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應屆大學畢業生,一個月前和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上寫着合同期為1年(2007.8.1--2008.7.31),還寫了試用期為 2007.8.1--2008.7.31)。違約金3000。現在我想跳槽,想知道1.這份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上説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2.那我現在算不算還在試用期內呢?3.我需不需要支付違約金?4.需不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 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