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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要設計好辭退員工方案 離職難題迎刃而解

欄目: 人力資源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2.1W

自從摩托羅拉裁員風波把辭退糾紛推至峯頂後,辭退糾紛在媒體上不間斷“回放”。企業紛紛因“企業被控非法辭退員工”、“企業賠償金額不符合法律規定”等原因被往日員工告上法庭。雙方亮劍,互戳互砍,從此結怨。

HR要設計好辭退員工方案 離職難題迎刃而解

如何迅速並和平解決離職事件,劉律師認為應注重辭退員面談前的準備工作。HR最好提前設計好協商方案,以抓住面談中的最佳機會,做好協商工作,避免法律糾紛。劉律師建議HR在設計協商方案時,要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分析好員工的特點:

1、員工的年齡

根據劉律師的經驗,28歲以下的員工較為重視合法的做法,法制意識比較強,關注是否受到尊重,比較情緒化,所以對這一類的員工,要強調公司做法的合法性,注重對員工情緒的撫慰。

28歲到45歲之間的員工,由於往往已經換過了幾次工作,所以與公司之間鬥爭的經驗比較豐富,對實際的利益比較看重。但同時這些人往往也比較理性,能夠客觀分析出利弊得失。所以對這些員工,一方面要給到合法的補償,另一方面也要努力創造一些有壓力的協商環境。

45歲以上的員工,由於年齡較大,找工作難度上升,工作技能的競爭力也在下降,所以更注重穩定,不願意輕易放棄眼前的工作,不願意接受解除的後果。而且這些員工,如果在公司工作時間較長,往往有居功心態,會增加協商解除的難度。但是這些員工也往往維權能力不足,更注重感情溝通。所以HR在與這些員工協商時,要注重以情動人,強調公司的難處。

2、員工的户籍

根據劉律師經驗,北京户籍的員工,較為難協商,在家邊上,而且經濟壓力也不大,所以在協商的過程中,錢就略為看得淡一些,是非看得重一些。這樣會增加協商的難度。

外地户籍的員工,一般情形下,較為好協商。最好協商的是上海人,只要給到合法的補償,上海人一般都可以接受解除的後果。但是他們對補償的明細看得很重,要求公司在這一塊要完全合法。

3、員工的性別

一般情形下,男性較為好協商一些,女性較為難協商一些。處在三期內的女職工,更為難以協商。

4、員工的家庭情況

沒有買房的,好協商,買房無房貸的,好協商;買房有房貸壓力的,不好協商。

沒有孩子的,相對好協商一些,但是員工情緒化色彩較多一些。有了孩子的,相對難協商一些,但是這類員工更為理性一些。

5、員工自身的特點

好説話,難説話,固執,情緒化,愛哭,矯情等等不一而足。與業務部門作好溝通,員工的這些特點,都是很容易瞭解到的。

分析好員工的特點,HR才能針對這個具體的員工,在合法的基礎上,設計好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協商方案。

做好三套方案

一般情形下,劉律師建議在協商之前,要做出來三套方案:

第一套方案是一個完全合法的方案

一般只包括經濟補償金,不包括代通知金。因為單位在與員工協商時,畢竟要首先給出一個補償方案,這個補償方案的主要目的,往往不是以此方案與員工達成一致性的意見,而是以此方案來觀察員工對解除及補償的態度和反應,作一個試探性地動作,來定一下以下的協商策略。

當然實踐中也有意外之喜,也有一部分員工,沒有耐心與公司糾纏,很爽快地接受了這種方案。這個實在是意外的收穫。意外總會給人帶來驚喜,但是驚喜之餘,對於HR來説,也要關注到,這種意外多了,容易給老闆一個信號,即此類事件正常的處理結果就是這樣。如果老闆的心目中形成了這樣一種判斷,對於以後HR的工作來説,就容易帶來難度。本來是一個最好的結果,反而成為了日常工作的標準,可想而知,以後HR的工作將多麼難做。如果以後出現在此基礎上需要向員工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老闆可能就會質疑:為什麼之前沒有支付呢?

所以一旦實現了這個結果,一方面HR肯定比較欣喜,也會有驚喜感,另一方面,HR也要有危機感,一定要向老闆説明這個結果是屬於一個最好的結果,而正常的結果則是N+1的經濟補償金(含代通知金),以免老闆將這次結果界定為工作標準。

第二套方案是N+1的補償

這是一個過渡性的方案,讓步性的方案,同時也是一個最有可能達成一致性意見的方案,是HR可以堅持的一個方案。

在員工不接受第一個方案的基礎上,一般情形下,員工都會提出自己的方案。所以這個方案不需要太直接地給到員工,而是應該在分析員工方案的基礎上,判斷一下員工方案的可行性之後,再在適當地時候,以適當的方式向員工提出來。

對員工的方案進行分析,要將員工方案中的一些不合理的成份剔除出去,並且向員工説明剔除的'理由,以消除員工過高的期望,促進協商的可達成性。

解除勞動合同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很多時候,不僅僅涉及到經濟補償金或者代通知金,員工往往還會提出很多其他的訴求,比如年假折現、加班費、年終獎金、十三薪等等,不一而足。第二個方案既然定位為一種讓步性的方案,對於員工此時所提出的請求,其中合理的部分,HR都要考慮到,也要有接受的心理基礎,甚至在一些地方,為了促成協商,也要主動幫員工爭取一些合理利益。

第三套方案是N+X的補償

這是一個妥協性的方案。

劉律師根據以上介紹的辭退協商技巧舉例説明。某公司有一財務人員,在公司工作了17年,公司由於財務系統調整,取消了當地的財務職位,當地也沒有特別合適的崗位可以安排。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願意給此員工18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此員工不同意。理由是與公司簽訂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公司工作多年,目前已經年邁多病,離職之後,再找工作將十分困難。公司考慮如果與此員工發生仲裁訴訟,勢必傷害多數在職員工的心,所以為了順利解決此事,以向員工支付N+6的經濟補償金的方式結束了此事。

劉律師建議,對於一些特殊性情形,在協商解除時,要有一個備選的妥協性方案,這個方案,相比於N+1的方案來説,成本較高,但是綜合勞動爭議的全程來看,協商解除的方案,比鬧到仲裁訴訟成本要低一些,並且節省時間成本和律師費成本。

但是HR並不能把妥協方案列為常態。如果每一個離職的員工,都向公司爭取高於法定補償的錢數,將會增加公司用工成本的同時,也會讓老闆認為HR無用。所以在數量上要控制此類結果,只在特殊的情形下,在説服老闆的前提下執行這套方案。