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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核心內容解讀

欄目: 勞動法 / 發佈於: / 人氣:5.31K

勞動法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衞生和安全技術規程等。以下是小編收集是勞動法的核心內容解讀,希望大家認真閲讀!

勞動法的核心內容解讀

  1、勞動法的核心內容

剛果(金)《勞動法》( CODE DU TRAVAIL) 是管理剛果(金)國內僱傭勞動者的主要法規。最新版《勞動法》頒佈於2002年10月16日,總統令號015/2002該法對普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法律層面上的保護,突出了勞動衞生、安全、環境和職業培訓等方面的內容。

【僱傭合同及合同解除】僱傭合同分為定期合同及不定期合同兩種。

定期合同(le contrat à durée déterminée ),適用於階段性用工,最長期限不超過2年。

不定期合同(le contrat à durée indéterminée),適用於長久性用工,根據崗位需要,合同可包含1-6個月的試用期。

對於未滿18歲的實習性質用工,可簽署實習生合同(le contrat d’apprentissage)。

用工合同應在僱傭前48小時送達被僱傭者簽署。

所有雙方簽署的用工合同均需呈送國家就業辦公室( Office National de l’emploi)批准及備案。未在勞工部備案的.用工合同,被僱傭者有權隨時終止,並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解除勞動合同需有正當理由,並在合同解除前14天通知員工。對幹部階層的勞動合同解除需提前3個月通知本人。被解聘員工如認為解聘理由不充分或離職結算不合理,可向勞動檢察法院上訴,由勞動檢察官裁決。

根據勞動法規定,對於無正當理由解聘員工的案件,最高可判賠償36個月工資。

【薪酬、工時及加班】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工資包括基本工資、交通補貼、住房補貼及家庭補貼。

根據總統辦公廳2008年4月30日頒佈的《最低工資保護標準》(SIMG)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最低日基本工資為1120剛郎;自2009年1月1日起,最低日基本工資上調至1680剛郎(注:不包括法定的家庭、住房、交通等補貼)。

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9小時,每週不超過45小時。執行週六、週日2天休息制。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加班工作,享受加班工資,具體計算方式為:

加班前6個小時,其工資為正常工資的130%;超出6小時者,加班工資為正常工資的160%;節假日加班,其工資標準為正常工資的200%;夜班時間為當晚19時至次日晨5時,夜班工資為正常工資的120%。禁止婦女、未滿18歲的兒童及殘疾人上夜班。

員工每年享受12天帶薪年假。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員工還可享受以下有薪假期:員工結婚:2天假期;配偶分娩:2天假期;子女結婚:1天假期;配偶及父母死亡:4天假期;祖父母死亡:2天假期。

【社會保險及醫療保險】社會保險由國家社保局[ l’Institut National de la Sécurité Soicale (INSS)]負責。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應繳納的社保費用為其基本工資的8.5%,其中5%由僱主繳納,3.5%由員工自己承擔。男性65歲、女性60歲退休以後,可領取社保津貼。工傷及職業病者經鑑定和認可,亦可享受社會保險。員工醫療保險費用由僱主承擔。一般來説,由僱主與合作醫院簽署醫療保證協議,員工及其家屬在合作醫院享受免費醫療。

  2、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規定

剛果(金)法律規定,外國人在當地就業,首先需要與剛果(金)境內的一家企業簽署勞動用工合同,然後由該企業為其申請勞動許可證(carte du travail ),獲得工作許可後,該勞工可以申請勞工簽證入境並居留。

《勞動法》對企業聘用外國勞工比例亦作了相應規定。即:根據企業不同性質,對外國人在各個級別中的比例做出相應有限制。以電信合資企業為例,在低級員工中,外國人比例為零,在公司基層幹部及輔助領導中,外國人最高比例為2%,在領導幹部中,外國人最高比例為2%。 對於不同行業的企業,剛果(金)法律規定了一些禁止外國人擔任的職位,現以商業、銀行、保險、不動產等行業中的合資企業為例,以下職位禁止外國人擔任:部門祕書(Secrétaire de direction)、部門副手(Attaché de direction)、部門助理(Assistant de direction)、行政經理(Directeur Administratif)、會計(Comptable)、商務經理(Directeur Commercial)、銷售經理(Directeur des ventes) 、採購經理(Directeur des achats)、副代理(Gérant adjoint)、經理副助理(Directeur assistant adjoint)、供應主管(Chefs de Services d’Approvisionnements)、經濟顧問(Conseiller économique)、法律顧問(Conseiller juridique)、翻譯祕書(Secrétaire traducteur)、編制員(Programmeur)和人事經理(Directeur due Service personnel)等。其他部門及其他公司類型不允許外國人擔任的職務,在《勞動法》 mesures d’application 81條中的liste des emplois interdits aux étrangers有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