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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未及時續簽,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欄目: 職場百科 / 發佈於: / 人氣:3.01W

案情簡介

合同期滿未及時續簽,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劉某繫上海市某公司員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08年8月20日至2009年8月19日。合同到期之後,公司既沒有與何某續簽合同,也未提前通知其終止勞動關係。何某繼續在該公司工作。 2009年10月10日,公司以何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領導指令為由解除了與其之間的勞動關係。何某不服,遂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8月20日至2009年10月10日期間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和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該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到期後,未及時續簽,那麼自合同期滿之次日到解除勞動關係之日間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結論:1、合同到期之後,勞資雙方未續簽,何某繼續在該公司工作。有事實勞動關係,則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2、何某是否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能全憑企業説的算。還要看公司訂立的違章制度是否符合《勞動法》第四條的法律精神。

(1)若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則公司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的第(二)款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的規定處理。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該員工自2009年8月20日至2009年10月10日期間工資要照發。

(2)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企業未提前通知其終止勞動關係。則要按照《勞動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所以,本案中是否支付賠償金,關鍵點是要搞清楚勞動者是否真的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或者其他符合解除合約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