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以前被解僱的同事那裏得知公司會讓你不上班3天之後再通知去辦手續故意讓你3天沒有考勤記錄作為曠工3天處理,工資是發現金而且沒有工資條還有11天的年假未休還有好多天的'加班,請問我這種情況應該是賠2個月工資加一個月代通知金還是賠我雙倍4個月工資加一個月代通知金呢?還有公司不會出具解除勞動書而是讓我們自己寫離職信我該怎麼辦還有工資的問題我合同上的基本工資是1500但是每個月扣除了保險之後拿到手裏的是2800左右賠付是按1500還是2800來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