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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

欄目: 書籍 / 發佈於: / 人氣:2.98W

我們得到了一些心得體會以後,可用寫心得體會的方式將其記錄下來,如此就可以提升我們寫作能力了。那麼如何寫心得體會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1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齊,很多人會疑惑,這兩者有什麼關係呢,其實我們很難用隻言片語來解釋清楚什麼叫做法律,什麼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幾本倫理學上的書,書中有關“幸福和法律的關係”這一讓人頭疼的問題作了很多引導式的解釋,那麼什麼是法律呢?説道法律,我們這些不學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樓,檢察院,警察局,穿着正裝的律師,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釋什麼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難的事情,那就換種思路。我們人類賴於肉體而生存,肉體帶來無盡且不斷增長的慾望,慾望使我們具有兩面性,正因為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有着魔鬼與天使的兩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規範來約束我們。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種最主要的約束。與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會對某種行為的道德價值評價作為基礎的,是一種調整社會關係的規範,應當與否的標準則是社會的公共利益,調整的是一種涉他的'行為。

那麼什麼是幸福呢?幸福是對外在環境和自身產生的一種主觀上的偕同。從倫理學的角度上來看,幸福不僅僅僅是主觀感受,而且是人們對於客觀需要得到滿足的主觀感受。在我們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級階段;相愛。被愛與施愛是幸福的高級階段。

在這些書中,倫理學上的法律是以道德決定為基礎的。法律觀取決於社會觀,社會觀取決於人生觀,人生的目的就是社會的目的,社會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説,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倫理學上叫做“至善”,“至善”分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們所討論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種。共同善是存在於法律的最高目的,規範的背後總有一種制裁力量在彼此幫忙的關係上實現我們個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實現需要合作,那麼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為基礎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對每個人的基本尊嚴和平等權利的維護,是對自由、正義、平等、效率的追求,作為一種行為的規範和行為的約束機制,法律約束一切掌握優勢資源的人濫用資源的權利。總之,在法律的眾多特徵中,限制和約束權力的濫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徵之一。通俗地説,只有在法律的約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嚴以及平等的權利才能真正實現。

以我的看書感受來看,我們把基本善作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為社會的目的,把至善作為人生的目的,並且至善不能成為到達其他善的手段,那麼就能夠像“階梯狀”一樣,將基本善作為所有善存在的基礎。法律作為一種制度的保障,讓我們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時候能夠進行合作、建立契約,而幸福的實現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礎和保障,當然,倫理學好處上的法律與幸福往往是理想狀態下的,畢竟幸福作為一種主觀感受很難確切地進行論證。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2

在讀完這本我自以為很難讀懂的書後,才發現並不是我想像的那麼的難懂,相反,我讀懂了一些東西,一些我覺得很有用的東西——

在《正義論》的閲讀中,我感觸很深,想明白什麼是正義,就要明白為什麼需要正義。羅爾斯借鑑了啟蒙者盧梭的“確信每個人都就應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認為這是人類社會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這樣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維方式,提出了“正義的理想國”。羅爾斯提出,正義的定義首先需要三個前提,其實這也和盧梭定義社會契約的前提有點類似,那就是:理性的人、原始狀態和無知之幕。這自然也是一種純粹假設的狀態,但也是得到真正正義務必的狀態。

那麼,反省我們我國的現狀,又有什麼感想呢?我突然想到了這一方面,我們我國現實中的道德社會是什惡魔樣的呢?例如,範跑跑事件中,我國人的道德表現,指責範的人幾乎全部是建立在傳統道德基礎上混淪吞棗的道德觀念。很多都是僅僅在心領意會的共同道德認識基礎上做出。職責義務,權利自由,善惡公私等握在一塊。指責起來頭頭是道,但永遠缺乏社會根據和理論根據。沒有必須清晰的邏輯,如果叫他解釋,不可能解釋清楚的。那麼他只有透過二條途徑來反擊,就是透過我國民眾的傳統道德觀念,孝道和性善論來進行,即在把人同動物的區別中,而不是人同人的區別中進行認識,所以我覺得讀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對於我們的道德建設和道德理論也很有好處。

所以在讀完這本書後,雖然對於它的資料還不是瞭解得很深,但是我還是看到了正義的一種力量,一種反省,一種啟示,還是很有好處的!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3

在第一堂課裏,李老師説了一句話,成了我日後思考的主題。他説“法律是一門很膚淺的學科,更深刻的東西不在那裏。”越深入地思考這句話,就越震撼。

在我的閲讀經驗裏,初次閲讀法學著作,都會覺得枯燥,盡是咬文嚼字、羅列堆砌,感覺智慧的東西很少;而在我初次閲讀文史哲的經典著作,感覺其作品本身的思想魅力即能給人強烈的心理衝擊。但是為什麼法學著作沒有這種衝擊力呢?是因為我國法學只發展了二十餘年,思想水準無法與其他綿延流長的學科相比,還是法學這門學科本身的限制?恐怕都有吧。

應對這個學科的特性,我們就應怎樣去學習,才算真正地掌握了這門學科?我認為,法學能夠分為“理論”和“實踐”兩塊(也能夠叫一虛一實),並分別採取不同的學習方法。對於“實踐”一塊,只要學好司法考試的資料,再輔以法院和律所的經驗,就算基本掌握了,這是一種偏重技術性的學習;而對於“理論”一塊,僅從現有的法律現實無法把握到它的.靈魂,目前法學界所能帶給的思想營養也較貧乏,因此需要在更廣闊的天地裏尋找一切有益於它成長的知識。

在現代社會裏,法律是調整人的行為的最主要和最有力的方法,因此承載着越來越多的職責。而涉及到人的行為的研究,僅有法學的視角是不夠的,還需要調動諸如哲學、倫理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等學科的相關知識,才能確保法律能充分地發揮應有的作用。分析法學派雖然使法學在形勢上成為了自足的學科,但是法學和其他學科的內在聯繫仍是千絲萬縷,無從割斷,任何一個有志於從事法學研究的人認真思考之後都會認同這一點,因此我們務必坦誠應對本學科的侷限,自覺匕啞淥Э頻木闖涫搗ㄑП舊懟

回顧法學的歷史發展,法學是逐步從倫理學、政治學裏分立出來的,但我感覺,隨着法律與法治在國家生活中發揮的越來越大的、無法代替的作用,法學就應能反噬政治學倫理學,把它們的思想精華都吸收過來,成為真正的顯學。

以上是我在這個命題的啟發下,對法學學科本身的一些問題的思考。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4

我在閲讀《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會控制》中,社會控制的問題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書中提出社會控制是指社會組織利用社會規範對其成員的社會行為實施約束的過程。而這種支配力直接是通過社會控制來保持的,是通過人們對每個人所施加的壓力所保持的。施加這種壓力是為了迫使他儘自己本分來維護文明社會,並阻止他們從事反社會的行為,即不符合社會秩序假定的`行為。而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我們就其中的道德來説,在希臘城邦文明中體現為傳統規則,這是倫理習慣的一種近代形式,當倫理髮展的結果產生了道德體系時,就出現了一種法律發展的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人們試圖將法律和道德等同起來,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為法令。這便讓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熱議的話題——“不給老弱病殘讓座車長和乘務員可拒載”。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5

羅爾斯的理論,也能夠説反映了現代西方社會裏政治事務日益世俗化的現實——政治過程逐步擺脱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開始尋求建立自身的目標與規範。多元社會要求政府嚴格按照公正規則與程序辦事。

除了程序和規則外,對於相互衝突的價值觀念之爭,政府務必嚴守中立。也因為這個緣故,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在所有這些問題上都持續沉默,不表立場,或者講沒有立場。

能夠這麼説,政治自由主義的目標,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觀念,來界定政府的主角,使自由主義的社會,能夠包容多種不同的價值理想和多樣化的生活形態。羅爾斯的正義論就是想到達這個目標。除了兩個基本點——基本自由權利不可剝奪、社會經濟不平等務必照顧底層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義原則力圖與各種相互衝突的價值觀,持續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這一點,給了它自由主義的特色。

但是,這並不是説,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就是價值觀中立的。正如羅爾斯所説,雖然邏輯出發點是價值觀中立,由此所推導出的結果卻往往不是價值觀中立的。正義原則的一大功能,就是規範和限制能夠被允許的價值觀的資料。任何行為,若是違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於公平立場所選取的原則,都是一個該譴責的錯誤行為。相應地,要靠這類行為才能得到滿足的價值觀,也務必受到限制。這就是他的`正義優先性原則:個人的特殊價值觀,不得違背正義原則的要求,否則便沒有合法地位。

從《正義論》的觀點來看,機會均等是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它區別於功利主義的個性之處,在於它強調國家要實現正義,即某種程度上公平、公正、公益的實現。而機會均等規則是保障個體自致性的發展起點和過程的平等的基本準則。當前,佔我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階層的教育、就業和保障存在相當嚴重的機會不均等,這個問題的解決與否關係到我國能否從根本上消除貧富差距,維護社會穩定,關係到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