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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區別

欄目: 銷售 / 發佈於: / 人氣:1.23W

一、混合銷售行為

談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區別

⑴《細則》第五條第一款,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税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⑵《細則》第五條第二款,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税勞務,不徵收增值税。

⑶《細則》第五條第五款,本條第二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非應税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綜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①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税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②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税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③混合銷售只徵收一種税,即或徵增值税或徵營業税。

例:A公司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20xx年5月銷售給B公司鋁合金門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同時負責為其安裝,取得不含税勞務收入3000元。

分析:A公司的銷售鋁合金門窗和安裝業務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兩項業務的款項只向B公司一家單位收取;A公司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企業,因此對此項行為只徵收一種税,即增值税。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此行為符合三個“一”的條件,因此,該行為屬混合銷售行為,而不是兼營行為。

 二、兼營非應税勞務

《細則》第六條,納税人兼營非應税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税勞務和非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税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税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税。

綜上所述,把握兼營非應税勞務時注意三個“兩”。

⑴指納税人的經營範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税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税勞務;

⑵銷售貨物或應税勞務和提供非應税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⑶兩種行為如分別核算,分別徵收兩種税,即增值税和營業税,對兼營的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準確核算的',一併徵收增值税。

例:A公司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同時兼營鋁合金門窗安裝業務。20xx年5月銷售給B公司鋁合金門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20xx年6月為C公司安裝其自購的鋁合金門窗,取得不含税勞務收入3000元。A公司生產銷售與安裝業務能分開核算。

分析:A公司的銷售鋁合金門窗和安裝業務發生在不同月份的兩項銷售行為,一種是銷售貨物行為,另一種是銷售勞務行為;兩項銷售行為的款項是分別向B公司和C公司兩家單位收取的;A公司的這兩項銷售行為能分別核算,應分別增值税和營業税兩種税。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這兩項銷售行為符合三個“兩”的條件,因此,該行為屬兼營行為,而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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