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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商投資合同3篇

欄目: 投資 / 發佈於: / 人氣:1.3W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外商投資合同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外商投資合同3篇

外商投資合同 篇1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

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於__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或:第四條 依據合資或合作企業合同,由乙方中的____(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第五條 土地開發費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元人民幣。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於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費後___日內,乙方必須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或變更登記)手續,領取(更換)《中華人民共和XX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土地使用費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自____年__月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應於每年__月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XX[或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市(縣)]有關規定五年後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後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或:土地使用費在合資(或合作)作業經營期限內作調整]。

(注:乙方依照有關規定可以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的,可依照減免規定擬定此條。)

第七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 ,帳户號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户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項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概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該土地用於建設_____項目,乙方必須按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後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

第九條 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徵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並於____年__月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或:第九條 乙方利用合資(或合作)企業中方原有場地,原有場地的界樁應由甲方重新核實。]第十條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設的建築物、附着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土地,須在期滿六個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用地申請,經甲方同意後,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XX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__份簽署,甲乙方雙方各執__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月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XX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 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

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 (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簽字)

外商投資合同 篇2

甲方(用工單位)

名稱:____

性質:____

地址:____

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乙方(工人)

姓名:____

性別:____

年齡:____

籍貫:____

現住址:____

乙方屬性:(在□打上√號)

原固定工 □

合同制工 □

臨時工 □

身份證號碼:____

×勞合 號 單位勞同書 號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按照用工有關規定考核後,同意招、聘、僱 為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外商投資企業1)。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 ,同意簽訂本合同,並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一、工作任務及工種: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承擔 工作任務,為 工種,因生產情況變化,甲方有權調整乙方崗位工種,如乙方認為難於適應調整的崗位、工種、可申請離職,合同範本《勞動合同(外商投資企業1)》。

二、合同期和試用(熟練)期:

合同期從一九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試用(熟練)期滿,甲方應及時對乙方進行考核,合格者定級定薪,不合格可延期或辭退(延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如過期不考核,視為合格,履行合同。合同期屆滿,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三、勞動時間、報酬、保險、福利和政治待遇:

1.勞動時間:每週實行 日工作制,每日為 小時制,每月預計加班 小時,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

2.勞動報酬:

按規定甲方結匯後的職工工資部分,由甲方依照政府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實行,根據乙方的崗位、責任、技術水平、工作(業務)性質,暫定為每日工資 元×25.5=月工資 元。晉級加薪每年的月工資增 元至 元

外商投資合同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範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政府批准的_____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_____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税(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月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

讓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償取得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出讓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並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___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並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 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

郵*編碼______________; 郵*編碼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XX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的正本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管理局(章)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章)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成片開發經營項目)

  一、成立開發企業

1.1 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係是商務關係。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____日內,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核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後,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企業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