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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邏輯重獲哲學意義

欄目: 哲學 / 發佈於: / 人氣:1.96W

  1.走向一種 哲學 的邏輯

讓邏輯重獲哲學意義

1912年到1916年間海德格爾發表了一系列著作,在其中他探討了盛行的主要邏輯 理論 ,並涉及到邏輯在一些學説——新經院主義、新康德主義的“批判唯心主義”(先驗邏輯或作為第一哲學的認識論)、奧·屈爾佩(O.Külpe)的“批判實在論”和胡塞爾現象學——中的形而上學基礎。[1]在所有這些觀點中,範疇理論都是一個核心的 問題 。受亞里士多德或者是康德的激發,邏輯理論試圖説明使得經驗 科學 知識得以可能的概念,以及知識的“客觀有效性”的基礎。於是,邏輯學並非僅僅 研究 論證的形式特徵,作為先驗邏輯學或“真理的邏輯學”,它包納了知識論和科學的所有基本問題。即便是新經院主義者(他們將邏輯學從屬於形而上學)的觀點,也是通過知識的可能性的條件這一先驗問題而展開的,雖然他們想重新賦予“先驗的”這一術語以中世紀的超越性(transcendentia)所包含的前康德主義內涵,以恢復作為規定存在者的範疇的本體論意義。[2]海德格爾對這一討論的最為原創性的貢獻,即他1915年的《教職論文》及1916年關於它的“結論”(“即範疇問題”——譯者注),顯示了他在新康德主義的和新經院主義的邏輯學之間尋求一條獨立道路的緊張努力。

這個主要文本,[即《教職論文》或《鄧?司各脱的範疇和意義理論》——譯者注]重新審視了海德格爾的博士論文中懸而未決的一個問題,粗略説來,即確定邏輯和語法的關係。海德格爾已提出過這樣的論點:“邏輯學的真正準備性的工作並非是憑藉對錶象的起源和組成的心 理學 研究,而是憑藉對詞語意義的毫無歧義的界定和澄清而贏得的。”(《全集》1卷186頁)[3]但是何謂意義呢?這一準備性工作同哲學的結合要求從範疇上將意義與口頭的、書面的或思維的符號區分開來,這轉而要求一種普遍的範疇理論。海德格爾受到“ 現代 [邏輯]研究的視角”(《全集》1卷202頁)的明確引導,在《鄧·司各脱的範疇和意義理論》中進行的重構,其目的就在於闡明這兩個問題。[4]司各脱的範疇理論使得海德格爾提出瞭如下觀點:“意義(significations,Bedeutungen)研究的首要意旨是……作為有效意義的真理”(《全集》1卷307頁)。由於轉向真理“不可避免地要求確定意義領域和對象的存在之間的關係”(《全集》1卷307頁),所以海德格爾就設法保留了司各脱的範疇的本體論特徵。但是海德格爾在這個主要文本中所進行的重構與其説是受了存在論觀點的引導,毋寧説是受了新康德主義的批判唯心論的指引。因為(正如海德格爾在1912年所指出的)邏輯學是“理論的理論”(《全集》1卷23頁),它有(正如他在1915年所説的)“超出可認知的或被認識的對象世界的絕對優先性”(《全集》1卷279頁)。邏輯學是第一哲學。

但是在《範疇問題》中出現了另一條註釋,這是海德格爾在1916年發表關於鄧·司各脱的書時附的一條簡短結論。在此海德格爾對“範疇問題的系統結構”進行了一次有限的、“準備性的審查”,它又引出了“這個問題及其背景的基本潛力”(《全集》1卷300頁)。這個主要文本中的論述已經是“嚴格概念式的了”,並且“在某種程度上是片面的”,它“有意識地排除了一系列更為縱深的形而上學問題”(《全集》1卷400頁),有“對知識問題進行形而上學解決”的要求(《全集》1卷403頁)。“如果從長計議的話”,哲學,包括邏輯學,不能“缺少它的真正眼力(optic)——形而上學”(《全集》1卷406頁)。這樣,由於對“形而上學”解決辦法的需求,邏輯學的“絕對優先性”似乎被打了折扣。先驗邏輯必須在“超邏輯的背景”中被審視(《全集》1卷405頁)。因此,《範疇問題》確認了預示着一種形而上學的三個問題域,根據這種形而上學,已經拋棄了心理主義和語法主義的海德格爾相信能夠恢復邏輯學的哲學意義,讓邏輯重獲哲學意義。

讓邏輯學重獲哲學意義的籌劃並非僅限於海德格爾的學生 時代 。在他的1912年關於邏輯理論的評論中,海德格爾問道:“何謂邏輯?”,並回答道:“在此我們已經站在了一個問題面前,這問題的解決留待將來”(《全集》1卷18頁)。十五年後,在他題為《現象學的基本問題》的講座課程中,海德格爾依然籲求一種“邏輯自身問題的徹底概念”(《全集》24卷252頁)。海德格爾提出瞭如下觀點:無論胡塞爾的現象學還是拉斯克的範疇理論,都沒能公平地對待在“事情本身”的壓迫下,在對邏輯的哲學探究中出現的“本體論問題”(《全集》24卷253頁)(這也暗示了他的早期作品所受的兩個主要 影響 )。如果畢竟要“使邏輯再次進入哲學”的話,人們必須首先克服黑格爾的“本體論向邏輯學的還原”,並且審問何謂邏輯,何謂邏各斯的存在(《全集》24卷254頁)。

兩年前,當海德格爾開設他的題為《邏輯學——真理之追問》的講座課程,通過批判當代“學院邏輯”將“所有的哲學,即所有的發問和探究”(《全集》21卷12頁)都置諸腦後的做法,就已把這一問題提出來了。作為一門在哲學專業內安逸的學科,邏輯“科學”實際上是無根基的,它自身的對象、它的科學領域一片混亂。把它界定為關於邏各斯的科學,也就是關於論證、言説、句子和命題的科學,並沒有將它與其它研究這些東西的科學區分開來,除非人們補充説邏輯學特別地與“關於真理”的邏各斯有關。其它科學通過在 方法 論上探討它們的對象來尋求“真的東西”;嚴格説來,只有邏輯學才是真正的關於“真理”本身的科學(《全集》21卷7頁)。因此,如果邏輯學“想成為一種科學研究的形式,一種哲學化的邏輯學”,那麼它“最為應當關注的”不是進一步 發展 技巧,而是“真理的源初存在”,即成為真的意味着什麼的問題(《全集》21卷12頁)。讓邏輯重獲哲學意義就是通過確定真理的存在,重新在邏輯和存在問題之間建立起由亞里士多德提出並由康德予以革新的關聯。

當海德格爾在1916年確認範疇問題的潛力時,真理概念就已經支配着他的觀點了。但是他對一種“真理問題的形而上學”(《全集》1卷402頁)的籲求僅僅是點明瞭《教職論文》和它的“結論”之間的緊張狀態。一方面,海德格爾對形而上學的訴求表明了它向新經院主義的靠近,但主要文本中的論證卻排除了一種新經院主義意義上的形而上學的解決辦法;另一方面,將形而上學聚焦於真理問題,就保持了主要文本中“作為邏輯上有效的意義的”真理之優先性,這是一種批判主張,但卻不帶有新康德主義的那種將形而上學完全從屬於邏輯學的企圖。[5]這樣,先驗邏輯真理論為海德格爾的形而上學的有計劃的邁進設定了條件,但是他所主張的[邏輯與形而上學之間的]牽強妥協卻不能保留了。要讓邏輯重獲哲學意義,最終還是要訴求於形而上學之外的東西,這就是《存在與時間》中的“存在論”。對於如何看待範疇問題,海德格爾提出了一些論點:本文就試圖説明與之相關的一些東西。這就要求,首先以通向真理的先驗邏輯方式揭露出它們的起源。

  2.真理問題

康德已對形式邏輯和先驗邏輯做了區分,他指出:形式邏輯為真理提供了一個“否定性的條件”(沒有它我們的思維就不能同自身相一致),而先驗邏輯則提供了沒有它們我們的思想就不會“與任何對象相關聯”的條件,所以它是“真理的邏輯”。[6]如果説前者涉及的是思維的先天句法,那麼後者則與其先天語義學有關。承認了“關於真理的名義上的定義,即真理是認知與其對象的符合”7,康德的範疇就成了作為一致或符合的真理的可能性的條件。在這一框架內,新康德主義者和新經院主義者之間的爭論就呈現為下面的問題:是否真理的邏輯學需要在“本體論的真理”(enstanquamverum),也即在作為判斷的尺度的形而上學的對象概念之中奠基。能對一致性給出一種純邏輯的解釋嗎?雙方都承認僅僅 分析 真理的結構是不夠的,還必須進一步揭示對真理的認知性把握,對被認知者的認知是如何可能的。但是如果去認識就是去把握思想和事物、判斷和對象之間的一致性,那麼就出現了一個問題。海德格爾在1914年對森特羅爾(Sentroul)的《康德與亞里士多德》的評論中,引用此書中“真理問題的二律背反”(antimonyintheproblemoftruth)(《全集》1卷51頁)的説法來説明這個問題:“或者人們擁有為真理所必需的比較的兩要素,即思想和事物,但卻沒有比較它們的可能性;要不就是人們可以進行實際的比較,但卻不是在所需要的兩要素之間”(《全集》1卷51頁)。在第一種情況下,判斷和思想被視為一種實在的現存者(realexistent)、某種主體的行為,而對象則被視為是獨立於認知過程的同樣實在的現存者。但是,由於比較自身恰恰是另外一種主體行為,因此即使作為一致性的真理被贏得了,要知道(know)是否確實如此也是不可能的。第二種情況設定,一種在判斷和被給予知覺的事物之間的比較可以進行,但是由於被給予的東西不能先天地被確證為真實的事物,因此比較不是在“所需要的兩要素之間”進行的。

由森特羅爾倡導的新經院主義的解決辦法求助於本體論真理的觀念,即“‘所是的東西’與‘所是者’之間的一致性的”形而上學“關聯”(《全集》1卷52頁)。在此,判斷被認為與一種“客觀的對應物”相一致,而這種對應物“以某種方式必定是事物本身”。對海德格爾來説這不是什麼解決辦法,他問道:“何為客觀的對應物?它的客觀性何在?”(《全集》1卷52頁)。於是海德格爾提出了經典的新康德主義問題。雖然他也想走向一種存在論真理的理論,但他發現前批判哲學的新亞里士多德主義的實在論在認識論上是不充分的。它的“認知對象”的概念“是一個形而上學的贅疣”(《全集》1卷50頁),它也沒能公正地對待實際科學:“甚至亞里士多德主義的經院主義哲學也沒有導向科學的理論。”(《全集》1卷53頁)。海德格爾不想借助於返回亞里士多德主義的實在論來解決這個二律背反。

這樣還剩兩種可能性:懷疑主義,否則就是對一致性的純“邏輯的”解釋,這種解釋在揭示了對象是如何可能被認知的同時保持了它的真正先驗性。在他的博士論文中海德格爾提出了這樣一種解釋:“如果[判斷的]有意義的 內容 可以有效地決定判斷的對象的話,那麼判斷是真的或是假的。如果存在(res)被理解為對象,而認知(intellectus)被理解為決定性的有意義的內容的話,那麼古老的真理概念——認知與存在的符合(adaequatioreietintellectus)——就能以一種純邏輯的方式被解釋(《全集》1卷176頁)。這又如何能夠避免二律背反呢?顯然,主要問題在於如何理解“對象”。如果它被形而上學地理解,那麼結果是教條主義;如果將其理解為主體的表象,那麼結果就是懷疑主義。要讓知識是可能的,邏輯的對象就必定是事物本身;不過,這事物本身與認知有一種本質的(先天的)關聯。

在海德格爾的《教職論文》中,對象的邏輯特徵成了一個主導性的問題。範疇理論是一種關於對象的對象性的理論(《全集》1卷216頁)。在真理問題的範圍內,它必須提供那些讓人理解何為(are)對象的原則。因此它具有如此的重要性,以至於它們能作為衡量知識的尺度。由於此問題預示了下文的探討,這裏就先行指出海德格爾的觀點的這樣兩個方面:

第一,解決這個二律背反部分地涉及到這樣一個見解,即以現象學的“充實”(Erfüllung)觀念來代替“比較”這一有誤導性的隱喻。正如海德格爾在1912年指出的那樣:真理是一個“‘意向性思想’是否被對象所充實”(《全集》1卷35-36頁)的問題。但是,為了充實判斷,對象必須是什麼樣呢?關於這一點,以上這個見解什麼也沒説。什麼是認知性關聯?海德格爾以如下的反心理主義的論題開始:判斷是“有意義的內容”(significativecontent),它既不是心理行為也不是語法結構,而是“有效的意義”(validmeaning)(《全集》1卷31頁)。有意義的內容就能夠是真的或是假的。到1915年海德格爾提出瞭如下觀點:決定判斷是真是假的東西,即對象,是“被給予者的有意義的內容,是被單純直觀着的事態”(theintuitedstateofaffairssimpliciter)(《全集》1卷273頁)。

於是,第二方面就涉及到這被給予者的有意義的內容。對被給予性的訴求使得海德格爾的立場同教條主義的形而上學實在論區分了開來,但是如果被給予的東西僅僅是“主觀的”,那麼它也會招致相反的指控,即懷疑主義。邏輯的對象不能僅僅是事物,但也不能是一種主觀的、心理上的實在表象。對海德格爾來説,它是被給予之物的意義。真理的二律背反要求一種關於有意義的(meaning-full)對象的先驗理論,它是形而上學的和生理的-心理主義的知識理論的前提。這樣,在“結論”中被籌劃的“真理問題的形而上學”就將是一種意義的形而上學。但是如果形而上學已經設定了對象的先驗邏輯概念,那麼一種意義的形而上學如何能夠解決知識(真理)的問題?這在海德格爾的早期著作中是一個難點(aporia),它的要點在他作為範疇問題的視域而予以探討的三個問題中得到了反思。

  3.對象和對象領域

第一個問題——“範疇理論的基本要求”——是“將各種對象領域納入到在範疇上不可還原的區域中去”(《全集》1卷400頁)。一個對象領域,粗略説來就是一門科學理論依之而進行數量化的集合,是一種當代邏輯學意義上的“解釋”。海德格爾的先驗邏輯的興趣首先在於確定在這些領域之內及其之間的範疇關聯,在於在其“特定的結構和構造”受“範疇”支配的“區域本體論”(胡塞爾)或“實在領域”之內安置對象(《全集》1卷210-11頁)。8

範疇為每一對象都提供了“邏輯位置”。只有依據某種“秩序”,“位置”才有意義,因此“有其邏輯位置的東西以一種特定的方式與特定的關聯的總體相適應”(《全集》1卷212頁)。任何一種“在可想見的範圍之內”的現象都在邏輯空間中佔有一個位置。在化學中被認知的某一特定事件,例如一個鹼基反應,就通過在受 自然 範疇支配的邏輯空間(或實在領域)中被給予——被顯示為具有——一個位置,這樣它就成了化學領域的對象。9範疇屬於科學的理性結構,並且提供了構造對象的原則,這些原則使得科學成了一種“對客觀的東西的理論闡釋”(《全集》1卷208頁)。如果這種看法是對的,那麼為什麼海德格爾會認為將邏輯空間納入不可還原的範疇領域如此重要呢?

部分説來,這是他與新康德主義內部的一場爭論的關聯在起作用。那託普的馬堡學派關注數學化的自然科學,形成了一種大體上遵循着康德的範疇理論。根據這種理論,成為一門科學的對象就是能夠被歸入範疇,這與範疇和對象的種類無關而有其形式的有效性。10但是海德格爾也參與其中的裏凱爾特西南德國學派,提出了一種更為多元化的研究範疇的方式。它認識到,例如,在 歷史 中為知識奠定基礎的概念並不與那些適用於物理學的概念相一致。狄爾泰對歷史理性批判的籲求和胡塞爾對心理學中的非自然主義範疇的要求,也反映了這一趨勢。對於海德格爾來説,作為科學理論的邏輯學必須認識到,“亞里士多德的範疇”(而且康德的也是如此)“似乎只是某一特殊領域的特殊種類,而非範疇自身”(《全集》1卷211頁)。範疇既不能從對被思考的那種對象進行抽象的思想中“推演出來”,也不能通過求助於一種終極的形而上學立場而“類推地”確立起來,它們只能被現象學地揭示。在對各種科學的根基的反思中,“不可還原”的實在領域顯示着自身(showthemselves),並如是地“被展示着”(《全集》1卷213頁)。11

不過除了這一內部爭論以外,對於劃定範疇區域來説還有一個更為直接緊迫的原因。如果邏輯學是一門科學,是一種“對於對象的理論闡釋”,那麼邏輯學的對象屬於哪一實在領域呢?真理問題需要一種對象的邏輯理論,而且如果此理論要成為真理論,那麼它的原則就必定適用於它自身:“因此邏輯學自身要求它自己的範疇”(《全集》1卷288頁)。如果邏輯學要澄清(包括它自己的)關於對象的認知是如何可能的,那麼就“必定有一種邏輯學的邏輯學”。這一問題從總體上關係到這第一個問題的視域以及海德格爾的早期思想。

邏輯學的“對象”是什麼?這一問題的直接背景是對心理主義的批判。這一批判宣稱,揭示了將邏輯判斷(在其中我們“非常容易和直接地遭遇到邏輯學的特有對象”)等同於判斷的心理行為所具有的荒謬性(《全集》1卷166頁)。12在他的博士論文中,海德格爾進一步提出論證反對將它等同於句子(“語法形式”),並且出於同樣的原因,認為行為和詞語屬於變易着的、可感覺的現成存在者的範疇領域,而判斷則顯示出自身還包含着“同一的”東西,它“使得它能以一種持久性和不可變易性而被體認到”,相比之下“心理實在則只能被説成是短暫的和不穩靠的”(《全集》1卷170頁)。海德格爾將邏輯學的這一對象,即判斷中的同一性因素,稱為“意義”(Sinn)。但是,意義屬於什麼樣的實在領域?意義的範疇是什麼(《全集》1卷171頁)?

意義問題“在整個哲學史上,從來就未曾以一種完全有意識和有意義的方式被給予過它的應得之地位”(《全集》1卷24頁)。如果説後來海德格爾是在《存在與時間》中的存在論框架內來闡釋它的話,那麼他在此尋問的則不是存在的意義,而是意義的“存在”,也即它在邏輯空間中的位置。對作為邏輯學對象的意義的現象學把握,意味着對第三種實在的確認,而這種實在是在可感覺(心理-物理的)和超感覺(形而上學的)存在者之外的。對於這種實在,“洛採已在我們德國語言的寶庫中找到了確切的表達”,即“除了‘它是(is)’以外,還有一種‘它有效’(gilt)”(《全集》1卷170頁)。意義,邏輯學的對象,並不存在但“行得通”(hold),也就是“有效的”。它既不是可感覺的也不是超感覺的,而是“不可感覺的”。這樣,在意義和任何存在着或發生的事物之間有了一種存在論差異。意義“不必存在而有效”(holdswithouthavingtobe)。

這個詞來自埃米爾·拉斯克13,因為雖然有效(Geltung)概念最初是由洛採引入的(並且以某種形式幾乎被所有反心理主義的.邏輯學家所接受),但主要還是拉斯克對它的闡釋影響了海德格爾的觀點。拉斯克以一種新的兩個世界理論取代了傳統的柏拉圖式的兩個世界——物理的和形而上學的——理論:“可以想見的宇宙”被分為存在的和有效的。範疇理論的意義有兩個:第一,它解決了邏輯範疇是形而上學實體(亞里士多德)還是心靈的思維形式(康德)這一問題。範疇兩者都不是,它們屬於“有效性”的領域。14第二個並且對海德格爾來説決定性的意義是,它確立起了意義超出於任何和每一對象領域的“先驗的”優先性。既然範疇不是思維的形式而是意義的形式,那麼邏輯的領域就是不受限制的。在範疇有效性之外,沒有任何“存在者”(包括形而上學的存在者)領域是“元邏輯的”(metalogical)。如拉斯克所言,“形而上學也許可以被證明完全是一場騙局和一件荒唐之事,但是卻沒有任何一種認識論的、邏輯的思考有能力説服我們相信這一點”,範疇理論“根本不能判決這一問題”(LP,125頁)。這樣拉斯克的邏輯學於是就消解了康德“批判的”[對形而上學的]放棄並恢復了“真理的無限領域”(LP,125頁),這一觀念迴響在海德格爾關於邏輯學“超出於所有對象世界的絕對優先性”的談論中。於是,意義和對象之間的關係就成了拉斯克的(和海德格爾的)邏輯研究的核心問題。

意義(Sinn)這個詞語最初是被用來標明邏輯判斷的,但是真理的二律背反已經指向了這一概念的擴展,拉斯克在其《哲學的邏輯和範疇理論》中着手進行了這一工作。在拉斯克看來,邏輯範疇體系與對象自身的對象性有關(LP,29頁),因此,“意義”這個詞應當適用於後者,即先驗邏輯的對象。判斷的意義是一種“衍生的”、第二位的、人為的構造。“絕對意義上的”意義是“形式和質料的統一或關聯”(LP,34頁)。這種統一不是現存的部分或片斷之間的關係,而是一種原事態(Urverh?ltnis),“在可感覺範圍內獲得的任何一種關聯都不可與之相比擬”(LP,175)。

如果被先驗邏輯學所理解的對象因此是範式的(paradigmatic)或原型的(urbildlich)意義而非再現的(nachbildlich)意義,那麼範疇和質料之間的原事態這一意義概念,對於非哲學的思維方式來説就是不可理解的了。是它,而非諸如實體或主體之類的形而上學概念,才是“存在者的”首要的“哲學修飾”(philosophicalepithet)(LP,123頁)。但它是一種特別先驗的觀念,直接經驗和經驗科學的話語都無法理解它。它所涉及的只是拉斯克所謂的對象質料(LP,122頁);人們只是“生活”於意義領域之中,卻沒有“認識到”它本身(LP,191頁以下)。但是“如果我們作為邏輯學家把現存對象刻畫為意義”,那麼在對暗中使我們的一階(first-order)認知性把握得以可能的東西進行反思的過程中,我們就已經將注意力轉向了範疇形式本身(LP,123頁)。依據對存在/有效性的區分的理解,我們把握了作為形式的範疇,所以在先驗邏輯中我們能“認知”作為意義的對象。15

海德格爾明確地採用了拉斯克的範疇形式概念,他指出,“在亞里士多德哲學和先驗哲學中,形式概念都起着同樣決定性的作用”,雖然它並不總是“清晰地和特別是毫無歧義地被理解”(《全集》1卷223頁)。在亞里士多德哲學中,形式具有“作為心理的、物理的和形而上學的實在的構造原則這樣的形而上學意義”,也即是説它是一種形而上學實體。但是如果形式是一種實體,而且如果它被認為是將實體構造為實體的東西,那麼就會有一種無限倒退(《全集》1卷221頁)。康德在邏輯的東西的領域內將形式概念抬到了權能這樣的決定性位置上(《全集》1卷223頁),但是他沒有決定性地擺脱心理主義。16而對拉斯克來説,範疇形式只有“有效”的特徵,而且由於有效總是對某物有效(Hin-gelten),所以形式在本質上就與特定的質料關聯在一起。因此,説形式能夠獨立存在(亞里士多德)或者通過思維能被賦予質料(康德)是不可想象的。而且,如果存在着諸多的形式(有一張範疇“表”),那麼區分的原則必然在於質料本身。由拉斯克的這一“對形式的質料決定”(materialdeterminationofform)原則可知,範疇的“發現”,如海德格爾所要求的那樣,將是一件經驗現象學的事情(LP,63頁)。

質料決定原則意味着不能以黑格爾的方式將對象揚棄到(邏輯的)概念裏去,即使是在黑格爾主義化的新康德主義的無限上升中也不行。但是如果形式不是對象的一個現成的組成成分,例如就像一棵樹的枝杈或基因(DNA)是它的組成成分一樣,那麼它的“有效”如何被理解呢?拉斯克回答説,形式“只是一種與質料相關的、特定的、客觀的意藴關聯(Bewandtnis)”(LP,69頁),只是質料自身內所固有的某種秩序。17它是一個“澄明的契機”(momentofclarity),藉助這一契機事物同質料相一致的方式被“照亮”了(LP,75頁)。對象質料不能被還原為邏輯形式(“泛邏輯主義”),而是內在於邏各斯的(logos-immanent),它在形式之內就如在它的意藴關聯之內一樣“被持有”(“邏各斯的泛統治”)(LP,133頁)。同樣,對海德格爾來説,形式既不是一種實體也不是實體的現成的組成部分,而是一個“澄明的契機”;範疇給對象質料“沒有帶來任何新的東西”,只是帶來了“更多的澄明”。它只是“與對象的某種意藴關聯”,只是質料自身的排列或捲入(《全集》1卷224、225頁)。作為“被給予者中一個秩序的契機”,範疇使被給予者成為“可把握的、可認知的、可理解的”,也即它“有效”(《全集》1卷224頁)。這樣,對海德格爾和拉斯克來説,形式都不是一個形而上學原則而是一個可理解性原則,但它屬於質料本身而不是首先通過思維的構建活動才出現的。

這種關於邏輯形式及相應地關於原型意義的對象的觀點,使得拉斯克的真理概念更為牢靠。嚴格説來,認知、判斷只能説是“與真理一致”或“與真理相反”,因為它們是在經驗知識的主觀過程中,通過對對象的“人為的”解構而出現的。使這種相反或一致被衡量出的東西,就是真正意義上的真理,也就是作為“超對立的”(übergengens?tzlich)意義的對象自身,它超越了真與假的對立。18對象是有效形式和質料的統一體,它可恰當地被稱為“真的”:“特定的對象就是特定的理論的意義統一體,就是特定的真理。”比如,“時空對象是真理”,雖然它們不是“認知、判斷、命題”,而是“原型領域內的意義統一體”(LP,41頁)。因此,拉斯克的先驗對象概念滿足了上面開列的對一致性進行邏輯解釋所需要的條件,也即是説,它顯示出對象在判斷中是如何能夠作為真理的尺度而從原則上起作用的。這麼説的理由是,如果“對象自身無非是意義”,那麼由此可知“意義和對象之間的距離”(判斷的意義和事物本身之間懷疑論的距離)“就等於意義和意義之間的距離”(LP,43頁;LU,394頁)。

對拉斯克要揭示原型對象(範疇形式和質料)的要素是如何被納入判斷的結構中去的企圖,我們在此不能再加審查了。19在此介紹的拉斯克的觀點只是用來提示出海德格爾關於邏輯對象的思考的思想來源,併為確定他的解釋中有何新的東西做些準備。拉斯克使得海德格爾以一種批判的、邏輯的方式形成了對存在論真理的新經院主義式的訴求,但他沒能徹底地解決這個[關於真理問題的]背反。

海德格爾將司各脱的存在論的真理學説——存在(ens)和真理(verum)的可轉換性——明確地表達在了一句邏輯成語中:“每一個對象都是一個真的對象”(《全集》1卷265頁)。雖然懷有同新經院主義一樣的訴諸存在論真理的動機(也即是説,將事物本身作為判斷的尺度整合到邏輯中去),但是海德格爾的重構用基於有效性之上的邏輯思考代替了後者的形而上學“贅疣”。説每一對象都是一真實的對象並不是做了一個形而上學論斷(一個形而上學論斷總是與超感覺對象質料有關,而非與對象有關)。它只是意在顯示範疇自身的範疇本質,意在確認與有效性自身相關的意藴關聯,也即“與認知發生關聯的可能性”(《全集》1卷267頁)。但是如果不涉及認知主體,那麼這一意藴就是不可理解的。即使作為範疇和質料的統一體的對象,作為“超出”真與假的“對立”的意義統一體是真的(《全集》1卷268頁),即使“在純粹的被給予性中意識可被導向‘真的東西’”(《全集》1卷285頁),但海德格爾還是強調指出:這對象“實際上只包括”(《全集》1卷271頁)那些在判斷中能被明確地端呈出來,並結合到意義統一體中去的要素:“真的東西在認知中構造自身”(《全集》1卷271頁)。通過“主體的取位(positiontaking)行為”,在範疇上被構造的“真的”對象,“即隨其特定的實在形式一起被給予的對象質料的有意義的內容”,就被“納入到了判斷中來”(《全集》1卷270頁)。

看起來對一致性進行邏輯解釋的要素現在已然齊備。通過第三種“實在形式”,即有效的意義,範疇理論已在對象之中被奠基。對形式的質料決定觀,無需還原主義就澄清了各門區域性科學的認知對象,而且無需形而上學的教條主義或康德懷疑論的拒棄,它就確立起了“邏輯意義的優先性”。但是這一對存在論真理的重塑是否是充分的呢?對象被納入認知——作為“真的”對象的先驗意義所依賴的那意藴關聯——如何被理解?出於“結論”中的未竟任務的第二點所暗示的原因,海德格爾發現他在此必須超越拉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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