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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區國有資產處置拍賣程序的調查分析與建議範文

欄目: 科普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8W

理論上在國有資產處置當中,運用拍賣方法是最公證、公平,國有資產價值得到最大體現的一種方式,在我區近幾年的具體實踐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體現在:有時成交價偏低,流標現象較多,串標、圍標現象較突出。為找到這一矛盾的問題所在,進一步規範拍賣活動,我辦會同區監察局歷時一個月走訪了相關部門、單位、拍賣公司,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瞭解。

規範區國有資產處置拍賣程序的調查分析與建議範文

  一、導致拍賣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1、標的額偏小,參與者範圍太窄。根據規定我區只受理標的額在30萬以下的國有資產處置,從我區的實踐來看,絕大部分都只是5萬以下的小標的,外地競標者不願參與,而本地競標者也多為從事廢品收購的`相對固定人羣。

2、對拍賣公司約束無力。目前拍賣公司均由各單位自行選定,而拍賣公司的年審、資格審定工作均在市直部門,我區對拍賣公司約束力不強,對於拍賣公司的不規範做法難以限制。

3、對拍賣中的圍標、竄標行為難於取證。雖然在調研過程中,普遍反映串標、圍標行為較突出,但取證困難,甚至無法取證,導致對這類現象難以處罰。

4、某些拍賣形式上不夠規範。其一,評估價未予保密。評估價是做為產權所有人與監管機關掌握的處置物的最低價參考,而且評估價帶受主觀影響較大,與物品的使用價值有時會有較大差距,所以應由市場來最後決定物品價格,故評估價不應公開。而在具體操作中,很多單位為省事、圖方便,多將評估過程全程交由拍賣公司處理,造成標的物評估價泄密。其二,公開喊價的方式不是最合適。由於我區待處理物品價值較低,參與的競買者不多,且多為固定的廢品收購商,公開喊價容易產生觀望、聽價停滯,甚至語言、眼色威脅等狀況。其三,報名環節難以控制,報名競買信息易泄漏,造成串標。

  二、對拍賣形式的幾點認識

1、不能因拍賣中存在一些問題就否定拍賣的意義。不可否認,在目前的拍賣中的確存在一些這樣,那樣的問題,直接影響了拍賣的效果,但這些問題並不是拍賣本身的問題。應該説拍賣這種形式比起其它方式而言,更具公開性、公平性、合理性,而且可以肯定地説,在國有資產中處置中不採取公開拍賣的形式,可能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會更多,在各地這樣的案例屢見不鮮。

2、拍賣的方式應不斷創新完善。任何一種監督方式它都有侷限性和適應性,不可能“己治百病”,不可能一勞永逸,因此,對拍賣的形式和程序也應根據新情況不斷地創新完善,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任何有效地創新都應鼓勵嘗試。

3、經營權出讓、出租、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等無形資產交易也應納入拍賣和範圍。根據《關於規範吉州區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吉區府辦字〔2004〕39號)規定這些資產的出租、出讓都屬監管範圍,而目前這些都遊離在監管之外。

  三、關於完善拍賣活動的建議

1、認真做好處置物的評估和公告等前期工作。評估雖然不可能做到十分精確,但仍可提供相當程度地參考,在評估程序上要注意,評估只能由產權所有人去操辦,不能圖省事、委託拍賣公司代辦,而且評估價要注意保密。公告可以利用網絡等新媒體,擴大廣告面,節約公告費用。

2、嚴把報名關。在以往的報名過程中,容易泄漏競買者信息;造成競買人事先串通,排擠他人等現象發生。因此,報名時間和看設備時間應合理安排,並在監督部門監督下進行。

3、要規範競價方式。在競買人少於20人的時候,容易造成圍標現象,競價容易停滯,因此可以考慮由叫價改為背靠背的寫價,具體為拍賣師向每位競買人發放統一編號的寫價單,每輪出價最高的,作為下一輪起始價,直至無人出更高價止,以最高價為成交價。拍賣過程中,拍賣師只公佈這一輪的最高價,不公佈出價人信息,但需經監管人員驗證,拍賣結束後,參加競買人有權查閲所有寫價單。

4、要規範拍賣現場秩序。拍賣秩序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拍賣的效果。因此有必要杜絕拍賣現場混亂和語言上的衝突。應規定每位競買人,只能一位人陪同,並且所有競買人須按拍賣公司安排好的位子,對號入座,安排座位時應注意前後左右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