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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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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5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同時,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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