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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公共衞生管理制度

欄目: 公共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3.17W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共衞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推薦】公共衞生管理制度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1

為加強本單位的自身衞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護廣大公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衞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衞生許可證及公共場所衞生信譽等級牌匾要懸掛在醒目處。

二、環境應整潔、明亮、舒適。隨時清掃地面廢棄物,並有專門容器存放。

三、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應有消毒設施或消毒間及消毒藥械。

五、工作人員操作時應穿清潔乾淨的工作服,在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清面時要戴口罩。

六、理髮用大小圍布要經常清洗更換,臉巾應清潔,每客用後應清洗消毒。

七、美容工具、理髮工具、胡刷等顧客用品用具用後應消毒。理髮工具應採用無臭氧紫外線消毒。清洗消毒後的工具應分類存放。

八、對患有頭癬等皮膚傳染病的顧客要有專用的理髮工具,並有明顯標誌,用後及時消毒,並單獨存放。

九、配備機械通風設施,加強室內通風換氣。

十、供顧客使用的化粧品應符合《化粧品衞生規範》,美容用脣膏、脣筆等應做到一次性使用。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2

為加強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垬衞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阿爾及利亞的方針。貫徹批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並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勇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各有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後勤保障工作。服衞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醫療組在中心主任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疫情時,應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中心主任,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中心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刻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複印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人密切得在釆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並配合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釆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慼染的發生,倣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7、中心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疫情信息監測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並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人畜垬患傳染病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9、發現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衞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高度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追案其刑事責任。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3

公共場所應建立衞生管理檔案,檔案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證照:衞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健康相關產品衞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複印件)等。

二、衞生管理制度。

三、衞生管理組織機構或衞生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崗位職責。

四、發生傳染病傳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後的處理情況。

五、衞生操作規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採購、驗收、出入庫、儲存記錄。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檢測記錄。

八、設備設施維護與衞生檢查記錄。

九、空氣質量、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檢測記錄。

十、投訴與投訴處理記錄。

十一、有關記錄:包括場所自身檢查與檢測記錄,培訓考核記錄,從業人員因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崗位記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記錄等。

十二、有關證明:包括衞生設施設備及消毒設施設置情況。

各項檔案應有工作記錄,分類並有目錄,專人管理,有關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4

一、切實加強對公共廁所(盥洗室)的管理,落實專人負責清潔衞生和設施維護工作。

二、公共廁所(盥洗室)每天至少打掃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內無垃圾雜物。每週一衞生大掃除,安排專人打掃,重點清除牆面、門窗灰塵、污垢。

三、確保公共廁所(盥洗室)正常供水,在頻繁使用時段, 保持水衝式廁所間歇沖水,防止糞便堆積、外溢。

四、每週兩次以上對公共廁所(盥洗室)進行消毒除臭處理蒼蠅、蚊蟲孳生季節積極採取滅殺措施。

五、經常檢查公共廁所(盥洗室)供水和水衝設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定期清理化糞池和出口通道,保證暢通無堵塞。

六、幹部職工要文明如廁,愛護公共廁所(盥洗室)設施, 講究清潔衞生,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後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塗牆壁。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5

一、衞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合格證必須齊全有效,做到亮證經營。

二、要保持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污垢和垃圾。

三、必須設有消毒間和消毒設施,所設容器要標記明顯。

四、被套、枕套(巾)、牀單等卧具要一客一換,常住客牀上用品至少一週一換,用後必須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應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須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

六、客房內衞生間的洗臉池、浴盆、座便器應每日清洗消毒。清潔洗臉池、浴盆、座便器專用的工具應三格分設,分別存放,標記明顯。

七、無衞生間的客房,每個牀位應配備有不同的臉盆和腳盆各一個。臉盆、腳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換,用後必須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衞生間要做到每日清掃、消毒,並保持無積水,無蚊蠅,無異味,無水垢、污垢。

九、要有防蠅、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並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十、對旅客廢棄的衣物要進行登記,統—銷燬。

十一、店內自備水源或二次供水,其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規範》,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衞生防護措施,容器內壁塗料應符合輸水管材衞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6

為及時瞭解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加強對學校安全事故的監察力度,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學校事故報告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學校安全工作要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建立事故報告制度,具體要求如下:

一、建立學校事故報告及處理機制。

1.事故報告時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後,應在1小時內向鎮教育組及衞生、公安等相關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校內或校外)、中毒人數、中毒原因、主要症狀等。傳染病流行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傳染病開始流行的時間、地點、感染人數、主要症狀、衞生醫療機構的初步診斷等。安全事故及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事故原因。

3.事故跟蹤及處理。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在獲息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偉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後,應詳細瞭解情況,在積極協助衞生等有關部門對師生進行救治的同時,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對造成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的原因進行調查,及時追蹤瞭解事故的發生發展情況,並應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鎮教育組。學校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等得到控制後,必須將該事件的有關情況、處理結果及改進措施報告鎮教育組。

4.事故分析。學校應對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發生情況、原因進行彙總分析,並根據分析結果制訂切實有效的學校衞生與安全工作整改措施。

二、嚴格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學校要把及時、準確地報送學校事故信息放在信息工作的首位。要層層建立責任制,哪一級發生遲報、漏報、滿報問題由哪一級負責。對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後,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必須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相應責任;對造成嚴重後果,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建立學校事故整改制度。

為切實加強學校衞生安全工作,強化學校的衞生與安全意識,學校對發生的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及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等情況進行通報。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並根據分析結果制訂切實有效的安全工作整改措施,做到警鐘長鳴,努力減少並杜絕學校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衞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衞生標準、規範,開展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衞生環境。

第三條 國家衞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衞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衞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衞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衞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衞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衞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覆。

第二章 衞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衞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衞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衞生工作,建立健全衞生管理制度和衞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衞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衞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衞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衞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衞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衞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衞生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採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儘量採用自然光。自然採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衞生安全,可以反覆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衞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衞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衞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衞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衞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衞生標準、規範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衞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衞生標準、規範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託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並對其衞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後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衞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衞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衞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衞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公佈。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衞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衞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衞生設施平面佈局圖;

(四)公共場所衞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衞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場所衞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衞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衞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衞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衞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衞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衞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衞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衞生管理,增強衞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衞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衞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衞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衞生標準和要求,採取現場衞生監測、採樣、查閲和複製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抽檢,並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採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燬;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衞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衞生標準、規範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塗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衞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註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衞生質量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衞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衞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衞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衞生管理制度、設立衞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衞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衞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衞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衞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衞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衞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衞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衞生檢測結果和衞生信譽度等級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採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衞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衞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衞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温度、濕度、潔淨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衞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實施。國家衞生計生委1991年3月11日發佈的《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為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國務院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我委決定對以下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三、《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一)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並對其衞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後果。”

(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三)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四)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九項。

此外,相關部門規章的條文順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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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衞生管理制度8

一、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後方可開業,並做到亮證經營。

二、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健康體檢,並經衞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

三、發現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從業人員時,按規定及時調離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四、設有池浴的,應配有水質循環消毒處理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轉,池浴每晚要徹底清洗和消毒;盆浴間應設淋浴噴頭,顧客用畢的浴盆應清洗消毒;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記錄。

五、設臵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公用品消毒間,配備齊全的消毒和保潔設施,有專人負責消毒工作。

六、公用茶具應做到一客一消毒,並保潔存放,拖鞋和修腳工具每客用後應消毒。

七、桑拿浴室供顧客使用的衣褲應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或提供一次性使用材料製作的.衣褲。休息廳使用的墊巾等棉織品須保持清潔,不得有異味。

八、浴室應設氣窗,保持良好通風,浴室內空氣質量符合衞生要求。

九、禁止患性病和各種傳染性皮膚病的顧客進入浴室就浴。

十、使用的化粧品、消毒劑須按規定索證,並符合國家衞生要求。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9

為加強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並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各有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後勤保障工作。服從衞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醫務科在院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院長,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醫院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 1 洛陽中西醫結合醫院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管理制度

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複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採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並配合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7、醫院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並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上報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區疾控中心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9、發現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衞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10

一、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定期進行健康體檢;

二、新參加公共場所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體檢,檢查合格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滲出性或接觸性皮膚病患者必須立即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治癒後方可恢復從事原工作;

四、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調離人員健康情況必須全程監護,瞭解病情狀況。

五、向衞生行政部門及時通報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調離人員基本情況;

六、建立健全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調離人員健康檔案;

七、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單位對其人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做到專人負責,統籌管理。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11

為了及時有效遏制傳染病的發生和蔓延,保障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範》的要求,特制定幼兒園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

一、幼兒園疫情報告人的設置

幼兒園園長為幼兒園疫情報告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管理第一責任人,衞生保健教師是幼兒園疫情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報告人。幼兒園其他教職員工發現傳染病疫情均有義務向園長和疫情報告人提供情況。

二、疫情報告人職責

1、在園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幼兒園傳染病疫情和疑似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報告工作;

2、每天要對全園幼兒的出勤、健康情況進行巡查;

3、負責指導全園幼兒的晨檢工作和傳染病疫情的防治及各類衞生消毒、食品監督等工作。

三、疫情報告內容及時限

1、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即幼兒園教職工如發現有傳染病疫情或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在第一時間向園長報告,隨後園長和疫情報告人根據傳染病疫情或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教育局——辦公室、學前科;衞生局——兒保、疾控、衞監等、公安局——警署等)

2、當幼兒園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疫情發現人和疫情報告人應當第一時間報告園長並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信息。並協助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幼兒病因排查結果登記表。

3、在幼兒園同一班級中,如果一天內有3例或者連續3天內有多個學生(3例以上)患病,並有相似症狀(如發熱、皮疹、腹瀉、嘔吐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飲水史時,幼兒園疫情報告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信息,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幼兒病因排查結果登記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羣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職業中毒事件的'。

5、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違者將根據有關法律條文酌情處理。

四、報告方式

當出現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報告情況時,幼兒園疫情發現人應當及時以最方便、快捷的通訊方式向園長和疫情報告人報告。園長和疫情報告人同時向有關部門(區教育局、區疾控中心、區兒保所、街道醫院等)報告。(若發生食物中毒還要報區食品監督所)

五、幼兒園疫情監測報告制度

幼兒園要建立“來園晨檢”、“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與登記制度”。幼兒園老師發現幼兒有傳染病早期症狀、疑似傳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告給幼兒園疫情報告人;疫情報告人應及時進行排查,並記錄排查情況。

1、晨檢由衞生老師對早晨到園的每個幼兒進行觀察、詢問,瞭解幼兒出勤、健康狀況,並將晨檢結果記錄在晨檢記錄上。如發現幼兒有傳染病早期症狀(如發熱、皮疹、腹瀉、嘔吐等)以及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告知園長,並進行進一步排查,以確保做到對傳染病病人的早發現、早報告、早預防。

2、班級教師應當密切關注本班幼兒的出勤情況,對於因病缺勤的幼兒,應當瞭解幼兒的患病情況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懷疑,要及時報告給幼兒園疫情報告人。疫情報告人接到報告後應及時追查幼兒的患病情況和可能的病因,及時做到對傳染病病人的早發現、早隔離、早消毒。

區教育局:

區疾控中心:

水質檢測:

區兒保所:

街道醫院:

區食品監督所: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12

鑑於新型肺炎防控的嚴峻形勢,針對疫情,我礦立即成立了疫情防範小組,進行人員管控,環境消毒,疫情宣傳,物質籌備等方面工作,確保公司所有的.疫情防護措施做到位。為控制新型肺炎不被外界轉入我礦,特制定本出入管理制度。

一、礦井實行閉式管理,門衞室出入口設在公司過磅房鐵門處,其他出入口(含小路)一律進行封閉,嚴禁人員隨意出入。

二、門衞室值班人員要24小時值班蹲守,不得離崗,在值班時間要佩戴好醫用口罩。

三、有車輛、人員出入時,要對車輛及人員進行登記,並對入礦車輛進行消殺工作,登記時問清來由。

四、沒有佩戴口罩或佩戴不符合要求時不得入礦,如有主疫情區(湖北籍、武漢籍)人員一律勸阻不得入(返)礦。

五、門衞室值班人員對入礦人員按《企業外來人員信息統計表》或《阜田鎮外地返吉返工人員信息登記表》進行操作並如實説明並填寫相關內容。

六、返工、入礦員工必須填寫《員工行程登記表》,在信息表上簽字並承諾屬實。

七、進入礦區後在礦區設定的宿舍隔離觀察14天;在隔離期間不得離開隔離區。隔離期滿後可解除隔離工作。

八、離開隔離區如有隔離人員,24小時進行看守,看守人員不得隨意走動。

九、隔離期間應滿足隔離人員的生活需求,要有單獨衞生間一日三餐由礦食堂按標準統一配送,實行分餐制。

十、在隔離期間,要每天按要求進行體温檢測,檢測結果及時彙總並報礦主要管理人員。

十一、在封閉式管理期間各員工吃住在公司,不得外出

十二、地面值班安全員為健康情況檢査報告第一責任人。

十三、每天上午7:30—8:30、中午12:40、下午18:00點由地面值班安全員檢查礦井人員岀勤及健康情況

十四、早檢、午檢、晚檢一旦發現有人發熱、紅外線體温檢測≥37.5℃或有流感樣症狀(流鼻涕、鼻塞、咽痛、咳嗽頭痛、肌痛、乏力、嘔吐、腹瀉)等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礦主要負責人:吳XX,及時送往隔離室,並與XX縣人民醫院聯繫,送往醫院就診電話:120

十五、晨檢、午檢、晚檢時間以外發現有可疑症狀者,礦井職工有責任及時報告至地面值班安全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對其被舉報進行排查,確定有第十四條所訴症狀時應立即按規定隔離。

十六、堅持追蹤及電話隨訪制度。如有各相關人員在院隔離治療期間礦主要負責人要做到追蹤瞭解病情變化及診治凊況,每天與保持聯繫。主要負責人要將患病職工情況及時報告村委會。

十七、實行疫情快報制度。地面值班安全員要將晨、午檢情況彙總、篩査,如發現一例及以上病例具有流行病的流感樣病例,或發生因流感樣症狀住院病例,需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謊報、瞞報、漏報要追宄相關人的責任。

十八、實行零報告制度,晨檢、午檢報告結束後,班安全員及時將全礦彙總、篩查情況報主要負責人,責人每天13:30之前向村委會和疾病防控中心報告職信息,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按照要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即使沒有岀現新情況,也要將報表填上“0”上報。

十九、如有重要事要外出,須寫外出事由説明書,領同意後方交門衞室,門衞室負責人收到説明書後進行登載明外出事由、外出時間、外出地點。

二十、外出人員在疫情沒有消除前原則上不得入礦,需要入礦的,要按照入礦《阜田鎮外地返吉返工人員信息登並按要求進行14天隔離觀察。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13

一、公共場所設置符合衞生要求的公用品消毒間,上下水設施齊全,配合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各類公用品消毒設施和保潔設施。

二、落實專人負責公用品的清洗、消毒工作。

三、公共場所內購物車等公用品必須做到定期清洗消毒,供顧客使用的'公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公用品的更換、消毒要有工作記錄。

四、公共場所內公用品消毒方法符合衞生規範的要求,做到一衝、二洗、三消毒。

五、公用品須配備專用的保潔設施,經清洗、消毒後的公用品必須分類保潔存放。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14

一、定義

1.公共區域:包括辦公室走道、會議室,每天由專人進行清掃;

2.個人區域:包括個人辦公桌及辦公區域由各部門工作人員每天自行清掃。

二、制度內容

1.公共區域環境衞生應做到以下幾點:

1)保持公共區域及個人區域地面乾淨清潔、無污物、污水、浮土,無死角。

2)保持門窗乾淨、無塵土、玻璃清潔、透明。

3)保持牆壁清潔,表面無灰塵、污跡。

4)保持掛件、畫框及其他裝飾品表面乾淨整潔。

5)保持清潔,毛巾放在固定(或隱蔽)的地方

6)保持衞生工具用後及時清潔整理,保持清潔、擺放整齊。

7)垃圾簍擺放緊靠門後並及時清理,無溢滿現象。

2.辦公用品的衞生管理應做到以下幾點:

1)辦公桌面:辦公桌面只能擺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應放在個人抽屜,暫不需要的物品就擺回櫃子裏,不用的`物品要及時清理掉。

2)辦公文件、票據:辦公文件、票據等應分類放進文件夾、文件盒中,並整齊的擺放至辦公桌左上角上。

3)辦公小用品如筆、尺、橡皮檫、訂書機、啟丁器等,應放在辦公桌一側,要從哪取使用完後放到原位。

4)電腦:電腦鍵盤要保持乾淨,下班或是離開公司前電腦要關機。飲食水機、打印機、傳真機、文具櫃等擺放要整齊,保持表面無污垢,無灰塵,蜘蛛網等。

5)新進設備的包裝和報廢設備以及不用的雜物應按規定的程序及時予以清除。

3.個人衞生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不隨地吐痰,不隨地亂扔垃圾。

2)下班後要整理辦公桌上的用品,擺放整齊。

3)禁止在辦公區域抽煙。

4)下班後先檢查各自辦公區域的門窗是否鎖好,將一切電源切斷後即可離開。

5)辦公室門口及窗外不得丟棄廢紙、煙頭、傾倒剩茶。

4.總經理辦公室衞生應做到以下幾點:

1)保持地面乾淨清潔、無污物、污水、浮土,無死角。

2)保持門窗乾淨、無塵土、玻璃清潔、透明。

3)保持牆壁清潔,表面無灰塵、污跡。

4)保持掛件、畫框及其他裝飾品表面乾淨整潔。

5)保持衞生工具用後及時清潔整理,保持清潔、擺放整齊。

6)垃圾簍擺放緊靠衞生間並及時清理,無溢滿現象。7)保持魚缸清潔,定期換水和給魚餵食。

8)定期給植物澆水、打蟲、施肥,保證植物茁壯成長。

5.日常衞生清掃工作安排

1)每天上班後,衞生員及各部門工作人員按要求清掃各自負責的衞生區,衞生員要必須在上班前打掃好衞生,下班後關好門窗,電燈、飲水機等。

2)每逢國家法定節假日,應提前一天大掃除。

3)由衞生員負責清掃總經理辦公室的衞生。

公共衞生管理制度15

一、賓館、旅店業衞生制度

二、公共浴室(桑拿)衞生制度

三、理髮店、美容店衞生制度

四、文化娛樂場所衞生制度

五、游泳場所衞生制度

六、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制度

七、公用品消毒制度

八、衞生用品索證、驗收制度

九、中央空調衞生制度

十、二次供水設施衞生管理制度

十一、公共場所傳染病防治制度

十二、公共場所衞生突發事件應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