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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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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條 【調取新證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刑法159條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補充、調取、複查證據的程序的規定。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發現了新的證據或者對原有證據產生疑問,認為有必要重新取證或者進行補充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隨時向法庭提出申請。當事人和辯護人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存放地點,説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理由。法庭根據具體情況,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當事人申請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並繼續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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