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城建局下設的`事業單位質安站上班,於2008年4月因病累計請假5天半,請假時有請假條,並且有站長的簽字,但是在發工資時説我超假3天半,扣除我288.33元,這符合勞動法嗎?在這之前我單位一同事於2007年累計請病假41天並沒有扣工資,且在年終考核時評為優秀。這些問題和勞動法相違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