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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優秀

欄目: 申請書 / 發佈於: / 人氣:1.49W

隨着時代在進步,需要使用申請的場合越來越多,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願望得到合理表達。那麼申請書應該怎麼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優秀,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優秀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優秀1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請求確定由宜昌仲裁委員會仲裁,駁回原告的起訴。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第八條明確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於20xx年xx月xx日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貼合法律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屬於仲裁的受案範圍,認定雙方當事人選定的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仲裁委員會對案件有管轄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即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了第八條仲裁條款作為解決雙方爭議的方式,該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及仲裁機構均作了明確具體的約定,已經具備仲裁條款的構成要件,根據20xx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依法應當認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當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告知雙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雙方當事人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貼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當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故請求貴院依法審查雙方的仲裁條款,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優秀2

異議人:李xx,女,漢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雲南省大理市人,現住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xx鎮xx村委會桃樹坪組3號,身份證號xxxxxx,聯繫電話xxxxx。異議人李xx於20xx年4月2日收到貴院受理原告王x訴異議人離婚糾紛一案民事起訴狀副本、編號為(20xx)汨民初字第xxx號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等材料,異議人認為此案不應由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管轄,而應由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人民法院管轄。因此,特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如下:

一、異議人李xx是此離婚案件的被告,湖南省汨羅市既非李冬慧的户籍所在地,也非李xx的經常居住地。根據原告就被告之地域管轄原則,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異議人李xx與王x20xx年認識,交往一段時間後兩人便開始共同生活,並先後生育了三個孩子,於20xx年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結婚後原告李勇性格脾氣暴躁,生活一直過得不幸福、不如意,經常為瑣事打吵。最讓異議人擔心的是有時原告李x發瘋似得聲稱要將孩子送人,有時聲稱要將孩子賣掉,異議人一直在擔驚受怕中度過。20xx年異議人為了防止孩子被原告李x送人或賣掉,帶着大兒子李xx、小兒子李xx回到雲南老家。至今異議人離開湖南省汨羅市已7年有餘,且一直在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xx鎮老家居住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是異議人的經常居住地。另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二、異議人李xx及原告王勇均長期離開原住所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也沒有管轄權。異議人李xx離開湖南省汨羅市已七年有餘,且一直在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xx鎮老家居住生活。原告王x也與三年前帶着女兒離開湖南省汨羅市,和其他女子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王x作為原告起訴與異議人離婚,應向異議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異議人的經常居住地是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並非湖南省汨羅市。因此,貴院受理王x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於法無據。建議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異議人經常居住地的雲南省大理州洱源縣人民法院管轄。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xx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優秀3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

將該案移送至滁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

事實與理由:

與申請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合勞仲案字第522號),業經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在答辯與舉證期間,經申請人查證xx年4月底已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年5月初與滁州勞務有限公司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滁州勞務有限公司將派遣至申請人處工作。無論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還是作為用工單位,一直在安徽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請人從未將其派遣至分公司工作(分公司辦公地為高檔寫字樓,均為業務營銷人員,也無所述工作崗位)。申請人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均為滁州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因此,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當由滁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請貴委予以審查,依法移送。

此致: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安徽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