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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霸王條款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3.14W

在我籤的《勞動合同》裏有一條是寫:

勞動合同的霸王條款

(1)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未按規定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的。
(2)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一方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2000元。
而在《補充合同》中有一條也寫着:
終止合同的其它條件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
如果合同上有這樣的條款,那麼我提早三十天辭職還算違約嗎?
在勞動合同的.《補充合同》裏寫到乙方在受聘於甲方後,其工作將由總經理根據甲方需要決定。如因工作需要,甲方可改派乙方到不同的工作崗位、不同的部門或不同的地方工作,並辦理有關勞動合同的變更手續。

想問這一條算不算霸王條款呢!?如果公司調我職,那我是不是一定要服從。不服從就當違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