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05年7月與用人單位簽定了大學生就業協議書
但單位在今年的7月份才跟我們簽定勞動合同,合同期是半年。
單位只幫我們買回今年5、6月份的社會保險,至於05年7月到今年的4月分的保險並沒有給我們補買。我可不可以以這個原由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不可以追討回那10個月單位應付的`社會保險費用呢?單位有沒有權利要求我賠償合同裏規定的違約金呢?我所在的地方是廣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