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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態補償市場運行機制的相關分析論文

欄目: 農業經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2.74W

1 農業生態補償的相關理論

農業生態補償市場運行機制的相關分析論文

1.1 公共產品理論

公共產品理論是主要研究公共事務的現代經濟理論,公共產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農業生態環境由土地資源、水資源、氣候資源等要素組成,是農業發展的前提,農業環境資源的優劣對農業的發展舉足輕重。就本身固有屬性來説,農業生態環境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使用者消費農業生態環境不會對其他消費者的供應產生影響,使用者不能把農業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同時也不能被排除享用農業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農業生態環境的這一公共產品屬性決定了農業生態環境資源將會面臨供給不足、資源浪費、過度使用等問題。而農業生態補償制度則是解決這些問題的措施,農業生態補償通過制度安排調整相關生產關係,激勵農業生態服務供給、限制對農業生態資源過度使用,從而促進對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

1.2 環境外部性理論

根據福利經濟學理論,外部性主要是指在生產或者消費中,某個經濟主體無意識地對第三方產生的超越活動主體範圍的利害影響,就是出現將成本或者利益強行施加於第三方的外部效應。外部性理論可劃分為外部經濟和外部不經濟,或者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農業生態環境主要出現的是外部經濟性,即某經濟主體因自己的行為對他人產生有益結果而沒有獲得受益者的補償。

農業生態環境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利益為所有人所享有,任何人都不能拒絕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所帶來的這種益處,這對於受益者來説是無償的,不用為之付出任何代價,但是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者卻為此付出了額外的代價,而政府也沒有給予相應的補償。正是由於農業生態環境的這種外部經濟性,受益人不用付出任何代價即可享受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帶來的一系列的價值和利益,所以容易導致農業生態服務消費出現“搭便車”現象,導致農業生態服務供應不足,出現環境破壞、資源浪費等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通過一定的途徑、採取一定的措施來對外部性進行內部化。

外部性內化有庇古税路徑和科斯產權路徑2 種模式。庇古税路徑的前提條件是這種外部性是單向的,並且是可以通過政府的干預得到消除的。它主要通過政府對負外部性進行收税,對正外部性給予補貼,從而使外部經濟得以內化。科斯的產權路徑強調的是通過市場的手段來解決外部性,實現外部性的內部化,而政府的主要責任是要界定和保護產權。

2 市場運行機制是政府補償的重要補充

庇古税路徑和科斯產權路徑提供了政府、市場2 類運行生態補償的機制。2 種運行機制各有優缺點,二者之間不能簡單地進行非此即彼的取捨,而是要逐漸完善2 種運行機制,使其更加融合,從而保障農業生態補償制度實施。

目前,我國的農業生態補償的運行機制主要是政府補償,而政府的補償主要是依靠包括橫向和縱向的財政轉移支付實現的。政府補償運行機制在農業生態補償中有重要的積極作用,但是在運行中由於激勵不足等仍然會存在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政府補償運行機制是由政府制定和決定,政府進行農業生態補償具有自身偏好,會導致盲目支持某種項目的農業生態補償,而忽視對於不同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行為成本的分析。第二,政府補償運行機制由政府主導,缺乏農業生態保護者和服務者與受益者之間的直接聯繫,使得供需主體之間缺乏真實的反映。第三,政府運行機制的主要資金來源是公共財政,管理人員也是政府部門的相關人員,而農業生態補償是一項複雜且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的制度,政府運行機制在這方面的投入難以滿足實際需求。

農業生態補償市場運行機制是指運行市場交易使得農業生態環境外部性內部化。相比於政府補償,市場補償的市場價格與供需之間聯繫更加密切,供需影響價格,價格又可以反作用於供需。如此便提高了資金和農業資源的利用效率,也增加了融資的渠道,解決了農業生態補償資金來源單一的問題,減輕了政府的財政壓力。通過市場運行機制,對因保護農業生態系統而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能夠激起保護者的積極性,有利於農業生態系統的維護。農業生態補償市場運行機制,目前方法有自由貿易、一對一市場交易以及生態產品認證。其中,自由貿易是指在政府明確農業環境服務為能夠交易的商品或者是規定了相應的需求規則的前提下,讓那些能夠被轉化為商品形式的農業生態環境服務進行交易;一對一市場交易主要是在受益者較少且明確的情形下,受益者與支付者就農業生態環境服務進行的直接交易;生態產品認證主要是指消費者通過以高出一般商品的價格來購買經過認證的以環境友好方式生產出來的商品,多於一般商品價格的部分實際上就是支付了附加在這類商品上的農業生態環境服務的價值。

3 國外實踐的有益經驗和啟示

我國農業生態補償市場運行機制當前還處於起步階段,存在缺少系統法律政策支持以及產權不明晰等問題。因此,參考其他國家在這方面的實踐經驗,對於健全我國農業生態補償市場機制及其運行具有一定作用。

3.1 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基礎

法律制度是支撐美國農業生態補償市場運行機制的重要基礎,其主要通過5 a 修訂一次的農業法案設立項目來實現農業生態補償。美國1956 年農業法規定了實行土壤銀行計劃,激勵農户退耕從而保護土地。1996 年農業法中明確用於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計劃的補貼達到171 億美元。另外,美國1985 年通過《土壤保護法》,制定了“保護性儲備計劃”,對參加該計劃的退耕者支付一定數量的補助金。2002 年通過《2002 年農場安全及農村投資法》,授予農業部實施包括“保護保障計劃”、“保護性儲備計劃”等生態補貼計劃的權力。這些法律法規為農業生態補償推行打下了堅實基礎。

德國有着完備的農業生態補償法律法規體系。比如耕種方面的《種子法》、《肥料使用法》等,另外,《土地資源保護法》、《水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等也都從各方面確立了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制度。作為歐盟的成員國,同樣適用於歐盟的相關法律規定,歐盟從1993 年開始對農業環保措施進行補償。歐盟出台的.《2000 年議程》對共同農業政策進行了重大革新,將環保目標一體化列入共同農業政策(CPA)。2002 年歐盟公佈《生態農業法》,對生態農業作了更加細緻的規定。

3.2 生態產品認證制度是重要手段

生態產品認證是各國普遍採取的環境友好型產品的認證制度,通過這一制度可以實現對農業生態環境服務價值的間接支付。早在1992 年,歐盟就建立了生態標籤體系,其系自願性制度,目的是實現農產品從生產到最後使用的整個生命週期都不會對生態環境產生危害。歐盟對於每一種產品都規定了相應的環保性能標準,主要是關於資源節省、三廢(廢氣、廢水、固廢)排放以及噪聲排放等。

韓國在2001 年也開始推行農業生態產品認證制度,主要通過《環境友好農業培育法》來實行,其原理和機制與歐盟的生態標籤體系類似,都是市場化的農業生態補償方式。韓國的認證制度主要分為4 類,即無農藥農產品、低農藥農產品、有機農產品和過渡期有機農產品。每一類都有着嚴格的標準,只有通過這些標準的審核才能獲得相應的商標使用權以及政府補貼。

4 我國農業生態補償制度的完善

農業生態補償制度實施的關鍵在於選擇交易成本低、可操作性強的運行方式,實現農業生態補償的市場運行。結合國外的相關經驗以及我國的國情,實現農業生態補償的市場化運作首先應當要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包括國家層面以及地方層面的立法,明晰產權,將生態產品認證制度作為重點發展和推行的農業生態補償方式。

4.1 建立農業生態補償法律法規體系

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是農業生態補償市場化運行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從國外的經驗來看,歐美等發達國家也非常重視法律法規的建設。我國目前關於農業生態補償的規定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還沒有針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專業性法律,也沒有針對生態補償的專門法律。因此,建立農業生態補償市場運行機制首先要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這需要從2 個層面來進行立法完善,即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

我國目前對農業生態補償規定大多是法規或者政策,專門針對農業生態補償的法律還沒有出台。政策、法規在一定程度上是推行農業生態補償的重要保障,但是相對於法律仍然缺乏權威性,實踐中有法不依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國家可以制定相應的農業生態補償基本法,使得農業生態補償有法可依。同時需要儘快出台相關的與之配套的可操作性強的法規或者規章,保障農業生態補償法得以實施。另外,在立法中應加強關於市場性的政策法規。

地方立法是我國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修訂的《立法法》也明確賦予了設區的市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權。因此,各地也應對於農業生態補償的立法進行積極的探索,制定或者修改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堅持“誰收益,誰補償”的原則,以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不斷完善農業生態補償地方立法。

4.2 明晰農業生態資源產權

推行農業生態補償的市場運行機制是建立在科斯產權理論的基礎上,而科斯手段得以應用的前提就是有明晰的產權制度,因此,需要明晰我國農業資源的產權。第一,我國法律應當規定農業環境資源所有權問題。最為緊迫的便是農用耕地的產權問題,雖然我國法律已經對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方面有所規定,但是實際操作中農村耕地的產權仍然存在諸多問題,農民對土地的處分權也相當有限,所以需要法律進一步明晰相關產權,確定農民對農業資源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在產權已經明晰的基礎上建立交易平台進行產權交易。農業生態補償市場機制的運行需要有一個良好的交易平台,而我國在這方面相當欠缺,因此,應儘快建立農業資源產權的市場交易平台。

4.3 推行農業生態標誌認證制度

我國目前主要包括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三類以及農產品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在內的4 個層級的認證。在一定程度上,農業生態產品認證已經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是由於質量標準體系不完善,容易造成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平等的問題。所以,需要逐漸健全我國的農業生態標誌認證制度,最重要的是要完善農業生態標誌認證的標準體系,可以將農產品生態標誌認證體系分為安全體系和質量體系分別進行規定,方便生產者及消費者認知及選擇。

另外,要加強對農業產品生態標誌認證的管理和監督。首先要明確申請認證的主體資格,對有資格的申請者所提交的材料、產品等進行嚴格地審核,嚴格規範認證程序的各個環節,從源頭上將那些對農業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產品類型或者生產者排除。另外,對已經獲得生態認證的產品或者生產者要定期進行檢查和監督,強化不合格產品的淘汰退出機制。

4.4 建立評價制度

制度的運行只有需要不斷地進行評價和分析,才能瞭解到在實際運作過程所遇到的問題和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進而對制度進行調整和完善。因此,建立農業生態補償的市場運行機制需要建立一定的評價機制,從而形成反饋機制,不斷地在實踐中對其進行完善。農業生態補償市場運行的評價制度應當包括對市場運行機制的可行性分析、生態保護效果的評價、對利益相關者影響的評價、對社會經濟發展影響的評價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