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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簽訂合同集合5篇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26W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簽訂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簽訂合同集合5篇

簽訂合同 篇1

1.辦理房屋租賃合同需要什麼證件?

答:房屋產權證、身份證等,具體可以協商。

2.和二房東籤的租房合同有效嗎?

答:如果二房東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約定可以轉租,則轉租有效,否則無效。

3.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若房屋被繼承、轉讓,合同還有效嗎?

答: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仍然有效。

4.我現在租的`房子不想住了,可以轉租給別人嗎?

答:按規定,承租人轉租房屋時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否則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5.租賃期內,房東可以賣房嗎?

答: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可以出售房屋,但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在相同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該房產的權利。出租人在出售房屋之前應按規定時間書面通知承租人。

6.房東可以在租約期內隨意漲房租嗎?

答:如果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不能漲租,那麼房東就有權漲租。

7.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拖欠租金怎麼辦?

答:房東有權要求其支付拖欠租金,或者終止租賃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必要時可訴諸法律。

8.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應該按每日百分之多少才合理?

答: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協商一致就可以,通常約定每日萬分之五比較合適。

簽訂合同 篇2

xx電子通信設備有限公司:

本人經過閲讀貴公司章程及貴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規定條例及勞動合同書條款後考慮決定,自願申請與貴公司簽定下列第 項方式的勞動合同:

1、 外聘系列勞動合同

2、 臨時系列勞動合同

3、 簽約系列勞動合同

4、 效益工資系列勞動合同

本人保證遵守執行貴公司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責任義務待遇和公司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條例,接受各項規章制度條例的約束,並已閲過貴公司有關規章制度條例,違犯自願按規章制度條例有關規定接受處罰,本申請可否,請批示!

申請人: (簽字)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 篇3

1、合同中必須寫明裝修的具體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注意這兩點,給某些裝飾公司粗製濫造和拖延工期創造了條件。

2、付款方式的確定,一般的裝修合同,約定首付60%,木工驗收合格後交納35%,完工後交納5%.如果按照這樣的付款形式的話,在工期過了一半左右後,您就已經向裝飾公司交了95%左右的費用,如果裝修的後期出了什麼問題的話,就很難在錢上面制約裝飾公司了。所以建議在簽訂合同時候,能把首付壓到30%,中期交納30%.中期款一般合同上約定的中期付款時間,只是簡單的標明“工程過半,木工收口”。但是一個工地往往是多項目交叉作業,正規的工期過半應該是:木器製作結束;廚衞牆、地磚、吊頂結束;牆面找平結束;水電改造結束。

3、在合同中必須註明使用的裝飾材料的具體品牌、規格及型號。除了主材要注意外,輔材細節也一定要注意。有的合同沒寫瓷磚填縫劑,結果自己買;九釐板沒寫品牌,結果裝修公司就拿了劣質板等等。所以對所需的`材料,如水泥、砂石、灰膏、木材、鋁合金、角鋼、玻璃、瓷磚、給排水管、截門、水嘴、電閘、電線、塑料管、塗料、乳膠漆、粘合劑、石膏造型板線等等商品,均應列出明細表。確保工程整體質量和合理安排費用。以防裝飾公司以次充好。 4、監理和質檢到場時間和次數:一般的裝修公司都將工程分給各個施工隊來完成,質檢人員和監理是裝飾公司對他們最重要的監督手段,他們到場巡視的時間間隔,對工程的質量尤為重要。監理和質檢,每隔2天應該到場一次。設計也應該3-5天到場一次,看看現場施工結果和自己的設計是否相符合。

5、合同中有關保修的條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責任。如果屬於施工或材料的質量問題,裝飾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如果屬於用户使用不當,雙方可協商處理。這些都一定要在合同中寫清楚。一般裝飾公司對工程的保修期,從三個月到一年不等,你要儘可能選擇保修期長一點的公司。

6、避免做不到的條款,許多家庭裝修的投訴都是由不切實際的合同條款帶來的。有的合同條款規定了在相關的工程報價之下根本達不到的施工質量,有的合同條款規定了在任何條件下都不可能做到的室內空氣環境條款。

簽訂合同 篇4

不管在什麼時候,員工拒籤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於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本文就為大家帶來一起具體案例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分析。

應當説這個規定對用人單位的約束作用是很大的,現在可以説在簽訂勞動合同問題上,企業和員工的地位轉換了,用人單位現今都是很積極的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會不會存在員工拒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以此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情況呢?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提出的申請一般是有事實依據的,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是事實但卻看似有理有據的情況,因為在勞動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員工雙倍工資賠付的訴求通常都能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的支持。所以不管在什麼時候,員工拒籤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於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這也就使得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後,有關勞動者以企業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勞動仲裁一度成為熱點問題。我們下面這個案例就是因員工不同意簽署勞動合同卻向單位主張雙倍賠償,但最終法院判決單位給予賠償的比較典型的案例。

【基本案情】

韓某在寧夏大廈工程部任水暖工,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4月3日至20xx年4月2日。在勞動合同到期後,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但韓某一直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xx年12月22日,韓某提出辭職,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後韓某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寧夏大廈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20xx年9月份的工資。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寧夏大廈向韓某支付20xx年9月的工資1104.51元,以及20xx年5月3日至20xx年12月22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寧夏大廈不服該裁決書,認為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主要原因系韓某拒絕,故不同意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被告韓某辯稱:雙方所籤勞動合同到期後,寧夏大廈從未找他續簽過勞動合同。寧夏大廈申請證人劉某、宋某出庭作證,證明在20xx年6、7月間曾經接到過寧夏大廈人事部的電話,通知韓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籤合同,並將此通知轉達給了韓某。法院認為,本案焦點系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應由誰負責。寧夏大廈與韓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雙方應當續簽書面勞動合同。證人雖證實寧夏大廈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對於韓某不予續簽的情況,寧夏大廈仍應負有提示韓某續簽的義務。可直到20xx年12月22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寧夏大廈未採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義務。所以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應由寧夏大廈承擔,其應依法支付韓某二倍工資差額。

【案情分析】

該案件中寧夏大廈已經證實了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法院仍然認為其沒有履行法定義務,那麼企業在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方面該如何做才能盡到應盡的義務呢?如果未籤書面合同的責任確在勞動者一方,則用人單位企業不需支付雙倍工資,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在訴訟中無法證明的事就是沒有發生過的事。本案當中,寧夏大廈正是因為沒有能夠有效證明自身履行了法定義務而最終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

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因此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盡到以下義務: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當面向勞動者送達通知被拒絕後,可以採取快遞、掛號信等可以保留憑證的方式,以備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明之用。該通知應當明確表達要求籤訂合同的意思表示,並寫明要求籤訂合同的截止日期,並可附勞動合同文本或主要條款。

其次,通知送達後勞動者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立即完成簽訂合同,如果勞動者表面上同意簽訂但以合同個別條款有異議等理由拖延時,用人單位應當也與勞動者簽訂一份書面證明,寫明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已經送達,因勞動者原因暫未簽訂勞動合同等事宜,並讓勞動者簽字確認。

再次,如果勞動者無任何理由拒不簽署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以上的.通知也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説,用工一個月後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選擇是,或者立即簽訂完成,或者繼續雙倍付薪,或者終止合同。只能選擇其一。

所以,勞動合同應當在一個月之內簽訂,這樣企業一方的風險就會減小。那麼什麼時候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最佳時間呢?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前,單位有足夠的時間和籌碼與員工協商,協商不成的,取消用工即可,勞動關係尚未建立,單位無需承擔任何的責任。如果辦理入職手續的第一件事就是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後才開始辦理其他手續,則單位一方因不簽訂勞動合同被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就降為零。如果用工開始以後才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關係已經建立,萬一雙方對合同條款存在爭執,不能達成一致,或員工故意拖延不籤,那企業就會比較被動。單位為了不至於拖過一個月的時間限制可能不得不接受較為不利的合同約定,當然單位也可以通知終止合同。

對於企業來講,首先應當儘快的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及時通知才能及時止損,其他的細節事宜等合同終止後再討論也不遲,但不管怎麼樣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狀態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控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其次,百密總有一疏,如果企業因某些人工作差錯在用工過程中發現有漏籤勞動合同的情況的,應當立即補籤,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可將簽訂的日期補寫為員工入職之日,以絕後患。如果一個企業有規範的管理機制,良好的工作環境,對員工也會有吸引力,當發生一些漏洞或工作失誤時,員工也會理解,不會無理取鬧吹毛求疵的。

再次,企業在用工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員工的勞動合同,因為每份合同的價值最高相當於11個月薪資。企業應當將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保存兩份,分別由不同的人員管理,派專人定期檢查勞動合同看是否每位員工都有簽訂,並查看是否有員工合同即將到期,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簽訂合同 篇5

商鋪出售是商鋪所有權即產權的轉移,一般商鋪購買者擁有商鋪產權證,商鋪的產權總共有40年,商鋪產權人擁有商鋪處置權、收益權等權益。

那麼如何簽訂商鋪買賣合同呢?簽訂商鋪買賣合同是最重要的一步。其中,合同中明確約定公攤的面積、明確約定交房的期限、明確注意物業管理問題、注意相鄰權的問題、明確約定商鋪的交房條件等詳細相關內容請閲讀下文。

1、合同中明確約定公攤的面積

購房者在購買商鋪的同時,有必要讓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好當商鋪公攤面積過大或過小時的解決之道,這樣購房者在購買商業物業中,遇到諸如商鋪公攤問題時,不至於陷入被動。只有事先約定嚴密詳盡,才能在前述情況出現時順利維權。

2、明確約定交房的期限

在簽訂商鋪買賣合同時應就交房期限做嚴格的規定,並約定一旦逾期交房時,開發商除了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購房者的租金損失。

3、明確注意物業管理問題

相對於住宅而言,商用物業(尤其是商鋪)因經營業態各異,物業的屬性呈現多樣性,因此商用物業(尤其是商鋪)單獨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能性很少、難度較大。購房者在購買商鋪時極易忽略的環節。因此購房者在購置商鋪時,不要輕易和開發商簽定物業管理合同。

4、注意相鄰權的問題

在物業日常的經營活動中,有關商鋪相鄰權的紛爭也時有發生。購房者在購置商鋪之前,應瞭解整個物業的整體規劃,做到宜細不宜粗,明確好物業的通風、採光、通行以及物業的建築佈局走向等,以避免日後商鋪在經營上帶來的不必要的紛爭。

5、明確約定商鋪的'交房條件

商業物業的房產條件對投資商的招商以及經營者日後的經營都相當重要。在簽訂商鋪時應特別約定物業的平面格局、樓板承重、停車位、消防、廣告位、客貨梯、出入口、通透性、展示面、柱距、層高以及配套設施等條件,並在交房時特別予以注意驗收。

以上就是對“如何簽訂商鋪買賣合同”的一些介紹。商鋪交易隨着城市的發展越來越頻繁,發生商鋪買賣糾結的情況也常常發生,而商鋪交易糾結一般情況下標的都比較大,糾紛解決也比較麻煩,我們在碰到這類糾紛時,最好向專業律師進行諮詢,以免受到更多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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