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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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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交通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交通管理制度

交通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施工項目場內機動車輛、機動車駕駛員、道路安全運輸管理,預防各類道路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規範施工項目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施工場地內使用的所有機動車輛,包括施工作業所需用的汽車起重機、自卸翻斗車、砼罐車、拖拉機、農用車、客貨兩用車等各類施工車輛,也包括項目施工服務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屬各項目部。

第二章 管理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對項目部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物資設備部對項目部施工車輛的日常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保衞科負責項目施工服務車輛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條 項目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項目施工車輛的場內道路運輸安全檢查;項目物資設備部負責項目施工車輛的日常管理;項目辦公室負責項目部施工服務車輛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 項目經理為場內道路安全運輸管理第一責任人。安全分管領導對本項目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第七條 所屬項目部機動車輛的管理部門、作業隊、班組負責人,對所管轄的機動車輛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主要職責:

(一) 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運行、維修等管理規章制度。

(二) 做好機動車輛日常安全檢查、維修、保養和運輸調配工作。

(三) 組織駕駛員、維護管理人員開展日常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

(四) 負責辦理機動車輛、駕駛員等相關證件的審驗和繳費工作。

(五) 發生場內道路安全事故及時報告,配合事故調查,制定防範措施,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八條 項目經理部負責對新進場的駕駛員進行審查並備案。駕駛員在施工現場從事駕駛工作必須持有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操作證、上崗證等相關證件,嚴禁無證駕駛、嚴禁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對車輛行駛安全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

(一) 遵章守紀,嚴格按崗位操作技術規程和交通法規駕駛車輛。

(二) 愛護車輛,保持車輛良好安全技術狀態和車容車貌。

(三) 做好出車前安全檢查和收車後的保養工作。

(四) 發生道路安全事故時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搶救傷員,配合調查。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遵守交通安全紀律,做到七不準,即不酒後開車、私自出車、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駕駛室超座、穿拖鞋駕駛、私自將車交他人駕駛。

第十一條 車輛的調度人員應合理安排車輛和駕駛員,帶“病”車輛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 場內道路要求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按設計要求編制施組時,對施工便道的佈置和實施應當既滿足施工運輸強度的需求,又要保證道路安全運輸。

場內臨時性道路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基堅實,邊坡穩固。

(二)根據機動車輛車型選用適當的路寬。一般路面寬度不得小於機動車輛寬度的1.5倍,單車道應設有會車位置。

(三)施工現場道路設置縱坡度不宜大於10%,特殊情況個別短距離地段最大不得超過15%;道路回頭曲線最小半徑不得小於15m。

(四)有良好的排水設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積水。

第十三條 在場內道路的`急彎、陡坡、狹路、視距障礙、交叉道口、橋頭和地形險峻路段,要設置各種警示、限速等安全標誌。

第十四條 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圍欄和警示標誌。

第四章 道路運輸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經理部每季度組織對施工車輛及施工服務車輛進行檢查,日常巡視監督由項目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對發現的違犯規定駕駛機動車輛、證件不齊、超速行駛、超載等現象按照《場內道路運輸安全違章處罰標準》進行處罰。(詳見附件)

第十六條 場內施工車輛、施工服務車輛行駛應遵循以下原則:

① 在交叉路口處施工車輛先行,非重車讓重車先行,小車讓大車先行;

②在坡道上行駛,非重車讓重車先行,輕型車輛讓重型車輛先行,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

第十七條 當班人員在工作前應對車輛進行安全例檢, “安全例檢”的內容如下:

① 制動器性能完好無損,反應靈敏;

② 方向盤/轉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③ 水温、燃油、機油正常,各儀表顯示正確;

④ 各燈光信號(大小燈、轉向燈、剎車燈及倒車燈等)指示正常;

⑤ 前後輪胎完好,工作正常;

⑥ 車輛有無其他異常情況等。

第十八條 所有機動車輛在非工作時應停放在安全區域。車輛應集中停放在指定的路段、停車場,不得隨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須停放時,車輛不得脱檔且必須拉緊手閘,切斷電源,鎖好車門,輪胎下墊好三角木,確保車輛不至溜滑。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應加強日常保養。車輛使用完後,責任駕駛員應對車輛進行一次系統的外觀檢查、清洗。維修保養人員每班應對使用後停放的車輛進行正常的維護保養。

第二十條 施工車輛在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有施工車輛除駕駛室以外,其他部位不準搭乘人員。駕駛室搭乘人員不得超過核准搭乘人數。

(二)向低處臨空邊緣卸料時,後輪與邊緣要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防止坍塌和翻車;在堅實地段陡坎處向下卸料時,必須設置牢固的車檔裝置,擋車裝置高度不低於車輪外緣直徑的1/3,長度不小於車輛後軸兩外輪側間距的2倍。同時必須設置專人指揮,夜間應有照明並設紅色警示燈。

(三)自卸類車輛要確認車廂放下後,才能行駛。嚴禁舉鬥行駛。

(四)禁止在有橫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車輛傾覆。

(五)當車廂在舉升狀態下做檢修維護時,必須用牢固的撐杆將車廂頂穩,並在車輪處前後兩方向墊好三角木。

(六)施工車輛在運輸途中,駕駛員應確保平穩駕駛,正常施工道路上(平坦、寬闊、能雙向會車)限速30公里/小時;彎道、危險路段保持慢行,限速15-20公里/小時。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操作員發生道路安全事故後,當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並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門和單位(項目部)車輛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門。各部門接到報案後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逃逸、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所屬各項目部發生道路安全事故,不論責任及事故大小,必須及時向公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發生安全事故後,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②事故責任和職工未受教育不放過;

③防範措施未制定和落實不放過;

④責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過。

第二十四條 酒後開車、無證或私自駕駛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還應予以經濟處罰。如發生重、特大事故,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執行。

交通管理制度2

一、教育學生遵守交通信號及交通標誌,記住急救電話,遵守交通規則。

二、落實騎自行車的安全要求:

1、未滿12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2、要教育學生遵守騎車規則。

三、步行安全。

教育學生步行要走人行道。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不準穿越人行道、車行道。服從信號燈和交警指揮。不爬車、追車、攔車;列隊步行時要井然有序。不準在公路上玩耍。

四、乘坐車船安全,教育學生做到:

1、不坐機動三輪車和無證車輛。

2、不乘超載車船。

3、乘車時不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不準跳車,不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五、校外集體活動安全

1、全校性集體外出活動和社會上要求學生參加的活動,必須報上級部門批准。經批准後要切實作好師生安全工作。

(1)活動前要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制定周密計劃,嚴密組織,明確帶隊負責人和帶隊教師。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向學生指出注意事項,教育學生遵守紀律,服從指揮。堅持安全、就近、徒步的原則。

(2)要事先勘查活動地點的基本情況。

(3)活動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時,應由具有運輸資質的部門承擔,並簽訂有關安全協議,車況良好,不得超員運載。

(4)不得組織學生到超容量的`場所活動。

(5)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等活動。

2、班級組織外出活動,必須履行報批制度。

六、按時放學,排隊有序離校,按時回家。

七、離校路較遠的和惡劣天氣班主任同家長聯繫,要求家長接送學生。

交通管理制度3

為了確保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切實防止師生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個學校重要的方面,為此,根據我校所處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明確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校長負總責,德育副校長分管交通安全工作,各年級組長工為年級交通負責任人,各班主任為交通安全責任人。

2、每學期至少請法制副校長對全校師生作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分管校長、各班主任針對學生實際及時經常加強教育。

3、全校學生不得騎自行車上學。學生在校外騎自行車必須執行有關規定,即不足十二週歲的不能上馬路。

4、切實加強新的`交通安全意識,使學生確實做到:

(1)馬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靠右行。

(2)過馬路要走人行道,有交通燈的要遵守交通燈指示過馬路

(3)馬路上行走不追逐,不成羣結集防礙交通安全。

(4)乘搭公共汽車時,要等車停穩才可上落,不可將頭、手伸出車外。

5、學校集體乘車外出活動時,要注意:

(1)必須租用有合資質的運輸公司的車輛。

(2)按參加人數核算好車輛數,決不超載。

(3)做好活動前的師生安全教育。

(4)落實好安全責任人,確保整體及每車都有專人落實安全工作。

交通管理制度4

為加強車輛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發生,根據電力集團公司關於生產與交通安全管理等處罰規定,結合我分公司的實際,特制定制度本制度。

一、嚴格執行集團公司關於駕駛員內部準駕證的規定,有駕駛證而沒有內部準駕證者一律不準駕駛單位機動車輛。一旦發現無內部準駕證駕駛機動車輛者,視為誤操作,解除勞動合同。

二、駕駛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做到文明行車,禮讓三先,不開英雄車、不開鬥氣車、不開帶病車,不得將車私自交給他人駕駛。司機把車輛交給無內部準駕證者開的',是正式工的給予司機下崗處理、臨時工的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分公司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三、嚴格執行派車單制度。不開派車單司機可以拒絕出車,如司機出車不持派車單,視為嚴重違章違制,扣罰司機50元(特殊情況經領導批准後方可出車)。

四、私人用車必須按規定交費,同時必須有派車單,司機不得私自變更行駛路線。發現私人用車沒有派車單或私自變更行車路線的扣罰司機和車管人員各50元,並將車輛收回。

五、嚴禁司機酒後行車,發現酒後行車的一律吊銷駕駛執照,因酒後行車造成交通事故,從嚴處理。

六、發生交通事故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車管部門和保險公司處理,不得私自處理。

七、嚴格執行車輛檢驗制度,車隊每月組織檢查一次,安全員每週檢查一次,駕駛員每天出車前、行車中、回單位後都要檢驗。

交通管理制度5

1、要進一步強化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學校要通過多種形式,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週不少於1次,增強師生安全意識,讓學生詳細瞭解交通規則。

2、嚴格落實學校路口安全值勤工制度。學校要結合本校實際制定並嚴格執行學校門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確職責,安排好人員,實行無縫隙管理,在學生上學和放學的集中時間,必須有師生佩戴袖章值勤,疏導交通的,監督學生按交通規則行走,並做好值班記錄。

3、學校要建立並落實學生上學、放學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學校道路巡查小組,由分管領導帶隊,定崗、定人、定責任段,在距學校門口50米路段內實行學校責任管理,安排專人在學生上學、放學高峯期,對學生在路上的交通規則遵守情況進行巡查,對違紀學生及時制止,盡心批評教育,做好相應記錄。

4、學校要把路口值勤情況,路段巡查情況納入學校全員管理,列入對學生、班級及教師的目標考核,實行一日一統計,一週一通報。

5、在學校門口和學生比較集中的交通路口設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機動車輛注意減速慢行,嚴禁機動車輛隨意出入校園。

6、教職工、學生騎自行車要做到八不準:不準“飈車”、“飛車”;不準多車並行;不準勾肩搭背;不準撒把騎車;不準倒騎車;不準在公路上賽車;不準騎車帶人;不準在公路上停車玩耍。

7、學校要加強對教職工、學生專用車輛的監督管理力度。督促車對學生專用車定期保養,按時季檢,不準使用無照司機及車證不符司機。監督學生不乘坐不合格車輛和無合格手續車輛。校園內嚴禁打鬧、追跑、嚴禁攀爬、圍追車輛。

8、校外單位在學校舉行的所有集體活動,主辦單位要有專人維持秩序,學校負責監督檢查。在活動無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學校有權責令活動中止;校內工程施工人員,要求到學校辦理登記手續,並定期接受政教處的安全教育。

9、嚴格實行交通安全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中、國小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學校要根據實際,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責任制,任務分解到人,實現學生交通安全工作規範化、制度化,達到預防為主的管理目標。

10、學生髮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應立即送醫院及時搶救,並責任落實到人。

交通管理制度6

(一)交通安全檢查制度

1、為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交通安全檢查採取“週一”安全活動、回場檢查、月度檢查相結合的形式。

2、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保證所檢車輛的使用安全性。

3、做好檢查記錄,積累資料,為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具有指導性的信息。

4、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5、對查出的問題,屬司機整改的,司機整改後要複查,合格後才能安排使用。

(二)停車場(庫)管理規定

1、停車場(庫)是中心車輛停放的集中場所,為使車場(庫)管理規格化、標準化,車輛停放實行定位管理。

2、車場(庫)車輛停放區域必須劃停車線,噴定位車輛號碼,做到線齊、號清。

3、車輛要在劃定的車位內按號停放,不準亂停亂放,並且做到停車看齊。

4、車輛進出停車場(庫)時,時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車場內試剎車。

5、嚴禁任何人在停車場(庫)用汽油清洗物件或隨意潑倒廢油。

6、任何車輛若不接送或檢修儀器,不得在工房門前停放。

7、進入車場嚴禁吸煙。

(三)行駛車輛管理規定

1、施工班組車輛實行隊車行駛。絞車在前工程車在後,工程車與絞車距離應保持為夜間50米至150米,白天150米至300米以內。

2、車輛乘坐。一般情況絞車、工程車副駕駛座分別由所在班組的班組長和操作工程師乘坐,特殊情況由駕駛人提名,副駕駛座乘員不準睡覺,所有司乘人員有安全帶的必須系安全帶。

3、乘車人有責任幫助駕駛人觀察道路交通情況,提醒駕駛人注意行車安全,乘車人對駕駛人的違章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反映。

4、施工班組使用的儀器,不得用工程車運輸。由於特殊原因,確需工程車運輸的儀器,必須進行可靠的固定和有效的減震,其它雜物不得用工程車運輸,避免客貨混裝。

5、車輛行駛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不得超速: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鎮、鄉村30km/h;公路40 km/h。道路中間有一條單黃線。城鎮、鄉村40km/h;公路60 km/h。高速公路最高時速不能超過80km/h。

6、現場作業完畢在夜間12:00後的車輛,在次日6:00前不得駛離井場。

7、外部返回車輛未進行回場檢查,不得安排出車。

(四)冬季交通安全行車預案

冬季,雨、霧、雪天氣、冰雪道路將不時出現,道路通行條件和行車環境都會由於天氣變化而受到影響,為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工作,特制定本預案。

1、交通安全工作組要結合冬季氣候特點,在任務下達到派車前要早計劃,早準備,制定切實可行的'行車方案,預防交通事故發生。

2、加強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廣大駕駛人遵紀守法的意識和禮貌行車、文明駕駛的素質。

3、嚴格把好控制關,堅持影響交通安全的因素不消除就不派車或出車的原則,確保行車安全。

4、開展交通安全專項自檢自查活動,加強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消除車輛故障,提高車輛安全技術狀況。

5、加強對長途車輛駕駛人的管理,保證長途車輛駕駛人符合安全行車要求。

6、嚴格執行絞車在前工程車在後隊車行駛制度,並就實際情況進行出車前的安全教育。

交通管理制度7

1目的與範圍

1.1為了規範企業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物流運輸、公務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管理要點和內容。

1.3本制度適用於企業內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等。

2職責

2.1安技部負責企業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工作檢查,組織或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統計、分析及考核,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培訓。

2.2運輸部負責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資產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

2.3行政事務部負責廠區道路的隱患整改。

3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3.1廠內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後,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3.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4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3.5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6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7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脱、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8運輸部每月必須組織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並作出記錄,車輛駕駛員應對所駕車輛進行“一日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以確保車況良好。

3.9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應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採取有效安全防範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3.10外出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車前應接受安全教育,並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的檢查。凡車輛技術狀況不好或未進行安全教育的駕駛員,不予派車。

3.11重要節假日和長假期間除工作用車、值班用車和生產用車外,其它車輛應一律暫時封存。

3.12廠內機動車輛由運輸部逐台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3.13廠區內車輛的清洗廢水需經處理後達標排放;燃油機動車輛尾氣和噪聲排放,應達到排放標準。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4.1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禁止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2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駕駛人員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有本專業所需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3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後開車。進入廠區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超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行駛和行人安全。

4.4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廠區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外。

4.5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4.6使用x車作業時,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x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4.7在無劃分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x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5廠區道路

5.1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誌,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5.2廠區交通限速為15公里/小時,x車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轉角處、十字路口、進入車間的汽車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x車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5.3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x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誌、限速標誌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誌。

5.4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必須到安技部辦理手續,且通知保衞消防部。

5.5所有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門衞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登記。

6交通事故處理

6.1事故報告

a.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在做好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企業財產的同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待處理。

b.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等向單位領導和安技部報告。

c.在工廠區域內發生事故後,除保護好現場外,應報告安技部。

6.2事故處理

a.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後工作。發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時,安技部應趕赴事故現場或委託有關單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

b.對於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人員,按照工傷事故進行統計上報。

c.工廠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組織運輸部、事故單位按照《職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調查和處理。

7考核

對忽視廠內交通安全,違反安全生產製度、規程,違章作業的有關責任者,按考核規定執行。

本制度由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歸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負責解釋。

交通管理制度8

1目的

為貫徹執行《中國國消防法》和有關法規,強化“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明確“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原則。加強軌道交通企業消防安全管理,進一步統籌各中心(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危害,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確保企業運營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軌道交通企業所管轄區域的消防管理。

3引用標準

下列引用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章的引用成為本規章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或版本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標準。凡是未註明日期(或版本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規章。

《中國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主席令第6號

4定義

4.1消防器材

是指專門用於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消防產品。如滅火器、消防水帶、消防水槍、防煙面具、空氣呼吸器等移動滅火器材和工具。

4.2消防設施

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消防產品。

5職責

5.1安全監察部職責

5.1.1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軌道交通企業有關消防法規、規章制度。

5.1.2負責編制軌道交通企業消防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和消防演練方案,檢查、考核各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對各中心(部)、個人消防安全獎懲意見。

5.1.3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為做出消防安全決策提出可靠資料依據。

5.1.4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糾正違規操作。督促、跟蹤火災隱患整改。

5.1.5做好滅火器、空氣呼吸器、防煙面具等專門用於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新、報廢的管理工作,確保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5.1.6建立和健全軌道交通企業級消防安全台帳檔案,組織軌道交通企業開展消防演練。指導各中心(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台賬檔案,指導專(兼)職消防安全員、義務消防隊開展中心級及以下的消防演練工作。

5.1.7組織員工的軌道交通企業級消防安全培訓和崗位消防演練。

5.1.8負責與公安消防部門的聯繫,做好消防管理的協調工作。

5.1.9參加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各中心(部)職責

5.2.1負責認真完成上級佈置的消防工作任務,針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情況,建立完善相應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

5.2.2負責制定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預案和消防演練方案,檢查、考核所屬班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對各班組消防安全獎懲意見。

5.2.3做好所屬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的管理工作,按照本規章7.17項中明確內容進行工作開展,確保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消防水帶、消防水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由設備維修中心負責。

5.2.4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台帳檔案,組織專(兼)職消防安全員、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演練。

5.2.5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開展中心(部)、車站和班組級消防安全培訓。

5.2.6配合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7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員學習消防業務技能,提高消防技術能力。

6質量要求

認真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7工作規範

7.1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7.1.1消防安全教育的內容

消防工作的方針和政策教育。

消防安全法規教育。

消防科普知識教育。

火災事故案例教育。

消防安全技能教育。

7.1.2定期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增強員工的防火安全意識,提高員工自防自救能力。

7.1.3各中心(部)必須結合各自的崗位實際,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年不少於一次。

7.1.4重點部位必須結合崗位及季節變化的特點,適時開展防火教育。

7.1.5對委外人員必須在上崗前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未經教育,不得上崗。

7.1.6成建制的外來施工隊伍必須設立專職防火安全員,負責對施工人員開展經常性的防火教育。

7.1.7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消防安全教育,使他們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

軌道交通企業教育由人力資源部、安全監察部負責,介紹軌道交通企業基本概況、生產特點、火災的危險性、重點部位、防火制度、消防設施、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等,經考試合格,做好考試記錄併發放公司級消防安全教育合格卡。

中心(部)教育由中心(部)負責介紹崗位職責、設備情況,使員工熟悉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和本中心(部)消防設施、器材的分佈,掌握使用撲救方法,做好培訓記錄併發放中心(部)級消防安全教育卡。

車站、班組級教育由車站、班組負責教育,使員工熟悉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本崗位消防器材的分佈,做好培訓記錄並建立消防安全教育登記卡,對公司級和中心級消防安全培訓記錄進行補登記。

7.2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7.2.1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的防火安全情況。

用火用電情況及其他火源管理情況。

建築物的平面佈局、耐火等級和水源道路情況。

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消防組織和防火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消防設施、設備、器材配備和完好情況。

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情況。

員工的安全思想情況。

7.2.2消防安全檢查的方式和要求

部門自查。在部門消防責任人的領導下,由兼職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及有關員工參加,開展經常性防火檢查。特別是各中心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消防重點部位至少每半月檢查一次。

主管部門的抽查。安全監察部組織人員,不定期的對部門和重點防火部位進行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

軌道交通企業消防安全檢查。互查工作由軌道交通企業安全監察部組織,有關部門派員參加,每季度不少於一次。

7.2.3消防安全檢查的形式

一般檢查。按照崗位防火責任制的要求,以班組長、安全員為主,對所在的中心防火情況進行檢查,通常以班前、班後和交接班時為檢查重點。

夜間檢查。由防火責任人(或指定的專人)和保安檢查電源、火源,注意有無異常情況,及時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定期檢查。根據季節的不同特點和重大節假日的要求,由中心領導組織參加,除了對所有部門進行檢查外,應對重點防火部位進行重點檢查,解決平時檢查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

7.2.4地鐵車站等公眾聚集場所在運營時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由值班站長負責;運營結束後應對營業場所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由值班站長負責組織。

7.2.5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7.2.6各中心對查出的火災隱患,必須及時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要採取防範措施,制定整改計劃上報安全監察部。

7.3防火巡查

7.3.1防火巡查的主要內容:

消防設施、器材位置是否被移動;

消防設施、器材數量是否完整;

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現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阻塞;

消防重點部位人員在崗情況;

防火門是否處在常閉狀態,防火捲簾門下有無被雜物阻塞;

7.3.2各中心指定的專人每日應對所屬危險品庫區進行一次防火巡查。

7.3.3車站、易燃品庫、變電所等消防重點部位每兩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並做好記錄。

7.3.4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字。

7.3.5在巡查中發現的隱患應當立即進行整改,對無法整改的應及時向中心負責人和安全監察部彙報。

7.4大型活動申報制度

7.4.1地鐵範圍內舉辦的慶典等大型活動,主辦部門除周密安排安全保衞工作外,應確保滿足消防安全要求。

7.4.2主辦慶典等大型活動的部門,應提前七個工作日報安全監察部審核,提請公安部門批准同意,方可進行。

7.4.3慶典等大型活動的部門,要對活動的場所、範圍、參加人數、時間、內容、安全保衞措施等認真研究,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

7.4.4慶典等大型活動過程中,安全監察部應密切配合公安部門及主辦部門,做好安全、保衞、消防等工作。

7.5電器安全防火制度

7.5.1各中心(部)按職責定期組織有關人員檢查所轄區域內的電路和電器設備,保持電路線路和電器設備完好無損。

7.5.2禁止在電線電器設備周圍堆放、懸掛物品。

7.5.3禁止在電源附近烘烤衣物。

7.5.4禁止堵塞電器開關的通道。

7.5.5禁止無證人員拆裝、維修電器設備。

7.5.6禁止亂拉亂接電器電線。

7.5.7禁止用銅絲等有色金屬絲代替熔斷器。

7.5.8危險品庫、油漆車間、蓄電池檢修間等部位的電器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7.5.9嚴禁違章使用電爐、熱得快、取暖器等大功率電器,確因生產需要必須使用的,必須由使用中心(部)報安全監察部審批,採取安全措施後,確定專人負責,安全使用。下班前,各部門生產和工作場所,必須落實專人切斷電器電源,方可離開。

7.6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7.6.1凡引發火災和影響滅火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良狀況都會成為火災隱患。

7.6.2發現火災隱患要及時整改,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7.6.3不能及時整改的火災隱患,要積極落實防範措施,並及時向安全監察部報告,認真研究制定火災隱患整改計劃,落實專人負責,按要求落實整改到位。

7.6.4中心整改火災隱患有困難的,應書面報告安全監察部,及時研究,儘快解決。

7.6.5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門有關消防隱患整改通知書的中心(部),應由中心(部)負責人簽名確認,應及時向領導彙報,要在規定時間內對火災隱患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向上級報告。

7.7滅火應急預案和演練制度

7.7.1滅火應急預案由安全監察部組織編制和完善,每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7.7.2各中心根據火災應急預案,結合本中心的特點和情況,制定本中心相應的滅火應急預案,並報安全監察部備案。

7.7.3客運中心、指揮中心、車輛中心、設備維修中心,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演練,其他中心(部)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並做好記錄(按消防安全活動記錄要求填寫)。

7.7.4消防演練前,各中心(部)要認真研究、充分準備,防止演練中事故的發生。

7.7.5每次消防演練結束,各中心(部)要對演練情況認真總結,不斷完善火災應急預案,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7.8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7.8.1火災發生後,要劃出警戒區,指派專人負責,保護火災現場,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調查。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清理和撤銷火災現場。

7.8.2失火中心(部)要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火災的原因和損失情況,實事求是地處理好火災事故的善後事宜。

7.8.3發生火災事故,要及時上報安全監察部,不得隱瞞不報,不得弄虛作假。

7.8.4火災事故的處理,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總結事故教訓,完善規章制度,落實防範措施,提高企業防災搶險的應急能力。

7.9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9.1容易發生火災或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如地鐵車站內的變電所、蓄電池室、環控電控室、通信設備房、信號設備房、車站控制室等;控制中心大樓內的控制中心大廳、變電所、通信設備房、信號設備房、消防控制室等;車輛段內運用庫、檢修庫、信號樓內通信設備房、信號設備房、物資倉庫、食堂廚房等;主變電所主要設備房;地鐵列車;都屬於消防安全的重點部位,要嚴格加強管理。

7.9.2重點部位防火工作必須確定責任人,明確防火工作的範圍、內容、責任。

7.9.3重點部位為禁火區域,嚴禁火種帶入。

7.9.4重點部位要加強門衞管理,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因工作需要進入時,必須辦理進入的登記手續。

7.9.5化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要求入庫、按標準堆放,要做好入庫品種、規格、數量的統計,要有專人負責,做好防範工作。

7.9.6重點部位必須指定專人,每兩小時進行防火巡查。

7.9.7重點部位每日防火巡查的主要內容是: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警示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消防通道周圍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消防重點崗位的人員在崗位情況;

消防安全其他情況。

7.9.8重點部位的火災隱患一旦發現,必須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7.10倉庫材料儲存安全防火制度

7.10.1露天和室內倉庫的材料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垛堆放,按規定留出必需的防火間距。

7.10.2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的物品,必須分庫、分間儲存,並標明物品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7.10.3材料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隱患後方可入庫。

7.10.4甲、乙類物品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必須設辦公室時,可靠近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公安消防部門的同意。

7.10.5易燃易爆物品庫內的電器要有防爆裝置。

7.10.6倉庫內外設置防火警示標誌,按規定要求配備消防器材。

7.11食堂安全防火制度

7.11.1廚房使用燃氣的各管道接頭、儀表閥門必須定期檢查,並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發現燃氣泄漏情況,應立即關閉總閥門,並及時通風,嚴禁明火,嚴禁開關電器。

7.11.2食堂內使用的所有壓力容器炊具必須經常檢查其保險安全裝置,防止失靈爆炸。

7.11.3廚房內使用的電動設備不得過載運行,不得亂拉臨時電線。電器設備旁不得堆放雜物並保持乾爽,防止設備漏電、起火。

7.11.4烹飪食品時,按程序操作,防止油、火燙傷或引發火災。

7.11.5廚房工作人員下班後,要檢查是否關閉燃氣、電器設備,確保無火災隱患存在方可離開。

7.12吸煙管理制度

7.12.1凡禁止吸煙的場所,要設置禁止吸煙的標誌。

7.12.2凡設有禁止吸煙標誌的場所嚴禁吸煙。

7.12.3禁煙場所包括:地鐵車站、列車、運用庫(含車間、車庫)、主變電所、控制中心和設備房、通號樓設備區、材料倉庫等。如部門需設置吸煙場所需劃定指定場所並報安全監察部備案。

7.12.4公共辦公場所吸煙有關要求按照《**市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條例》執行。

7.12.5非禁區域場所吸煙者,吸完煙應將煙頭熄滅,不得亂扔煙頭,以防引發火災。

7.12.6員工應模範遵守吸煙各項制度,並列入安全獎懲考核。

7.12.7對乘客和其他人員在禁煙區域和場所的吸煙行為,要嚴加制止,並制定相應的處罰規定嚴格執行。

7.13生產動火管理制度

7.13.1各中心(部)因生產(工作)需要實施動火,必須在動火前七個工作日到安全監察部辦理審批手續。辦理審批手續必須向安全監察部提供動火申請報告,報告包括:施工方案、動火方案、動火作業安全保證書和焊工上崗證複印件等。

7.13.2安全監察部根據申請報告確定動火級別。根據動火不同等級,由中心(部)安全員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7.13.3動火過程中,動火人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切實履行本崗位的安全防火職責。

7.13.4中心安全員在動火現場要履行監督和防火的職責,確保動火現場的安全。

7.13.5所有動火完畢後,必須經中心(部)安全員現場查驗,認定確無火災隱患後,將《臨時動火作業許可證》(副聯)(見附錄i)返還發證部門,視為動火工作結束。未按時返還許可證的,將視為動火未完畢。在此期間發生的任何問題,由動火中心(部)領導及動火直接責任人承擔一切安全責任。

7.13.6對動火過程中沒有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動火、違反操作規程、沒有采取防範措施的,以致引發火災,責任中心(部)及安全監察部將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進行調查,嚴肅處理。

7.13.7禁火區域和場所的確定,由安全監察部根據運營生產的特點、設備、物資的特性,防火的標準要求,危險的程度及後果影響等,初步認定後報地鐵公安消防部門審定。一經審定的防火區域和場所,必須設立禁火標誌牌。

7.13.8禁火區域和場所,一般不允許明火作業,地鐵列車運營時間嚴禁在車站公共區域動火施工。如因生產工作需要動用明火作業,必須實行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7.13.9一級動火審批範圍及審批辦法。

油庫、危險品庫、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油、煤氣、液化氣)的倉庫區域,控制中心、食堂、地鐵電客車、工程車(不含非動力車廂)、變電站(所),以及儲存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進行的臨時焊割作業,都屬於一級動火審批範圍。

一級動火的審批,必須由動火的中心(部)負責人簽發書面申請報告,經安全監察部、技術部等有關人員到場斟察,共同制定安全動火實施方案,交企業分管領導審批。對危險性特別大的動火項目,由企業向地鐵公安消防部門提出報告,經審批同意後,發放《臨時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i),方可動火作業。

7.13.10二級動火審批範圍及審批辦法:

地鐵車站(含集中冷站)、隧道區間、運用庫、檢修主廠房(含靜調庫)、信號樓等具有一定危險性因素的禁火區域和場所進行的臨時焊割作業,為二級動火審批範圍。

二級動火的審批,由動火作業的中心(部)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制定安全動火實施方案,報安全監察部審批,發放《臨時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i)。

7.13.11三級動火審批範圍及審批辦法:

各中心(部)登記核定的固定動火區(指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砂輪、噴燈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及零部件的區域)和其他非固定區域的臨時動火為三級動火範圍。

三級動火審批,固定動火區的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部門提出申請,在中心(部)登記,報安全監察部備案;非固定的臨時動火作業由作業部門提出申請,經中心(部)負責人審批,發放《臨時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i),報安全監察部備案。

7.13.1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範圍的焊割作業,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得擅自進行焊割作業。

7.13.13發生事故時需緊急搶險動火作業,由現場事故處理主任行使動火許可權。

7.13.14凡經批准臨時焊割作業時應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動火前“八不”: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附近難移動的易燃結構未經採取安全措施不動火,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乾淨、排除殘存油質的不動火,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凡儲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在高空進行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動火中“四要”:動火中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動火後“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後,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後才能離開現場。

7.13.15技術安全要求

動火前,應檢查電焊、氣割等工器具安全可靠,不帶病動火。

動火前檢查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不得靠近熱源,不得暴曬,兩瓶相距不小於5m,且與動火點距離不小於10m。

動火前,明確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範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温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於常温、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後,經反覆確認無危險隱患後,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辦理,現場派專職動火監察人員,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接地點應距離焊接點50cm以內,接觸良好,並雖焊點移動。

加強特殊環境下的作業監控。高處動火時,應採用圍擋及接火盤,防止火花飛濺,同時地面應設專職動火監察人員監控,遇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露天作業遇雨天時,應停止焊接。

作業時應保證充足照明。

作業現場應有足夠的有效的消防滅火器材,並保持現場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

一、二級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專門的現場動火監察人員進行動火監察。動火監察人員不得隨意離開現場,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並聯繫有關人員採取安全措施。

在易燃易爆場所移動電動工具視同動火。

7.14外來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4.1因生產需要聘請外來施工單位時,承辦部門應與施工單位籤消防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報安全監察部備案,由承辦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7.14.2外來施工單位進入地鐵範圍內施工作業,應辦理施工人員出入證,並明確消防安全組織及負責人,在動工前報安全監察部備查。

7.14.3外來施工隊伍動用明火作業時,應按照動火制度,向相關中心(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明確專人負責,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7.14.4外來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對違章造成不良後果的,按合同(協議)有關條款履行;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停工整頓、追究法律責任。

7.14.5外來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熟悉和使用滅火器材,在發生火情時,採取果斷措施,把火災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7.15建築、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5.1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築工程項目,其消防設計、施工過程安全、竣工投產要實行“三同時”,報公安消防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核、批准、驗收。

7.15.2建築、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必須委託給有相當資質的單位實施。

7.15.3承辦建築、裝修工程建設的部門,應持有關材料(包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明,設計藍圖,申請報建報告書)報安全監察部審查確認後,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批。

7.15.4建築、裝修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填寫“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並提供建築、裝修材料發票的複印件,以備審查。

7.15.5建築、裝修的材料,應按工程設計要求選用合格產品,並應滿足安全負荷要求,採用阻燃、不燃材料。

7.16消防檔案管理制度

7.16.1各中心(部)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的管理,應安排專人負責。

7.16.2消防檔案要保證真實性、完整性和保存的價值性。

7.16.3消防檔案的內容包括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的資料、圖表,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配備情況,消防安全各項情況,維修、更新的變化情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等等。

7.16.4消防檔案的管理,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7.17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7.17.1軌道交通企業配置的消防器材、設施是專用滅火工具,必須人人愛護,不準任何人損壞和擅自動用,各中心(部)、班組(車站)負責管理轄區內的消防器材、設施,指定專人管理,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7.17.2地鐵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裝置、消防泵以及消火栓等防火裝置由設備維修中心定期檢查保養,以確保設備完好。

7.17.3滅火器、空氣呼吸器、防煙面具由各管理部門檢查,檢查中發現需維修、更換、添置的,由各中心(部)報安全監察部處理。各中心(部)對所管轄的消防設備,要建立檔案,及時掌握變動情況。

7.17.4地鐵列車消防器材的檢查由車輛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檢查週期為每月進行一次。如發現丟失、損壞或失效,應及時更換、補充、維護。列車上的消防器材需送修時,由車輛中心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彙總上報安全監察部,統一由安全監察部進行購置、更換、補充、維修(送廠家維修)。

7.17.5各部門和個人應當保護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禁止下列行為:

不得隨意更改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的用途;

保護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的完整,防止消防設施、器材、設備被偷竊、毀壞;

避免堵塞消防通道。

7.17.6安全監察部部每季度組織一次軌道交通企業防火檢查,對太平橋車輛基地、哈南停車場及車站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7.18消防重點單位房間鑰匙管理

7.18.1為了保證災害信息確認的效率和防災減災工作有效開展,消防重點單位(地鐵車站、控制中心大樓)消防責任部門必須集中持有轄區內各房間鑰匙。

7.18.2車站各房間(票務室除外)鑰匙保存在車站控制室鑰匙櫃內,由當班行車值班員負責保管,部分房間(如運營總部外單位使用的房間)鑰匙必要時進行加封處理。

7.18.3控制中心大樓設置專用鑰匙櫃,用於保存大樓內各房間鑰匙,鑰匙櫃由控制中心當班值班主任負責保管。部分房間(如運營總部外單位使用的房間)鑰匙必要時進行加封處理。

7.18.4鑰匙借用應進行登記。

7.18.5借用加封鑰匙到現場確認原則上必須兩人(或多人)同時前往,加封鑰匙開封使用後,鑰匙保管人應在第一個工作日內向鑰匙所有人(部門)通報,並在雙方確認情況下對鑰匙進行重新加封保存。

7.19考核規定

7.19.1發現火災隱患,安全監察部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軌道交通企業規章制度對責任中心(部)下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火災隱患整改的中心(部),根據情況考核該中心(部)負責人的當季度安全積分5-100分。

7.19.2軌道交通企業內需要動火的作業,必須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動火令作業。無動火令的動火作業,根據情況考核責任中心(部)負責人當季度安全積分50分。

7.19.3各中心(部)對轄區內的消防器材、設施要指定責任人,妥善保管,發現違規使用消防器材、設施的行為,根據情況考核當事人當季度安全積分5-50分。

7.19.4同一中心(部)發生類似火災隱患三次,根據情況考核中心(部)負責人當季度安全積分5-50分。

7.19.5其他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安全監察部根據情況處理。

交通管理制度9

為確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學校有義務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為此特制定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二、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三、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

四、未滿十二歲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車和三輪車必須戴安全頭盔;二輪、側三輪車摩托車後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五、學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在校園內騎車。

2、學生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走。

3、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4、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5、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6、列隊通行道路時,每行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六、學生乘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台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後,先下後上。

2、不要在行車道上招呼出租車。

3、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和長途汽車等。

4、在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交通管理制度10

一、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訓練,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資格證後,方可獨立駕駛車輛。實習駕駛員除持有實習駕駛證外,應有正式司機隨車駕駛。嚴禁無證駕駛。

2、行車前嚴禁飲酒,行車及加油時不準吸煙、飲食和閒談,駕駛室必須按核定人數乘坐,嚴禁超員乘坐。

3、每次行車前必須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消除隱患。

4、行車時車輛的時速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前後兩車應保持必要的安全間距。

5、嚴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規則》。

6、禁止在雨天、雪、霧天、夜間盲目行駛。夜間行車前,應預先檢查燈光,並特別注意指揮信號和施工信號。

7、嚴禁盲目強行涉水。汽車涉水後,必須連續輕踏制動踏板,待制動效能恢復後,方可再正常行駛。

8、嚴禁機動車掛空檔或踩離合器溜坡。下長坡、陡坡前,應試踏制動器是否有效,下險峻山坡前,須停車檢查轉向系、制動系及輪胎等。下坡時應掛檔,利用發動機阻力控制車速。下坡使用制動器時間較長久時,應停車休息以便制動鼓自然冷卻,嚴禁向高温的制動鼓潑水。

9、認真做好出車,途中和回廠例檢,發現問題,及時報修。修理時,必須掛好排檔,拉緊手制動,墊好三角木,以確保安全。在修理中凡接觸易燃物品,必須隨時注意防火。

10、及時做好車輛清潔、保養工作。

二、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1、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國家行業管理和羣眾監督。

2、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強化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和崗位培訓,認真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積極推廣兄弟單位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經驗。

4、加強源頭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綜合運用自檢、普檢、抽檢、互檢等多種方式,及時排查各類安全事故隱患。

5、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企業安全生產的情況,預測和安排下一步安全生產的工作意見。

6、抓好車輛安全技術管理和駕駛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檔案。

7、定期開展以安全生產活動是否符合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內部審核,定期評價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8、定期分析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認真聽取各部門意見和建議,接受職工羣眾監督。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

1.制定明確的各崗位安全工作職責,且在醒目位置給予公佈。

2.監督檢查公司與各職能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狀,與駕駛員簽訂道路行車安全生產責任書,與經營者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3.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

(二)監督檢查從業駕駛人員的資質

1.監督檢查駕駛人員的聘用審核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檢查駕駛員管理基礎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情況,檢查對違章和事故駕駛員處理情況。

2.監督檢查駕駛員的記分管理情況,要對情節嚴重、素質差,安全意識不強經常出事故的駕駛人員進行解聘,優化駕駛人員隊伍,提高駕駛員整體素質。

3監督檢查對於超速、超載、疲勞、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駕駛人員予以解聘的情況。

(三)監督檢查車輛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檢查營運車輛技術狀況、檢查車輛二級維護、技術評定、交警年審、承運人責任險的投保工作。

(五)監督檢查生產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監督做好經營者、駕駛員違反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行為的記錄情況。

(六)監督檢查安全基礎工作及宣傳教育培訓情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駕駛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其他人員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安全宣傳、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七)監督檢查對事故按照 “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情況;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落實防範措施,加強安全事故教育的情況。

(八)監督檢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的落實情況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情況。

(九)監督檢查應急機構和應急隊伍建設情況;建立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預報應急機制情況。

(十)監督檢查企業安定穩定情況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塵、防盜等治安安全情況。

四、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機動車駕駛員管理

(1) 駕駛員應是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強,身體健康的從業人員。

(2) 駕駛員必須領取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方可駕駛車輛。

(3) 駕駛員的正常培訓由本人負責,定期培訓由本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交通管理制度11

由於現場施工單位較多,為保證現場的施工秩序,總包將對進出現場的車輛進行管理,具體方法如下:

1、大型車輛

大型車輛是指5t 以上的載重汽車、輪胎或履帶式吊車等大型施工機械。要求各分包商必須提前一天向總包提出申請,註明車輛型號、牌照號碼、進場日期及時間,經總包簽字批准後在車輛到達現場大門入口處由分包商憑車輛進出批准單放行,車輛離開現場時,分包商向門衞出具簽字的.放行單後,門衞才能允許車輛離開,放行單由總包保存。

2、小型車輛

各分包商的小型車輛進入現場實行登記制度。車輛進場時在門衞處登記所屬分包商本單位名稱、車牌號、進場時間、大約停留時間後,方可進入現場。

由於現場的特殊地理位置,在混凝土澆注等車輛進出現場密集時間段派專人加強對現場大門口的交通疏導。減少對周圍居民和過往車輛造成的不利影響。嚴禁由於施工車輛造成現場周邊交通擁堵現象的發生。嚴禁施工車輛隨意停佔道路現象的發生。

混凝土澆注期間充分考慮到交通高峯時段對施工的影響,周密制定計劃,澆築砼應避開交通高峯時段;在澆築大體積砼前,應制訂周密的組織計劃,儘量安排在週末進行。

交通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項目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項目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項目施工區、生活區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項目員工、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安全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項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項目內部車輛的管理;物資設備部按照技術規範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

第四條 安質環保部負責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

第五條 項目內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毀損交通標誌、交通標線。

第六條 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後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第七條 項目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項目綜合辦公室及安質環保部報告,綜合辦公室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八條 項目各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項目綜合辦公室統一派遣,須到本市以外的必須經項目分管領導批准。

第二章 施工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九條 進入施工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衞登記,並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後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衞值班人員的檢查。

第十條 施工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廠門5公里/小時,主支幹線2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時、倉庫線20公里/小時,裝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險品的槽車5~10公里/小時)進行安全行駛,嚴禁違章行駛;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一條 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並設立明顯標誌;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採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

第十二條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施工區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警示標誌。

第十三條 進入項目施工區內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防止影響消防通道。

第十四條 與施工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施工區。

第十五條 行人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邊右側行走,禁止橫排行走、穿越綠化帶。行人或機動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三章 生活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進入生活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時)行駛和地點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在生活區佔道停放,影響消防通道:

1、凡生活區職工擁有的私家車、公用車、走親訪友的車輛,所有車輛應靠邊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進入生活區的車輛,必須嚴格遵守限速規定。

3、嚴禁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活區。

第十七條 在項目辦公大樓停放機動車輛,須聽從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指揮,按規定停放。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八條 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50元~200元處罰:

1、無證駕駛、酒後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2、未按指定線路在施工區行駛的;

3、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行駛的;

4、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或車輛亂停亂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從管理人員指揮和管理的;

6、不接受門衞值班人員檢查的。

第十九條 違反以下規定的,除對個人給予從重處罰外,對施工隊人員違反的從當月計價中扣除,每項200元;對項目員工違反該規定的從該員工工資中直接扣除,每項200元:

1、駕駛機動車輛偷運項目物資的;

2、不聽從指揮和管理,駕駛機動車輛故意衝撞門衞值班人員或闖崗的;

3、機動車輛不接受檢查,故意刁難、辱罵或出手毆打值班人員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制度行為的個人和單位處罰或考核,由項目安質環保部執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項目安質環保部負責解釋。

交通管理制度13

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避免發生交通事故,現特制定以下安全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各種滅火設施的正常使用。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並做好檢查記錄。

3、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兩人同時加鎖開、關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沙池、滅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並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5、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私自便用明火,下班後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6、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7、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8、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電熱毯等電器,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9、校內食堂使用天然氣,要掌握正確使用萬法,注意防漏氣、防爆、防火,使用後要關好氣閥,切忌將煤氣罐倒置,確保安全。

10、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學校教職工宿舍、學生宿舍不準帶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一旦發現上述物品,公寓管理人員會同保衞部門予以代管、沒收或上繳公安部門。

12、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3、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利用主題班會等形式,進行宣傳交通法律法規。

14、結合綜治辦,對校園周邊進行清理小攤小販,維護交通秩序。

交通管理制度14

第1條 發生交通事故,對事故的性質和事故的損失按規定給予定性,拿出單位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審批,批准後分別預以處理。

第2條 召開事故分析會,肇事司機進行事故檢查,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吸取事故教訓,查找不安全因素和容易發生的.事故隱患,舉一反三的總結教訓,找出規律,進行事前預防、預測,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確保交通安全。做到四不放過:

1、事故原因查找不清楚不放過;

2、事故責任人和員工沒有吸取教訓受到教育不放過;

3、沒有制定防範有效措施不放過;

4、事故責任人沒有受到應有處理不放過。

第3條 事故等級和對事故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處理辦法執行,內部處理參照油田分公司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單位對事故處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4條 單位的機動車輛所發生的一般等級以上(含一般事故)的事故,均立即報告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並在2日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及事故原因分析上報油田交通管理中心。

第5條事故統計上報時間自上月二十六日起至本月二十五日止,按事故統計規定和上報標準,及時填報,不得瞞報、漏報,違者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6條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按照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事故處理辦法執行,並填寫事故責任人駕駛檔案。

交通管理制度15

一、 要進一步強化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學校要通過多種形式, 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週不少於1次,增強師生安全意識,讓學生詳細瞭解交通規則。

二、 嚴格落實學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學校要結合本校實際制定並嚴格執行學校門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確職責,安排好人員,實行無縫隙管理,在學生週五放學的集中時間,必須有師生值勤,疏導交通,監督學生按交通規則行走,並做好值班記錄。

三、 學校要建立並落實學生上學、放學主要路段巡查制度。由分管領導帶隊,定崗、定人、定責任段,在學校門口實行責任管理,安排專人在學生上學、放學高峯期,對學生在路上的交通規則遵守情況進行巡查,對違紀學生及時制止,進行批評教育,做好相應記錄。

四、 學校要把路口值勤情況,路段巡查情況納入學校全員管理, 列入對學生、班級及教師的目標考核中。

五、 在學校門口和學生比較集中的交通路口設置醒目的.警示牌, 提醒機動車輛注意減速慢行,嚴禁機動車輛隨意出入校園。

六、 教職工,學生騎自行車要做到八不準:不準“飈車”、“飛車”;不準多車並行;不準勾肩搭背;不準撒把騎車;不準倒騎車;不準在公路上賽車;不準騎車帶人;不準在公路上停車玩耍。

七、 學校要加大對教職工、學生專用車輛的監督管理力度。督促車主對接送學生專用車定期保養,按時季檢,不準使用無證司機及車證不符司機。監督學生不乘坐不合格車輛和無合格手續車輛。校園內嚴禁打鬧、追跑,嚴禁攀爬、圍追車輛。

八、 校外單位在學校舉行的所有集體活動,主辦單位要有專人維持秩序,學校負責監督檢查。在活動無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學校有權責令活動中止;校內工程施工人員,要求到學校辦理登記手續,並定期接受保衞處的安全教育。

九、 嚴格實行交通安全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學校要根據實際,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責任制,任務分配到人,實現學生交通安全工作規範化、制度化,達到預防為主的管理目標。

十、 學生髮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應立即送醫院及時搶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