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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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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原則】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149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對生產、銷售特殊偽劣產品犯罪行為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的規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了對生產、銷售若干具體物品的處罰,構成這些生產、銷售特殊偽劣產品犯罪的`要件又各有不同。如有的要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為犯罪構成要件,有的則要求“造成嚴重後果”,等等。這樣在有些情況下,如果生產、銷售了某些特定偽劣產品,銷售金額已在五萬元以上,但由於構成這些犯罪所必需的“嚴重後果”還沒有發生或者難以確定,而難以定罪。為了不影響對於這些犯罪行為的打擊,根據本款規定,對於“生產、銷售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可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第二款是對生產、銷售特殊偽劣產品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的規定。對於這種情況《刑法》採取了從一重處罰的原則。規定,對於“生產、銷售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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