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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局幹部考勤制度

欄目: 税務 / 發佈於: / 人氣:1.55W

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藴含着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着一個社會的秩序。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税務局幹部考勤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税務局幹部考勤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工作秩序,進一步規範考勤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根據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幹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評獎、晉升和推選先進工作者的重要依據,必須嚴肅對待,做到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條 考勤對象:x縣國家税務局全體幹部、職工。

第四條 各單位幹部、職工採用考勤機打卡制度。

㈠考勤要專人負責、每日記錄。各單位必須將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的《月考勤彙總表》、《未考勤刷卡説明表》、請假條及其他證明資料(如:病歷證明)在次月5日前上報縣局人監科。

㈡幹部職工每天上、下班以及值班到崗,均需打卡(除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外),中途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㈢執行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規定的國家機關上下班時間(下稱規定時間)。

1、遲到:比規定上班時間晚到。

2、早退:比規定下班時間早走。

㈣幹部職工應親自打卡,如果委託他人代為打卡,受託人按違紀處理,委託人作曠工處理。

第五條 事假

幹部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內安排處理的,可請事假,但必須嚴格控制幹部請假時間。

㈠副科以上中層幹部由分管副局長、局長審批;直屬單位、機關各科室一般幹部3天以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超過規定時間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經縣局領導(下同)批准,才能離開崗位。

㈡如遇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事後兩天內必須補辦手續,並經縣局認可,否則作曠工處理。

第六條 病假

幹部因病不能堅持上班,可請病假。

㈠請病假一律由醫院出具證明,就診或病假3天之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批准;超過3天,審批手續參照事假審批權限執行。

㈡除急病外,病假未經領導批准擅自離開崗位,視作曠工。

㈢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七條 婚假

㈠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並按規定手續批准登記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㈡男、女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並按規定手續批准登記結婚的,可請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結婚者,另給往返路程時間。

㈢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㈣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㈤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㈥婚假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經縣局批准,才能離開崗位。

第八條 喪假

㈠直系親屬、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請喪假3天。

㈡需到外地料理前款所指喪事的,往返路程時間另加。

第九條 產假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假期按下列情況確定:

㈠正常分娩者,產假90天,其中產前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之內。

㈡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計算。難產或雙胞胎的,增加產假15天。

㈢妊娠不滿3個月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給予產假2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7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㈣符合計劃生育條件懷孕的女幹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視為出勤。

㈤女方晚婚晚育,男同志可享受護理假5天,如屬難產的,男同志可請護理假7天。

㈥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女幹部,未採取節育措施(採取措施又懷孕流產的由婦產科證明除外)造成引、流產的,視作病假處理。對撫育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女幹部、職工,每天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為三十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每多生一胎增三十分鐘計算,往返時間另加。

第十條 年休假

㈠年休假的假期

⑴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3天;

⑵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20xx年的,每年休假7天;

⑶參加工作時間滿20xx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⑷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⑸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再(或減半)享受年休假:

⑴上年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⑵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

⑶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

⑷當年病、事假相加超過40天;

⑸當年產假超過90天的;

⑹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其年休假時間減半;

⑺當年享受了年休假後,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上述⑵⑶⑷⑸款規定期限的,則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㈢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的週年後,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當年年休假當年享受,不能跨年使用。

㈣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時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假期中包含公休假日的天數。

㈤年休假先由幹部事前提出休假申請,由所在單位領導根據工作需要給予安排休假,並報人監科備案。

第十一條 探親假

㈠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未婚幹部,每年可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假,或者幹部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假期為45天。

㈡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已婚幹部,每四週年可探親一次,假期為20天;經過單位領導批准即可探親。結婚當年已探過父母的,四年從下一年開始計算。

㈢夫妻分居兩地(按行政區劃不屬同一縣的),每年可享受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㈣在當年因其他事情已經和家屬團聚過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㈤當年享受年休假的,探親假減半。

㈥探親假計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不包括往返路程時間。

㈦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再另給假期。

㈧探親假期間如遇喪事,假期不再另給。

㈨結婚、離婚當年,不享受探親假。

第十二條 公出

一般幹部公出辦事,須事先向所在單位負責人報告,負責人不在的應向內勤或其他人員説明情況及去向;單位副職公出辦事,應向所在單位正職或負責人報告;正職或負責人公出辦事應向分管副局長報告,並告訴所在單位副職;正副局長公出辦事,應相互告知。

第十三條 曠工

目無組織紀律,未經領導同意,擅自離開崗位的作曠工處理。

下列情況視為曠工:

㈠遲到、早退一次超過兩小時視為曠工半天。

㈡年休假、探親假、婚假、事假未經批准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證明休病假,經查證屬實的。

㈣不服從組織調動,經教育不到新崗位工作的。

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 工資待遇

㈠符合年休假、婚假、喪假及產假中的護理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㈡產假期間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等津補貼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並按實扣發月獎、崗位考核獎及其他各種獎金。

㈢規定的探親假期內,按照本人基本工資標準發給工資,不包括獎金。職務崗位津貼全額發給。

㈣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發給。

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20xx年,按本人基本工資發給;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20xx年,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㈤事假期間的工資按下列規定扣發:當年事假累計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 省直補貼]/21;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週休息日和節假日不予扣發。

㈥凡連續或月累計病、事假15天(按實際工作日計算)以上者,扣發當月月獎及其他各種獎金。

㈦全年累計病、事假滿1個月(按實際工作日計算),崗位責任獎及其他各種獎金按實扣發。

㈧除產假外其他假期,凡當年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的,當年不能計算正常晉升工資的考核年限,也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但前後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㈨全年累計曠工3天以上者,扣除當月月獎外,再扣發1個月年度考核獎;全年累計曠工超過7天者,除扣獎金外,實行待崗。

十五條 以上所述時間,均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制度有牴觸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