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員工任職4年左右了,曾簽過兩次勞動合同,現第二次合同也到期了,公司與員工雙方都沒有主動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公司並未明確説明不給續簽),這種情況是否屬於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辭退這名員工,則公司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如果是需要支付賠償金,勞動法規定的賠償金額是怎麼計算的呢?PS(背景):該員工任職期間有經常性的'曠工,工作基本上沒能按時完成能拖就拖的情況。但是目前公司沒有一項非常完善的規章制度約束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