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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銷售合同15篇

欄目: 銷售 / 發佈於: / 人氣:3.6K

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國際銷售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國際銷售合同15篇

國際銷售合同1

常使用目的”標準的適用問題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5 條第2 款a 項指出,“貨物適用於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該標準是銷售合同的組成部分,即使當事人雙方未明確約定,該標準也是約束雙方的默示條款。買方訂購貨物時通常僅提出規格而未標明使用目的,此時賣方提供的貨物應該滿足通常使用的所有目的要求,而是否滿足並不是一個簡單的是非題。

一、中等品質標準還是最低品質標準

例1: 一家德國鞋業零售商向一家意大利鞋業製造商進口多種鞋子,合同中並沒有對鞋子的品質做出明確約定。買方聲稱賣方交付的鞋子存在瑕疵並構成根本違約。但鞋子仍可以進行銷售。柏林法院認為賣方構成違約,貨物必須滿足中等品質標準才算符合“通常使用目的”。

而德國另一個法院認為,滿足“通常使用目的”要求貨物必須滿足中等品質標準還是僅僅要求其具有“可銷售性”的最低標準仍需要進一步討論。“通常使用目的”應立足於每一個具體的案件中按理性第三人所能預料與期待的予以解釋。

筆者認為,對貨物質量的要求可能存在不同等級標準的適用,除非買賣雙方明示貨物必須滿足中等品質標準,否則賣方提交的貨物只要符合其通常被使用時的最低標準即可。因為一般情況下,賣方無法詳盡瞭解買方國內的商業習慣及特殊要求,對其提出“中等品質標準”的要求實屬過分。通常此種標準的未滿足是買方按其國內標準或其特殊目的提出,賣方難以預見,否則就可能會要求修改價格或者甚至拒絕締約。當然,最低品質標準目前還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實踐中通常將相關貿易習慣或“可銷售性”作為判斷是否符合最低品質的標準。

二、通用性以賣方所在地還是買方所在地為準

例2: 一家瑞士出口公司向一家德國公司出口新西蘭貝類,這類貝類含有一定數量的鎘。德國買方聲稱這些鎘成分違反了德國有關法律,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賣方則認為這些鎘含量依據瑞士相關法律是完全符合標準的,並沒有超出限制值。

德國聯邦法院在本案中認為原則上賣方不應當被期待要遵守買方或者貨物使用地國的公法性質的法律規範。例3: 營業地位於美國路易斯安娜州的商家從一家意大利公司處購進乳房X 線照相器材。該批器材與美國安全法規不符( 但是符合意大利的相關標準) ,並因此在美國被查封。買方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美國地區法院在本案中做出了判決,認為該儀器由於沒有符合美國的安全標準,所以依據CISG 第35 條可以認定有瑕疵存在。

施萊希特里姆教授認為,對於該問題的解決不能簡單的優先適用賣方或者買方國家的貨物標準。只要當事人沒有對質量進行具體的規定,那麼起決定性作用的就是貨物的使用目的。

筆者認為,《公約》充分體現和貫徹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通用性也應當充分考量當事人的締約環境,比如買方對賣方的依賴性。若賣方在此類貿易中經驗豐富且買房因此對其產生了依賴,那麼賣方要考慮應當適用何地的“通用性”標準及其他各種因素; 如果賣方不具備此種能力,買方則應盡提示義務,明示買方所在地甚至是貨物將要被轉售的第三國的“通用性”標準,否則應以賣方所在地為標準,因為通用性標準既然是一種默示條件,就應該以賣方的合理預見為限,只有以賣方所在地為標準,才是賣方憑經驗可以合理預見的。

三、是否要滿足買方所在地的所有法律規範

例5: 德國一家漁貨進口商從瑞士供應商購買了1750公斤貽貝,當地市政局檢測認定這批貨物某種微量元素超標,不符合德國建議性衞生標準,但是該微量元素沒有超出允許的水平,貽貝仍然可以食用。買方拒絕付款,賣方起訴。案件經過初審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決,判令買方支付價款及利息。德國最高法院認為: 公約第35 條第2 款( a) 、( b) 項並沒有向賣方施加義務,要求他交付的貨物符合進口國現行所以法規和公共衞生條款要求,除非出口國也實行同樣的規定,或者依據於賣方的知識,買方已經告知賣方這方面的法律要求,或者存在特殊情況使賣方已經瞭解這些規定。

例6: 西班牙賣方與德國買方訂立胡椒粉銷售合同。賣方在交付第二批貨物後被德國政府告知胡椒粉中的“乙撐氧”含量超過德國食品安全法允許範圍。法院瞭解到當事人雙方的長期業務聯繫,在以前的交易中賣方同意採用專門流程保證貨物符合德國食品安全法,因此,地方法院認為賣方已經默示地同意貨物必須遵守德國食品安全法。法院認為“乙撐氧”超標屬於貨物不適用於“通常使用目的”,不適用於在德國銷售,賣方構成根本違約。

這兩個案例情況非常相似,但裁決結果卻截然相反。兩個案例最重要的區別就是例5 中賣方違反的是買方所在地推薦性的標準,而例6 中賣方違反的卻是進口國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法。推薦性法律規範通常對產品提出更高的要求,卻並不影響產品的正常用途,即使是在一國國內,該規範都不會得到全面的強制使用。由此我們可知,滿足通用性標準要求並不意味着應與進口國任何關於產品的法律、規定相符,特別是不要求與非強制性的標準要求相符。“貽貝案”中法院的裁決同時有助於我們總結賣方的交貨應符合進口國相關的產品標準要求的情形: ( 1) 進口國的技術標準要求或衞生標準要求與出口國相同。( 2)賣方所交付的貨物應當符合進口國效力較高的、強制性的安全標準、衞生標準等法律規範。( 3) 當事人雙方有長期的同樣貨物的往來交易或賣方在買方境內有分支機構等情況表明賣方應當知道買方國家關於貨物的產品標準要求,並默示地對這種要求表示同意。另外,從“貽貝案”中還能推出另一個。

四、結論

賣方明知貨物在進口國銷售的事實不足以認定賣方在沒有從買方那裏獲知進口國標準的情況下,默示地同意滿足進口國所有法律規範、不確定的標準和管理要求。對外國的賣方,不應要求他知道進口國不確定的公共法律和管理實踐,買方不能合理地依賴賣方這方面知識,相反,買方應知道自己國家的這些特殊規定並通知給買方。

國際銷售合同2

合同號: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根據下列條款買方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列貨物,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本合同如下:

1.貨物名稱及規格:_________

2.質量和數量的保證:_________

賣方保證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和質量的各項指標,質量保證有效期為貨物到目的港後的12個月。

3.單位: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

4.生產國別和製造廠商:_________

5.包裝:_________

6.單價:_________ 總值:_________

7.付款條件:

(1)離岸價條款:

a.按合同規定賣方應在裝運之前30天用電報/或函件通知買方合同號碼、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尺寸及何時可在發運港口交貨,以便買方訂艙。

b.賣方對運貨船抵達後由於未能按期將貨物運交裝運港口而造成的誤船或滯留裝運應承擔責任。

c.在貨物裝運之前,賣方應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與風險,而在貨物裝運之後,貨物的全部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2)到岸價條款(不包括保險):

a.賣方在裝運時間內應將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得轉運。合同貨物不得交由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旗之船舶運輸。

b.若貨物系由郵寄或空運,賣方應在發運前30天,按照第8條規定,用電報/或信件通知買方大約的發貨期,合同號碼、貨物名稱、價格等。賣方在發貨後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價格及發貨日期通知買方,以便於買方及時購買保險。

8.裝運口岸:_________

裝運通知:賣方在裝貨結束後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發票價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買方。由於賣方未能及時通知造成買方不能及時買保險,則一切損失均由賣方負責。

9.裝運文件:

(1)海運:全套潔淨已裝船提單,作成空白抬頭,由發貨人空白背書註明“運費到付”/“運費付訖”並通知目的港的_________公司。

空運:提供一份空運單,註明“運費到付”/“運費已付”,交付買方。

航空郵包:寄一份航空郵包收據給買方。

(2)發票五份,註明合同號碼和裝運嘜頭(若超過一個裝運嘜頭,發票應分開,細節應根據合同辦理)。

(3)由製造廠開出一式兩份的裝箱單。

(4)由製造廠開出的數量和質量證書一份。

(5)在裝運之後,立即通過電報/或信件將有關裝運之細節通知買方。此外,賣方在裝船後的10天內,要用空郵另寄兩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給收貨人,另一份直接寄給目的口岸_________公司。

10.目的港及收貨人:_________

11.裝運期限:收到不可撤銷信用證_________天。

12.裝運嘜頭:

賣方應在每個箱上清楚地刷上箱號、毛重、淨重、體積及“防潮”“小心搬動”、“此邊朝上”及裝運嘜頭等字樣。

13. 保險:

□ 裝運後由買方自理

□ 由賣方投保

14.交貨條件:_________

15.索賠:

在貨物到目的口岸之後的90天內,若發現商品的質量、規格或數量不符合合同之規定,則買方憑_________檢驗局頒發的檢驗證書有權提出更換質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賠償,且所有的費用(如檢驗費、保險費、及裝卸貨費等)均由賣方負擔,但所提的索賠屬於保驗公司或承運方的責任,則賣方不負任何責任。關於質量,賣方保證貨到目的口岸之後的12個月內,在使用過程中若由於質劣而出現損壞,則買方應通過書面立即通知賣方並憑_________檢驗局所頒發之檢驗證書為依據,提出索償要求。根據買方的要求,賣方應負責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時,買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費用由賣方負責。若賣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後1個月內未能答覆買方,則便視為賣方已接受要求。

16.不可抗力: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商品,在製造和裝運過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裝運或無法交貨,則賣方概不負責。賣方應將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買方,且在其後的14天內賣方應用航空郵寄一份由政府頒發的事故證書給買方,説明出事地點,作為證據。然而,賣方仍應負責採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貨。若事故持續超過10個星期,則買主有權取消合同。

17.延遲交貨和罰款: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賣方不能按時交貨或延遲交貨,且賣方同意罰款,則買方應同意其延遲交貨,但本合同第16條規定的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遲交貨則不罰款。所罰的款項經協商可由付款銀行從付款中扣除。然而,罰款不應超過延遲交貨的貨物總值之5%。罰款率每7天為0.5%,不足7天的天數應按7天算。若賣方在本合同規定的裝運時間內遲10個星期仍然不能交貨,則買方有權取消本合同,儘管合同已取消,賣方仍然應毫不延遲地支付上述罰款給買方。

18.仲裁:

凡因執行本協議或有關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應以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獲得解決,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定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本合同由雙方簽署,中英文正本兩份,每方各持一份為據,兩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19.備註:_________

  買方(蓋章):_________ 賣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銷售合同3

20__年__月__日__為賣方和__為買方。雙方同意買賣__,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____

2.產 地:____

3.數 量:____

5.合同價格:____fob____

6.包 裝:____

7.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後買方於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8.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9.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10.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11.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12.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於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它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買方負擔。

13.裝船時間:當日13:00或次日8:00裝船。

14.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立方噸。

15.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於____載重噸船來説,每天____u.s.d..

16.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颱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於出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買方:____

證人:____

日期:____

賣方:____

證人:____

日期:____

國際銷售合同4

製造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達成本銷售代理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製造商同意將下列產品________(簡稱產品)的獨家代理權授予代理方(簡稱代理人)。代理人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簡稱地區)推銷產品:________國________市(區)。

第二條 代理人的職責

代理人應在該地區拓展用户。代理人應向製造商轉送接收到的報價和訂單。代理人無權代表製造商簽訂任何具有約束的合約。代理人應把製造商規定的銷售條款對用户解釋。製造商可不受任何約束地拒絕代理人轉送的任何詢價及訂單。

第三條 代理業務的職責範圍

代理人是________市場的全權代理,應收集信息,盡力促進產品的銷售。代理人應精通所推銷產品的技術性能。代理所得佣金應包括為促進銷售所需費用。

第四條 廣告和展覽會

為促進產品在該地區的銷售,代理人應刊登一切必要的廣告並支付廣告費用。凡參加展銷會需經雙方事先商議後辦理。

第五條 代理人的財務責任

5.1 代理人應採取適當方式瞭解當地訂貨人的支付能力並協助製造商收回應付貨款。通常的索款及協助收回應付貨款的開支應由製造商負擔。

5.2 未經同意,代理人無權也無義務以製造商的名義接受付款。

第六條 用户意見

代理人有權接受用户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及時通知製造商並關注製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條 提供信息

代理人應盡力向製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個月需向製造商寄送工作報告。

第八條 正當競爭

8.1 代理人不應與製造商或幫助他人與製造商競爭,代理人更不應制造代理產品或類似於代理的產品,也不應從與製造商競爭的任何企業中獲利。同時,代理人不應代理或銷售與代理產品相同或類似的任何產品。

8.2 此合約一經生效,代理人應將與其他企業簽訂的有約束性的協議告知製造商。不論是作為代理的或經銷的,此後再簽定的任何協議均應告之製造商,代理人在進行其他活動時,決不能忽視其對製造商承擔的義務而影響任務的完成。

第九條 保密

9.1 代理人在協議有效期內或協議終止後,不得泄露製造商的商業機密,也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協議範圍使用。

9.2 所有產品設計和説明均屬製造商所有,代理人應在協議終止時歸還給製造商。

第十條 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經制造商同意後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應對該分包代理人的活動負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工業產權的保護

代理人發現第三方侵犯製造商的工業產權或有損於製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為,代理人應據實向製造商報告。代理人應盡最大努力並按製造商的指示,幫助製造商使其不受這類行為的侵害,製造商將承擔正常代理活動以外的費用。

第十二條 獨家銷售權的範圍

製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該地區取得代理或銷售協議產品的權利。製造商應把其收到的直接來自該地區用户的訂單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權按第十五條規定獲得該訂單的佣金。

第十三條 技術幫助

製造商應幫助代理人培訓僱員,使其獲得代理產品的技術知識。代理人應支付其僱員往返交通費用及工資,製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四條 佣金數額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並簽字的協議產品為基礎,其收傭百分比如下:

1.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傭。

2.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傭。

第十五條 平分佣金

兩個不同地區的兩個代理人為爭取訂單都作出極大努力,當訂單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貨之製造廠位於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時,則佣金由兩個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六條 商業失敗、合約終止

代理人所介紹的詢價或訂單,如製造商不予接受則無佣金。代理人所介紹的訂單合約已中止,代理人無權索取佣金,若該合約的中止是由於製造商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佣金計算方法

佣金以發票金額計算,任何附加費用如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海關税或由進口國家回收的關税等應另開支票。

第十八條 佣金的索取權

代理人有權根據每次用户購貨所支付的貨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沒支付全部貨款,則根據製造商實收貨款按比例收取傭

金。若由於製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貨款,則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支付佣金的時間

製造商每 季度應向代理人説明佣金數額和付佣金的有關情況,製造商在收到貨款後,應在30天內支付佣金。

第二十條 支付佣金的貨幣

佣金按成交的貨幣來計算和支付。

第二十一條 排除其他報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協議之義務時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除非另有允諾,應按第十八條之規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二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後生效。協議執行一年後,一方提前3個月通知可終止協議。如協議不在該日終止,可提前3個月通知,於下年的12月30日終止。

第二十三條 提前終止

根據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一方無權提前終止本協議,除非遵照適用的__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説服力的理由方能終止本協議。

第二十四條 存貨的退回

協議期滿時,代理人若儲有代理產品和備件,應按製造商指示退回,費用由製造商負擔。

第二十五條 未完之商務

協議到期時,由代理人提出終止但在協議期滿後又執行協議,應按第15條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屆時仍應承擔履行協議義務之職責。

第二十六條 賠償

協議除因一方違約而終止外,由於協議終止或未能重新簽約,則不予賠償。

第二十七條 變更

本協議的變更或附加條款,應以書面形式為準。

第二十八條 禁止轉讓

本協議未經事先協商不得轉讓。

第二十九條 留置權

代理人對製造商的財產無留置權。

第三十條 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簽訂、履行均適用________國之現行法律。

第三十一條 仲裁

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經協商未果時,提交________國仲裁委員會按法令規定的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製造商: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

國際銷售合同5

甲方(委託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傳 真:

手 機:電子郵箱:

乙方(居間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傳真:

手 機:電子郵箱:

鑑於:

甲方為提高收購量,在各個國家需要尋找適當的供應商。乙方願意介紹客户給甲方。如果乙方完成甲方委託的成交事項,甲方願意支付相應報酬。乙方與客户間報價的差價之部分歸乙方所有。為了明確各方責任,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遵照執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在尋找的供應商,並促成甲方與該供應商簽訂有關的購買事宜。

第二條 居間期限:(可不可以是永久的?)

第三條 佣金/差價計算方式、支付期限與支付辦法

如果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後,為甲方找到了合適的供應商,並促成雙方簽訂了購買合同或直接交易,那麼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相應報酬。該報酬的具體計算方式為:

(1)差價:甲方公司與乙方介紹的客户簽訂業務合同為準,合同編號: 號,客户名稱:

乙方所介紹的客户 銷售價格每噸 元,乙方即獲取價格每噸 元的差價.

(2)居間服務報酬的支付時間為:甲方公司發出訂單後,與客户簽定合同後,以該合同上規定客户發貨時間和貨物實際到達時間為準,往後計算三天,在該三天內甲方必須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報酬和差價金額部分。

居間服務報酬和差價金額支付辦法為: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將有關款項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户。

帳號:

户名:

第四條 居間費用的負擔:

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乙方負擔;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必要費用 壹千 元人民幣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客户的有關資料;

2、在乙方與供應商進行溝通協商之時,就有關的貨物價格、數量、質量等問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指示進行;

3、甲方應當保證其合約的完整執行,由其引發的糾紛,均與乙方無關;

4、甲方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時間與方法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報酬,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權按應付數額的千分之一收取滯納金。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盡最大努力完成甲方的委託事務,如果乙方成功完成委託事項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差價金額部分支付乙方指定的賬號內,如果乙方未能成功完成委託事項的,乙方無權要求甲方支付報酬,甲乙雙方各不承擔責任;

2、乙方不對甲方與客户之間的合同提供擔保。

3、乙方對甲方的有關商業祕密、商業信息、經濟情況等,負有保密義務。

第七條 保密條款

本合同的有關內容,均為重要的商業祕密,甲乙雙方均應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否則另一方有權要求泄密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居間範圍

甲方的關聯公司及乙方向甲方介紹的客户的關聯公司為居間範圍,在這個範圍之內的交易事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差價部分金額。

第九條

第十條 甲方及其關聯公司拋開乙方直接跟乙方介紹的客户及其關聯公司的違約責任,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人民幣。

第十條 本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只能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以書面的形式進行解除,否則,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

1.當事人就解決合同協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3。在委託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任務;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所引發的爭議,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其它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所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簽署:

甲方:乙方:

國際銷售合同6

提供這些具體條款目的在於允許雙方當事人,通過填寫留有的空格或選擇本文提供的可供選擇之條款,從而約定定其銷售合同的特定條款。顯然,這並不妨礙雙方在a-16表格中或在一個或多個附件中,約定其他條款或進一步的細節。

a

具體條款

賣方

(姓名及地址)

聯繫人

(姓名及地址)

買方

(姓名及地址)

聯繫人

(姓名及地址)

本銷售合同將受這些具體條款(以填就的相關表格中的條款為限)將構成本文件b部分的icc一般銷售條款(公用於旨在轉售的製成品)之約束。

(地址)(日期)

賣買方

a-1

所售貨物

貨物説明:

a-2

合同價格(第4條)

貨幣:

金額:

a-3交貨條件

a-4交貨時間

a-5貨物檢驗

a-6所有權保留

a-7支付條件

a-8單據

a-9解約日期

a-10延遲交貨的責任(第10.1、10.4、11.3條)

a-11貨物與全員不符的責任限制第11條)

a-12買方保留與全同不符貨物時,賣方的責任限制(第11.6條)

a-13訴訟時效(第11.8條)

a-14適用法律(第12條)

a-15爭議解決(第14條)

a-16其它

國際銷售合同7

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和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買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以下兩部分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勝利原油

二、數量:噸

(換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進行)

三、規格:指標項目             試驗方法

①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 1884-80

②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價格:本合同各交貨期的具體價格原則上與86xoil25j號合同,同一交貨期有效的價格一致。

五、交貨期:

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噸

第2季度       噸

第3季度       噸

第4季度       噸

上述各季度的裝船月份由買方選定,但應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賣方。

六、裝船口岸:中國青島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國港口。

八、付款條件:買方應於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條①款雙方商定的裝船數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規定的各項單據,自提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中國銀行。信用證金額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九、單據:

①賣方在貨物啟運後,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作為議付貨款的依據:

a)發票四份;

b)清潔裝船提單正本二份;

c)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鑑定證書及產地證明書各一份。

②賣方須將上述單據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二份,隨船帶交目的港買方指定的收貨人。其餘單據副本二份航寄買方。

十、附註: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商後決定的條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執行由   商事株式會社開立信用證。

③本合同項下的數量雙方應努力執行,但如買方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兩國文字書就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為證。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賣  方: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           買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溝              地  址:

電報掛號:sinochem beijing              電報掛號:

電  傳:22243 chemi cn               電  傳:

第二部分

一、總則:本部分條款與第一部分條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兩部分。

二、交貨條件:

①貨物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以裝港岸上輸油臂與油輪集輸油管連接點作為分界線,貨物通過該連接點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賣方交貨責任即告終止。

②買方所派油輪,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油輪進港後,應根據港口當局的規定把壓艙污水排放在處理池內,費用由買方負擔。

③買方所派油輪在裝貨港,應遵守當地行政當局所規定的有關油輪作業安全規則。

④買方所派油輪載重噸不得超過六萬噸,滿載最大吃水不得超過12.5米。油輪長度不得大於230米。如買方所派油輪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必須事先徵得賣方同意,否則由此所造成的港口當局拒絕油輪靠棧橋,或發生空艙及與此有關的損失均由買方負擔。

⑤由於賣方的原因,如在裝貨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其費用由賣方負擔。但由於買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其費用由買方負擔,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為了確保油輪的安全,裝船移泊費用由買方自理。

⑥每批裝船數量允許增減5%,由買方選擇。

三、裝船通知:

① 買方應在裝船月15天前電告賣方派船計劃,包括船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賣方接到買方派船計劃後,應在五天內電覆買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預抵裝港日期和裝運數量。買賣雙方對油輪預抵裝港日期或裝運數量的意見不一致時,雙方協商安排一個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裝運數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輪來接貨。雙方商妥的油輪預抵裝港的日期叫做“確認日期”。

②買方應按雙方商妥的“確認日期”派油輪抵達裝港。賣方應及時裝貨。如買賣雙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確認日期”或裝運數量時,對方根據儲罐,泊位和供貨或接貨的可能以及油輪安排的可能,應在兩天內電覆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輪在“確認日期”以前或以後抵達裝港,賣方應做出最大努力盡快裝貨。

③買方在本條①款通知派船計劃時,已列明預抵裝港日期及裝運數量,但註明船名待定時,買方應最遲在確認日期十天前將船名電告賣方。

④雙方商妥“確認日期”的油輪,允許買方按同一“確認日期”,同一裝運數量和裝貨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輪代替。但買方最遲應在“確認日期”前五天將代替油輪的船名等有關情況通知賣方。

⑤買方在油輪抵達裝港前五天電告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預報船名,船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買方應指示船長在油輪抵達裝港前48小時和24小時及6小時向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報告預抵裝港的時間。

⑥裝船完畢後,賣方應在24小時內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品名,密度(註明換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貨人,裝運數量,發票單價,總值,提單日,離泊時間。

四、裝貨定額:

①油輪抵達裝港後,具備裝貨條件時,船長通過裝港外輪代理公司應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或vhf電話向裝港賣方或外輪代理公司提出備裝通知書並同時確認。裝船作業開始時間按以下規定計算。

按“確認日期”抵裝港的油輪,以確認備裝通知書六小時後開始起算。但如在確認備裝通知書後不到六小時裝油時,以開裝時間起算。

在“確認日期”前一天辦公完畢時間(從5月1日至9月30日:18:00,從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時)前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後,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沒有條件裝油者,則以確認日上午八時起算。

在“確認日期”前一天從辦公完畢時間至24:00時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後,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如沒有條件者,則以確認日下午二時起算。在“確認日期”以後抵裝港的油輪,以開裝時間起算。

②自起算裝船作業時間開始,賣方應在36小時內將整船貨物裝完,除大風雷雨天氣及港務當局另有規定外,應日夜連續裝貨。

③由於下列情況耗費的時間,均不計算在裝貨作業時間以內:

(一)由於大風,雷雨等惡劣天氣而不能進行作業的時間。

(二)港務當局由於安全原因不準靠棧橋而在港內停留的時間及港務當局禁止裝船的時間。

(三)排放壓艙污水至驗艙完畢的時間。

④以拆卸輸油管線完畢時間作為裝貨作業的完畢時間。

⑤因碼頭裝貨設備故障而發生的滯期費按本部分第五條第①項所規定的運費率的50%計算。

五、滯期費:

①賣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條②款所規定的裝貨定額時間裝貨完畢,則賣方應向買方交付滯期費,滯期費應以雙方確認的裝船數量作為它的船型,每日滯期費應以worldscale 所規定的基數(以提單日期為準)乘相應的afra運費率計算。

②油輪在裝貨港口的動態,以裝港外輪代理公司編制的並經船長簽字確認的裝貨時間事實記錄為準,賣方應在裝貨後三十天內向買方提供裝貨時間事實記錄一份。

③買方向賣方提出的滯期費,經賣方審核屬實後,應以美元現匯支付。

④ 如果買方向賣方提出滯期索賠,須在船抵目的港後60天內提出。

六、商品檢驗:

①重量的鑑定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出具的重量鑑定證書為準。提單數量應根據重量鑑定證書填寫。重量鑑定證書及提單所列數量作為買賣雙方交貨數量的依據。

② 品質的檢驗: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按 syb20xx-59 石油產品試樣法取樣,混合後分裝三份作為賣方所交貨物的標準樣品。

上述三份樣品之中的一份將交給油輪船長。其餘二份均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一份供化驗用,一份裝貨後保存六十天。

國家商檢局經化驗後所出具的品質證書作為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依據。

七、投保油污責任險:

①買方所派油輪應加入基於1969年《國際油污民事責任公約(clc)》第七條的金額保證(p & i club保險)以及tovalop協定。

②由買方所派油輪,當在裝港遇事故而發生油類和油類混合物的污染或有發生這類污染的可能性時,船東或船長應迅速採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損失,或為避免油污損失進一步擴大所採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東或船長不採取上述措施時,賣方在通知船東或船長之後,可以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進行清除工作和減輕油污可能造成的損失。賣方應隨時將所要採取的措施和後果告訴船東或船長,如時間允許,應在採取措施前,將擬採取的措施告訴船東或船長。賣方採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認為是按船東或船長委託進行的。在這種場合,對於被委託者採取的措施,委託者有權按實際情況向對方提出異議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託人提出通知後,被委託者則應無權再繼續進行工作。

③賣方或船東船長採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與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及tovalop協定的規定相牴觸。

八、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交貨時,賣方可以延期交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賣方應向買方提交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開具的發生事故情由的證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接貨時,買方可以延期接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買方應向賣方提交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簽發的證明文件。

九、罰款:如買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按合同規定執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執行,而使賣方遭受損失時,買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總值或未能執行部分總值的1%。如賣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約交貨而使買方遭受時損失,賣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總值或未能履行部分總值的1%。

十、仲裁:因執行合同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簽訂合同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後尚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訴。仲裁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在中國,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根據該協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簽訂合同雙方都應執行。

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兩國文字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買方(蓋章):_________        賣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國際銷售合同8

合同號:

甲方(生產廠家):

乙方(中間人):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為甲方產品尋找海外客商,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尋找合適的海外客商推銷空氣清新機產品。

第二條 委託事項的具體要求

(1)甲方應該保證所生產的產品的合法性及保證產品質量。

(2)甲方與海外客商交易的具體價格、交貨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與海外客商雙方協商約定。

(3)乙方不對甲方與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擔保,甲方應該嚴格按照國際貿易術語中的“FOB、CIF”等條款與海外客商簽訂的合同。

第三條 佣金的計算、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1)甲方支付的佣金包括乙方的居間活動費用及相關費用。

(2)甲方同意對於客户第一個訂單按合同成交總額的3%支付佣金給乙方。

(3)給付方式與時間:在甲方與海外客商簽訂合同並拿到海外客商開出的符合要求的信用證後,甲方應該支付佣金的30%給乙方,該供應合同執行完後在15天內支付餘下的佣金給乙方。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應出示身份證等真實身份證明

(2)應盡力完成甲方的委託事項,按照甲方提出的條件為甲方尋找客户,並將情況及時向甲方如實彙報,為甲方與海外客商簽訂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並促成甲方與海外客商的買賣合同的成立。

(3)不得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4)對甲方的經濟情況、個人信息、商業祕密等保守祕密。

(5)收取佣金時,應向甲方開具規範的收據。

(6)本合同簽訂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預收費用。

第五條 委託事項的完成

“完成委託事項”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條所列全部委託事項。海外客商與甲方未簽訂書 面買賣合同且未開出符合約定的信用證,乙方僅為甲方提供信息,或為甲方與海外客商簽訂買賣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的,均視為委託事項未完成。委託事項未完成或未在委託期限內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乙方將委託事項全部或部分轉委託給第三人處理時,應當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雙方可以以書面形式協商解除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怠於履行盡力義務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佣金;

(2)乙方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有惡意串通行為的,除退還已收取的佣金外,應按照_____標準支付違約金。甲方除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3)乙方為甲方介紹的海外客商為非法經營或未滿足甲方的特定要求的,退還已收取佣金。

(4)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的第三條的第(2)項執行,逾期應該支付乙方滯納金:總佣金的千分之五/天。

(6)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紹的海外客商,其將來與甲方發生的每筆清新機業務,甲方從第二單起之後的訂單,將按合同金額的2%支付佣金給乙方,否則,甲方願意接受合同成交金額的30%罰款支付給乙方。

第八條 合同一經生效,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對未盡事項做出補充規定。變更或補充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對委託人、居間人及海外客商的資質、資格及其他有關方面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對違約行為若雙方協商不成,可憑此合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國際銷售合同9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_________先生為代表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以_________先生為代表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簽訂本合同。

甲方願意指定乙方在_________地區為獨家代理並銷售甲方_________。

雙方同意如下條件:

1.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在_________地區銷售_________的獨家代理。

2.甲方供給乙方_________的成品,由乙方包裝並標貼與原樣相同的商標和標籤。

3.乙方每月銷售不少於_________套/箱。

4.若乙方6個月不能銷售雙方同意的數量,本合同在任何時候可予以作廢。

5.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廠在_________地區銷售_________。

6.若乙方每月銷售量達到規定的數量,乙方有權永久擔任代理。

7.廣告費由乙方負擔。

8.經雙方同意後,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用中英文簽署,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如中文本與英文本發生異議時,以英文本為憑。

10.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經雙方同意。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國際銷售合同10

合同號: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公司所在國: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公司所在國: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買賣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以[_________]fob或[_________]cfr或[_________]cif或[_________]fca或[_________]cpt或[_________]cip術語簽訂本合同,並就如下條款達成一致:

1.商品名稱:_________

2.品質/規格:_________

[_________]按照本合同附件中詳細記錄(如果具體合同要求)

3.單位:_________

4.數量:_________

[允許在金額及數量上有_________%的損溢,由[_________]賣方或[_________]買方選擇。

5.fob/cfr/cif/fca/cpt/cip單位價格_________

6.總額:_________

實交數量按照第4款規定,比原定數量損溢_________%,則應對價格作出相應的調整。[_________]

7.原產國及生產國:_________

8.運輸標誌:_________

9.裝運:_________

9.1 裝運時間:_________

9.2 裝運港:_________

9.3 卸貨港:_________

9.4 [_________]允許,或[_________]不允許“甲板上”裝運。

9.5 [_________]允許,或[_________]不允許轉運。

9.6 [_________]允許,或[_________]不允許分批裝運。

9.7 [_________]集裝箱運輸。

9.8 最終目的地:_________

9.9 卸貨港轉貨商/貨運代理人_________

10.支付條款

賣方銀行帳户:_________

買方銀行帳户:_________

10.1 支付方式:

10.1.1 信用證(這一段將作[_________]保留或[_________]刪除)。在賣方向買方提示由_________銀行開出的、以賣方為受益人的金額為_________的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內,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合同總金額_________%的價款,即_________。

銀行保函有效期到:[_________]裝運回後_________天,如果是分批裝運,則在最後一批貨物裝運後_________天;[_________]最後一批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_________]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後_________月。根據賣方裝運的貨物自動按比例減少保函金額。

10.1.2 信用證-即期付款。買方應於[_________]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第一天(裝運日)前_________日,[_________]合同簽訂後_________日內,通過_________銀行,以[_________]電傳,[_________]swift,[_________]信函,[_________]簡式電報和信函方式出具以賣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銷的、金額為_________的[_________]即期付款信用證[_________]議付信用證。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的有效期持續至開證日後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當地提示單據。信用證中應含有如下陳述“該信用證以《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版,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為準”。

10.1.3 信用證-延期付款。買方應於[_________]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的第一天(裝運日)前_________日,[_________]合同簽訂後_________日內,通過_________銀行,以[_________]電傳,[_________]swift,[_________]信函,[_________]簡式電報和信函方式,出具以賣方為受益人的、金額_________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憑[_________]即期[_________]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交貨通知或多式聯運單據[_________]提示單據,進行[_________]承兑[_________]延期付款[_________]議付。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的有效期持續至開證日後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當地提示單據。信用證中應含有如下內容“該信用證以《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版,國際商會第5o0號出版物》為準。”

10.1.4 託收-憑單付款(d/p)。貨物裝運後,賣方應通過銀行向買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並附上隊需單據。買方應於(委託銀行)提交匯票及所需單據時立即付款。

10.1.5 託收-承兑交單(d/a)。貨物裝運後,賣方應通過買方的銀行向買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見票_________天付款的匯票及所需的單據以便承兑。買方應於賣方第一次出具匯票及所需的單據時立即承兑,並於匯票到期日付款。

10.1.6 匯付。買方應於:[_________]收到所需單據後[_________]天內;[_________]提單日後_________天內,以[_________]電匯,[_________]信匯,[_________]票匯方式將貨物發票金額貸款支付到賣方指定銀行的賣方帳户。

10.2 有關單據。賣方應準備並向買方提交如下單據:

10.2.1 匯票。向[_________](銀行的名稱,在信用證付款方式下)或[_________]買方(在託上付款方式下)出具匯票。

10.2.2 運輸單據(選擇如下之一)

(1)標明通知收貨人或_________的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該提單為[_________]空白抬頭;[_________]空白背書,並註明[_________]運費已付或[_________]運費待付。

(2)簽發給一不可轉讓的海洋運單,標明運費[_________]預付;[_________]已付或[_________]待付,通知_________

(3)多式聯運單據

(4)航空運輸單據(空運單據/空運貨單);

(5)鐵路運輸單據

(6)信使及郵遞收據

10.2.3 其它單據--需要原本_________份和副本_________份。

(1)商業發票

(2)[_________]保險單[_________]保險憑證

(3)由_________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明/檢驗報告/分析證明

(4)原產地證明[_________]

(5)裝箱單

(6)重量單

(7)[_________]發貨通知書[_________]裝船通知

10.2.4 其它單據(如要需要)_________

10.3 銀行費用。依照根據上述10.1款選擇的付款方式,買方應承擔發生在[_________]開證行(如以信用證支付),[_________]託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_________]匯付行(如以匯付方式支付),所在國的所有銀行費用。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賣方應承擔發生在該國以外所有銀行費用。

11.交貨條款

11.1 包裝

11.1.1 所有貨物均須包裝,以防止因受潮、生鏽、水份、腐蝕及震動致損,且包裝應適合[_________]海運,甲板上/非甲板上運輸,[_________]多式聯運,[_________]集裝箱運輸。

11.1.2 賣方應承擔貨物因不充分或不適當包裝造成的貨物損害或滅失的責任。

11.1.3 如果持運的貨物中包含有易燃成危險品,賣方應在每一包裝表面註明運輸及搬運中特別注意的事項以及識別號碼或國際慣例及/國際規則中對此類物品要求的其它標記。

11.1.4 每一包裝的尺寸、毛重、淨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項,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輕放”、“固定”等,無論何時如有必要應以不褪色的顏料印刷在每件包裝的表面。

11.2 裝運條款

11.2.1 如果是在cfr或cif條件下裝運,賣方應在裝運前不遲於_________日,以電報/傳真的方式通知買方裝運船名、船籍、船齡和其它有關該船的詳細情況,以及每次裝運貨物的合同號。經買方對船隻公司確認接受後,賣方才可裝運。但買方不能無理延遲上述確認,買方應在接到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最遲5個工作日內做出確認,否則即視為已被確認。

11.2.2 如果是在fob條件下發運貨物,買方應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期訂艙。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前至少_________天,以電報/傳真的方式,將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總金額、件數、總重量、總體積以及貨物裝運港備妥待運的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於裝運船隻預計抵達裝運港的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以電報 /傳真的方式通知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總金額、件數、總重、 總體積、及貨物在裝運港適合裝運的日期、買方應至少在船隻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前_________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抵港日期及合同號,以便賣方辦理裝運。如果需對運輸船隻或到達日期做出變動,買方或其貨運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但不能遲於預計抵達目前_________日,以便賣方做出必要的安排、如果船隻未在買方通知的抵達日後_________日內未抵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自_________日後評始計算的一切實際費用,包括倉儲費及利息.但這不影響賣方根據合同及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規定所要求的索賠。如果運輸船隻按賣方通知到達裝運港而賣方未能按規定及時貨物備妥待運,那麼賣方應對空艙費及滯期費負責。

11.2.3 如果是在fob/cfr/fca條件下發運貨物,賣方應於貨物裝運完畢後立即以電報/傳真的方式向買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貨人收出發貨通知書。該通知書應包括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毛重.尺寸、發票金額、提單號、啟航日及預計抵達卸貨港的日期。如果在fob或cfr條件下裝運貨物時,賣方未及時向買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貨人發出發貨通知以致買方不能及時投保,那麼賣方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發生的損害和/或損失負責。

11.2.4 此條款應作[_________]保留[_________]刪除。貨物裝運後,賣方應[_________]隨船將下列單據的副本一式兩份發送給買方:

(1)海運提單(或根據10.2條第2款要求的其它運輸單據)

(2)商業發票(分批裝運時須註明裝腔作勢船批號)

(3)裝箱單

(4)重量/數量

(5)原產地證書

(6)由_________簽發的品質檢驗證明/檢驗報告/分析證明

(7)所需的其它單據:_________

11.2.5 賣方應在實際裝船日後_________工作日內向買方或其指定的收貨人航寄上款所列單據副本各一份。

11.2.6 裝運期以第10條規定的食用證的及時簽發為準。發貨日報指提單日,航空運單日期,鐵路發貨通知或多式聯運單據日期。

12.保險

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條件下發運貨物,應由買方負責投保。

如果在cif或cip條件下運送貨物,賣方應按發票金額的110%投保[_________]平安險,或[_________]水漬險,或[_________]一切險。另投附加險應包括:_________。

13.擔保(分別選擇13.1或13.2)[_________]

13.1 賣方應保證所交付的所有貨物的品質、規格和包裝符合合同規定。擔保期應持續到[_________]若為分批裝運,則在最後一批貨物交付日後_________月;[_________]在卸貨港完成卸貨日後_________月,但最遲不能超過交貨日後_________月;[_________]貨物到達目的的港日後_________月,但無論如何不應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後_________月;[_________]雙方接受簽署的驗收證書之日後_________月,但不能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後_________月。

13.2 賣方應在保證其根據合同交付貨物的品質、規格及包裝符合合同規定、賣方不擔保貨物適合特定目的或環境,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或在簽訂合同時已告知賣方。擔保期一直持續到[_________]交貨日後,如果是分批裝運,則在最後一批貨物交付日後_________月;[_________]在卸貨港完成卸貨之日後_________月,但最遲到交付日後_________月;[_________]貨物到達目的地之日後_________月,但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不應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後_________月;[_________]雙方簽署驗收證書之日後_________月,但不應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後_________月。

13.3 如果買方發現貨物違反上述擔保,並根據第17.1條在擔保期內通過賣方,而且違反擔保的原因在於賣方,那麼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索賠,應根據第17條來解決買方擔保權利和賣方擔保義務。在工廠的書面説明有誤,或者對產品非正確使用。或者根據產品的正常損耗性質而對產品的零部件造成的正常損耗的情況下,應排除賣方的擔保義務。

14.檢驗

14.1 交貨前檢驗(從14.1.1或是14.2.2中選擇一款)[_________]

14.1.1 賣方應在貨物裝運前向檢驗機構申請對貨物的品質、規格、數境、重員、包裝、安全、衞生及健康要求根據[_________]本合同中的規定,或[_________]_________標準,進行檢驗。上述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構成賣方要求付款時必須出具的單據之一。檢驗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如果中國的法律、法規允許其它的檢驗機構則加入,則_________。在德國:_________;如果強制要求檢驗則加入_________。

14.1.2 工廠檢驗。賣方應在貨物裝運前向買方出具工廠根據[_________]合同的規定,或[_________]_________標準對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及安全、衞生或健康要求籤發的檢驗報告。上述檢驗報告應構成賣方要求付款時出具的單據之一。

14.2 到貨檢驗

為了實現擔保存權或其它請求權,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_________]最終目的地[_________]卸貨港後向檢驗機關申請檢驗貨物的權利。檢驗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如果中國的法律、法規允許其它的檢驗機構則加入,則_________。在德國:_________;如果強制要求檢驗則加入_________。

買方應地檢驗前向賣方發出檢驗通知,以便賣方有充足時間參加檢驗,賣方可以自行決定並承擔費用參加檢驗。如果買方及時通知而賣方不參加。則檢驗可在賣方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買方應根據本合同第17.1(1)和或(2)的規定進行檢驗。

15.不可抗力

合同當有人因洪水、火災、地震、雪災、旱災、冰雹、風或其他該方當事人無法控制,並在簽訂本合同時不能合理預見、不可避免或無法克服的事件造成其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則該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免責。但是,因不可抗力而影響其履約的合同一方應儘快通知另一方條件的發生,並應在事件發生後不遲於_________天向另一方發送由有關機構或某一中立且獨立的第三方出具的關於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或文件。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續超過_________天,合同雙方可協商合同的履行或終止。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月內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任何一方有權終止合同。如果合同如此終止,則任一方應自行承擔各自的費用,且不能對解除合同有關的損失要求賠償。

16.延遲賠償

16.1 如果買方在到期時未支付價款,則其有義務向賣方支付未付價款及逾期利息、利率接從到期日至實際支付日以息_________%計算,該逾期利息應按賣方要求支付。

16.2 未及時開具信用證。如果買方因為自身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規定按時開具信用證,除非雙方協議有寬限朝,則買方應向賣方支付罰金。罰金應按遲開信用證每_________日收取信用證金額_________%的比率計算,但罰金不能超過買方應開而未開信用證總金額的_________%。在計算罰金時,少於_________日應視為_________日。

16.3 未及時交貨。如果賣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規定按時交付所有或部分貨物(包括達成一致的文件),除非雙方協議有寬限期,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罰金、罰金應按遲交貨物每_________天收取遲交貨物總金額的_________%計算,但是,罰金不能超過遲交貨物總金額的_________%、在計算罰金時,少於_________日應視為_________日。

16.4 在不影響合同雙方根據第181條享有的權利下,第16.1條且/或16.2條且/或16.3規定的賠償應是對於由於此種延遲而造成的損失的唯一賠償。

17.索賠

17.1 如果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重顯、包裝及對安全、衞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則買方應在賣方發出索賠通知,並有權以本合同第14.2條規定的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明作為依據向賣方索賠,並在[_________]列出索賠理由:

(1)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之日後_________日內只要該日不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後_________日;

(2)在保證期內發現故障或缺陷的情況下,最遲應在發現故障後_________周內。

如果貨物與合同不符並且賣方應對此負責,則賣方應在收到買方的通知後立即,或至多_________周內,自己承擔[_________]費用

(1)修理或替換該貨物,或補足短缺的數量、買方不得對所受損失索賠或要求解除合同,除非賣方顯然未能修理或替換。

(2)修理或替換該貨物,或補足短缺的數量,並且如果買方因賣方而遭受損失的話 ,則根據第17.4條向買方賠償。

(3)根據貨物瑕疵程度,如果買方遭受損害、損失,則根據其受損害的程度和損失的數量,通過雙方協議對貨物降價。

如果在雙方協商的時間期限內,修理、替換或降價顯然沒有達到要求,並且/或者此種不符達到了根本性違反合同,則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17.2 如果買方未在第17.1(1)和 (2)規定的時間內要求索賠,則買方應放棄對數量不足或明顯的質量缺陷要求索賠的權利。

17.3 賣方在收到本合同第14.2條規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後不遲於_________日對買方的索賠要來作出答覆。如果賣方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覆,剛買方的索賠要求剛被視為接受。

17.4 [_________]本合同中賣方的責任應限於直接損失和直接損害。這一限制不適用於完全疏忽或故意瀆職的情形。

[_________]本合同中賣方的責任或因違約而構成的賣方的責任應限於總額_________。這一限制不適用於完全疏忽或故意瀆職的情形。

至於下述情況,上述選擇之一不適用[_________]:違約一方應對因其違約而由未違約方造成的損失負責,如果違約方在簽訂合同時根據其已知的事實和情況預見到或理應預見到其違約可能導致未違約方造成損失。

18.終止合同

18.1 除非另有規定,本合同在下述任一情況下終止:

(1)通過雙方共同書面協議;或

(2)如果另一方完全因其責任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期限內未履行其義務,程度嚴重,並且在收到未違約方的書面協議後_________日內未能消除違約影響或採取補救措施,在此種情況下,非違約方應給另一方書面通知來終止合同。

18.2 合同終止不影響終止合同方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其根據17.4條要求對應合同終止而遭受的損害賠償的權利。

19.税收

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由中國的gov根據生效的税收法律徵收的所有税收由[_________]賣方,即本合同的中方來支付。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以外徵收的所有税收應由[_________]買方,即本合同的德方支付。

所有税收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避免雙重徵税協定》為準。

2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合同的條款應依照國際商會提供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99)國際商會第460號出版物》予以解釋。

21.仲裁

因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本台同有關的所有爭議,包括有關本合同的成立,生效或終止的問題應最終通過仲裁來裁決,排除由通常的法院對爭議作出判決。

為了以仲裁來裁決爭議,案件應提交給[_________]: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進行。

(2)德國仲裁機構。仲裁程序應在德國_________進行。

(3)_________(合同雙方同意的其它國際仲裁機構例如巴黎國際商會的仲裁機構、蘇黎士商會的仲裁機構或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仲裁過程應以英語根據雙方選擇的上述各仲裁機構的程序規則進行。

22.通知

任何通知應以書面形式,並應有專人送交,傳真、電傳發送或航空快件寄送,當在合同抬頭指定的地點由合同方派專人送交時。或若合同方以傳真或電報的方式發送,則發送日後一天,或若合同方以信函方式寄送,則另一方收到信函時,通知應被視為送達。

23.其他

23.1 附件應構成本合同不可缺少一部分

23.2 本合同用英文書就,文件用_________(語言)

23.3 生效日期

本合同應生效於[_________](生效日期)

(1)從雙方授權的代表正式簽訂日起。

(2)經_________簽署共批准後,如果法律要求批准。批准應在買方簽署並通知賣方後30天內取得。

(3)其它條件:_________。

上述條款由買方和賣方協商同意,買方、賣方簽字如下。

買方(簽字):_________ 賣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銷售合同11

第1條概述

1.1這些一般條款旨在與ICC國際貨物銷售同(僅用於旨在轉售的製成品)的具體條款(A部分)結合使用。但亦可單獨併入任何銷售合同。在一般條款(B部分)獨立於具體條款(A部分)而單獨使用的情況下,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之援引都將被解釋為是對雙方約定的任何相關的具體條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條款與雙方約定的具體條款相牴觸,則以具體條款為準。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即一般條款和雙方約定的任何具體條款)沒有有明示或默示解決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應由:

A.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維也納公約。以下稱GIGS)管轄;及

B.在CISG對這些問題未作規定的情況下,則參照賣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來處理。

1.3任問對貿易術語(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國際商會出版的INCOTERMS的相關術語之援引。

1.4任何對國際商會出版物之援引都視為是對合同成立時的現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書面約定或證明,任何對合同的修改都是無效的。但,若一方當人的行為已為另一萬當事人信賴,那麼,就此而言,該方當事人就不得主張此項規定。

第2條 貨物特徵

2.1雙方約定,除非合同明確提及,賣方所提供的商品目錄、説明書、傳單、廣告、圖示、價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關貨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價格、顏色以及其他數據,都不得作為合同條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約定,儘管買方有可能得到軟件、圖紙等、但他並未因此而獲得它們的產權。賣方仍是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唯一所有者。

第3條 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

若雙方已約定買方有權在裝運前檢驗貨物,則賣方必須在裝

運前一個合理時間內通知買方貨物已在約定地點備妥待驗。

第4條 價格

4.1如果沒有約定價格,則應採用合同成立時賣方現行價目表上所列價格。若無此價格,則應採用合同成立時此類貨物的一般定價。

4.2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此價格不包括增值税,並且不能進行價格調整。

4.3A-2表格所示價格(合同價格),包括賣方根據合同所負的任何費用。但,如果賣方負擔了按合同規定應由買力承擔的任何費用(例則EXW和FCA術語下的運費或保險費),那麼,此數額不應認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價格中,而應由買方償還賣方。

第5條 支付條件

5.1除非另有書面的,或可從雙方間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約定價款和任何其他買方欠賣方的金額,應以賒帳方式支付,並且支付時間為自發票日起30天。到期金額,除非另有約定,應以電傳方式劃撥至賣方所在國的賣方銀行。記入賣方帳户;並且當各別擁金額以即可動用之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時,就認為買方已履行了其付款義務。

5.2若雙方約定貸款預付且再無其他表示,則除非另有約定,應認為該預付款是對全部價款的預付,已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必約定交貨期間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動用的資金形式由賣方銀行收訖。如果雙方約定僅預付一部分合同價款,則餘額的付款條件按本條所述規則辦理。

5.3如果雙方約定以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那麼,除非另有約定,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買方必須安排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並且必須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賣方。除非另有約定,跟單信用證的兑現方式應為即期付款,並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5.4若雙方約定以限單託收方式付款,則除非另有約定,應為付款交單(D/P)。在任何情況下,交單都應按國際商會出版的託收統一規則辦理。

5.5在雙方已約定貨款支付由銀行保函作擔保的措況下,買方應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約定的交貨期間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過一家信譽良好的銀行,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提供見索即付的銀行保函,或,根據此規則或國際商會出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備用信用證。

第6條 延遲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額的款項到期未付,則另一方有權取得該款項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約定,利率應比付款地支付貨幣現行的對信譽良好借款者計收的銀行平均短期貸款利率高2%。若在該地沒有這樣一個利率,則以付款貨幣國的同一利率為準。如果兩地都沒有這樣的利率,則應以付款貨幣國法律所確定的適當利率為準。

第7條 所有權的估留

若雙方已經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權,則在付款完畢前,貨物所有權仍屬賣方。或按其他約定。

第8條 合同交貨術語

除非另有約定,應以“工廠交貨”(EXW)為交貨術語。

第9來 單據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應提供適用的國際商會貿易術語所指明的單據(如果有的話);若無國際商會貿易術語可適用,剛按先前交易做法辦理。

第10條遲延交貨、不交貨及其相應的.救濟措施

10.1如果發生任何貨物的遲延交付,則買方有權要求預定損害賠償。每遲延一整週,其金額為該些貨物價款的0.5%,或約定其他比率,但以買方通知賣方交貨遲延為前提。

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後15天內照此通知賣方,則損害賠償金應從約定的交貨日或約定的交貨期間的最後一天起草,如果買方在約定的交貨日期後超過15天才通知賣方,剛損害賠償金應從通知日起算。延遲交貨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不應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或其他可能約定的最高數額。

10.2如果雙方在A-9表內約有一個解約日期,對於至解約日尚示交付的貨物理學,不論由於何種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買方可通知賣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適用,且在買方有權取得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最高損害賠償金額時,賣方仍示交貨,則買方可書面通知對遲延交付之部分的貨物終止合同,但以賣方在收到該通知後5天內仍未交貨為前提條件。

10.4在按第10.2條或第10.3條終止合同的情況下,除了在第10.1條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額外,買方還有權請求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10%的額外損失賠償。

10.5本條的救濟措施不包括對延遲交貨或不交貨的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11條形碼貨物不符

11.1買方在貨到目的地後應儘快驗貨,買方就緒當在其發現或應當發現貨物不符之日起15天內將不符之處書面通知賣方。

另外,如果買方在貨到目的地之日起12個月內未通知賣方貨物不符,則他無論如何不能因貨物不符請求任何救濟。

11.2儘管存在特定的貿易或雙方的交易過程中常風的輕微不符,貨物仍被認為是符合合同規定,但買方有權對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貿易中或雙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價格減讓。

11.3如果貨物不符(只要買方已經第11.2條通知了貨物的不符,但未在該通知中決定留存這些不符貨物),賣方可選擇:

a)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用符合合同的貨物替代不符貨物;或

b)在不給買方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修復不符貨物;或

c)償還買方不答貨物支付的價款,並因此終止這些貨物的合同

對按照以上第11.1條通知貨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條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條修復貨物之間的延遲期,每延遲一週,買方有權請求第10.1條所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額;這些賠償金額可與第10.1條下應支付損害賠償金額(如果有的話)合併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總計不得超過這些貨物價款的5%。

11.4如果直到買方根據第11.3條已有權獲得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之日,賣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條下的義務,買方有權書面通知終止不符貨物那部分合同,除非賣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內進行修復或提供替代貨物。

11.5如果按第11.3(C)條或11.4條規定終止合同,那麼,除了按第11.3條作為返還價款和延遲損害賠償所支付或應支付的數額外。買方可請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10%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11.6若買方選擇保留不符貨物,則買方有權取得等產符合合同時此貨物在約定目的地的價值與所交不符貨物在同一地點的價值的差額,但最多不應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

11.7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本條(第11條)項下的繳濟方法不包括貨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濟方法。

11.8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在貨物到達之日起2年後,買方不得對貨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庭申請仲裁。雙方明確約定在此期限屆滿之後,買方將不以貨物不符為由或作出反訴以對抗賣方因買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訴訟。

第12條 當事人間的合作

12.1買方應及時將其客户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向其提出的任何權利請求,通知賣方。

12.2賣方應及時將可能涉及買方的有關產品責任的任何訴訟,通知買方。

第13條 不可抗力

13.1一方當事人對其未履行義務可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

a)不能履行義務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及

b)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合理預見到他已把這一障礙及其對其他履約的能力產生影響考慮在內,以及

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影響。

13.2請求免責的一方當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之後,應以實際可能的速度儘快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此項障礙及其對他履約能力的影響允責的原因消除時也應發出通知。

如果未能發出任一通知,則該當事人應承擔其原可避免的損失賠償責任。

13.3在不影響第10.2條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責理由,只要且僅在此限度內該免責事由繼續存在,可使未履約方得以免除損害賠償之責任,免除處罰及其他約定的罰金,免除所欠款項利息支付之責任。

13.4若免費的原因持續存在6個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權不經過通知對方即可終止合同。

第14條 爭議的解決

14.1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議最終應由按照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仲裁員,根據此規則進行仲裁。

14.2以上的仲裁條款並不妨礙任何一方要求法院採取臨時或保全措施。

國際銷售合同12

導論

一、總特點

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範合同》範本分兩部分:

a.具體條款:列明供某一特定銷售合同採用的特定條件;和

b.一般條款:列明採納國際商會一般銷售條件的所有合同共用的標準條件。

本合同範本是在假定當事人通常都同時使用a、b兩部分,且在草擬每一部分條款時都應考慮到另一部分條款的情況下起草的。

另一方面,合同雙方可僅將b部分(一般條款)訂入他們的合同。若雙方當事人意欲僅採用本合同範本的b部分條款,他們必須將下列條件列入其特定合同中:

“本合同應受國際商會一般銷售條件(僅用於旨在轉售的製成品)管轄。”

當然,在此情況下,a部分條款不會被採用,且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條款的援引都將被視為對雙方在他們的特定合同中所達成的任何相關具體條件(若有)的援引。(見b部分第1.1條之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合同範本主要是針對旨在轉售的製成品的銷售合同而言的,在此情況下,買方不是消費者,該合同是一項獨立的交易而不是長期供貨協議的一部分。現將本範本適用的合同的各個特徵分述如下:

(a)“製成品”:本範本不能滿足初級產品特別是原材料、農產品或食品和易腐貨物的銷售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定條件的需要。

(b)“旨在轉售”:本範本主要用於一般商業活動中所買賣的且易為替代的商品,而不用於定造的商品或最終用户所購買的設備。對這些特製商品,或範圍更廣一點,對機器、設備而言,使用別的標準條款或許更合適。如ece188機械、電力和相關電子產品供貨的一般條款。

本範本不適用於對消費者的銷售,而只適用於對從事轉售商品業務的購買者的銷售,如經銷商、進口商、批發商等。本範本主要是為一次性買賣而設計的,而不是為連續供貨協議設計的①。這就是本範本合同未包含那些很可能出現在長期供貨協議中的條款(如價格調整條款)的原因。應該強調的是:上述提示只是想讓那些可能採用本範本合同的人瞭解負責起草本合同範本的起草委員會的意圖;並不妨礙在那些起草委員會沒有特別針對的交易中使用本合同範本(特別是b部分包含的一般條款)。但,若用於本合同範本的商品與起草委員會最初考慮的有實質性不同時,合同雙方務必搞清楚本合同範本的所有條款皆能符合他們的意圖。

三、適用法律

除非合同雙方另有約定,本合同範本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即《1980年維也納公約》。為了便於參照,該公約已作為附件1附在本合同範本後面。通過將維也納公約併入合同範本b部分第1.2(a)款中,不論買賣雙方所在國是否已經批准該公約,該公約均將適用。

起草委員會之所以選擇在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適用該公約,是因為採用諸如cisg這樣專門為國際交易而制訂的統一的法律是適宜的。本範本合同是在如下假定條件基礎上起草的,即:合同雙方的權利要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約束,並且,公約未規定的問題,要受賣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的管轄(b部分第1.2條)。因此,不鼓勵當事人選擇某一國內買賣法來管轄本合同。雖然cisg並未規定銷售合同的所有方面,但它有助於促進統一性與一致性。然而,倘若雙方當事人意欲選擇某一國內法律來取代cisg(須填定a部分表格a-14(a)),那麼雙方應慎重核實,以確保其所選擇適用的國內法與本範本合同之條款不相沖突。若雙方當事人急欲選擇某一非賣方所在國之法律管轄cisg未作規定的問題,則應填寫表格a-14(b)。

四、修改須以書面證明

為保證雙方所達成條款的最大確定性,b部分第1.5條規定合同之修改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然而,該項要求並不是絕對的。在保持與cisg第29(2)條一致的同時,範本合同b部分第1.5條接着寫道: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口頭或以行為表示同意某項書面條款之修改,且另一方當事人已經信賴這樣的口頭協議或行為,那麼該方當事人就不能援引書面形式之要求。

五、裝運和交貨條件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incoterms②中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③。雖然合同範本a部分在a-3中列出了所有現行的國際貿易術語,但是,起草委員會建議雙方當事人應慎重考慮,避免使用需提交像提單這樣可轉讓運輸單據的術語,如cfr和cif:製成品在運輸途中是很少進行銷售和抵押的,因而很少需要使用可轉讓的運輸單據。同樣,在結合本合同範本,使用諸如fas、fob、des和deq這類規定貨物須交至或卸離船舶的貿易術語之前,合同雙方當事人也應謹慎考慮。製成品通常在裝卸區交付運輸,不論是在港區內還是在內陸倉庫,因此,使用這樣的術語會與合同範本所要求的貨物種類不符。

因此,起草委員會認為最適合合同範本使用的貿易術語通常是exw(工廠交貨)、fca(貨交承運人)、cpt(運費付至)、cip(運費保險費付至)、daf(邊境交貨)、ddu(未完税交貨)或ddp(完税後交貨)。正因如此,本合同範本a部分表格a-3首先將這些術語列出,而沒有按照incoterms所列順序。還需提醒合同雙方注意的是:儘管incoterms闡明瞭賣方和買方各自的主要義務及其相互間的風險和費用的劃分,但並未對合同雙方當事人間可能產生的所有爭議問題,提供全面的解答。因而,在某些如fob術語項下,任何一方當事人皆無義務投保,相應地,就須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他們中間誰來負責投保。另外,術語cip、cpt和fca並未劃分裝卸區操作費用該由哪一方負擔。這樣,賣方與買方間對該操作費用的劃分,就成為一個需雙方特別議定的問題。

六、交貨時間

由雙方在合同範本a部分a-4中列明的交貨時間,是指在某一日期或某段時間內賣方有義務履行其在買賣合同項下,特別是在雙方選擇的相關貿易術語項下的交貨義務。記住這一點很重要。這裏的“交貨時間”是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相聯繫的,該約定地點並不一定是貨物到達買方的地點。這樣,在cpt(運費付至)術語項下,當賣方將貨物交付承運人照管之時,(根據該貿易術語項下a4款)而不是在貨物到達目的地指定地點之時,賣方就完成了其交貨義務。起草委員會因此建議:在填寫合同範本a部分表格a-4從而就交貨時間達成一致意見之前,雙方應根據合同範本a-3所選擇的貿易術語,仔細審核交貨在哪個階段進行,即賣方於範本合同a-4所規定的時間之時/之前必須履行的在相應術語下被稱作交貨的行為。

雙方可約定某一準確日期(如,“1998年2月10日”或“截止1998年2月10日”)或者某一段時間(“1998年2月份第三週”或“1998年3月份”)作為交貨時間。雙方也可以規定從某一特定日期起算的一段時間(如,“買賣合同籤後60天”或“收到約定的預付款後90天”)為交貨時間。若規定一段時間作為交貨時間,根據cisg第33條規定,除非情況表明買方將選擇某一日期,否則,賣方可在該期間內的任何時候交貨。

七、付款條件

按照本範本a部分a-7所列項目指定付款的方式和時間是很重要的。在向賣方銀行轉賬付款的情況下,應寫明該銀行及其分行的名稱和地址,同時應附有足以鑑別銀行賬户的其他細節,並且,若有需要,還需寫明電信付款方式(如,電報轉賬、電子資金轉賬)。

八、賣方須提交的單據

賣方向買方提供某些特定單證,如發票、運輸單據、證書等,是國際買賣中的通常做法。合同範本a部分a-8給雙方當事人提供了一個明確表示其有關單證意向的機會。有兩點值得注意:

(a)合同當事人必須審核a部分a-3中所選擇的特定貿易術語項下需提交哪些單證(如果有的話)。若雙方當事人意欲增加或改動所選擇的術語項下的有關單證的狀況,應在a部分a-8中清楚地予以寫明。

(b)如雙方同意通過信用證付款,應注意確保雙方都清楚信用證項下所要求提交的單證。當a部分a-3所選擇的貿易術語並未要求賣方履行單證義務(如工廠交貨)時,這一點尤為重要。為了本合同範本使用者使用之便,下面表格列出了常用的一些運輸單據及其適應的運輸方式。下列單據中有些是物權憑證,它賦予持有者處置貨物的權利,而其餘的則只是證明貨交某一承運人或倉庫管理人的單據。

九、所有權的保留

正如本範本合同b部分第7條規定的那樣,通過填寫範本合同a部分a-6表格或以其他方式雙方可約定在價款付訖之前,賣方將保留對貨物的所有權。但仍應牢記:按照許多國家的國內法,對旨在轉售之貨物保留所有權,並非總是有效的。因此,賣方應按照相關法律(通常為貨物所在國之法律),仔細審核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援引b部分第7條之規定④。

十、對消費者之擔保義務

本範本合同以其為主要適用對象的該類商品的製造商通常都向最終購買者(消費者)提供擔保(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或是修理或是交付替代品)。在此情況下,製造商對最終用户的擔保(義務)可能與賣方在合同項下的義務重疊。實際上,當商品存在缺陷時,最終購買者原則上可按銷售合同向賣方索賠或按照製造商所提供的擔保直接向其索賠。

在這些情形下,對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雙方當事人而言,適當的作法是:雙方具體約定,買方將與其本身就可能是製造商的賣方進行合作,處理擔保事宜,比如證實商品出售給最終消費者的日期,該日期通常為製造商承擔擔保義務的起始之日。雙方也可約定買方將代表製造商履行某些擔保義務,比如對不符商品進行修補或替換之義務。

本範本合同b部分第12條規定了雙方間理想合作的基本內容。雙方亦可在合同範本a部分a-15表格中訂立適當的條款來約定合作方面的其他事宜。

十一、責任限制

按照國際貿易慣例,合同範本b部分規定了可向違約方請求的損害賠償的限額,目的是為了合理協調以下兩者間的矛盾:買方要求賣方對其違約造成的損失進行全額賠償,而賣方又將其對損害賠償之責任限定在可以明確預見的範圍之內。鑑於對所有類型的產品而言,不能以標準條款形式達成這樣一種平衡,起草委員會決定在b部分中只規定基本方案(第10.1條、第10.4條、第11.3條、第11.5條和第11.6條),但在a部分中(a-10、a-11及a-12)為雙方明確提供了商定修改上述方案的機會。

(a)遲延交貨或不交貨

買方可對遲延交貨請求:

(i)第10.1條規定的預定損害賠償金,即每週為遲交貨物價款的0.5%,但最高不得超過遲交貨物價款的5%⑤;及

(ii)在因遲延交貨買方按照第10.2條或第10.3條規定終止合同的情況下,買方除可要求上述預定損害賠償金外,還可對經證實的損失取得不超過未交貨物價款的10%的金額(見第10.4條)。

標題(i)所指的損害賠償是針對貨物最終已交付且已被接受的遲延交貨而言的。在此情況下,買方只需證明遲延交付而無須證明實際損失,就可取得其最高限度為遲交貨物價款5%的預定損害賠償金。標題(ii)所指的損害賠償是針對因遲交買方行使終止合同權利之情況。此時(買方)仍可獲得上述預定損害賠償金,但,僅在其能證明且在其能證明的範圍內,在考慮了其有權獲得的預定損害賠償金之後仍有其他損失時,買方才可請求額外的(不超過價款10%)損害賠償金。

最後,合同雙方當事人可通過填寫範本合同a部分a-10表格來更改第10.1和第10.4條規定的方案。

(b)貨物不符

對交付不符貨物的救濟方式遵循了適用於遲延交貨的救濟方式。這種違約(貨物不符)本身並不能給予買方終止合同權利,並且若賣方對此種違約進行了補救,那麼買方的損害賠償就僅限於對由此而引起的遲延請求最多不超過某-數額的預定損害賠償金。該數額與按照第10.1條對第一階段之遲延要求的損害賠償金合併計算時,不超過不符貨物價款的5%。只有在這種不符未予補救(且合同終止)的情況下,買方才有權對其能證明的,即使返還價款和對遲延進行損害賠償也不能彌補的任何額外損失請求進一步賠償。

若買方通知賣方貨物不符,賣方可有三種選擇:替換貨物,修復貨物或返還價款。如果賣方延遲替換或修復貨物,那麼,買方有權按上述標題(a)(i)項下所規定的同方案請求預定損害賠償金。另一方面若買方選擇接受不符貨物,他有權從賣方那裏取得與相符貨物間的價格差額,但以不超過該貨物價款的15%為限。最後,若合同終止,買方除可請求返還價款和遲延損害賠償金之外,還可對其能證明的額外損失要求賠償,但該額外賠償金不得超過不符貨物價款的10%。

起草委員會認為這些方案是對雙方當事人間相互矛盾利益的合理平衡,當然,雙方仍可另作約定。通過填寫a部分a-11表格,雙方當事人可決定以下列方式來更改上述平衡方案:

(a)確定一個高於(或低於)第11.5條之10%限度的最高責任限額;或者

(b)另作其他規定。

十二、賣方違約買方終止合同

本範本合同擬定了買方因賣方違約而有權終止合同的三種情況:

(a)賣方未能在合同範本a部分a-9表格中所規定的解約日到來之前完成交貨(見第10.2條);或

(b)在沒有上述那樣約定日期的情況下,如買方已按第10.1條規定及時將貨物遲延情況通知賣方,而遲延交貨的最高預定損害賠償金額已達到,即自賣方本應交貨之日起算滿10周,並且賣方收到解約通知滿5天,賣方仍未交貨者(見第10.3條);或

(c)當遲延貨物及/或不符貨物之價款的5%這一總計限額已達到(即在貨物不符的情況下自通知之日起滿10周)並且賣方收到解約通知已滿5天時,而賣方仍未修復或替換不符貨物者(見第11.4條)。

十三、不可抗力

包含在本合同範本b部分第13條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是以icc不可抗力條款為基礎,並作了一些修改,目的在於:當發生公認的不可抗力事件時,更有效地分攤損失。

十四、爭議解決

通過填寫合同範本a部分a-14表格,雙方可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無論選擇仲裁還是訴訟,雙方都應具體規定仲裁或訴訟的地點。在雙方未對仲裁和訴訟作出選擇的情況下,本範本合同將假定icc(國際商會)仲裁是雙方所希望的解決爭議的優選方式。

若雙方選擇訴訟方式而未表明訴訟地,根據法律適用規則,普通法院將有管轄權。

注:

①但是,若雙方當事人對若干個單獨銷售合同的總體框架的設立達成了協議(如經銷協議),則在該總體框架協議下所訂立的銷售合同可分別受這些條件約束。

②現行版本是incoterms1990(icc出版物第460號)。

③在未作此種選擇的情況下,將適用exw,見本合同範本b部分第8條。

④若想更多地瞭解此問題,請參閲《所有權保留指南》,國際商會出版物第501號第二版

⑤該最高數額於遲交10周後達到,該10周時間亦為此後買方可以解約的時限。買方必須將遲延交貨之情況通知賣方,若買方自約定之日起15天內仍未這樣做,則損害賠償只能自通知之日起算。

國際銷售合同範本

icc國際銷售合同

(僅用於旨在轉售的製成品)

提供這些具體條款的目的在於允許雙方當事人,通過填寫留有的空格或選擇本文提供的可供選擇之條款,從而約定其銷售合同的特定條款。顯然,這並不妨礙雙方在a-16表格中或在一個或多個附件中,約定其他條款或進一步的細節。

a.具體條款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及地址)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及地址)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及地址)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及地址)

a-1所售貨物

貨物説明若空白處不夠,雙方可使用附件

a-2合同價格(第4條)

貨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5貨物檢驗(第3條)

□裝運前(檢驗地點)

□其他

a-6所有權保留(第7條)

□是□否

a-16其他

國際銷售合同13

合同號: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買賣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買方購進,由賣方出售下列商品,訂立本合同:

1.貨物情況

————————————————————————————

2.合同總值:_________。

3.包裝:_________。

4.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5.嘜頭:_________。

6.裝運口岸: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

8.裝運期限:_________。

9.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分割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_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__前開到賣方。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後15天在_________到期。

10.裝運單據:賣方應提供下列單據。

(1)已裝船清潔提單;

(2)發票;

(3)裝箱單;

(4)保險單。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並允許轉船;

(2)賣方於貨物裝船後,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索賠:賣方同意受理因貨物的質量、數量和(或)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的異議索賠,但賣方僅負責賠償由於製造工藝不良或材質不佳所造成的質量不符部份。有關安裝不當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賠或損失,賣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賠異議必須提供有名的、並經賣方認可公證行的檢驗報告。有關質量方面索賠異議應於貨到目的地後3個月內提出,有關數量和(或)規格索賠異議應於貨到目的地後30天內提出。一切損失凡由於自然原因或屬於船方或保險公司責任範圍內者,賣方概不受理。如買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將信用證開出,或者開來的信用證不符合合同規定,而在接到賣方通知後,不能按期辦妥修正,賣方可以撤銷合同或延期交貨,並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1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其他有關機構所出具的證明。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方負擔。

15.其他:對本合同之任何變更及增加,僅在以書面經雙方簽字後,方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對方書面同意前,無權將本合同規定之權利及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自本合同簽訂後,以前有關本批交易的函電均作為無效。

16.備註:_________。

買方(簽字):_________賣方(簽字):_________

國際銷售合同14

合同編號:____

(售方)為一方,與____(購方)為另一方,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合同對象

依據____年__月__日雙方簽訂的關於合作的協議,在售方國國境車上交貨條件下售方售出,購方購入貨物。其數量、種類、價格及交貨期均按第__號附件辦理,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總金額為_____

第二條 價格

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價格以瑞士法郎計算,此項價格系賣方國國境車上交貨,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費在內。

第三條 品質

按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品質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或原蘇聯國家標準,並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技術條件;憑樣交貨的商品品質應符合雙方確認的樣品。

商品質量應以售方國國家商品檢驗局出具的品質證明書證明之。

第四條 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期限內發貨。在徵得購方同意的情況下,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妥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交貨。

第五條 標記

每個貨箱均應用防水顏料在箱體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兩種文字書寫以下標記:合同號,收貨人,箱號,毛重,淨重。

第六條 支付

本合同所供應的貨物之價款,由購方按照中國銀行和原蘇聯外經銀行關於邊境貿易支付協議書所規定的辦法及————年——月——日“由中國向蘇聯和由蘇聯向中國交貨的共同條件”以瑞士法郎憑下列單據向售方支付:

1.帳單4份;

2.蓋有售方國發站印章的鐵路運單副本1份;

3.明細單3份;

4.品質證明書1份。

第七條 保證和索賠

賣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後——個月內保證商品質量,但是不超過供貨之日起——個月。

對貨物品質的異議應在發現缺陷後——個月內提出,如在保證期發現缺陷,提賠日期不能遲於保證期結束——天。

如商品在保證期內出現缺陷,供貨一方應排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部分並負擔費用。

當事人一方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第八條 發貨通知

售方應在發貨後——天內以電傳向購方通知有關貨物自生產廠發運的情況,並註明發運日期,合同號,發動機號,件數,毛重與鐵路運單號。

第九條 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儘可能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提交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審理,中方國家對外貿易仲裁為中國對外貿易促進委員會,蘇方為原蘇聯工商會。

第十條 不可抗力條款

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不可抗力情況(如火災、自然災害、戰爭、各種軍事行動、封鎖、禁止進出口或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其他情況),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無法履行時,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可相應推遲,在此期間合同義務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況持續——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此時任何一方無權向對方提出補償可能的損失。

無法履行本合同義務方應將不可抗力情況發生與結束及影響合同義務履行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不可抗力發生和持續的時間應以售方或購方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書證明。

第十一條 其他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均按————年——月——日“由中國向蘇聯和由蘇聯向中國交貨共同條件”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以中、俄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稱:_____ 購方名稱: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第十三條 運輸地址

發貨人: 收貨人:

發站:______ 到站:________

簽字:_______ 購方簽字:__

國際銷售合同15

製造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達成本銷售代理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同意將下列產品________(簡稱產品)的獨家代理權授予代理方(簡稱代理人)。代理人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簡稱地區)推銷產品:________國________市(區)。

第二條 代理人應在該地區拓展用户。代理人應向製造商轉送接收到的報價和訂單。代理人無權代表製造商簽訂任何具有約束的合約。代理人應把製造商規定的銷售條款對用户解釋。製造商可不受任何約束地拒絕代理人轉送的任何詢價及訂單。

第三條 代理人是________市場的全權代理,應收集信息,盡力促進產品的銷售。代理人應精通所推銷產品的技術性能。代理所得佣金應包括為促進銷售所需費用。

第四條 為促進產品在該地區的銷售,代理人應刊登一切必要的廣告並支付廣告費用。凡參加展銷會需經雙方事先商議後辦理。

第五條 代理人的財務責任

5.1 代理人應採取適當方式瞭解當地訂貨人的支付能力並協助製造商收回應付貨款。通常的索款及協助收回應付貨款的開支應由製造商負擔。

5.2 未經同意,代理人無權也無義務以製造商的名義接受付款。

第六條 代理人有權接受用户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及時通知製造商並關注製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條 代理人應盡力向製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個月需向製造商寄送工作報告。

第八條 正當競爭

8.1 代理人不應與製造商或幫助他人與製造商競爭,代理人更不應制造代理產品或類似於代理的產品,也不應從與製造商競爭的任何企業中獲利。同時,代理人不應代理或銷售與代理產品相同或類似的任何產品。

8.2.此合約一經生效,代理人應將與其他企業簽訂的有約束性的協議告知製造商。不論是作為代理的或經銷的,此後再簽定的任何協議均應告之製造商,代理人在進行其他活動時,決不能忽視其對製造商承擔的義務而影響任務的完成。

第九條 保密條款

9.1 代理人在協議有效期內或協議終止後,不得泄露製造商的商業機密,也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協議範圍使用。

9.2 所有產品設計和説明均屬製造商所有,代理人應在協議終止時歸還給製造商。

第十條 代理人事先經制造商同意後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應對該分包代理人的活動負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代理人發現第三方侵犯製造商的工業產權或有損於製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為,代理人應據實向製造商報告。代理人應盡最大努力並按製造商的指示,幫助製造商使其不受這類行為的侵害,製造商將承擔正常代理活動以外的費用。

第十二條 製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該地區取得代理或銷售協議產品的權利。製造商應把其收到的直接來自該地區用户的訂單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權按第十五條規定獲得該訂單的佣金。

第十三條 製造商應幫助代理人培訓僱員,使其獲得代理產品的技術知識。代理人應支付其僱員往返交通費用及工資,製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四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並簽字的協議產品為基礎,其佣金百分比如下:

1.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傭。

2.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傭。

第十五條 兩個代理人為爭取訂單都作出極大努力,當訂單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貨之製造廠位於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時,則佣金由兩個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六條 代理人所介紹的詢價或訂單,如製造商不予接受則無佣金。代理人所介紹的訂單合約已中止,代理人無權索取佣金,若該合約的中止是由於製造商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佣金以發票金額計算,任何附加費用如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海關税或由進口國家回收的關税等應另開支票。

第十八條 代理人有權根據每次用户購貨所支付的貨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沒支付全部貨款,則根據製造商實收貨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於製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貨款,則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製造商每季度應向代理人説明佣金數額和付佣金的有關情況,製造商在收到貨款後,應在30天內支付佣金。

第二十條 佣金按成交的貨幣來計算和支付。

第二十一條 代理人在完成本協議之義務時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除非另有允諾,應按第十八條之規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後生效。協議執行一年後,一方提前___個月通知可終止協議。如協議不在該日終止,可提前___個月通知,於下年的___月___日終止。

第二十三條 根據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一方無權提前終止本協議,除非遵照適用的__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説服力的理由方能終止本協議。

第二十四條 協議期滿時,代理人若儲有代理產品和備件,應按製造商指示退回,費用由製造商負擔。

第二十五條 協議到期時,由代理人提出終止但在協議期滿後又執行協議,應按第十五條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屆時仍應承擔履行協議義務之職責。

第二十六條 協議除因一方違約而終止外,由於協議終止或未能重新簽約,則不予賠償。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的變更或附加條款,應以書面形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未經事先協商不得轉讓。

第二十九條 代理人對製造商的財產無留置權。

第三十條 本協議的簽訂、履行均適用________國之現行法律。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經協商未果時,提交________國仲裁委員會按法令規定的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製造商: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