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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書錦集九篇

欄目: 申請書 / 發佈於: / 人氣:1.68W

在眼下市場經濟活躍的社會,申請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申請書不同於其他書信,是一種專用書信。那麼一般申請書是怎麼寫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9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錦集九篇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xxx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申請人:xxx實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四平路2500號20xx室

法定代表人:張xx

申請人因xxx實業有限公司訴申請人、王xx、江蘇聚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地產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xx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4月2日收到貴院已受理xxx實業有限公司訴xxx集團有限公司、王xx、江蘇聚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地產合同糾紛一案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xx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王xx、江蘇聚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間無管轄約定

依據<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中,申請人、王xx、江蘇聚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間無管轄約定。

二、本案依法應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xxx實業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為20xx年6月的所謂《房產開發項目合作協議》、《關於解除“房產開發項目合作協議”的協議》、《附馬莊B地塊合作開發協議》和《保證協議》。在這四份協議中並未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xxx實業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房產開發項目合作協議》,在這份合同書的第3頁和第4頁均被xxx實業有限公司篡改了內容,並未而且並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並未生效。同時,申請人與xxx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駙馬莊B地塊合作開發協議》第11條約定:雙方對本協議約定的內容負有保守祕密的義務,除非徵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現違約情況而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權利,否則不應當向第三方出示。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有權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因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的被告應當屬於xx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且從合同履行地看也應當是xx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無任何關於管轄權的有效約定,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3條之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請予准許。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2

申請人:H市A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繫方法等略)

被申請人:H市B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繫方法等略)

異議事由:

申請人因被申請人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現依法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裁定申請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訴申請人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申請人認為貴院沒有管轄權。理由如下:

1、訴爭合同是由香港A公司與香港B公司簽訂的。20xx年11月和12月的四份《點價協議》,也同樣是由上述兩方簽訂的。訴爭合同簽訂後,10%的訂金是由香港B公司支付給香港A公司的(見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香港南洋商業銀行轉賬證明書)。

2、訴爭合同與四份《點價協議》均明確約定:“此合同以香港法律為依據,所有仲裁在香港進行”。因此,雙方選擇的準據法是香港法,關於仲裁條款效力的判定,應適用香港法律。

3、依據香港法律,該仲裁條款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同意在香港進行仲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屬於有效條款,對合同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貴院沒有管轄權。為此,特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懇請貴院裁定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

此致

  H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H市A公司

  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3

級別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以下文檔由湖北普明律師事務所李宏偉律師傾情奉獻! 李宏偉律師專業法律顧問,合同法專家為你服務,聯繫電話:申請人:

申請人因 訴申請人借貸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依法裁定將該案移至申請人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訴訟標的尚未達到我國關於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立案管轄的標準。

根據我國《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 》關於湖北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訴訟標的額在500萬以上的案件,本案原告起訴的訴訟標的額尚未達到上述標準,故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管轄。

二、本案原告的起訴系基於兩個不同的借款協議發生的兩筆借貸糾紛,借貸的時間不同、金額不同、利息不同,還款期限不同,系兩個獨立的借貸合同法律關係和訴訟請求,依法應當作為兩個單獨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不應當在一個案件中合併受理。

三、貴院對本案的管轄,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級別管轄的規定,依法應當裁定移送至咸安區法院審理。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請貴院依據上述規定依法書面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咸安區法院審理。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張來,男,1974年2月1日生,漢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電話:xxxxxx。

被申請人:羅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某地,電話:xxxxxx。

貴院受理的20xx年朝民初字xxxx號離婚糾紛一案被告(即申請人張來)的户籍所在地為重慶市開縣某鎮某村某組某號,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xx年1月25日結婚後,20xx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陽區某鄉某村,在該地連續居住時間不滿一年,現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號居住,申請人在北京並沒有經常居住地,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本案應由被告即申請人張來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據此,特提出管轄異議,請求將本案移送重慶市某人民法院審理,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5

再審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

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肅省高台縣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請人的户籍所在地為甘肅省高台縣城關鎮安居路3號樓西側1單201室。在被申請人關於申請人在嘉定區有經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時,本案由甘肅省高台縣人法院管轄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審法院裁定書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區,所依據是申請人的房產證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區居委會提供的《證明》,但此兩份證據根本無法證明上述事實。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訴人確實與某案外人共有一處位於嘉定區江橋鎮靖遠路799弄27號502室的不動產,且該房地產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記,離起訴之時也不足3個月,該房租賃給他人用作辦公寫字樓,申請人實際並不居住於此,而是在一直沒有固定住所-----其先後在普陀區、長寧區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並未在該房屋所在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原審法院憑登記於嘉定區的房產證在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經不起邏輯性推理,更有逞強爭奪管轄權之嫌。

(二)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區居委會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證明》(稱:牛*梅自20xx年1月登記入户),但是隨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證明》(稱:具體進來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後者還有上海百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錦華管理處的書面證明,可見原審法院作出認定的依據已經無效。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原裁定認定事實依據的主要證據未經過法庭質證,且二審法院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視而不見”;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審法院在對管轄權爭議的裁定過程中,就雙方證據情況,均既未組織質證也未徵詢申請人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據以裁判的“證據”的真實性受到質疑。這種做法既不利於查明事實的真相,更有違程序參與原則,使當事人的知情權、辯論權形內虛設,談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申請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證據目錄及有關證據材料,但二審法院在裁定書中對這些十分重要的證據卻視而不見、隻字未提,所作裁定純屬“閉門造車”,實在難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如果再審法院依法採納,則必然推翻原裁定。

綜上,在管轄權本來就錯誤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對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當事人質證,違背法律賦予公民的程序參與權、辯論權,形成了錯誤的事實判斷,進而作出了對申請人管轄異議極為不利的裁定。一個簡單的管轄權爭議,原審法院於當事人維權成本於不顧,兩次審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這與法院建立和諧社會的宗旨相背離。申請人報着對法律公平、正義的嚮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實現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法院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6

申請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總經理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XXXX

聯繫方式:XXXX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XX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雙方在《採購合同》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的條款中,明確約定:“有關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如發生糾紛,只有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轄權,即申請人這一方,而申請人註冊地為北京市朝陽區,故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請予准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公司

  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7

申請人:安徽xxxx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滁州市定遠路x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請求事項:將該案移送至滁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

事實與理由:

劉xx與申請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合勞仲案字【20xx】第522號),業經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在答辯與舉證期間,經申請人查證,20xx年4月底劉xx已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20xx年5月初劉xx與滁州xxxx勞務有限公司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滁州xxxx勞務有限公司將劉xx派遣至申請人處工作。無論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還是作為用工單位,劉xx一直在安徽xxxx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請人從未將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辦公地為高檔寫字樓,均為業務營銷人員,也無劉xx所述工作崗位)。申請人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均為滁州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因此,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當由滁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請貴委予以審查,依法移送。

此致

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安徽xxxx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8

申請人(原審被告):重慶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集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住所地:重慶市萬州區XX綜合樓

被申請人:XX,男,出生於19xx年7月10日,

身份證號碼:XXXX, 聯繫電話XX

住址:重慶市雲陽縣XX鄉XX村X組

申請事項:

將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2月8日收到金安區人民法院受理的XX訴申請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理由如下:首先,XX向金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據是“20xx年3月2日原告在XXX工地上班,具體從事水電安裝工作。20xx年3月19日上午10點,原告在被告成立的重慶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XX項目部指派的工作過程中,因電錶爆炸造成原告燒傷”。依據原告對其受傷過程的描述,是“工作過程中”,並非其他原因造成的傷害。因此,XX的傷害應該屬於勞動爭議糾紛的範疇,一般情況下,職工工傷糾紛應該待受傷員工治癒後,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然後經勞動仲裁機構選定傷殘鑑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再依據傷殘等級,按照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條文進行裁定。其做法違背了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所以,XX的工傷事故應該移交六安市金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請予准許。

此致 。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重慶市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0xx年二月十一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9

申請人:李XX,男,白族,xx年2月15日生,雲南省大理XXXXX職工,住大理市經濟開發區XX職工宿舍402室,公民身份號碼:532901XXXXXXX,聯繫電話138872XXXX。

申請事項:請求確定由宜昌仲裁委員會仲裁,駁回原告的起訴。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第八條明確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於20xx年 月 日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屬於仲裁的受案範圍,認定雙方當事人選定的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仲裁委員會對案件有管轄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即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了第八條仲裁條款作為解決雙方爭議的方式,該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及仲裁機構均作了明確具體的約定,已經具備仲裁條款的構成要件,根據20xx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依法應當認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告知雙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雙方當事人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故請求貴院依法審查雙方的仲裁條款,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附:合同複印件一份(原件待查)。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