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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欄目: 職業 / 發佈於: / 人氣:7.26K

現如今,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職業衞生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熱】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1

為防止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並能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後有效控制和處理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將事故對人員造成的損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本着“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各部門負責人,確定總負責人;

2、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形成書面文件予以公佈,應明確事故發生後的疏通線路、緊急集合點、技術方案、救援設施的維護和啟動、醫療救護方案等內容。

3、明確職業病危害的目標分佈,根據使用物品的種類、危險性質以及可能引起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特點,確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目標;

4、確保應急救援設施完好。

應急救援設施應存放在車間內或臨近車間處,一旦發生事故,應保證在10秒內能夠獲取。應急救援設施存放處應有醒目的`警示標識,確保勞動者知曉和正確使用方法。現場應急救援設施應是經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合格的產品,安全有效,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或更新,保證現場應急救援設施的安全有效性。

5、定期演練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公司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做出相關規定,對演練的週期、內容、項目、時間、地點、目標、效果評價、組織實施以及負責人等予以明確。如實記錄實際演練的全程並存檔。

6、公司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6.1機構職責

6.1.1由指揮部發布和解除職業病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6.1.2組織指揮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6.1.3及時向上級部門彙報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情況,並向友鄰單位通報危害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

6.1.4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及善後處理,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的經驗教訓。

6.2人員分工

6.2.1總指揮:組織指揮全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6.2.2副總指揮:協調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

6.2.3指揮部成員:

(1)部長(站長):負責現場醫療救護指揮及受傷人員分類搶救和護送轉院工作;

(2)安全環境職業衞生管理組織負責人:負責指揮滅火、警戒、治安、保衞、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通訊聯絡和對外聯繫,必要時代表指揮部發布有關信息;負責車輛調配及搶救物資的運輸、供應工作;負責搶險物資及防護用品的日常儲備和應急供應;

7、制定應急設備管理檔案,包括:(1)應急設備管理制度書面文件;(2)應急設備台賬;

(3)應急設備中文説明書;

(4)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台賬;

(5)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日常運轉記錄;(6)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定期檢查記錄;(7)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維修記錄;(8)應急救援設施配備檔案;

(9)應急救援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10)應急救援設施維修記錄。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維護公司職工的合法利益,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落實各項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安全生產隱患,規範勞動用工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2、術語和定義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並列入國家公佈的職業病範圍的疾病。

職業危害————是指存在於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職業禁忌症————是指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羣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有害作業————是指在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職責

(1)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羣眾監督。

(2)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負責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工作。

(3)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

(4)公司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並按規定發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個人衞生防護用品。

(5)員工(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衞生操作規程,並享有獲得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和康復的權利,在工作中穿戴齊備勞動防護用品。

4、一般規定

(1)公司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工會組織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衞生和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2)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與禁忌相關的有害作業。

(3)各部門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有害作業場所,配備醫療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

(4)嚴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品,並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誌。

(5)各單位必須採取綜合的防治措施,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的生產成本。

5、職業病管理

(1)職業病的診斷鑑定,由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初步診斷,報公司安全生產(監督)部,由公司安全生產(監督)部報告市職業病防治所,由市職業病診斷鑑定組織診斷鑑定。

(2)安全生產(監督)部接到市職業病診斷鑑定組織的結論定為職業病後,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

(3)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診治終結,疑有後遺症或者慢性職業病的,應當由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組織予以確認。

6、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費是針對從事有害作業人員營養需要,有助於增強抗毒害能力,預防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一項勞動保護輔助措施,具體實施辦法按公司有關福利制度執行。

(2)在設備、容器及通風不足的`場所配合有害作業者,可與直接從事有害作業人員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3)暑期時段的防暑降温費標準參照公司有關《福利制度》文件規定執行。

7、職業衞生管理機構的設立

(1)鑑於本公司為生產性企業,為便於管理,本公司設立兼職衞生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從事和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2)公司將充分利用當地衞生醫療機構,承擔職工的疾病治療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3)公司總經理為職業衞生管理第一責任人,具體工作由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落實。

8、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1)每年為公司職工特殊工種安排一次體檢,其餘職工每二年一次體檢,食堂炊事員每年安排一次體檢。

(2)凡體檢有疾病的職工,根據地區一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安排病假,享受公司有關病假制度的規定,並根據疾病情況調任適當工作。經市級醫院確認為職業病的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享受相應待遇。

(3)食堂炊事員經體檢合格後,持衞生防疫部門頒發的勞動衞生合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4)食堂炊事員經體檢後,如發現患有傳染性疾病,一律停止其工作,進行治療,經治療後,不具有傳染性疾病方可恢復其工作。如患有慢性的傳染病,將調動其工作崗位,本人在食堂就餐,將嚴格固定並限制其餐具,單獨進行消毒處理。

(5)公司強化身體素質,以便更好地服務於公司工作,鼓勵職工開展體育活動。

(6)公司員工被確認為有傳染性疾病的職工本人應積極醫治,並嚴格控制傳染,有必要時調離工作崗位並及時報告疾病防控中心。

9、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1)職業衞生管理由公司綜合部和工會負責組織落實,其它部門應積極配合。

(2)公司職工體檢費用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3)體檢前由公司綜合部制訂相應的體檢計劃,報公司領導批准執行。

(4)春、秋兩季由公司綜合部組織服用感冒藥(以大鍋藥為主),積極開展預防工作。夏季高温時段每年5月—10月組織供應綠豆湯。

(5)公司根據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見公司福利制度)。

10、職業衞生管理檔案和勞動者健康檔案的管理

(1)公司職工食堂炊事員體檢後其體檢結果由公司綜合部資料員負責進行整理和登記,並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歸檔處理。

(2)體檢後,由綜合部將職工的健康狀況作出專門的總結報告,報公司領導。

11、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1)公司綜合部應將職工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年度比較,跟蹤掌握公司職工身體健康變化情況。

(2)對可能造成職工身體傷害的工作場所加強管理。公司確定防治重點工位為:1)生產車間;2)化磷;3)熔磷;4)化驗;噪聲為全公司範圍。

(3)對可能造成職工身體傷害的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公司加強管理,嚴格督促職工按照特殊作業場所的規定配戴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

(4)對上述作業人員,每年體檢屬於重點監控對象,實行雙重體檢,分別進行職業病危害健康檢查及常規體檢,如發現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及時調整其工作崗位。

(5)大搞技術革新、改革生產工藝如以無毒或低毒的物質代替有毒或劇毒的物質;以低噪聲設備代替高噪聲設備等,生產過程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從而減少工人與有害因素接觸的機會。

(6)採取通風除污、排毒、降噪、隔離等技術性措施來降低或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7)加強生產設備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環境。

(8)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進行“三同時”審查,確保這些項目完成後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達到國家標準。

(9)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10)加強個人防護,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防止有害物質進入體內。

(11)合理安排休息,注意營養,增強機體對有害物質的抵抗能力。

(12)對接觸生產性害作業的工人,進行就業前體格檢查和定期體格檢查,及早發現禁忌症及職業病患者,及早進行處理。

(13)根據國家制度的一系列衞生標準,定期作業環境中生產性有害因素的深度或強度,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12、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公司對所有職工本着預防為主、治療為輔的原則,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跟蹤掌握職工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公司領導及相關衞生醫療機構處理。

(2)對急性的傳染病應本着急事急辦的原則,積極與當地的衞生防疫機構聯繫處置。

13、本制度於20xx年3月3日起實施,20xx年4月18日修訂。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本單位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促進本單位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施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事機構、勞資機構、工會組織;分廠、車間決策機構、分廠、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事機構、勞資機構、工會組織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分廠廠長、主管分廠安全生產工作副廠長、分廠安全生產的機構的負責人、車間主任、主管車間安全生產工作副主任、車間安全生產機構的負責人、班組長、職業衞生安全員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單位、本部門的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綜合管理工作,並負責向本單位決策機構報告工作;分廠、車間、班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人員負責向分廠、車間決策機構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工作。

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由本單位的決策機構任免;分廠、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或人員由分廠、車間決策機構任免,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審批。

第二章 職業病防治計劃、實施方案和應急救援制定和修改

第五條 年初根據上一年度的職業病防治評估報告,制定本年度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第六條 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根據職業病危害種類的變化和新職業衞生法律法規的及時修訂。

第三章 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和修改

第七條 組織制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及時根據部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材料、工藝、技術的變化和新職業衞生法律法規、標準的出台及時修訂和公佈。

第四章 建設項目

第八條 設有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統稱建設項目)時,從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中招標,由中標者提供職業衞生技術服務,出具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第九條 按照規定的時限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審核、嚴重職業病危害項目防護設施設計衞生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五章 職業病危害設備、工藝、材料

第十條 購買可能產生職業病設備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當索要警示説明和警示標識。

對本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材料根據其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情況合理的存放,並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

出售可能產生職業病設備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當提供警示説明和警示標識。

首次使用或者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應向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鑑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註冊或批准進口的文件等資料。

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禁止使用國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六章 職業病危害申報

第十一條 各單位負責將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數據的變更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負責職業病危害申報數據的統計、彙總、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進行申報。

建設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

因採用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在變更之日後30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申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改變的,在改變後30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10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七章 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置、檢修、維護和定期檢測

第十三條 針對職業病危害的發生源,設置有效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經常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檢修、維護和定期檢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其有效狀態。

(一)在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時,必須制定檢修、維修方案,有關部門審批,確保檢修、維護人員及相關人員的職業衞生安全。

(二)對不能及時處理的問題及時有關部門報告,由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以預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影響,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的場所、設備、裝置、器材、用品組成的系統。包括防塵、防毒、防噪聲、防振動、防署、防感染、防濕防設備和用品、自動報警裝置、沖洗設備、現場急救用品、應急撤離通道、必要泄險區、應急救援設施、公告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等。

第八章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和檢測、評價

第二十四條 及時對監測器材進行維修、校對,確保本單位的監測系統處於正常狀態。按照規定的時限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和評價。

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的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控制效果評價。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結合《衞生工作規範》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至少每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五條 從具有資質的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招標確定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為本單位提供日常檢測工作,並將檢測、評價結果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向勞動者公佈。

第二十六條 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超過國家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九章 個人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保養、報廢

第十七條 個人防護用品的購買由有關部門根據各單位的需要,負責提供採購計劃。計劃應當包括採購防護用品的種類、功能、標準、數量。採購部門根據採購計劃,從合法的個人防護用品經營單位或生產廠家採購具有安全標誌合格/或合格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 對採購用品的質量驗收、保管,確保防護用品的有效性。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審批發放,指導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二十條 各單位負有職業病防治管理職責的組織、人員負責個人防護用品的領取、保管、發放,保養,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對報廢的個人防護用品及時收回,並作記錄。

第十章 用工

第二十一條 凡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和患有某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不得從事某某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二十二條 使用高毒物品作業崗位(工種)每xx年進行崗位(工種)輪換。

第十一章 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轉移

第二十三條 轉移職業病作危害業時,接受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本單位提供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及衞生行政部門的驗收批覆。有關部門,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衞生行政部門的驗收批覆進行審核。未提交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衞生行政部門的驗收批覆或者未經本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同意的,不得轉移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接受職業病危害作業時,應當對本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經有關部門進行審核。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或者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未經本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接受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十二章 職業病危害告知

第二十五條 在招工和調轉締結、變更勞動合同時,通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時勞動者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職業衞生相關的條款。

第十三章 職業衞生培訓和教育

第二十六條 對新上崗前(包括轉崗)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的職業衞生培訓;對在崗期間的勞動者進行不定期的職業衞生培訓。

第二十七條 對接受培訓人員進行考核,考核成績登記備案。 考核不合格人員不得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

第二十八條 車間、班組,對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不定期的職業衞生教育。

第十四章 職業健康監護

第二十九條 有關單位、部門、組織、人員對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新上崗、轉崗、離崗情況的統計,並報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 組織安排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到有資質職業衞生醫療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向衞生行政部門報送健康檢查結果,同時為每個勞動者建立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對患有職業禁忌或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勞動者通知有關單位不得安排接觸某種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調離到某種接觸崗位,並妥善安置。

對勞動者出具健康監護的有關資料,對確診職業病人按規定辦理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五 事故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決策機構負責人,組織救護受害的勞動者,並負責保護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第三十二條 接到事故報告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會同有關單位趕赴事故現場,啟動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同時在1小時內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有關協助政府事故調查單位進行事故調查,並妥善進行善後處理。

第十六章 職業衞生檔案

第三十四條 職業衞生檔案的整理、分類、存檔。

職業衞生檔案是政府監管部門和本單位進行職業衞生監督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和歷史意義的材料[建設項目檔案(預評價報告、嚴重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設計審查報告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及其衞生行政部門有關批覆)、職業病危害申報檔案、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職業衞生培訓(培訓大綱、培訓教案、考試試卷)、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檔案等]。

第十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部門、組織和人員依本單位的職業衞生法律法規標準、職業衞生管理制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衞生操作規程、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本單位、分廠、車間、班組職業衞生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製作檢查筆錄。

第三十六條 負有職責的單位、部門、組織和人員履行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瞭解情況;

(二)查閲或者複印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衞生、法律法規、標準、職業衞生管理制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衞生操作規程、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相關部門、分廠、車間、班組和個人停止違章行為。

第三十七條 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負有職責的單位、部門、組織和人員按照職責範圍的職責可以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第三十八條 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並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九條 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採取控制措施;

(二)發現違反職業衞生、法律法規、標準、職業衞生管理制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衞生操作規程、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行為,不履行職責。

第十八章 獎懲細則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的實際工資收入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製訂獎懲細則。

第十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各分廠、各工段、各班組、各崗位、根據上一級單位職業衞生管理制度結合各自職業衞生管理職責制定各自的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報上一級部門審查,審查通過的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公佈。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4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衞生“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二、用人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衞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工作可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一併進行。

三、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較重、嚴重三類建設項目。

(一)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四、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衞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六、用人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三)用人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四)職業衞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需提交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後,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用人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

八、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九、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後,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衞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

用人單位應當會同設計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完善,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實用性負責。

十、對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後,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

十一、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後,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複印件);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四)用人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評審意見;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覆文件(複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十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後,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並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

十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進行。

十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十五、建設項目完工後,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十六、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沒有進行試運行的,應當在其完工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用人單位應當為評價活動提供符合檢測、評價標準和要求的受檢場所、設備和設施。

十七、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衞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十八、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並自驗收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申請書;

(二)預評價報告備案通知書(複印件);

(三)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複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五)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七)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八)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自行驗收情況報告;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十九、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覆文件;

(三)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四)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複印件);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七)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八)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九)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十、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覆文件(複印件);

(三)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五)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六)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十一、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

二十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5

1、新工人上崗前,醫療部門必須進身體健康檢查,不適於從事礦山井下作業時,不得錄用,患有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疾病者不得從事接觸有毒有害氣體的作業;

2、對職業病和其他病患者,應調離原工作崗位;

3、在淋水的井筒內作業,要設防水圈,井下巷道內淋水,要導入排水溝,人員來往的巷道經常清掃雜物和污泥,定期清洗巖壁,保持井下衞生:

4、地面和井下各作業地點附近必須設飲水站,及時供應清潔開水,並設專人供應飲水,飲水容器必須有保温裝置並加蓋上鎖,送保健食品的器具要經常消毒,巷道內的'空氣必須新鮮不受污染;

5、每一箇中段應在項板巖石穩定,迴風巷道處設置廁所,經常清掃和消毒,保持井下衞生:

6、井上和地面各作業地點的噪聲水平,不得超過90 分貝(a聲級);

7、各坑口應設保健站或醫務室,並備有電話、急救藥品箱和擔架,班組長應學會急救知識,醫務部門每年要進行培訓;

8、井下鑿巖必須濕式作業,不能出乾貨,爆破後要洗· 刷巷道:

9、必須搞好礦區環境衞生,作到文明生產;

10、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要提交職業病危害預防評價報告;

11、每年要對職業病重點人員進行醫療診斷,對接觸危害人員進行普查,必須對職業病重點人員建立健康監護擋案;

12、井下空氣中氧氣含量不得低於20%,空氣温度不得超過28℃;

13、對井下通風、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温度、濕度、噪聲等應定期檢測,發現超標,應及時採取措施。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6

1、職業衞生安全設備設施係指為保障員工身心健康、預防職業衞生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以及在應急情況下搶險救災而設置的設備、設施、器材等.

2、職業衞生安全設備設施實行部門監督和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方法.

3、設備管理部門(人員)要建立完整的職業衞生安全設備設施檔案,制定其檢修、維護、保養及更新制度.

4、設備管理部門(人員)負責組織職業衞生安全設備設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檢查、驗收;負責審核制定年(季)度檢修計劃;負責運行狀況、檢維修質量的.檢查;將職業衞生安全設備設施的完好使用情況列為設備考核評比的內容,確保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達到百分之百.

5、組織編制、修訂職業衞生安全設備設施的技術操作規程,其工藝指標必須符合相關要求.

6、根據工藝要求,如有必要,須建立嚴格的安全聯鎖系統的管理制度.生產期間安全聯鎖系統應100%投入使用.

7、報警器應由取得國家和行業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校驗.

8、職業衞生安全設施設備的使用部門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照安全裝備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數量,安裝、放置在規定的使用位置,確定管理人員和維護責任,不允許挪作他用.

9、結合生產實際,組織對操作人員進行正確使用職業衞生安全設備設施的技術培訓,定期開展崗位練兵和應急演練,提高員工使用安全裝備的能力.

10、執行職業衞生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檢修、停用(臨時停用)、報廢、拆除申報程序,未經主管領導和部門批准,嚴禁擅自拆除、停用(臨時停用)職業衞生安全設備設施.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保我公司經濟的持續發展,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管理細則適用於xxx有限公司等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細則所稱職業病是指本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危化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本企業所設立的職業病危害場所監測點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均按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內容對照本企業相關職業病因素而定。

第四條:企業各主管為兼職衞生管理人員,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結合崗位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程序、操作規程,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部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五條:辦公室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依法參加針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的員工的工傷社會保險,以分散職業病危害的風險。

第六條:本企業實行職業衞生管理監督制度,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體制,職防工作領導小組對各職業病危害崗位,職業病防治的基礎管理及各項制度法規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企業職業衞生管理機構由各部門主管組成公司級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

第八條: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各主管任副組長,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組織管理,制定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依照法律和本企業職防管理細則對本企業內各職業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實行檢查、監督和考核,辦公室負責全公司範圍的職防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九條:辦公室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基礎管理,組織聯繫相關的體檢、監測及評價工作,負責職業衞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關的職業衞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檢查、監督各項職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本部門有效執行。

第三章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應將對其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之對方,並在勞動合同中註明。

第十二條:本企業在錄用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的員工之前需對要錄用者做專項職業健康檢查,即崗前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承擔。

第十三條: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

第十四條: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安置,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在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需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病危害崗位調入無職業病危害崗位時也應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必須是經市衞生行政部門認證的,檢查項目由醫療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確定,須將員工各時期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建檔保管,並有將檢查結果告之員工的義務。

第十六條:以上十一至十五條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勞動用工過程中應遵守的職業病防治條款,凡因違反以上條款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職業病糾紛及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承擔其法律責任。並對部門主要領導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對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確保進行曰常管理和維修,定期對上述設施和設備的性能和效果進行檢測,確保正常、靈敏、有效。

第十八條:在大中修設備、設施改造時,要同時大中修或改造改進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裝置並與主機裝備同時投入運行並確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條: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和裝置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廢置不用或隨意改裝,如需對上述設施、設備裝置進行更新或改裝,必須經職防領導小組同意,總經理批准,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勞保用品,保護用品應到市衞生部門認證的勞保用品商店或公司家購買。

第二十一條:勞保器具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防護器具性能和防護範圍進行正確選用,不準超出防護範圍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領取)、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並應按照勞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以上十六、二十二條是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個人應採用防護管理的措施,也是職業病防護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違反以上所列條款的的主要領導將以100-300元處罰,部門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四章職業衞生監測與員工體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定時、定點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及評價,並向員工定期公佈檢測及評價結果,違反此項條款,不對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評價的,將承擔由此產生的職業病全部後果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職防領導小組和各主管對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曰常觀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採取措施,通報有關職能部門,並做出現場監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在做好職防監測評價工作的同時要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和監查紀錄,部門曰常職防工作由部門主管負責,辦公室要不定期的進行現場監查,做好職防衞生監查管理,做好職業衞生檔案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七條:辦公室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條款定期與職業衞生部門取得聯繫,組織本企業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進行體檢,各部門主管必須做好此項工作的組織落實,否則將對部門或個人處以3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主管要積極配合公司職防工作,按公司職防小組的要求組織好本部門體檢工作,做到不遺漏崗位,不遺漏應體檢的員工,不遺漏項目。

第二十九條:凡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一年的員工均應參加健康體檢,健康體檢職防監測及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費用均在生產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條:辦公室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要建立健全有關其個人的健康檔案,主要內容有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對於離退或調離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員工的個人健康檔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遺失,遺失一份處以200元罰款,並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後果。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8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加強對建設、施工現場職業衞生的監督管理,預防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建設項目環保安全部負責對建設項目的職業衞生實行統一的綜合、監督管理,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和事件進行教育、批評,嚴重的除承擔相應法律、行政責任外,報公司環保安全部、以及相關部門進行相應經濟處罰,並責令其整改。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未通過衞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3、各施工單位需配備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職業衞生工作,明確職責。

4、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經費應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職業衞生規範要求,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取得衞生行政部門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文。

7、建設項目施工完後,在試運行12個月內須做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8、在發包合同的簽訂中,應當有職業衞生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9、各部門、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衞生教育,督促作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督促作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10、建設項目工程部對發包的項目,應要求施工單位與施工人員簽訂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告知合同。施工單位應將施工過程中,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職工,並以書面寫明。

11、各部門、施工單位必須為本單位人員提供符合防止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安全帽、防護服、防護眼鏡、防塵口罩、絕緣鞋、防毒面具等)。施工中作業人員應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建設項目環保安全部負責不定期檢查防護用品的佩戴、使用情況。

12、對易發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作業單位應設置報警設施,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制定專項施工措施、應急措施。

13、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建設項目工程部、環保安全部提出申請,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得到同意後,方可按批准的計劃進行;施工人員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儘可能遠距離操作;在安裝放射源處,劃定範圍,拉好警戒線、懸掛醒目的警示標誌。在建設有放射性物質的工作場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過程中需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施工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14、在採購設備和材料時,採購單位應優先採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該註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並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15、各部門、施工單位應加強機電設備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要採取通風法、排毒、降噪、隔離等技術性措施來降低或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16、對施工、試生產現場易產生粉塵、焊接弧光、噪聲、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氨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各作業單位在作業時應及時監測,配備個人防護用品,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杜絕違章作業,採取輪流作業,杜絕作業人員超時作業。

17、施工單位應加強水泥等易揚塵的材料存放處、使用處和道路的揚塵防護,在易揚塵部位設置警示標誌,道路及時灑水,清理路面。給施工作業人員提供防塵口罩等防護用品,杜絕施工人員超時作業。

18、各施工單位應將建築垃圾及時清除,施工現場機件、物品擺放規範,施工項目結束後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不得將建築垃圾堆放在工業垃圾池,不得隨意傾倒建築垃圾,保持現場整潔。

19、生產佈局應符合《工業企業衞生設計標準》gbz1—20xx,有毒與無害作業須分開。

20、該工程設計單位應嚴格按衞生行政部門審批通過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設計;項目工程部應嚴格按照設計專篇要求進行施工,確保施工與設計相符,項目檢驗部、生產準備部和監理公司應當檢驗、核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措施是否有效。

21、在土建、安裝、試車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置其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等警示標識、標牌和中文説明。

22、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未經崗前體檢、有職業禁忌症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23、高温季節施工單位應合理安排,避開高温施工,並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温用品。女職工在孕期、經期、產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體力作業。

24、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試生產準備部應對該項目工作崗位職業危害暴露情況進行評估,並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防止事故發生。

25、在該項目試運行階段,生產準備部應將試運行中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及時通報項目各部門,對試產中存在的問題項目部應及時整改。

26、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未採取相應的職業衞生防護措施,項目部將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各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應予以整改回復;對查出存在職業衞生隱患的單位,下發整改書後仍不整改的,將根據股份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27、項目計劃協調部負責提供相關職業衞生資料,交檔案管備案。

28、各部門、施工單位應將職業衞生管理資料統一成冊,分類管理、逐一歸檔。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9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我廠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衞生工作,經職業衞生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制定本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門、各車間在廠長、職業衞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衞生管理台帳及有關檔案,並妥善保存.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規定.

三、依法履行向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並以標誌、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範意識.

四、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等程序.

五、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採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各車間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七、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八、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衞生教育與培訓.

九、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想勞動者公佈.

十一、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以利急需,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10

為規範我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臵與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公司部門負責及時報告城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

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採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三、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11

1.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設置職業衞生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衞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衞生管理工作。

2. 用人單位必須制定並落實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衞生檔案管理制度。

2.1用人單位必須重視建立詳細的`職業衞生檔案,其應包括:

2.1.1廠企基本情況:單位簡史、生產工藝流程圖、存在有毒有害的種類和工序、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評價、有毒有害作業羣體分佈及其健康評定和職業性四種人(職業病、疑似職業病、觀察對象及職業禁忌症)情況等。

2.1.2職業健康情況:勞動者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藉貫、婚姻狀況、出入廠時間、勞動合同時限、健康狀況、工種調動、工資發放及出勤情況等)、職業史、危害因素接觸劑量、勞動保護、現病史、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及其健康評價等。

2.1.3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情況:包括危害因素種類、監測或檢測時間、地點、濃度(強度)、國家允許標準及評價結論等。

3. 用人單位必須做好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3.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防護措施和應急救援設施等。

3.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30日內申報,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發生變更後30日內申報變更內容。

4. 用人單位必須做好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衞生知識的培訓工作,並形成制度長抓不懈。

4.1單位負責人和安全技術部門、醫療部門、工會組織及車間的職業衞生管理人員應定期接受地方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衞生培訓。

4.2車間工人必須參加結合本單位職業病危害的特點而設的上崗前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培訓,用人單位應設立考核管理和文字培訓資料。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12

加強衞生管理工作,改善員工勞動條件,保護員工的安全和健康,是企業安全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管理人員和全體員工必須重視這項工作,切實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並同企業的文明生產結合起來,堅持綜合治理,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減少以至消除傳染和疾病的發生,達到保護勞動力,促進生產的目的。

1、職業安全衞生和衞生防疫工作由擔任工業衞生及職業病專業委員會主任的.公司級管理人員領導。

2、安全技術、工會、生產、設計、技術、工藝、計劃、財務、人事勞資、機械動力和技改等部門都要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職業安全衞生和衞生防疫工作職責。

3、職業安全衞生和衞生防疫管理機構應努力做好基礎管理工作,清查和掌握全公司(工地)職業危害和疾病危害因素的基本情況和污染源的分佈情況,員工人數及體檢情況。

4、對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必須加強管理和控制,並指定專人負責,防止發生中毒事故。

5、掌握本企業的職業危害因素,對塵、毒、噪聲、振動、輻射等污染危害點的治理制定長遠規劃和近期工作計劃,並積極責成專人負責組織實施。

6、對接觸塵、毒、噪聲、振動、輻射等有害作業人員健康檢查,建立、健全職業安全衞生檔案、職工個人健康檔案及有關的台賬資料。

7、新員工應按規定要求做好就業前體檢,體檢合格者才能進入公司工作。

8、生產作業現場應落實各級環境衞生責任制,由一名安全負責人分管衞生工作,綜合員負責日常管理。

9、生產作業現場做到無積水、泥漿;落地灰要及時清理,主要通道、樓梯間保持通暢;雜物、垃圾按規定區域堆放,並定期清理。工地排水暢通。

10、生產作業與生活區分開;生產材料分區域堆放整齊,砂石分類隔離堆放;機具設備要保持清潔。

11、設立衞生包乾區,按辦公室、會議室、宿舍、飯堂、廁所(浴室)、大門口、道路、材料堆放場地等劃分包乾範圍,輪值清掃。

12、廁所、浴室要有專人打掃、保持清潔衞生,做到無積水、無污垢、無尿積、無臭味。

13、做好施工工地除四害工作,做到無鼠、無蠅、無蟑螂、無蚊等滋生地。

14、

⑴食堂廚房必須有衞生許可證,炊事員持健康證上崗,穿着統一工作服。在工作時不準戴手飾、不準搽指甲油;嚴格執行食品衞生法。

⑵不購買、不出售變質食物,菜蔬要浸泡,嚴防農藥中毒。生熟食品要分開存放,熟食品要加紗蓋;賣飯間要有防蠅措施;賣飯間無雜物。

⑶加工生熟食物要分生熟砧板、刀具、冷藏櫃生熟食品要分層存放。每月清洗冷藏櫃一次。各種盛裝熟食容器、餐具等每次使用前要洗乾淨及高温消毒。廚房內應無鼠跡、無蟑螂。

⑷灶頭、門窗、賣飯台、地面要經常保持清潔衞生。每天打掃不少於三次,確保廚房內外衞生清潔。

15、生產現場宿舍應與生產區域分開。每間宿舍任命一名安全、治安、衞生、計生責任人為室長,負責日常安全、治安、衞生、計生等管理工作。

16室長安排室內人員每日輪值打掃衞生,做到室內無雜物、無積水、室內生活用品擺放整齊,牀鋪整潔乾淨。遵守衞生管理制度。

17、員工如發生疾病應及時到醫院進行治療,防止病情加重。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13

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產主管經理為首,行政部、生產部、醫務室、總工會和各子公司生產廠相關領導組成的職業衞生管理機構,各子公司、部門、車間設立以主管領導為主的專(兼)職職業衞生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的安全員為職業衞生的.專(兼)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衞生監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衞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做好新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職業衞生健康教育和培訓,使職工瞭解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並掌握職業衞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項,杜絕和減少職業性危害。

四、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採用新工藝,選用新設備,改善工作條件,杜絕“跑、冒、滴、漏”,實行清潔化生產,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經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定期請由依法取得衞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其結果定期向職工公佈。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14

衞生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預防、控制、消防職業痛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的健康

2、範圍:全體員工

3、責任者:安全部、製造部、。研究所、工程部、採購銷售部、行政保衞科

4、程序:

1)總則

職業衞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公司監督、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衞生工作。

第四條企業職業衞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企業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職責衞生管理部門對本企業職業衞生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考核負責。職業衞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HS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執行HS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規定做好職業衞生有關工作。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衞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羣眾監督。企業對在職業衞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2)機構與管理

公司安全部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衞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領導下,負責職業衞生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負責指導職業衞生工作,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衞生工作。

內部應建立職業衞生“管理網絡”,負責各級職業衞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立職業衞生工作例會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佈置任務,通報企業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衞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衞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

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確保職工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的有關待遇。

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傷殘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衞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工會、人事、生產、技術和設備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衞生責任條款,協助作好職業衞生工作。

3)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

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衞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應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有關工作,並按有關規定報批。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和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應同時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檔案。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衞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安全衞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達標,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建立健全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並持續改進。

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並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氮氣窒息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未經主管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衞生防護用品。企業應建立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台賬。

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衞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衞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衞生隱患,應納入企業安全隱患治理計劃,按《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20xx〕166號)和《事故隱患限期整改責任制》(中國石化安〔20xx〕250號)執行,並由各職業安全衞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整改。

4)勞動用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衞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籤勞動合同,企業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衞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衞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企業不得安排未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企業人力資源部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鑑定意見安排其相應工作。

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企業應根據健康安全科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並進行觀察。

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職業衞生管理制度15

1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職業衞生管理。

2 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防治職業病,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職工的健康。

3 職責分工

3.1 公司主管領導和分管領導職責

3.1.1 總經理對職業衞生工作全面負責,必須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把職業衞生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1.2 分管職業衞生的副總經理要定期聽取職業衞生、職業病防治工作彙報,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工作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職業衞生、職業病防治工作。

3.2 安全環保處職責

3.2.1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加強勞動保護、預防職業病方針、政策、法令,制定本公司職業衞生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3.2.2 搞好作業場所監測,組織安排職業衞生體檢,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

3.2.3 組織完成上級下達的職業衞生、職業病防治研究任務。

3.2.4 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公司改善作業條件治理計劃。

3.2.5 開展職業衞生宣傳工作,普及職業病科普知識。

3.2.6 負責本公司在建設項目中實施職業衞生方面的“三同時”。

3.3 人力資源處職責

會同醫務部門開展就業前體檢,對因患職業病或有職業禁忌證需調離原作業崗位者給予妥善安排。

3.4 資產財務處職責

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傷殘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衞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3.5 工會職責

監督本公司貫徹國家有關職業衞生、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情況,宣傳防塵防毒的重要意義,組織安排從事有害作業人員療養。

3.6 職工醫院職責

協同安全環保處做好職業危害因素接觸人員體檢工作,建立體檢檔案。

3.6 生產車間領導職責

3.6.1 教育員工執行操作規程,普及防塵防毒知識,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防塵防毒器材,愛護防塵防毒設施,提高員工個人防護能力。

3.6.2 執行防塵防毒措施和管理制度。

3.6.3 按規定組織安排本單位作業人員的健康檢查。

4 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

4.1 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衞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應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

4.2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有關工作,並按有關規定報批。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和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應同時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檔案。

4.3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衞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安全衞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達標,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4.4 建立健全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並持續改進。

4.5 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並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4.6 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氮氣窒息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未經主管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衞生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