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的產假倒底是多少天?

我們公司規定女員工生育前後給予產假75天,達到晚育年齡的'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增加產假15天。

孕檢假:憑《孕產婦保健手冊(卡)》,定期產前時間檢查按當地衞生部門規定辦理,每次半天。分別於懷孕20周、28周、32周、34周、36周各檢查一次,38周後每週一次直至分娩。

請問勞動法有規定孕檢假每次半天麼?是否合法?

另:我已符合晚育,勞動法規定的產假倒底是多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