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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5篇

欄目: 申請書 / 發佈於: / 人氣:7.01K

當下市場經濟活躍,交易頻繁,申請書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請注意不同種類的申請書有着不同的格式。那麼一般申請書是怎麼寫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5篇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

申請人:xxx,女,19xx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南省中原區XX村X區X號樓。

李四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並向申請人送達了編號為(20xx)X民一初字第100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申請人於XX年XX月XX日收到貴院已受理錢XX訴申請人離婚糾紛案的應訴通知,通知申請人提出答辯狀。申請人在提出答辯狀的同時,現根據事實提出對此案管轄權的異議,理由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即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現申請人住所地在XX市,而錢XX向貴院,即XXX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非向貴院提起。

《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XXX人民法院審理。請予准許。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趙XX

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2

申請人: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二七區一馬路····號(東操場街北)。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被申請人:····,女,漢族,住周口市黃河中路市政家屬院····一單元三樓東户。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20xx)開民初字第····號案件移送至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首先,本案原告訴求為確認合同無效,返還購房款,雖然涉及不動產,實質並非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不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糾紛,不應適用該條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是一般的合同糾紛,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其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當被告住所地即申請人住所地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請貴院依法移送。

此致

XX

申請人:鄭州····有限公司 20xx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3

申請人(原審被告):重慶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集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住所地:重慶市萬州區XX綜合樓

被申請人:XX,男,出生於19xx年7月10日,

身份證號碼:XXXX, 聯繫電話XX

住址:重慶市雲陽縣XX鄉XX村X組

申請事項:

將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2月8日收到金安區人民法院受理的XX訴申請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理由如下:首先,XX向金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據是“20xx年3月2日原告在XXX工地上班,具體從事水電安裝工作。20xx年3月19日上午10點,原告在被告成立的重慶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XX項目部指派的工作過程中,因電錶爆炸造成原告燒傷”。依據原告對其受傷過程的描述,是“工作過程中”,並非其他原因造成的傷害。因此,XX的傷害應該屬於勞動爭議糾紛的範疇,一般情況下,職工工傷糾紛應該待受傷員工治癒後,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然後經勞動仲裁機構選定傷殘鑑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再依據傷殘等級,按照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條文進行裁定。其做法違背了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所以,XX的工傷事故應該移交六安市金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請予准許。

此致 。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重慶市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0xx年二月十一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4

申請人:李晶,女,20xx年9月10日出生,漢族, XX省XX縣人,現住濟南市長清區XX村X區X號樓。

孫大千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並向申請人送達了編號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裁定將本案移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孫大千於20xx年5月開始共同生活,於20xx年舉家搬遷到濟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請人和孫大千離開XX省XX縣已6年有餘。申請人與孫大千從20xx年10月入住自購的位於濟南市長清區XX村X區X號樓,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濟南市長清區是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孫大千作為原告起訴與申請人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濟南市長清區,並非XX省XX縣。因此,貴院受理孫大千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於法無據。

綜上所述,孫大千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XX省XX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晶

20xx年 3月 29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5

申請人:安徽xxxx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滁州市定遠路x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請求事項:將該案移送至滁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

事實與理由:

劉xx與申請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合勞仲案字【20xx】第522號),業經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在答辯與舉證期間,經申請人查證,20xx年4月底劉xx已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20xx年5月初劉xx與滁州xxxx勞務有限公司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滁州xxxx勞務有限公司將劉xx派遣至申請人處工作。無論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還是作為用工單位,劉xx一直在安徽xxxx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請人從未將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辦公地為高檔寫字樓,均為業務營銷人員,也無劉xx所述工作崗位)。申請人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均為滁州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因此,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當由滁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請貴委予以審查,依法移送。

此致

合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安徽xxxx電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6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XX

申請人因XXX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9月6日收到貴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XX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為20xx年11月1日的所謂《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XXXX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合同書》,實際上是申請人於20xx年6月17日交給XXXX有限公司,用於《鋼材供應合同書》內部結算用的協議草案。該《合同書》不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時間,而且並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並未生效

因此對於上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的條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申請人與XXXX有限公司的糾紛應當適用雙方於20xx年11月18日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中爭端解決的條款。

其次,申請人與XXXX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第8條約定: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後60天還不能解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

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第3條約定: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將貨物運抵現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該條實際上確定了雙方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採用的是送貨方式,依據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是貨物送達地,也即申請人工程現場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對該案並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請予准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9月8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7

申請人:李XX,男,白族,xx年2月15日生,雲南省大理XXXXX職工,住大理市經濟開發區XX職工宿舍402室,公民身份號碼:532901XXXXXXX,聯繫電話138872XXXX。

申請事項:請求確定由宜昌仲裁委員會仲裁,駁回原告的起訴。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第八條明確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於20xx年 月 日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屬於仲裁的受案範圍,認定雙方當事人選定的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仲裁委員會對案件有管轄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即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了第八條仲裁條款作為解決雙方爭議的方式,該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及仲裁機構均作了明確具體的約定,已經具備仲裁條款的構成要件,根據20xx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依法應當認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告知雙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雙方當事人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故請求貴院依法審查雙方的仲裁條款,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附:合同複印件一份(原件待查)。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XX 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8

申請人:楊某地址:重慶合川區大廟村人

張某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並向申請人送達了【案號為(20xx)X民初字第XXXX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裁定將本案移送廣東省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張某與楊某系重慶合川區大廟村人,於1998年XX月2日同居生活,1999年1月補辦結婚登記,20xx年張某和楊某到廣東省打工至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廣東省是申請人楊某的經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張某作為原告起訴與申請人楊某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廣東省,並非重慶合川區。據此,貴院受理張某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無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張某訴申請人楊某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廣東省法院審理。

此致

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楊某20xx年X月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9

【案情簡介】 原告李彥軍訴稱:原告生產、經營民用建築類樓板。20xx年5月份,被告武喜軍在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黃商村承攬民房建設工程需用樓板。雙方經口頭協商訂立買賣樓板合同。按約定,原告先後向被告交付規格為3.3×0.48(米)的樓板251塊,約定單價為57元/塊,貨款總計為14300元。雙方約定的付款進度為:被告每完工一層樓房,為原告結清一層樓板的貨款,但被告始終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20xx年5月28日,經原告要求,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裏3.3米,14300元整。武喜軍”。該欠條中“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裏3.3米”部分系原告之妻書寫,但其中“14300元整。武喜軍”部分系被告武喜軍親自書寫並捺指印。但之後,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予清欠貨款。無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原告提供的證據有: 被告武喜軍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其主要內容為:“欠條 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裏3.3米,14 300元整。武喜軍”,用以證明被告拖欠原告貨款14300元的事實。被告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訴訟中,依原告申請,證人吳XX出庭作證(證人吳XX系隨車貨運人員),用以證明其曾隨原告一起為被告武喜軍運送樓板及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的事實。另外,依原告申請,本院依法調取了被告武喜軍的户籍證明。庭審質證中,被告武喜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本院向原告及證人出示被告武喜軍的

户籍證明,原告李彥民及證人吳XX均指認户籍證明中頭像系樓板收貨人武喜軍頭像,亦即本案被告武喜軍。對於原告提供的欠條及證人吳XX的證言,本院綜合分析認為,欠條中關於樓板數量、規格、貨款總額等信息可以與原告的陳述互相印證,而欠條中送貨人及收貨人及欠條出具人又與證人吳XX的證言互相印證,故本院對於原告提供的證據及證人吳XX的證言予以採信。

【法院認定】經庭審質證,依據有效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下列案件事實: 原告李彥民生產、經營民用建築類預製板。20xx年5月份,因被告武喜軍在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黃商村承攬民房建設工程需用樓板,雙方經口頭協商訂立買賣樓板合同。按約定,原告先後向被告交付規格為3.3×0.48(米)的樓板251塊,單價為57元/塊,貨款總計為14300元。雙方另約定:被告每完工一層樓房,為原告結清一層樓板的貨款,但被告始終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後經結算,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裏3.3米,14300元整。武喜軍”。之後,被告仍未予清欠貨款。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

【法律分析】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本案中,原告李彥民與被告武喜軍之間

系口頭形式的買賣合同關係,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武喜軍在原告李彥民履行完交貨義務後,未及時支付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要,仍長期拖欠,構成違約,應承擔給付原告貨款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0

申請人:張來,男,1974年2月1日生,漢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電話:xxxxxx。

被申請人:羅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某地,電話:xxxxxx。

貴院受理的20xx年朝民初字xxxx號離婚糾紛一案被告(即申請人張來)的户籍所在地為重慶市開縣某鎮某村某組某號,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xx年1月25日結婚後,20xx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陽區某鄉某村,在該地連續居住時間不滿一年,現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號居住,申請人在北京並沒有經常居住地,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本案應由被告即申請人張來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據此,特提出管轄異議,請求將本案移送重慶市某人民法院審理,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1

申請人:上海軒世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東空港工業園金聞路60號。

法定代表人:楊亞鵬,該公司經理。

申請人因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上海南匯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請人所在地,且申請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為申請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匯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的管轄地應該是申請人住所地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請貴院依法移送。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x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2

再審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

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肅省高台縣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請人的户籍所在地為甘肅省高台縣城關鎮安居路3號樓西側1單201室。在被申請人關於申請人在嘉定區有經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時,本案由甘肅省高台縣人法院管轄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審法院裁定書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區,所依據是申請人的房產證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區居委會提供的《證明》,但此兩份證據根本無法證明上述事實。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訴人確實與某案外人共有一處位於嘉定區江橋鎮靖遠路799弄27號502室的不動產,且該房地產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記,離起訴之時也不足3個月,該房租賃給他人用作辦公寫字樓,申請人實際並不居住於此,而是在一直沒有固定住所-----其先後在普陀區、長寧區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並未在該房屋所在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原審法院憑登記於嘉定區的房產證在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經不起邏輯性推理,更有逞強爭奪管轄權之嫌。

(二)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區居委會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證明》(稱:牛*梅自20xx年1月登記入户),但是隨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證明》(稱:具體進來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後者還有上海百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錦華管理處的書面證明,可見原審法院作出認定的依據已經無效。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原裁定認定事實依據的主要證據未經過法庭質證,且二審法院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視而不見”;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審法院在對管轄權爭議的裁定過程中,就雙方證據情況,均既未組織質證也未徵詢申請人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據以裁判的“證據”的真實性受到質疑。這種做法既不利於查明事實的真相,更有違程序參與原則,使當事人的知情權、辯論權形內虛設,談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申請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證據目錄及有關證據材料,但二審法院在裁定書中對這些十分重要的'證據卻視而不見、隻字未提,所作裁定純屬“閉門造車”,實在難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如果再審法院依法採納,則必然推翻原裁定。

綜上,在管轄權本來就錯誤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對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當事人質證,違背法律賦予公民的程序參與權、辯論權,形成了錯誤的事實判斷,進而作出了對申請人管轄異議極為不利的裁定。一個簡單的管轄權爭議,原審法院於當事人維權成本於不顧,兩次審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這與法院建立和諧社會的宗旨相背離。申請人報着對法律公平、正義的嚮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實現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法院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3

申請人:海亮集團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諸暨市店口鎮解放路386號。

被申請人:上海合林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中江路106號1501室。

法定代表人:阮肖林,董事長。

上海合林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海亮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上海哲浦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現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如下:

貴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應將案件移送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的案由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依照民訴法及司法解釋,本案應該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原則”,被告所在地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xx年修訂版)第八部分規定了“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的25個案由。其中,《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條只對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及“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併”、“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產生的糾紛規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認為,除上述法律明確規定應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糾紛之外,其他案由的公司案件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1條“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即: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所以,本案被告所在地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請求貴院將案件移送給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管轄,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海亮集團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4

申請人:xx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經理。

申請人因xxx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上海南匯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xxx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請人所在地,且申請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xxx訴申請人買賣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為申請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匯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的管轄地應該是申請人住所地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請貴院依法移送。

此致:

興義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5

申請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因申請人與 一案,向貴院提出管轄異議。

請求事項:請求貴院裁定將本案移送 XX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由貴院受理。後經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後的訴訟標的額是人民幣13,716,591.82元,申請人提出的反訴涉及的金額是人民幣8,465,129.09元,合計為人民幣22,181,720.91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20xx年3月31日公佈),XX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000萬元以上,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於申請人住所在受案法院轄區外,且本案的訴訟標的已經超過了1000萬元,所以本案訴訟標的總額已經超過了貴院的級別管轄,符合XX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標準。

本案開庭前,原告變更了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通知(蘇高法[20xx]427號)第六條,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增加訴訟請求,標的總額超過本院級別管轄的,或者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提起反訴,本訴和反訴標的總額超過本院級別管轄限額的,受訴法院應當提交上級法院審理或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本案中,原告訴訟請求變更前後,訴訟標的額差額巨大,明顯有規避管轄法院的意圖。希望貴院能夠依法維護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XX有限公司

申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