絡制度。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式

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影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 銷售、採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字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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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並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宣告。

第三十七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

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 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 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 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

(二) 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一) 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二) 稽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式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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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 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一)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 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式是:

(一)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經濟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 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五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 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 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三)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 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 遺失重要證據;

(四) 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 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從 年 月 日開始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3

考試目的

本科目考試主要檢驗考試掌握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知識的程度,以及解決合同管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務和基本方法

1、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務

2、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

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礎

1、合同法律關係

2、合同擔保

3、工程保險

三、建設工程施工招標

1、施工招標程式

2、投標人資格審查

3、施工評標辦法

四、建設工程設計招標和材料裝置採購招標

1、工程設計招標

2、材料裝置採購招標

3、大型工程裝置採購招標

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

1、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示範文字

2、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設計

3、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履行管理

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施工合同標準文字

2、施工合同管理有關各方的職責

3、施工合同的訂立

4、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5、施工分包合同履行掛藍

七、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管理

1、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的特點

2、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管理有關各方的職責

3、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訂立

4、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八、建設工程材料裝置採購合同管理材料裝置採購合同的分類

1、材料裝置採購合同的特點

2、材料裝置採購合同的分類

3、材料採購合同履行管理

4、裝置採購合同履行管理

九、國際工程常用全責文字

1、FIDC施工合同條件部分條款

2、NE施工合同中的條件部分條款

3、AIA施工合同中的CM管理

合同管理制度4

1.簽訂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經濟合同法》、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2.凡對外簽訂的合同,相關部門經理需填寫《匯簽單》,送公司有關領導簽署意見,報總經理批准。重大合同必須經過經理辦公會評審並報董事長批准。

3.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人代表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許可權和非法人委託人均無權對外簽約。但經法人特別授權併發給委託證書的例外。

4.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對方當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4.1對方單位具有法人資格,有經營權;

4.2有履約能力,資信良好;

4.3對方簽約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

5.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物美價廉,擇優簽約'的原則。

6.經濟合同一律採用書面格式。儘量採用統一經濟合同文字。

7.簽訂經濟合同必須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否則所簽訂的合同一律無效。

8.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9.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須經理辦公會稽核,報法定代表人批准。

10.批准後的合同,應由綜合部蓋章、編號、存檔。原件交綜合部存檔,財務人員、執行部門各持一份。

11.合同履行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履行,維護公司的利益。

12.財務人員按合同要求,對付款申請稽核無誤,按財務審批許可權付款。

13.主管經理負責稽核合同的付款形式、付款數額、付款時間,嚴格執行合同條款。對合同在付款、監督、結算方面負責任。財務人員對原始憑證不齊,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付款可以拒付,上報領導,對知情不報者,承擔相應責任。

合同管理制度5

為進一步加強合同文件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檔案是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形成的各種協議、合同文字。

二、合同檔案管理原則

1、合同檔案實行集團公司管理中心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管理中心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件,並負責監督指導各業務分公司、各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3、各業務分公司、各部門應分別建立建全合同文件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工作體系,並確定一名行政人員負責合同文件管理。

三、合同文件的移交

1、各分公司在正式簽署合同後須在一個月內將合同正本原件移交管理中心。

2、移交的合同文件必須註明合同編號並保證齊全、完整,必須層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規律。

5、合同文件移交時,必須編制合同移交清冊並當面清點。以雙方簽字認可後方為完成交接手續。

四、合同文件的管理辦法

1、合同文件以年代結合專案性質進行分類編號。

2、儲存的合同文件每年清理核對一次,如有遺失、損毀,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超過兩年以上(包含本數)的已履行完畢的合同協議,由管理中心甄別並予以銷燬。

3、管理中心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的統計工作,要以原始記錄為依據,編制合同統計清單。

5、各分公司、各部門員工可在合同管理組查閱合同文件,確因工作需要須借出查閱,須經分公司、管理中心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在管理中心辦理相關借閱手續,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借。

6、合同文件的儲存條件要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確保合同

文件的安全。

7、借閱人不得塗改、偽造、撕毀合同檔案材料,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8、合同文件的密級為機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合同對外公開,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合同管理制度6

一 、目的:

1.維護業主及公司的合法權益;

2.規範交易行為,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二 、適用範圍:

銷售部合同及協議的文字管理。

三 、合同的制定:

1.銷售中所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認購書>等相關銷售協議,均由主管部門制定統一規範的法律文字。

2.文字經主管部門確定無異議後提供給銷售部使用。

四 、合同的填寫:

1.<商品房認購書><商品買賣合同>由銷售主管定額分發每個銷售代表,同時填寫合同交接表。

2.按照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範文填寫,由主管人員稽核簽字後並加蓋公章。

3.對於商品房合同中需要補充的內容,根據主管部門及業主的協商進行補充。

4.對於業主提出的工程變更需經工程管理部與業主協商認定簽字後方能由銷售人員填加補充協議。

五 、合同的簽訂:

1.保證填寫字跡清楚,數字.金額準確,確保無錯填和漏寫。

2.<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認購書>每位銷售人員各一份範文,其餘由專人管理。

3.客戶十日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人員必須 向其出示合同範本,客戶有異議時,銷售人員必須做出合理解答,如有補充,需經銷售主管部門稽核認定後,與客戶達成共識方可簽字,並加蓋公章。

4.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必須收加<商品房認購書>並上交合同管理人員。

5.保證合同的填寫份數.編號及歸檔有統一的管理。

六 、合同的傳遞:

1.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由合同管理人員統一編號.儲存,並確保銷售部,業主.公司財務部及相關單位各有一份。

2.辦理按揭貸款的客戶,在簽訂正式合同五日內由銷售代表將其按揭資料上報給公司財務,由財務人員稽核無誤後,與正式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起上報銀行

  七 、合同的廢除;

對錯填或廢除的各類合同文字,應上交合同管理人員做統一銷燬。

  八 、承諾管理:

對於雙方達成的口頭及文字承諾,我方應在約定的時間內由相應的銷售人員或相關部門協調督促完成,銷售過程中承諾應書面化,合理化,公開化,不做誇大或惡意的口頭或書面承諾。

  九 、獎懲辦法:

1.因口頭或書面承諾,造成公司損失的,根據公司規定進行處制。

2.銷售人員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出現的差錯率將做月底工資考核的依據。

十 、檢查方法:

1.合同簽訂後,應先由合同管理員或部門領導稽核,簽字認可後方可上報公司領導簽字;

2.不定期抽查(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合同管理制度7

一、工程分包合同和外包勞務合同總稱為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由專案成本經理和分包單位協商擬定,經專案經理稽核同意後,雙方正式簽定。

二、專案選擇分包單位應遵循公司《程式檔案》的相關規定,再選擇時需進行招標工作。分包商的選擇,合同的簽定執行《北京中鐵建築工程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合同評審辦法》及《專案部合同評審及管理細則》。

三、分包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1、明確工程名稱、施工地點、分包工程專案及範圍、工程造價、施工期限及其他雙方認為應明確的事項。

2、總包單位的主要職責:

a、組織審查分包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計劃和綜合進度計劃,組織分包單位配合總包進行施工。

b、向分報單位提供有關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稽核並簽定分包單位編制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圖預算;對分包工程的進度、::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監督。

c、為分包單位創造條件:做好分包單位需用的施工現場的場地平整;清除地上地下障礙物、接通分包單位施工用的水源、電源;修通道路;鋪設塔吊路基;提供材料裝置堆放場地;疏通現場積水;安裝夜間施工照明等。

d、負責辦理撥款簽證和竣工驗收手續。

3、分包單位的主要職責:

a、參加總包組織的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綜合進度計劃的工作,編制分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圖預算,送總包單位稽核籤認。

b、按施工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組織施工。

c、嚴格做好施工記錄。工程竣工後,及時將有關技術資料按規定退還給有關方面。

d、配合總包向建設單位辦理竣工驗收及移交手續。

4、任務範圍及施工責任劃分。

5、施工技術資料管理:包括總包應向分包單位提供的檔案和分包應向總包提供的資料兩部分。

6、預結算及工程款撥付辦法:

a、施工圖預算編完後,送交總包單位稽核。審定後的工程預算造價,作為總分包單位簽定合同的工程造價。

b、工程款撥付的規定。

c、工程竣工並經總包(或建設單位)驗收後,雙方及時辦理竣工結算,具體要求可在總分包合同中規定。

7、設計變更及經濟責任:

a、凡是由於建設單位的責任造成的設計變更,影響分包工程甚至總包工程正常施工導致工程停工時,應由建設單位負責賠償其全部損失,影響工期的,工期應響應順延。

b、由於總包單位責任而造成分包工程須變更設計時,必須徵得設計單位同意,並辦好洽商手續。若因此而影響分包工程正常施工或導致停工的.,由總包單位負責賠償經濟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c、凡因分包單位責任影響總包正常施工甚至導致總包停工時,其經濟損失由分包單位負責賠償,工期不得順延。

8、工程質量及竣工驗收:

a、工程質量檢驗標準:以施工圖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及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如兩者或三者之間的要求有矛盾時,以施工圖設計要求為準。

b、隱蔽工程驗收:分包單位應於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總包單位(安裝工程還需由總包單位通知建設單位)到現場檢查,經檢查合格後,共同辦理隱蔽工程驗收手續。

c、裝置安裝工程中,凡需由總包單位在施工中預留的各種孔、洞、溝、槽或預埋鐵件等,如果在土建施工圖紙上有註明的,由總包單位負責預留埋設。分包單位如需在已作完的土建工程上打眼鑿洞時,一律必須通過總包單位同意,並負責保證土建工程的結構和裝修質量。若有損壞,必須承擔全部責任。總分包在施工中應相互注意保護成品,如施工中損壞成品時,所需一切修理費用由責任一方承擔。

d、竣工驗收:分包單位應在工程竣工前10天向總包單位提出書面的竣工驗收通知'(安裝工程還需由總包單位通知建設單位),總包單位應按期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兩方或三方應及時辦好'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在竣工驗收時,如發現工程質量有不符合驗收標準者,屬於分包責任造成的,分包應在商定的期限內負責修完,待符合驗收標準後,再進行辦理驗收手續。驗收完後,交給總包負責保管。

9、總包在施工現場應給分包提供食宿和生產設施的方便。

10、獎勵與罰款應明確規定,總包分包在工期和質量方面各自承擔的責任,並規定針對責任所進行獎懲的具體數額。

11、仲裁:總分包合同在簽定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可報北京市主管部門仲裁。

合同管理制度8

合同管理辦法

1.目的

規範合同的評審、簽署、履行、歸檔等管理程式,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和分支機構。

3.職責

3.1總經辦:批准或授權批准合同簽訂;負責合同用印。

3.2行政管理部:起草、制定格式化合同;審查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建檔管理合同原件;參與合同糾紛處理。

3.3財務中心:審查合同支付或結算條款的合理性、可行性;確定我方簽約主體。

3.4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作方資信、履約能力等情況調查並提供相應資料;歸檔所承辦合同;對合同業務的必要性和履行情況負責。

4.定義

4.1本辦法所稱的合同,是指本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簽訂及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法律檔案,包括但不限於租賃合同、加盟商合同、採購合同、專項服務合同、投融資合同、債權債務擔保合同等。

4.2租賃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店鋪、員工宿舍、辦公(經營)場所、辦公裝置等相關合同、協議。

4.3加盟商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加盟、商品銷售、區域經銷、意向加盟等合同。

4.4採購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原材料、促銷品、OEM產品加工、其他產品等採購合同。

4.5專項服務合同,包括但不限於策劃推廣、廣告、培訓、招聘、通訊、運輸、網路、顧問、委託代理等合同。

4.6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股權)買賣、贈與、借款、融資租賃、轉讓、擔保(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合同、投資併購等債權債務、投融資、擔保類合同。

4.7格式化合同,是指由我公司事先單獨預訂好合同框架,提供給合作方協商確定文字內容的合同形式。

5.管理辦法

5.1合同準備

5.1.1格式化合同製作

行政管理部對屬我方常用業務合同的,如加盟合同、商品銷售合同、區域經銷合同、意向加盟協議、產品加工合同、物流運輸合同、委託代理合同等,提供格式化合同;

合同承辦部門應要求及促成合作方簽訂我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

合作方對我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有異議的,可採用政府機關、行業協會發布的示範文字;如無相應範本,合同的起草工作應爭取由本公司承擔,由業務部門與行政管理部法務人員共同起草。

5.1.2業務商談

合同立項:承辦部門依據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管理制度》,經審批人確認業務開展的必要性;

意向接觸:確定合作主要條件及運作方式,開展相關合作條件或價格方面的諮詢,或者組織招標;

資信調查: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範圍包括(可參照附件三《合同承辦部門審查專案及標準》):

1)合作方當事人主體資格審查。包括:合作方為法人的,需查驗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並提供影印件(須加蓋公章);合作方為自然人的,需查驗並提供有效的身份證影印件。合作專案涉及專營許可證或資質的,應查驗相關原件並提供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2)合作方當事人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審查。包括:資產負債、產權歸屬、技術裝置、產品質量、商業信譽等;

3)合作方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包括簽約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

4)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5.1.3合同文字準備

合同必備條款包括標的(規格、型號、數量或具體事項)、質量標準或要求、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價款與支付方式或合作條件、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對非使用格式化合同的文字,合同承辦部門應提前與行政管理部法務人員確認合同文字後,再填寫《合同審查表》(見附件四)進行稽核;

合同文字份數按實際需要確定,準備並簽署二份,其中合作方一份,另外一份在合作方蓋章簽字後與審批檔案及相關證明材料一起交行政管理部法務人員統一編號存檔並建立臺帳。各部門若有特別需要,可與合作方簽署多份,但須在合同中註明。

5.2合同審查及簽訂

5.2.1承辦人填制《合同審查表》(見附件四),並附合同草案、合作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證明材料,送會籤部門審查。

5.2.2審查部門應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如有必要,可附書面審查意見返回承辦部門。如沒有具體意見,應按職責在會簽單上籤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確定性意見,並由稽核人簽字。

5.2.3業務稽核:各中心(事業部)總監對合同的業務、技術條款進行審查並負責。

5.2.4財務稽核: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合同支付條款的審查並負責;同時,確認我方簽約主體是否符合公司相關規定。

5.2.5法務稽核: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非格式化合同的審查並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形式的規範性,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資料的完整性等;如果格式化合同簽署時未改變擬定條款,可不經法務稽核。

5.2.6合同批准:

對經常發生的業務合同,可由指定人員批准。具體詳見附件二《合同審批許可權》;

經總經理授權的中心總監或有關人員可以簽訂合同。但授權人應將《總經理授權書》在合同稽核時,送財務中心、行政管理部各一份。

5.2.7合同簽訂

合同經批准人籤批後,按《印章管理辦法》規定,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用印;

合同簽訂必須要有我方和合作方的負責人簽字、蓋章和簽字日期;

單份合同文字達二頁或以上的需加蓋騎縫章,騎縫章蓋在全部合同內容及附件內容的側面。

5.3合同履行

5.3.1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達成時方可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生效之前,原則上不得實際履行。由於商場等合作方要求,必須先行支付直營店鋪支付的房租等費用,且經總經理批准的除外。

5.3.2承辦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通知義務,組織合同的履行,辦理相關事項。如有付款事項,承辦人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影印件。

5.3.3承辦部門實施履約跟蹤統計,掌握實際履行情況。對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獲取證據、協調處理。

5.4合同變更或解除

5.4.1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在與行政管理部溝通情況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合作方,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覆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草案一經達成,需按本辦法5.2的相關規定辦理。

5.4.2合同承辦部門收到合同合作方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文書、電報、電話、信函、圖表、資料電文,應及時與行政管理部溝通情況、請示合同簽署人後,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書面答覆合作方。如果必須變更或解除,應與合作方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草案,確定索賠條件,並按本辦法5.2的相關規定辦理。

5.4.3對不可抗力或國家巨集觀政策調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合作方或者及時取得合作方遇有上述情況的證明材料,主動與合同有關各方協商處理。

5.4.4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徵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並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5.4.5經公證、鑑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需報原公證、鑑證機關備案。

5.5合同糾紛處理

5.5.1合同合作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提出履行異議的,承辦部門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答覆。

5.5.2出現糾紛,承辦部門應立即通知合同簽署人和行政管理部,並收集整理處理合同爭議的.檔案和證據資料。

5.5.3合同糾紛協商、調解,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與行政管理部共同進行。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可按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部門應同行政管理部確定代理人、應對方案等,經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5.6合同續約

5.6.1合同期滿且需辦理續約的,合同承辦單位或指定負責人必須合同期滿前至少一個月提前辦理續約手續。

5.6.2續約的合同,如沒有更改合同條款的,可不經行政管理部稽核;如有更改合同條款的,合同承辦部門需提前知會行政管理部法務人員進行法務稽核。

5.6.3續約的合同原件除5.6.2條款及審批許可權外,其他按新籤合同程式進行管理。

5.7合同保管與借閱

5.7.1行政管理部統一歸口管理本辦法所稱的合同並建立適時動態《合同臺賬》(見附件五)。對直營店鋪租賃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必須由合同承辦人將合同原件寄回行政管理部法務人員,歸檔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自本公司蓋章之日起三個月;其他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必須由合同承辦人將合同原件寄回,歸檔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自本公司蓋章之日起一個月。

5.7.2合同承辦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的保管與借閱。

5.7.3合同簽訂前和履行過程中雙方的來往信函、傳真、票據、履約憑證等合同附屬檔案,由業務部門存檔,在合同完全生效後三十個工作日內移交行政管理部法務人員與相關合同一起存檔。

5.7.4因工作需要借閱合同原件的,應憑《合同借用申請單》(見附件六)經中心總監批准後向行政管理部法務人員辦理借閱登記。

5.8管理要求

5.8.1除公司書面授權的情形外,公司所有分支機構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約性質的任何書面檔案。

5.8.2除另有規定外,與公司有經濟業務往來、產生債權債務關係,都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採購合同除因即時現金交易性質不能訂立書面合同外,單筆業務金額超過10000元或同筆連續業務金額超過10000元,須按本辦法規定訂立書面合同。

5.8.3合同承辦人員出現下列情形的,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及合同批准人的責任:

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遺失重要證據,不按時歸檔的。

5.8.4合同審查人員出現下列情形的,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延誤審查時間而又沒有正當理由的;

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材料不全的合同審查通過的;

違反5.3.1條款,未見到生效合同就同意支付合同款項的。

5.8.5合同承辦部門或合同借用部門出現下列情形的,公司將追究承辦部門或借用人及其直接上級的責任:

離職前未歸檔合同或未歸還借用合同資料的;

不按照擬定日期歸還借用合同又未提前向行政管理部說明的。

6.相關檔案

6.1正負激勵管理辦法

6.2財務預算管理制度

6.3財物付款及報銷管理制度

6.4檔案管理辦法

6.5印章管理辦法

7.附件

7.1合同管理流程圖見附件一

7.2合同審批許可權一覽表見附件二

7.3合同承辦部門審查專案及標準見附件三

7.4合同審查表見附件四

合同管理制度9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相關規定,按照學校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合同管理原則

(一)各類合同的制定、實施和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合同法以及省市有關規定,依法辦事。

(二)合同是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凡參與合同訂立、實施和管理的部門及個人必須堅持原則,從嚴把關,堅決維護學校、公司利益。

(三)合同管理實行的原則是:歸口管理、分類實施。合同管理歸口部門是行政辦公室。各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管理與實施。

(四)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二、合同簽訂流程

(一)合同的起草:合同起草公司(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合同文字應做到條款清晰、標的準確、責任分明。

(二)合同的稽核:合同由要約事件的責任部門委派專人初審,並經責任部門負責人稽核簽字蓋章後,報送學校資產管理處合同管理科或公司法律顧問,申請法律顧問進行稽核。合同要約責任部門負責協調相關單位按照學校法律顧問意見修改合同,並將修訂稿報送行政辦公室,由行政辦公室報送合同管理科或法律顧問進行復審,經複審通過後,履行會籤程式。

(三)合同的會籤:合同提交領導審批前,必須實行嚴格的會簽制度,未經會籤的合同檔案不得提交校領導審批和對外發送。

1、會籤程式:合同檔案首先由合同要約責任部門進行初審會籤,部門負責人確認簽字蓋章後,報送行政辦公室;其次,由行政辦公室按照公司領導指示確定應會籤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最後,會簽單返回行政辦公室,辦公室負責人簽字蓋章後,提交公司領導。

2、合同會簽制度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程式,會籤部門應認真審閱合同文字,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合同要約責任部門在收到不同會籤意見,認真研究後將研究結果通知會籤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報送至行政辦公室,由行政辦公室將合同報送至合同管理科,進入送審批准程式。

3、部門會籤時間一般情況下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合同的簽訂:行政辦公室負責將公司合同審批單、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同會簽單提交公司領導,公司領導簽字、蓋章後,行政辦公室將合同審批單、合同正本原件(一份)備案,必要時還需交資產管理處合同管理科備案。

(五)合同傳送:合同是公司重要的機密檔案,必須嚴格遵守公司保密規定,控制傳送,

非責任部門不得持有合同文字。對外因工作需要傳送合同文字時,必須經主管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辦理。

合同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用人單位(部門)勞動政策法規的學習及貫徹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各單位(部門)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配套措施,自覺遵守和執行各項勞動政策法規。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續簽、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程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用人單位(部門)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辦公室依法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採用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

第六條 用人單位(部門)招用員工時要有具體的書面錄用條件及客觀的考核標準,並告知應聘者。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應聘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部門)還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應瞭解應聘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關係現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戶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水平等資訊。

第八條 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簽署,簽字後並在簽字處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辦公室應驗證員工簽名與身份證相一致。勞動合同加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員工本人各儲存一份。

第九條 退休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應就其返聘期間有關報酬、福利待遇簽訂返聘協議。

第十條 凡用人單位(部門)違反勞動合同簽訂規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及發生賠償等連帶問題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與後果給予責任人處罰。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各自生產經營特點和需要按下述原則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務骨幹隊伍的相對穩定。

(一)引進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二)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新聘用人員,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籤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註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註明完成某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章 勞動合同內容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以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為準,應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內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崗位聘任書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於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各用人單位(部門)對職工的勞動合同管理、選拔聘任管理、績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獎懲條例、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職位說明書、聘任書等應為勞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檔名稱據實填寫。

用人單位(部門)要求員工閱讀學習上述規定,並在合同中註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並認可”。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部門)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勞動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服務協議。對公司支付專項培訓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在培訓前與其簽訂不少於二年的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培訓協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培訓服務協議應明確培訓費包括的具體專案和違約賠償計算辦法。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

(二)保密協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資訊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相關保守用人單位經營生產、技術等祕密的內容。

(三)競業禁止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內容和期限,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應約定競業禁止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按月支付,並約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競業禁止補償金時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形。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因工作(生產)需要,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等發生變動,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部門)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時,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應明確變更勞動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後方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公司和員工各持一份。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申請簽名應手籤並加蓋本人右手食指指印,列印的姓名無效。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部門)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徵求意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未做出答覆的按續簽勞動合同辦理,並辦理續訂手續;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而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的,應由員工出具書面申請,簽名並加蓋本人食指指印後予以長期儲存。

第十九條 職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而又必須給予休假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向員工發放試用期中止通知書,保證用人單位(部門)對員工試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24時為準。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應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工作績效進行認真考評,應根據考評成績慎重研究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進行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在試用期內提出,避免在試用期過後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員工符合國家有關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員工)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制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送達本人。

需提前30日下達通知書告知本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送達員工本人簽收,並要求當事人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字。事前瞭解當事人有拒絕簽字傾向的,應事前安排公證人員一同到場,並由公證人員出具送達證明。無法當面送達本人時,應採用報紙公告等形式送達。

第二十三條 員工在醫療期內、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至上述期滿。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個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履行擔負的崗位職責的,用人單位(部門)應及時下達《過失警示告知書》,警示並督促職工改進工作。經警示無效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部門)要及時下達《員工違紀警告通知書》送達本人並籤認,進行教育警告。經教育無效的,用人單位(部門)按照有關程式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並註明提交日期,本人應在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上簽名,加蓋右手食指指紋。員工以口頭、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的無效。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動議方應採取書面形式提出動議,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中應將這一事實予以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用人單位(部門)在辦理完畢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後,將員工檔案材料交與本人,並簽收確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人員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公司辦公室儲存備查。

第七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到企業、職工的利益。用人單位要加強領導,規範管理,依法辦事,避免勞動爭議。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嚴格勞動合同簽訂紀律,設立過錯追究制度,嚴格禁止隨意用工,禁止或防範員工不與用人單位(部門)簽訂勞動合同,避免用人單位(部門)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部門)要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部門)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要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勞動合同。公司辦公室應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資訊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回執、存根、申請等檔案應當長期妥善保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11

1、《商品房買賣合同》由專人專職負責保管。

2、每套房子的合同一式五份。

3、銷售員在客戶交完首付款或全部房款後,領取並填寫《合同登記表》、《合同審批表》,領取合同。

4、銷售員依據合同範本與客戶簽訂正式合同,客戶對合同條款如有異議,必須請示經理,嚴禁擅自更改條款內容。

5、嚴禁在合同中進行文字修改。

6、銷售員與客戶簽訂完合同後,合同附《合同審批表》,及時交還公司進行審批,不得自己保管。

7、合同經房管局登記備案後,一份交客戶,兩份留公司存檔。

8、銷售員若遺失合同,處以20元罰款。

合同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各項具體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1、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及外派員工。

2、各子公司參照本管理制度並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三、職責劃分

1.綜合服務部

1.1代表總經理與公司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1.2負責勞動合同的文字製作、簽訂、保管等具體工作;

1.3組織公司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工作;

1.4負責對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或提供諮詢服務;

2.用人部門負責人

2.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稽核;

3.分管副總經理

3.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稽核;

4.公司總經理

4.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審批;

四、程式與內容

(一)新員工勞動合同簽訂

1.新員工勞動合同簽訂辦理時間原則上為入職當天,最遲不超過入職後一個月;

2.除特殊崗位外,所有新員工的勞動合同均應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新員工勞動合同試用期管理

1.根據勞動合同的型別,新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為3年,其中試用期為3-6個月;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期限為1年,其中試用期為1個月。

2.新員工試用期結束後,綜合服務部有權組織對新員工的試用期考核,考核不能通過者,公司有權及時與員工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三)勞動合同續簽或終止

1.勞動合同的續簽或終止依照下列程式辦理:

1.1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40天,綜合服務部應統計出待籤人員名單;

1.2綜合服務部應與用人部門負責人就待籤人員工作表現進行溝通,並就續簽或終止達成一致意見;

1.3對符合續簽條件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於原合同到期前35天組織用人部門及各相關領導審批,填寫《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審批通過後組織當事人談話,對同意續簽的員工在原合同到期前30天發放《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後回收存檔;勞動合同續簽的手續辦理應於原勞動合同到期前完成;

1.4對不符合續簽條件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於原合同到期前30天組織當事人談話,併發放《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要求員工簽字確認後回收存檔;

1.5對個人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綜合服務部應瞭解具體情況,視情予以挽留,對決意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按合同終止方式處理;

1.6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綜合考慮續簽人員原合同的期限、在司連續工作的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齡的期限、已簽定固定勞動期限合同次數等因素最終確定;

1.7對勞動合同終止人員的補償標準按國家或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

1.新員工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的,應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必要時,用人部門需給出書面意見;

2.對不符合公司用人標準或崗位要求的已轉正人員(經培訓或調動工作崗位後仍不符合崗位要求),經用人部門負責人及相關領導與綜合服務部研究後可提前解除勞動關係,必要時,用人部門應書面提出不符合的說明;

3.對需要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組織當事人進行談話,併發放《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後回收存檔;

4.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綜合服務部應組織進行談話,瞭解相關情況,視情予以挽留,如員工決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按公司離職手續規定辦理;

5.對勞動合同提前解除人員的補償標準按國家或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

1.員工職務、薪酬、工作地點、工作條件等法定保護內容發生變化,應履行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2.對需要進行勞動合同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組織當事人進行談話,就變更的具體內容與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併發放《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後回收存檔,相應的變更手續應於談話後一週內辦理完畢;

3.對不同意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會同用人部門解釋,打消當事人顧慮,對決意不同意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充分了解情況,並將情況上報公司領導研究決策;

4.對員工提出的勞動合同變更請求,綜合服務部應詳細瞭解情況,及時上報公司領導,並於受理後一週內反饋。

(六)勞動合同檔案管理

1.勞動合同的文字按部門分類儲存,並建立勞動合同登記臺賬以便查詢。

2.勞動合同應隨時保持更新,對已過期的合同應及時予以替換。

(七)勞動合同的書寫規範

1.勞動合同中書寫的字跡應清晰明確,不得模糊不清或塗改;

2.勞動合同中'任職崗位'的填寫統一分為三類:'管理類'、'技術類'、'非技術類'。

3.勞動合同中時間的填寫應準確,前後一致,合同簽署日期不應超過生效日期的30天。

五、附則

1.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並報總公司審批後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13

合同管理既是工程監理的重要內容,又是必不可少的控制手段。因此,需要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工作。

依照《合同法》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規定如下,

一 由專人負責各項合同的簽訂、執行和管理。

二:合同簽訂必須報主管領導批准。經領導同意簽字、蓋公章後方可生效。

三: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條文清楚完整,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明確違約責任。本著平等互利,風險共擔的原則雙方恪守合同。避免違約行為,盡最大可能消除不利影響實現合同預期目標。

四:合同管理人員每月對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檢查分析一次,並同時送到業主、施工單位。檢查結果在監理月應予以反應。 。

五: 由於水利工程耗資大、施工週期長、施工條件多變,又具有不可逆轉的質量特性,所以在施工階段強化合同措施,協調約束各方行為,是搞好監理工作的.基本途徑。因此應完善合同諮詢、定期檢查和協商制度,以實現工程的建設目標。

六:當發生合同爭議,監理工程師應本著有利於施工的正常進行,不損害工程質量,維護雙方合法利益的原則,實事求是,公正合理地協商調解。

七: 管理好監理委託合同:每月總監主持月度工作總結時,應檢查分析監理委託合同的履行情況,督促每個專業工程師按照合同、監理大綱、監理規劃及實施細則的要求。認真做好本職工作,遵守行業準則和職業道德,達到全面履行合同的目標。

八: 對於合同執行中發生的問題和有爭議的重大事項,總監應及時向監理單位反映,由監理單位主管領匯出面進一步與合同雙方協商,以求得爭議及時解決。 。

九:合同管理人員應保守機密。做好合同歸檔和借閱工作, 建立合同執行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編寫《合同執行情況》彙報。

十:認真做好合同文本的保管工作。合同檔案應防潮、防蛀、防火、防盜。合同檔案需專業人員保管,避免破損。

合同管理制度1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日常管理要點

1、制定完善的停車場車衣管理制度,並遵照執行。

2、定期檢查停車場配置足夠的消防栓等滅火器械,並可通過防火帶將整個車場分割成若干個防火區域;車管員對易燃易爆物品、煙火等涉及安全的一切事項嚴格把關,提高警惕性,杜絕隱患。

3、合理分配車管員,按照各防火區域劃定負責人,並同時負責車衣租賃及回收工作。

4、對於臨時泊車、長時間停車採用不同區域分隔,便於識別管理。並同時設計租賃車卡,在車卡背面註明相關事項,如:收費標準、車輛基本資訊,儘量避免事後糾紛。並且停車場應配置顯著的車衣收費標準。

5、車管員對每輛進入車場車輛作適當檢查,注意車輛是否有被撞、被刮等跡象,並當面套好車衣,做好現場記錄後由車主簽字確認,進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主動禮貌提醒車主不要將貴重物品留在車內,同時阻止閒雜人員進入車場。

6、車衣租賃實施刷卡消磁製度。領取車衣時,進行刷卡。離開停車場時,再進行刷卡,確保車衣不丟失,與此同時,也可以統計停車時間,計算消費金額。

7、對於長期停車並不交車衣使用費的車輛,停車場管理部按規定給予發函提醒,再實施鎖車處理,或將其車強拖走交由交警部門進行處罰。

二、車場車衣管理規定及租賃協議

對於車衣租賃過程中,停車場管理中心應與車主同時簽定《停車場車衣管理規定承諾書》和[二]停車場車衣租賃協議書,以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

[一]停車場車衣管理規定承諾書

1、凡在停車場進出或存放之機動車輛,其駕駛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服從車場管理人員的管理和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車輛,自覺維護場內秩序。

2、車輛入場時,駕駛員須按規定自覺出示車衣租賃卡,並由閘機辨認,時租車輛須由閘機彈取出時租車票,待欄杆抬起後,方可入場停放。

3、入場之機動車應確保清潔衛生。凡髒汙、泥濘之機動車,本停車場有權禁止其入內及停放使用車衣的權力。

4、入場停放並使用車衣的.任何機動車輛,應按停車卡或車管員指定之區域停放,不得異區、異位停放,否則本停車場有權將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車輛拖至適當地點,並由其車主承擔一切費用。

5、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必須鎖好車門、車窗。凡現金、重要檔案、貴重物品及車內物品本停車場不負保管責任。

6、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嚴禁帶入車場。否則,將被處以罰款,並承擔可能引起的一切責任。

7、車輛離場或任何人士駕駛或移動場內任何車輛時,車場管理員有權對其進行管理、檢查,駕駛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否則駕駛人員須承擔由此引致的一切責任。若發現所租賃車衣遺失和損壞,管理人員有權利進行詢問和調查。

8、停車場之車衣只供機動車輛泊車後罩車之用,其他超過罩車以外的任何行為及任何形式的功能改變都將視為非法。

9、車衣租賃卡為一車一卡制,只限指定車輛使用,不得轉借、塗改、偽造。否則,將收回租賃卡。如事件、行為帶有刑事性質,將送交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0、所有車輛使用車衣均應按照本停車場現時有效之收費標準繳費。

11、如遇車衣租賃卡遺失,依下列方式處理:車衣租賃卡遺失立即向門崗車管員申報由車管員按規定程式處理;車主先向門崗車管員申報登記,再到航站樓管理中心辦理補辦手續。

12、本停車場保留修改、增刪本管理規定中任何或全部條款以及制訂新的管理規定的權利,經修訂的管理規定一經發布,即告生效,並對所有停放的任何機動車輛及使用人具有約束力。同時,舊的管理規定即告失效。

本人/本公司清楚瞭解上述管理規定之條文,並自願接受此條文之約束,在簽定此承諾書後,正式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其他相關現行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在本公司工作的,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三、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等手續;

(三)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字。公司勞動合同的範本,每年需根據新的發展,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修定。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二、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芳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均應當如實說明。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均應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四、本公司勞動合同分為三種: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可以續簽;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已經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崗位,應同時適用崗位聘任制。

五、本公司在與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前,由人力資源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對該員工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仔細查驗;對於部分高階管理崗位、高階技術崗位的員工,在報請批准後,還應當對其之前的工作背景進行調查,在確認不會給公司帶來法律風險後,方可與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六、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後的15個工作日內,公司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在用工之日前簽訂的,自用工之日起生效;合同在用工之日後簽訂的,應約定生效時間為入職當天。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個人宣告)後,公司方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新進員工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有權拒絕錄用。

七、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期限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對於一般員工,原則上籤訂1年期合同;對於技術、市場等高階技術管理崗位員工,可簽訂2-3年期合同;對於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八、公司安排固定的勞動合同簽訂地點為:,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都應當在此簽訂,不得在其他地點簽訂。在其他地點簽訂勞動合同的,將按照獎懲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九、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求:

(一)公司指定代表公司的勞動合同簽訂人在場;

(二)公司指定代表公司的勞動合同簽訂人為:;

(三)員工本人簽字或摁手印,不得授權他人代簽;

(四)必須當場簽字、蓋章,員工不得私下籤好後,再交與公司;

(五)其他。

十、公司對提供專項技術培訓的`員工,可以約定3年至5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

十一、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祕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0/的工資收入作為經濟補償。

十二、對於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在離職時需要提交員工個人銀行賬號,公司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不低於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員工應保持通訊暢通,公司在競業限制的期限的工作時間,可隨時聯絡員工,查驗員工的工作情況。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變更、續簽、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自合同確定的生效日起生效。

二、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三、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合同一方無法向對方履行合同義務,公司和員工可以簽訂合同中止協議。待相應情形消失時,合同效力恢復,繼續履行未履行完的合同。

四、合同期滿前日,各部門主管應將是否續簽合同的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報同意後確定。

五、公司決定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部會同部門主管,至少應提前天開始與該員工溝通。若該員工同意續簽,那麼雙方至少在合同到期前天簽訂下一期勞動合同;若員工不同意續簽,那麼人力資源部會同部門主管在確認無法繼續溝通後,應當及時做出不續簽決定,該決定至少在合同到期前天做出,以及時安排工作交接事宜。

員工不同意續簽合同,合同期滿後又繼續來公司上班的,公司有權拒絕其進入公司。

六、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二)公司解除。公司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過失)和第40條(勞動者非過失的原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參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三)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應當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七、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導致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正。

第四章勞動合同管理

一、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二、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一)訂立。公司在招用員工時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兩份,員工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送達本人(可採用簽收送達或郵寄送達,自寄交之日為送達之日)。

(三)續訂。勞動合同屆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30日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後,辦理續訂手續。

(四)續延。勞動合同期滿時,由於法定情形導致合同應當續延的,合同續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為止。

(五)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並按期辦理終止手續。

三、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賬,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一)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賬(總賬);

(二)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賬(個人明細賬);

(三)員工培訓記錄臺賬(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四)員工出勤統計臺賬(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五)員工醫療期管理臺賬(醫療專案、停工醫療時間);

(六)員工獎勵、處罰臺賬;

(七)其他專項協議臺賬(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祕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勞動合同經人力資源部備案後,交公司檔案室保管。

已經終止或者解除的勞動合同,自終止或解除之日起2年內不得銷燬。

四、其他

一、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以國家相關規定為準。

二、本制度適用於所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三、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四、本制度經董事會批准後,自年月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